淺探我國名著著作權法制保護的必要性

時間:2022-02-10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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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我國名著著作權法制保護的必要性

摘要: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尋求保護古典名著的有效途徑,保護我國的優秀文明成果十分重要,國家應該成為行使古典名著權利的主體,并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全面負責古典名著的保護工作,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搜集登記需要重點保護的古典名著,具體管理古典名著的登記、使用備案、監督使用和利益協調等工作,制作誠信檔案。同時建立完善的古典名著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古典名著古典名著名冊制度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西游記》和《紅樓夢》的尷尬

2007年的嘎納電影節展示了日本拍攝的一部言情版的電影《西游記》。劇中,唐僧由日本演技派女星深津繪里反串,日本青春偶像組合SMAP成員之一的香取慎吾在片中飾演孫悟空,將齊天大圣演成了神經質超人,好吃懶做之徒;日本著名笑星內村光良和伊藤淳史分別扮演沙僧與豬八戒。在裝扮上,四人顯得夸張另類,脾氣暴躁。故事情節方面與原著大不相同,劇中的孫悟空和女妖談起了戀愛。浙版的《西游記》里,孫悟空與白骨精談戀愛,出口成臟。

日商開發的流行成人網絡游戲《紅樓館奴隸》角色均取自《紅樓夢》,主角林黛玉被描述成風塵女子,是其母與外國人通奸后的私生女。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的傳統文化遭到踐踏,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重視。在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有必要從制度上反思我們對自己優秀傳統文化,對古典名著的態度。從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度尋求對古典名著的系統保護不失為一個不錯的突破口,本文即從這個角度探索古典名著的保護制度,主張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

二、保護古典名著的必要性

(一)古典名著的界定

在具體討論為何要強調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我國的經典文化名著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界定清楚古典名著的概念。本文所主張保護的古典名著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1)經過了歷史的檢驗。歷史是時間的代名詞,經過歷史和時間的沖刷而仍保留下來的著作,說明了其在歷代人們的心中和各個歷史階段的地位。歷史不認同的作品不可能仍然流傳至今并博得今人的青睞。(2)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我們之所以主張加強古典名著的保護,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作品具有極其重要的文化價值,這些作品中傳播的思想和智慧構成了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凝聚了中華文化的精華,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這些作品的保護實質上就是保護我們的民族文化,讓祖先的智慧和歷史的積淀在現代社會得到應有的尊重、繼承和發揚。(3)符合正統的價值觀。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中既有主流文化,又有非主流文化,既有其精華,又有不利于該民族發展壯大的糟粕。我們的態度應該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所謂精華指的就是與中華民族幾千年來世代傳承并不斷發展的正統社會價值觀念相符合的思想觀念或文化,至少并不與之相沖突。相反,那些歷史上出現的,雖經歷史沉浮仍保存下來但卻主要宣揚暴力、分裂、反人類之類思想的作品,則不屬本文主張保護的古典名著之列。應注意的是,不能以黨派或者某些官員的個人意志來否定一些古典名著的價值。

清末民國時期出現的名著,雖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但其作者死亡至今并沒有超過50年的,可以不援用本文所主張的古典名著保護制度。因為依照目前著作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而不需要再援用新的制度。

(二)保護古典名著勢在必行

現代社會中保存的古典名著突出地表現在其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上。文化價值體現在,名著彰顯了一國的傳統價值,構成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和組成部分,對一國傳統的保持和傳承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許多文化的精髓都是通過名著來表現,并通過古典名著這一特殊載體的保存和傳播而得以流傳,成為后來社會的文化主干。商業價值則在于,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商業技術的前進使得人們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名著的作者、名著的經典人物形象[3]、名著中描述的特殊地點和行為方式等,以進行商業化炒作,賺取商業利潤。

這兩種價值本應該而且可以和諧共存,但由于各種原因,這兩種價值失去了平衡,導致文化價值沒能充分發揮出來,反而在某些情況下因為商業價值的濫用而遭到了扭曲。導致名著這兩種價值失衡的因素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中國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傳統文化。中國是世界聞名的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成就了中華民族獨特而悠久的文化,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和外國文化的沖擊,許多中國人并不珍惜祖先留給我們的精神遺產。越到思想開放、文化多元的今天,人們越發不重視其價值,篡改、改編甚至胡編、瞎編名著的事例比比皆是,借名著的影響來搞笑、戲說名著,硬借名著的經典人物形象之名大行踐踏名著之事。這類行為嚴重歪曲了作者和作品的原意,扭曲了名著所承載的思想精神,不利于優秀文化的傳承和發揚。

第二,中國人對文化遺產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古典名著之所以像現在這樣尷尬,也與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關。面對國內外惡搞《西游記》,戲說四大名著的現象,許多人沒有意識到古典名著正在遭受折磨,意識到的人也因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無關的心理而沉默,甚至參與其中。而真正有勇氣并切實行動起來為捍衛古典名著而戰的人則少之又少,顯得力單勢薄,孤立無援。

第三,商業化運作的負面刺激也難辭其咎,從某種程度上講是名著之悲的主要原因。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思維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生產生活中的商業化導向越來越濃,加上制度約束缺位和行業自律不力,使得許多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為了賺取商業利潤,從而犧牲古典名著以迎合某些群體的低級趣味,肆意發揮,毫無節制。這種對名著掠奪式的商業利用使這些人在賺足了腰包的同時,卻給民族帶來了傷害。

三、著作權法律制度下保護古典名著的路徑

(一)現行著作權制度中古典名著的保護現狀

知識產權不同于其他民事權利如物權的一個主要的特點在于其時間性,即超過法律規定期間后權利人的權利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0條和第21條分別規定了作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期,自然人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合作作品的為最后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而精神權利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沒有限制。根據這樣的規定,古典名著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作者已無財產權可言,法律只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即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不必支付報酬。這樣有利于“調整知識產權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智力成果社會性之間的矛盾”,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的發展,加速財富的積累。

不過,仔細分析會發現,這樣的規定對古典名著保護不利。首先,現行著作權制度保護的重點傾向于現在和將來的作品,“其關注的是那些新的、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對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則關注甚少。其次,在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上,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由作者的第一代、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人行使,但在作者沒有繼承人或者年代久遠以后,由誰來維護上述權利可能就會產生問題”。再次,科學技術和文化需求的發展,使得名著的利用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沒有強有力的制度規制的情況下,對名著的利用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作者精神權利的損害,侵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同時目前的這種法律制度設計極易使古典名著因“叢林法則”而陷入“公共財產的悲劇”,即“當存在一種潛在的能夠產生價值的資源,且能夠為任何人所共同使用時(即不存在任何制度和規則上的限制),每個使用者都會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對資源進行利用以適應個人的需要”,這樣某些強勢群體或特殊使用者“便會攫取大多數的公共財產”。就古典名著而言,被當作全社會全人類的公共資源時,便有人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過分利用名著而破壞名著的固有價值,最終可能會導致古典名著地位的淪喪,而目前的制度則無法改變名著的這種遭遇。

解決這種矛盾的辦法就在于,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下,健全、修正著作權制度,實行古典名著著作權行使主體的轉移、成立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完善名著使用和糾紛解決程序。

(二)變更古典名著著作權的行使主體

1.著作權保護的“一元論”和“二元論”

在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問題上,目前各國通行的是兩種模式,即“一元論”和“二元論”,德國和法國分別是這兩種理論的典型。按照德國“一元論”,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可分割,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兩者保護期限相同,均為作者終生加死后70年,合作作品則為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作者死后超過70年的,則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接管作者的精神權利,由該部門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按照法國“二元論”模式,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獨立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后70年,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該權利永遠存在,不可剝奪并且不因時效而喪失”,“該權利因作者死亡可以轉移至其繼承人”(參見《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21-1條,黃暉譯,鄭成思審?!斗▏R產權法典(法律部分)》,上海: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9頁。),可以繼承。

上述兩種模式中,德國的“一元論”更有利于實現對作者及作品的保護,因為作者有生之年由作者自己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死后70年內各種權利由其繼承人保護,70年之后則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即不論作品出現后的任何時候均不會出現權利保護的真空。相比之下,法國模式則會出現保護不力、權利虛置的弊端。

2.將古典名著著作權的行使主體變更為國家

中國目前采用的是法國式的“二元論”模式,著作財產權保護到作者死后50年,著作人身權中發表權以外的三項權利沒有期限限制?!吨鳈喾▽嵤l例》(下稱《條例》)第15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卑船F行繼承法關于繼承人范圍的規定,被繼承人的晚輩繼承人只到子女,即使代位繼承,享受權利的也只是被繼承人子女的子女。據此可以斷定,大多古典名著作者的繼承人都早已死亡,那么這種情況下誰來保護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上述《條例》規定,“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著作人身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那么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也死亡的,由誰來保護呢?《條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按照立法意圖,《條例》之所以規定“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由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其原因就在于要保證立法意圖的實現,使得權利在任何時候都有保障,而不至于使《著作權法》“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之規定落空。因此,作者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也死亡的情況下,著作人身權也應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古典名著正符合這種情況,照理說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為什么還有本文開頭提到的《西游記》和《紅樓夢》的悲劇呢?

筆者認為,一是因為古典名著已經“淪為”全社會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得而用之,沒有限制。二是因為《條例》的規定沒有落到實處,沒有具體操作性的規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壓力和動力。三是因為,大多數人都認為,根據現行著作權制度,古典名著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古典名著是不能受到干涉的,進而將這種自由過度放大。

為了改變古典名著遭受“蹂躪”,保護不力的現狀,筆者建議在古典名著的保護上,采用德國的“一元論”,由國家及其專門機構來行使其著作權,更能實現保護經典、傳承文明的目的。將古典名著著作權的行使主體變更為國家,并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代表國家全面負責古典名著的保護工作。

(三)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

1.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模式選擇

令人欣慰的是,人們已經意識到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性,有關的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事業單位方面,2007年5月25日中國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成立,掛牌于中國國家圖書館,著力破解古籍保護的三大難題(參見中國古籍保護網:http:///service/others/gujibhw.)。

政府機關方面,2007年4月30日,國務院下達批復,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牽頭的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國務院函〔2007〕43號《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http:///zwgk/2007-05/10/con-tent_610359.htm.)。另外,名著的價值在商業上顯示的潛力很大,如四大名著在國外注冊為商標,或者外國公司在我國搶注這些商標(國務院網站《浙江省動漫游戲企業打響中國四大名著商標保衛戰》,http:///jrzg/2006-04/18/content_256372.htm.),因此,保護名著還得從商標法的角度考慮,商標局等管理部門不能袖手旁觀。

但保護古籍(古典書籍)與本文主張的古典名著不同,保護古籍在于對古籍的搜集、整理、普查、登記、修復等工作上,是對作為文化物質載體的書籍的物理性保護和保存,而幾乎不涉及古籍內容的使用和知識產權問題。而保護古典名著的知識產權則是本文的目的,上述單位和機構的工作并不能實現對古典名著的保護,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但如何設置呢?

現在的知識產權行政體系中,盡管國家版權局是專門管理著作權的機構,但是古典名著還涉及到商標等問題,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而且應該有所作為。然而,分別由兩個機構各自管理古典名著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就是現在出現的這種保護不力的狀況。如果建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將涉及古典名著保護的所有權限包括保護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限等,從現行機構中剝離出來統一行使則會降低成本,增加效率。

那么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位階應該是怎樣的呢?由于同時涉及到古典名著的著作權、商標權等多種權利,知識產權局則主要管理的是專利事務,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置于三者之下均不合適。古典名著是中國文化的載體和傳承工具,保護古典名著根本的出發點是保護民族文化的良性利用和傳播,更多的是一項文化工程。因此,可以考慮參照國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的做法,將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作為文化部的下屬部門,可用“古典名著保護司”之名,由文化部統一協調。因古典名著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民間文學性質上十分近似,因此也可以聯合保護,合設機構。

2.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

前文界定了古典名著的范圍,但僅此并不能確定要保護的古典名著具體有哪些,還需要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做更具操作性的工作,進行統計登記,將古典名著一一確定下來。只有知道哪些具體的名著后,才談得上對其進行保護,即先要確定古典名著保護制度的客體。

學者探討的傳統知識保護的路徑值得借鑒,他們主張建立傳統知識登記庫或傳統知識數據庫,“建立和規范傳統知識的整理、認定、登記和管理制度”,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系統的收集和整理,從而為其保護提供基礎性數據。同時,國家已經實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定期公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也對古典名著的保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筆者認為,要實行對古典名著的有效保護,建立合適的古典名著名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由古典名著保護機構負責收集、認定、登記、管理和使用監督等工作,將古典名著保護的工作拆分細化,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或部分由名著使用費、版權許可費(考慮到保護本國傳統文化的需要,外國主體在使用本國名著時應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或版權稅。)、濫用古典名著的行政罰款等轉化而來。

中國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已經成立幾年,已經做了不少工作,其建立和完善中華古籍聯合目錄,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數據庫的工作成果值得借鑒。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參考古籍保護中心的做法,對需要保護的古典名著歸類整理,登記于專門設置的古典名著登記簿上,并如實同步地公布在其門戶網站上,以供公眾自由免費查閱。

登記的性質類似于國務院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登記具有權威性和公示公信力,公眾可以方便快捷而又低成本或零成本地了解和查閱古典名著的保護、利用情況。歸類登記可以采用多種標準,靈活處理,可以按照朝代登記,也可以按照古典名著的種類如小說、經傳、戲曲、詩歌等。為便于公眾查閱和了解情況,可以參考古籍保護中心對所有古籍的分類登記方式,或在種類下再依朝代和年代登記。確定古典名著的登記范圍時,應把握一定的尺度,范圍太小或太大都有所不當,應既能充分保護我們的古典名著,忠實地利用名著,合理平衡保護、利用、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3.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職能

古典名著保護機構成立后,除了行使建立和管理古典名著名冊之外,還應承擔一系列的職能,主要是保證古典名著的合理使用,主要有:

第一,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起草古典名著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古典名著著作權的管理規范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確定需要保護的古典名著的標準和程序。

第二,登記古典名著的商業性利用情況,進行行政執法,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古典名著濫用案件;確定需要提前審查方能使用古典名著的情形,并進行審查。

第三,代表國家處理涉外古典名著著作權、商標權關系,向國外主體收取古典名著利用的版權許可費等;與其他國家如法國建立世界古典名著保護雙邊協議等。

第四,與版權局、商標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如商標局在許可古典名著的商標前,應征求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意見。版權局、商標局也應應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的信息和協助。

第五,建立古典名著交流平臺和古典名著保護網,在網上及時,定期更新古典名著的登記、更新、管理、使用、執法等信息,公眾無需注冊即可自由瀏覽。

第六,負責古典名著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宣傳、教育及表彰活動。

(四)古典名著的使用監督

古典名著保護機構應及時聽取民眾對古典名著利用情況的監督舉報,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如實備案,及時調查并做出相關處理決定。同時,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也應認真聽取相關單位和國家機構的建議和意見,并如實備案。對來自國家版權局、商標局和中國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等的建議尤其應慎重考慮并作合理答復。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對涉嫌濫用名著的行為,在查明實情后有行政決定權,可以決定是否采取相關的措施。為了便于公眾了解古典名著名冊制度的執行運轉情況,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調查結果、做出的決定、措施和理由均應如實及時公布在相關的網站上并備案,建立信用檔案。

為了實現對名著利用的有效監督,筆者建議為商業目的而使用古典名著時,如將某部小說改變拍攝成電影或電視劇,應征得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同意或向其備案,同時將備案情況公布于該機構的官方網站,以供公眾知曉。至于究竟是征得該機構同意還是只需向其備案,應視對名著的利用和改編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論。但為減少成本,商業性使用一般只需備案并上網公布即可,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須征得專門的名著保護機構的同意。該機構應事先將需要同意才能使用名著的特殊情形作明確規定和說明,以防限制名著的正常使用,不利于優秀文化的傳播。

鑒于我國目前的地域、交通和經濟狀況等現實,若統統要求使用者都實地到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備案,交納紙質的材料,會增加一定的成本,某種程度上也無此必要。因此,使用者在向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備案時可以通過信件、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該機構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并及時公布即可。在只需備案的情況下,使用者遞出相關材料后即告完成手續,便可直接為相應目的而使用古典名著,古典名著保護機構根據材料中載明的情形監督使用者的使用狀況。為了鼓勵人們的創作熱情和積極性,不應過于苛刻使用者必須嚴格限制在遞交的材料記載的范圍內,可以在不違背名著基本意思的情形下適當突破;但為了便于古典名著保護機構的監督,使用者備案后使用的過程中發現會對備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圍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備案調整事項,該機構應作變更登記。

在國外如美國、德國、法國和英國等國家,均成立了專門的名著保護機構,外國主體在使用本國名著時應向本國名著保護機構備案并簽訂合同,繳納版權許可費。同時,如果外國主體在使用本國的古典名著時,本國的名著保護機構便會依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干預,防止本國的古典名著被作歪曲作品原意的使用。這種方法既可有效保護本國經典名著,防止外國主體對本國文化的不敬,又可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不失為一箭雙雕之計。筆者認為,這項制度完全可以適用于中國,外國主體使用中國的古典名著用于商業用途時也應向中國繳納版權許可費,中國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應承擔起這項職能。

(五)古典名著的行政執法

在使用名著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人為了個人私利出奇出新改編甚至瞎編名著以吸引公眾的眼球,滿足其好奇心和獵奇欲,從而破壞名著的完整性,侵犯作者的原意。尤其是塑造了著名人物形象的著作更易遭到這樣的改編。出現這種情況時應鼓勵人們監督古典名著的使用并積極向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反映情況,該機構接到舉報后應及時組織調查,查清基本事實后應盡可能做出嚴謹科學的判斷,涉及侵犯名著著作權的可以征求國家版權局的意見。最后由古典名著保護機構以自己或者文化部的名義對濫用名著者實施處罰,如罰款、責令停止濫用名著、停止銷售產品或強令銷毀產品、關閉網站禁止傳播等。情況惡劣的還可以建議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涉嫌違背刑事法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相對方不服名著管理機構的處理決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上述古典名著保護網記載的情況不服的,相對方也可以申請更改或涂銷記錄;作了變更記錄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同時應載明變更的理由,予以公布。

結語

我們主張設立規范的制度和嚴密的法律體系規制古典名著的使用,并不是為了限制人們使用名著,也不是要遏制人們的創造力或者實行文化專制,其最終目的在于通過對祖先遺產的合理利用發揮其價值,促進優秀文化的正常傳播。本文主要是建議通過成立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來保護古典名著,側重于著作權保護,當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相應的古典名著保護法,真正納入法律的體系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