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農民工社會責任的對策綜述
時間:2022-02-11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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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企業;社會責任
論文摘要:在當前新形勢下,企業必須致力于改善農民工生存和發展的狀況,承擔起對農民工應有的社會責任。農民工為中國城鄉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他們卻日益成為社會的邊緣人,企業對他們在社會責任上的嚴重缺失,成為當代社會最不和諧的聲音。
農民工,面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愈加強勢并作為城市社會經濟主體的雇主企業,他們顯得那么弱小、卑微而無力,中國社會轉型期出現的特殊社會群體,他們從土地上剝離出來,在城市靠務工為生,又不能融入城市社會,身份差別使他們成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成為奔波于城市社會邊緣地帶的“邊緣人”,企業之于他們的社會責任缺失成為當代中國社會最不和諧的現象之一。
一、企業對農民工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
近十多年來,中國企業對農民工的社會責任嚴重缺失,勞工保護狀況極其惡劣,甚至連勞動用工最起碼的人類道德“底線”也堅守不住,在諸多企業特別是大量興起的中小私營企業中,出現了大量以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代價,最大限度地追求高額利潤的失德和違法行為。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和工時問題
第一,工資水平極端低下。據調查,在沿海省份大量民企和私企中,農民工每月500元的工資收入幾乎沒有什麼變化,2004年全國農民工月平均工資539元,而同期城鎮工人為1335元,相差一倍還多。國家規定月工資是扣除公休日以外的有效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但在大量企業實際上執行的是全月勞動工資制,缺一天勤扣一天平均工資,這也是農民工工資普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超工時現象普遍存在。按國家規定,職工月平均工作167.4個小時,加班應付加班費,但目前幾乎所有的用工企業都在規避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工資拖欠問題嚴重。全國范圍內,在可拿工資的農民工中,從未拿過的占54%,有時拿過的只占20%;調查顯示,2005年全國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有1200億元。
第四,變相克扣工資不擇手段。如企業每月扣留農民工20%-30%的工資作為“風險抵押金”;一些企業不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每月只發幾十元的生活費,余額按季結算;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通過提高定額標準或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更有甚者,部分私營企業主將農民工工資據為己有并攜款潛逃的事情時有發生。
(二)職業健康和生產安全問題
據統計,1995至2004年全國工礦商貿企業平均每年發生15102起安全事故,動輒就有幾十、幾百的農民工在事故中失去寶貴的生命;2004年全國煤礦業、建筑業、危險品生產行業中,農民工死亡人數占到了80%以上。部分企業工作環境惡劣,勞動保護措施嚴重缺乏,職業病頻發。衛生部曾對全國100萬家企業進行過大規模調查,其結果顯示,在農民工的勞動場所,煤矽塵、石棉、甲醛、鉛、苯、汞及噪聲等均超過國家標準幾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一些以前已基本絕跡、危害驚人的職業病,但近年來已呈泛濫之勢。
(三)社會保險問題
諸多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的社會保險覆蓋率嚴重不足,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商業保險代替的現象相當普遍,造成因工傷亡的民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民工一次結清,由于已含住院期間所有費用,保險賠償到民工手中已所剩無幾。相當多的企業對農民工連起碼的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也沒有提供,經常是農民工不幸遭遇工傷事故、患職業病或重大疾病后,只能流落街頭或回鄉待斃。
(四)勞動合同問題
農民工勞動合同簽定率偏低是一種普遍現象,全國雇傭農民工的企業約有80%沒有與農民工簽定勞動用工合同,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據調查,有些企業主為了逃避員工職業病造成的法律責任,經常采取三個月換一批員工的手段,當員工職業病即將出現的時候,他們已經離開企業,又無任何憑據,致使對職業病的認定非常困難。
二、企業對農民工承擔社會責任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一)新農村建設的要求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農村大批剩余勞動力涌向大中城市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形成影響巨大的“民工潮”,然而自2004年春天以來,卻出現所謂的“民工荒”,這種變化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爭論,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民工荒”是民工權益受侵犯的產物,是農民工對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無言抗爭,也表明了逐步覺醒的農民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強烈要求和期盼。有學者稱:數量龐大的農民工已經成為21世紀中國最大的社會問題,是一座“活火山”,一旦爆發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公共危機。而企業無疑是農民工問題最大的利益相關者,解決農民工問題,企業首當其沖。
(二)應對藍色壁壘的要求
近十幾年來,歐美發達國家根據國際公約、國內法規和政策,不斷加大對違反勞工標準的國家和企業實施制裁與懲罰的立法力度,提高了發展中國家外貿出口的門檻,增大了外貿出口的難度,對發展中國家形成一種新的貿易壁壘。SA8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是這種壁壘的集中體現,其中關于童工、強迫性勞動、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和管理體系等九方面的規定成為各國勞工立法的重要參照,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剝削和榨取性的管理模式正逐步被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所取代。
這一標準雖然從客觀上對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形成了一定的壁壘,但如果企業能夠積極轉變經營觀念,真正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在企業內推行良好的社會責任管理,充分尊重和維護員工的經濟和社會利益,不僅可以打造先進的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而且能夠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尤其是在國際市場上的經營競爭力,使企業能夠良性、持續的發展。
三、企業對農民工承擔社會責任的對策
(一)從根本上樹立起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
企業主或者企業家們必須從根本上樹立起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因為和諧社會所要求的發展不僅是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國內與國際的協調發展,而且包含勞動者與機器、勞動者與企業、勞動者與資本的協調發展,更應包含體現著社會公平與公正的勞動者生命安全、體面工作和環境友好在內的“人權”發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特別是嚴格、認真地對農民工權益負責任,是企業“天然”的義務,是企業家應有的“良心”,企業和企業家有責任善待、關愛農民工,維護他們的權益,為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把創建安全的生產環境作為頭等大事
企業安全生產關乎員工生命健康、關乎企業百年大計,必須高度重視,作為社會責任管理中的首要工作來抓。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真正意義上的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加大投入力度,致力于改善農民工的生產和作業環境;要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日常排查,建立企業內的安全事故預警、應急和處置機制。
(三)逐步提高農民工的工資和工時待遇
這一點對目前正處于積累和急切擴張階段的中國企業特別是民營和個體以及鄉鎮企業而言,非常難以做到。政府健全法制和加強監管對必要的,但我們仍然要呼吁企業自覺地承擔社會責任,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程度的保障農民工的利益。企業應按時發放工資,公布發放工資和津貼的具體日期;應依據法律規定,對節假日加班、正常工作日超過8小時以上的加班時間,額外發放加班工資。
(四)認真履行代扣代繳農民工社會保險金的義務
企業必須按照中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精神,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和代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以及生育等各類社會保險金,并與政府和社會共同努力,從農民工的基本生活出發,分層分類逐步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多層次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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