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我國植物新品種有關知識產權保護
時間:2022-04-29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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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結合國際慣例。反思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變遷和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現狀,比較我國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異,提出了適合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育種權:專利保護:專門保護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權是指授權機關依法賦予育種者對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是知識產權范疇中的一種新型權利類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內涵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范旨在保護育種者的權益,其核心內容是授予育種者對其育成的品種享有排他獨占權。他人在將該品種作為商品使用時,需要向育種者支付一定的費用,借此鼓勵育種者對新品種進行研究開發,提高投資研究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園藝和林業的發展。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起源及國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起源
20世紀30年代伊始,各國開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逐漸形成了現在以歐洲和美國為代表的兩種主要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德國最早在1953年出臺了《種子材料法》,開創性地對育種者權利提供了專門保護,形成了一種新的權利即育種者權,也稱植物新品種權。1961年,比利時、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和荷蘭在巴黎簽署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侗Wo植物新品種同際公約》經過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漸成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是這種模式的擁護者和實踐者。1983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通過了《關于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約定》,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是人類社會在植物遺傳資源領域達成的第一個國際協議。從這一文件開始,國際社會邁開了通過國際合作共同保護人類生物資源的步伐。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締結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是迄今為止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將保護范圍由植物擴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目前公約已經有187個締約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承認。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外立法
1.美國美國早在1930年就出臺了美國植物專利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專利形式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國家。盡管它只是美國專利法的一個部分.但與其它專利法的授予條件和權利范圍都不一樣。美國植物專利法的保護限制在無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種.而在農業生產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種,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PVPA)出臺了,填補了農業生產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國是少數既利用專門法又利用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國家。盡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植物新品種,但獲取保護的途徑卻不一樣。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專門法)的管理機構是農業部,而植物專利法管理機構則是專利局與商標局,可見美國是通過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和保護。后來又通過法院和行政機關確立了實用專利保護制度,從而實現了植物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和實用專利法三重保護,在最大程度上對植物育種者進行了知識產權的保護。
2.德國德國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從法律上來說還是比較早的。1934年,德國專利局就開始授予植物品種專利.授予專利的標準為利用不同性狀的親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穎性狀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種。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修正了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凡受植物品種保護法所保護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后來德國又根據199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聯盟對公約的調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
二、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相對來說起步較晚。在1997年以前,我國對農林領域內的發明創造主要還是實施專利保護,但按照專利法相關規定,對動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權.而僅對起非生物學培育方法授予專利權,也就是專利法只能保護育種過程,而不能保護品種本身,這就使植物品種本身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導致育種者的知識產權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護1997年3月20日,我國頒布《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拉開了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序幕,也明確了中國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保護知識產權協議》一致的原則,通過專門法承認植物新品種并給予其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國于1999年加入公約1978文本,成為第3個會員國。
從我國現狀來看,形成的以專利法保護其生產方法,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模式來保護植物新品種,筆者以為是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如果采用發達國家的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育種者的權利,激勵創新,但從對立面來看,專利制度就是相對技術的高度壟斷,而對于一個人口大國和很多資源都較為稀缺的國家來說這是不利于農業、牧業和林業發展的,同時對本國的農業從業者,以及以農業產業為生的人來說大多也不能承當數額巨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所以,盲目地和發達國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上也應該有更新更好的認識和發展。
三、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的選擇及立法探索
(一)保護模式的選擇
1.專利保護專利保護是一種比較靈活的保護方式。如果不將植物新品種作為一個整體來申請專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種申請專利.也可就這種培育方法申請專利。專利權的內容是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人獲得在申請國范圍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銷售此項發明或者把此項發明進口到申請國的獨占性權利。專利權有專利期限的限制,超過專利期限以后,專利權即行終止。在專利法的保護模式下,對育種者的保護是較強的,但其他利益主體的保護如何在專利法的模式中體現卻是一個難題。因此,如果按照這種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種就是名副其實的“育種者權保護”了。
2.專門保護專門立法模式在審查標準上不同于專利,現在各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專門法基本上采用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的模式。1991年《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的標準》確定了新穎性、穩定性、一致性、特異性幾個標準,其中新穎性條件我們可以視為一個法律要件,而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件我們可以認為是技術要件。專門保護的審查標準要寬于專利保護的專利性條件,因此,專門保護在內容上要弱于專利保護。從植物新品種專門保護的審查內容來看.是就新品種的可復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權利,可以控制這種材料的生產、繁殖、銷售、進口和儲存,但是,這種排他性權利不利于新品種本身。而且在專門的保護模式下,很多專利保護利益主體沒有得到呈現。專利法中也有各種各樣的權利限制制度,但卻不可能如此嚴格地限制權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選擇
從國外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我國的現狀來看,各國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體上可以將它們分為兩種法律制度:一種是雙軌制,即通過專利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對農業植物新品種予以保護;第二種是單軌制,即僅以專門植物新品種法對農業植物新品種提供保護,或者以單一專利制度提供保護。我國雖然對植物新品種保護采用雙軌制,但在實踐中,也多采用單一制保護制度(另一制相對弱化),所以,我國目前的保護制度更接近于歐洲.但無論和歐洲還是美國相比都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動植物新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
因此,對于植物新品種,我國的育種者只能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獲得品種權的保護。而隨著生物技術的快速發展,僅僅依靠《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是遠遠不夠的。1997年頒布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是當前我國主要的保護植物新品種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以及審查與批準的具體內容,要求申請人必須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主要依據也是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材料來進行。但這些都停留在條例這個層面上,它和法律比起來力度相對較弱,所以法律保護升級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保護內容上,我國《植物新品種條例》第十、十一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1)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和其他科研活動;(2)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材料,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的強制許可決定。而美國法律沒有這樣的強制許可。雖然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在由發展向發達過度的過程中.更應該注重對知識產權的重點保護,這種強制不應該再披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外衣。在我國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發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應該廢除專利法不能授予動植物專利的規定。植物新品種本身并不缺乏專利性.它具有專利法構成要件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
(三)立法探索
雖然我國目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是符合國情的,但從長遠發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來看,還是遠遠不夠的。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是一個農業大國,具有一定的生物技術實力。有l3億人口,糧食安全問題關系重大,首先要保證糧食自給自足,保證國民的生存和發展是最大的人權問題.同時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種的發展,做到和諧才是關鍵。
立法機關應以法律的形式對品種權進行規定.協調專利法與專門法的關系,盡快制定統一的司法評判標準,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對侵犯品種權行為的制裁力度,繼續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專門立法。
立法的重點要以加強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競爭優勢為出發點,從保障國家經濟利益出發,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對中國農業發展的利弊影響,考慮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研發能力的差別,以及植物品種資源在不同國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過立法來控制發達國家借助品種權利保護制度強化既得利益,從而為植物新品種的研究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建立育種權人與農民的利益分享機制。同時,還應深化我國科研單位的體制改革,形成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知識創新體系,對于植物新品種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又要維護本國的根本利益,不能犧牲廣大農民的適當權益,防止外國跨國公司壟斷。這樣既能保護農民的權利又能保障育種者的權利.同時推動我國農林業的發展。
總之。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制度選擇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必須面對業已形成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格局,也必須面對發達國家日益膨脹的市場需求,努力找到正確的路子.做出正確的法律和政策選擇,分階段縮小差距。這也是經濟全球化及生物技術發展的現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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