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視野下的民事執行權革新問題
時間:2022-11-18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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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權利、權力辨析
利益是個人行為和社會發展的驅動力。馬克思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人們的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但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各種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沖突,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滿足或完全滿足,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合意的實現。
人們通過各種方式試圖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根據洛克的推論,在自然狀態下,即不存在具有權威的公共裁判者的情況下,人人自由而平等,各基于自己的力量保護和追求各種利益。這種狀態具有諸多缺陷,一方面,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為自私的天性使得人們往往偏袒己方;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報復心理也會使他們傾向于過分懲罰別人,結果便造成人與人之間處于事實上的“戰爭狀態”,使社會處于混亂和無序之中。
為避免自然戰爭狀態下利益實現的種種不當之處,人們需要創設一個公共權威以確立一種正當的利益實現和保護機制,提供具有權威性的救濟方式。這是組成政治國家的根本正當理由之一。在政治國家的狀態下,一部分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人們將這部分具有合法性的利益需求稱為權利。同時,產生了公共的、中立的、權威的裁判者,由作為公共權威的裁判者對人們的利益與權利糾紛予以裁決。這是一種和平的、理性的利益實現框架。
從權利本位的角度看,權利派生權力,權力源自權利。人們創設政治機構、賦予其權威、服從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實現權利——合法的利益訴求?!霸诿裰骱头ㄖ紊鐣?,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源于社會經濟和政治關系的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國家(國家機構)的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國家權力的配置,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和程序,國家核心官員的產生,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結果。不是權力‘創造’或‘批準’權利,而是權利‘創造’或‘批準’了權力。權力服務于權利。設立國家權力的目的,國家權力自身的價值,均在于為權利服務,權力服務于權利,不僅是要防止對權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為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條件。”(P396-397)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是具有了合法性的利益實現的公共權威保障,因而也應該是最有效的。因而,“不管會引起人們怎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p>
隨著時代的推進和教育的發展,主體意識增強和個人權利意識普遍確立,“權利”已經成為這個時代的流行話語?!盀闄嗬窢帯保ㄗ⑨?: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一文中首先喊出此口號。)不再僅僅是表面流行的口號,也為越來越多的公民所踐行??梢哉f,“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邁向權利的時代,是一個權利倍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是一個權利話語越來越彰顯和張揚的時代。我們越來越習慣于從權利的角度來理解法律問題,來思考和解決社會問題。我們這個世界的權利問題正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增長?!?/p>
“無救濟則無權利”(注釋2:“無救濟則無權利”(Arightwithoutremedyisnotright),也稱“救濟先于權利”(RemedyPrecedesRights)或“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這也格言所強調的是救濟對于權利的重要,沒有救濟權利將淪為空話。),是任何“法律人”耳熟能詳的法律名言,更是亙古不變的法諺真理。從是否具有強制力的角度看,存在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兩種權利救濟方式。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只能依靠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方式的不足促成了政治權力的產生,才有了以公共權威(力)為后盾的公力救濟途徑。
相較于公力救濟而言,私力救濟有著自身的優勢。其一,成本低。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糾紛是非常龐雜的,幾乎每時每刻都有新的糾紛或利益沖突產生,但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很嚴重,訴諸昂貴的公力救濟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成本—效益權衡,而協商、調停甚至身體暴力等私力救濟方式卻不用花費太多成本。因此,如果糾紛不是嚴重到難以或無法用私力解決,人們大多不會選擇公力救濟。其二,在中國這樣注重人情和關系的社會中,個人往往非常重視與周圍的人維持一種和諧的共處關系,與周圍的人發生糾紛時,如果訴諸公力救濟對簿公堂則可能會對這種共處關系帶來或多或少的損害。因此,如果糾紛產生于一個小規模的共同體之內,并且糾紛尚未嚴重到使一個人不惜毀掉與周圍人的共處關系,人們也不會選擇公力救濟。
然而公力救濟之所以還有被選擇的可能,是因為私力救濟自身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首先就是私力救濟缺乏強制力,特別是缺乏公共的、具有合法性的強制力。以協商、調停等“和平方式”為例,如果協商不成糾紛是無法解決的,即使協商成功也不一定能夠履行,而同時又缺乏有力方法迫使當事人履行協議。在調解過程中,為了使不同的主張向合意靠攏,說服和互讓便十分重要,其實質是實現一種相互間的合理妥協。但互讓和妥協并不總是可以順利達成,此時調解就不具有實質性效果,從而陷入“無計可施”境地??梢哉f這種方式是“乏力”的。而類似于個人強制的激烈手段缺陷也十分明顯,即導致彼此之間復仇的無限循環。
私力救濟具有任意性、暴力性和無序性的弊端,是一種弱肉強食的“原始的救濟方式”,而公力救濟具有公共性、合法性、規范性的優勢,是一種政治國家所特有的文明的利益實現手段。因此,隨著人類社會從原始狀態向文明狀態的轉變,權利的救濟方式也從私力救濟向公力救濟轉變,作為公力救濟實現途徑的民事執行權便是這一歷史發展的結晶。
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中第117條規定:“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權,則他們在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贬槍@一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該法第118條同時規定:“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為債權,則塔木卡可以繼續將(他或她)轉讓,可以將(他或她)出賣;不得起訴請求將(他或她)收回?!边@種初見端倪的民事執行,實質上只是私力救濟的一種表現形式,還并不能稱得上代表國家強制力保障性質的民事執行。同樣日耳曼法上的民事執行也是從一種債權人私力救濟的方式演化而來。如《薩利克法典》規定,如果債務人不還債,則債權人可以協同證人、估價師前往其家中索要,若其仍不還債,則還應加罰十五金幣。值得注意的是,在允許私力救濟的同時,此時已經出現了以利益誘導為手段的懲罰機制,其目的不僅在于懲罰,更是利用懲罰手段敦促被申請人履行義務。相對于以往單純依靠強制和暴力手段的“執行”,利益誘導機制的出現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中國與其他國家同樣,經歷了在倚賴私力執行契約、回收債權的歷史階段?!短坡伞るs律》規定:“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笨梢?,唐代民事執行依靠自力救濟,但已經開始關注被執行者的利益。
伴隨著法制建設的進步和法治進程的完善,國家公權力所提供的救濟方式也日趨規范、日趨滿足社會需求,而民事執行制度也逐漸發展和完善。1807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專門對民事執行程序作出了規定;從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到后來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無不對民事執行的程序和手段加以具體化規定。民事執行由私力救濟逐漸向以利益誘導和國家強制力保障為特點的公力救濟過渡,民事執行的合法化和合理化程度不斷加深,執行手段也由肉刑、剝奪自由逐漸向文明的利益驅動機制轉化。因而社會發展的基本趨勢是逐步以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在現代法治秩序中尤其如此。
公力救濟最終取代私力救濟的必要條件是公力必須有“力”。如果公力實際上還不如私力有“力”和有效,它不會被人們選擇。人們尋求公權力解決糾紛、給公權力以信任,并把自己置身于公權力之下聽從它的處置,是因為人們相信它能解決糾紛,是一種權威解決方式。公權力畢竟是一種“力”的象征,公民以訴訟方式尋求糾紛的解決,并不是為了讓國家如何更好地統治自己,而是為了尋求公權力的公正救濟。因而民事執行權作為一種權利的公力救濟方式,必須具有相應的強制力,以有效實現紙面的裁決,這是其產生和存在的理由。
三、民事執行權的現實困境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但對執行機構的規格、內設機構等未作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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