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情況
時間:2022-11-28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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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但是還有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據研究,主要問題在于以下幾點:
第一,貞操權究竟是不是一個具體人格權,很多人認為貞操權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不是法律所保護的一個權利和利益,它僅僅是人的一種觀念,是一種已經被現代社會所輕視的傳統觀念,因此,貞操權不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性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是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或者別的什么權利,但是決不是貞操權。
第二,在一般情況下,對性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通常是在私了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是,在性暴力發生之后,作為受害人不進行刑事追究的代價,行為人對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補償。如果受害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則不再給予財產上的賠償。有的人進一步解釋說,這種犯罪就是一個行為,這個行為已經給予了刑罰的制裁,就已經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了報復,如果再對其給予民事賠償的報復,顯然就是雙重報復,處罰過重。
第三,判決性暴力的行為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就是行為人已經受到了刑罰制裁,在服刑之中,還要執行民事賠償的判決,很難執行得通。
第四,是程序問題,即現行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附帶精神損害賠償,這個問題如何解決,也是對性暴力的受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障礙。
這幾個問題,確實是確立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障礙。但是,這些障礙都不是太大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見:
一、性暴力行為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權利
貞操權是不是一個人格權,是不是性暴力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客體?很多人持反對態度。但是我一直認為,貞操權是一個具體人格權。這個權利,就是對人的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權。作為一個具體人格權,貞操權的權利來源,是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即來源于一般人格權。貞操權直接來源于人格自由。人格自由包括對自己的人格利益的自主支配、自由支配,貞操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性利益這種人格利益的自由、自主的支配。因此,貞操權就是基于人格自由而產生的權利。從權利的目的上看,貞操權維護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正是維護的自己的人格尊嚴。
將貞操權這種權利稱之為貞操權,是有一定的不妥之處,但是,如果將這種權利稱之為性利益自由支配權,則過于繁瑣;如果稱為性自由權、性利益權或者性權,也都不符合中國人稱謂法律概念的特點和習慣。其實,說到底,貞操權其實就是一個性權。
貞操權這種性權,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它不能概括在其他的權利內容之中。有人主張性暴力行為侵害的是人格尊嚴,這種主張不大合適,因為人格尊嚴就是一般人格權,如果一個人格權已經脫離了母體即一般人格權,具有獨立的受到保護的人格利益,就已經成為獨立的權利,不能再將其概括在一般人格權當中。既然性權(貞操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不能再以人格尊嚴受到侵害來加以保護。有人主張性暴力行為侵害的是健康權,可是健康權所保護的是人的肌體器官功能發揮的完善性,性暴力行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并沒有直接造成人體器官機能發揮的完善性的破壞,健康權并沒有受到侵害。因此,性暴力并不是侵害的健康權。也有人認為性暴力行為侵害的是人格自由權,或者就是侵害了自由權。這種意見也不是不對,但是,人格自由或者自由權是性權即貞操權的上位的權利,既然性利益的權利是獨立的權利,也是不能引用上位的權利來進行保護的。
因此,貞操權即性權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是性暴力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客體。這個權利究竟稱呼為什么權利,值得研究,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這個權利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不然,為什么《刑法》和行政法都設置專門的條文,制裁這種行為呢?
二、對性暴力行為處以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必要性
前述第二種意見的實質,就是否認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種意見雖說有所不同,但實際上也是說的這種意思。
誠然,在民間,確實存在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但是,這種觀念早已經在破除之列。在侵害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場合,這種觀念已經基本上被破除了,在處罰侵害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犯罪行為時,一般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不會借口打了不罰,罰了不打而對受害人不予賠償。
對于犯罪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從理論上說,就是不同法律部門的法規競合。現代社會在規范社會生活現象的時候,往往從不同的角度做出規范,或者在民法的角度規范,或者從刑法的角度規范,或者從行政法的角度規范。有時候,這些從不同角度做出的規范發生重合的現象,就形成了法規競合。例如,對侵害生命權的侵害,在刑法上規定為殺人罪,應當處以刑罰,在民法上規定為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賠償損失。侵害財產的行為,刑罰上規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罪,在民法上規定為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在上述法規競合的場合,確實,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是一個行為,這個行為一方面侵害了公法的秩序,一方面侵害了私法上的權利。對行為人處以刑罰,維護的是公法秩序,對行為人責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是對受到侵害的私權利的救濟。這兩個方面的救濟都是必要的,都有分別實施的必要。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制裁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民法通則》也在第110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法律對基本法律法規競合規則的確認。
現在的問題是,對侵害其他權利的行為為什么就可以接受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競合的學說和規則,對侵害貞操權這種性權的性暴力行為的制裁,就無法接受這種學說和規則呢?道理是一樣的,結論也應當是一樣的。在一樣的道理面前,產生不同的結論,顯然是對人的性權利的認識出現了偏差。大概也是貞操權惹的禍,就是因為這個權利的名稱出現了認識上的分歧,直接就造成了這樣的嚴重后果。其實,出現這個問題的最主要原因,說到底還是民間的習慣在作怪。這就是,認為性權利受到了侵害,賠償僅僅是一個遮羞費,得到了遮羞費,就不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追究了其刑事責任,就必須放棄遮羞費的賠償要求。這不正是對性權利輕視的結果嗎?在現代社會,人越來越重視自己的尊嚴,重視自己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包括重視自己的性利益,性權利受到粗暴侵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應當是理所當然的。
至于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的執行難問題,則不是法律上的問題。如果確定性暴力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執行中,就要分清行為人的財產。如果自己有獨立財產的,就應當就其財產執行;如果其財產沒有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家庭共同財產的,則應當從共有財產中分出自己份額,用自己的財產份額予以賠償,或者就直接以共同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財產,如果是未成年人,則應由其法定人承擔,已經成年的,賠償責任可以在其獲得財產以后承擔。即使就是行為人無法承擔這種民事責任,從名義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必要的。
三、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的程序問題
目前,在性暴力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上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訴訟程序的障礙。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局限在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或者物質損失的場合,沒有規定對犯罪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因此,對性暴力犯罪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于法無據?,F行的做法是,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這樣的做法有其弊端。這就是,把損害賠償責任人為地分為不同的兩種,一種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提出的,如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賠償;一種是不可以提出的,如精神損害賠償。將一個完整的損害賠償責任人為地分為兩種,采用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是沒有道理的,也割裂了損害賠償這個完整的法律制度。對此,我在1987年《法學》第3期上發表的《侮辱誹謗罪的附帶民事訴訟之我見》一文,就提出了這個看法,呼吁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應當看到,在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時候,還沒有制訂《民法通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沒有在中國誕生。這個制度還被視為資產階級貨色,怎么可能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這樣的制度呢?在90年代后期修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時候,這個問題也提了出來,但是立法者沒有采納這種意見,其理由不得而知??磥?,立法者對精神損害賠償還是存在一定的偏見,不然就沒有理由對這種情況做出解釋。
但是,法律規定是嚴肅的,既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目前對此還沒有做出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就無法直接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程序中解決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應當遵循目前采取的方法進行,即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后,再另行提出民事訴訟程序,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明確地說,這種做法,既浪費司法資源,又給當事人造成訟累。在法院,對一個案件需要設立不同性質的兩個合議庭,進行兩次對同一事實的調查,做出兩個判決。在當事人,要進行兩次不同性質的訴訟,使其負擔大大增加,尤其是對受害人造成新的創傷。對此,必須加以改進。即使在現在必須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另行起訴民事訴訟解決性暴力行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問題,在將來,也一定要修改這個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建立全面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包含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使之合理、合法,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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