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法律思想組成以及內在邏輯

時間:2022-12-02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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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法律思想組成以及內在邏輯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在春秋戰國時期奠定基礎,經過秦及漢初的發展,終于在漢武帝時期經過"罷黝百家,獨尊儒術"得以確立,形成了以懦學為主,儒法合流的"德主刑輔"為核心的新儒學法律思想.這種法律思想具有很明顯的倫理特色,情理法是其內在邏輯.情理法的沖突與整合貫穿于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發展的始終.

一、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奠基-法家思想的成熟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是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發展的高峰.法家思想的成熟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為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

法家認為"法者,天下之儀也"、"法者,國之權衡者也"①、"法之所加,各以其分"勢、"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③,即法是民眾的行動規則、是山國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法令、是確定等級名分的制度、是關于賞罰的規定.法家認為法應該具有強制性和制裁力、客觀性和公平性、等級性的規范.法律的功效應該是"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命者,吏民規矩繩墨也."④法家"法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公布法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以此打破"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心的法律秘密狀態:二是厲行法治,"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心也就是說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論刑定罪:三是輕罪重刑,"fi示刑,重其輕者,輕者一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形構-儒家思想的注入在百家爭鳴時期,孺、法處于并立地位.著一來格格不入的注重德行教化的儒學.與嚴刑苛法的法家在西漢時期卻出現了儒、法合流,禮入于法的趨勢,并對后世兩千年的法律文化產生了深遠影響.

孺、法實現合流并不是機械的相加,而是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思想形式,即董仲舒的"新孺學"思想.這種"新儒學"是以濡家學說為主,儒、法結合的產物,并吸收了道家、陰陽五行學說以及殷商西周以來的天命神權思想等各種有利于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的思想因素.其核心理論就是建立在天命神權、大人合一和陰陽五行等學說基礎上的"天人感應"思想.儒、法合流對后世法律文化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其中一個重要方而就是實現了法律的儒家化.以禮入法使得禮教的倫理綱常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和強制力,同時,法律也反過來維護著禮教的存在和權威.二者相互結合,共同維護和強化著傳統宗法禮制的社會制度.這就形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在邏輯.

三、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在邏輯-情理法儒、法合流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法律的儒家化,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具有很強的倫理色彩.中國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國法、人情三位一體.這種三位一體理念是古代中國占支配地位的法觀念.情,即親情、人情;理,即天理.法,即國法.情在中國古代法律中代表一種可變的人的因素,可作親情、人情.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注入,使中國的法律思想具有倫理法的特點.儒家思想以親親、尊尊作為其維護宗法秩序的工具,強調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等級關系,因此中國的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具有親情倫理性.理即天理,而從古至今的中國人所理解的"天理"就是儒家的綱常倫理道德.法即國法,是人所制定的嚴格的行為規范,它不同于情和理,是具體的、穩定的.在古代封建社會,國法即"王法","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心、"法政獨制于君而不從臣出"氣中國傳統法律思想這樣突出的倫理色彩決定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內在邏輯-情、理、法,而區別于西方的法、理、情.我們常說情理法兼顧和合情合理合法,這樣的法才是我們認為的好的法律,三者缺其一,都不能稱為完整意義上的法.情理法的三位一體,并不是簡單的機械相加,有著亙古未變的排列順序-情、理、法,這種排位順序具有中國特色,是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在邏輯.在長達少L千年的法律發展史上,情與理始終凌駕于法律之上,情與理位于第一位階,法位于第二位階.當法與情理發生沖突時,要舍法而取情理,是謂"法不外乎人情"或"人情大于法".

形成這種內在的邏輯是由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德主刑輔思想的理論核心相一致的,這一核心理論要求法律在建立和實施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合情合理合法",三者排列順序亙古不變.

總之,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形成過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內在的邏輯性,情、理、法的發生發展過程始終貫穿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情、理、法相互沖突又相互整合,直至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情、理、法仍然發揮著它的作用,對我們產生既積極又消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