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標準研討
時間:2022-12-26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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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對工傷與非工傷設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認定為工傷,那么職工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醫療費、生活費等都有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而認定為非工傷,那么職工只能按勞動法規定在法定醫療期內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傷認定涉及我國數億職工潛在或現實的重要利益。而作為工傷認定的核心問題之一的工傷認定標準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和十六條從三個角度對工傷的認定在法律上做出了規定,分別是認定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由于工傷認定其較為復雜,所以立法主要采用了機械羅列的方式就一般的工傷情形進行了規定。這未從深層次探究工傷認定的根本問題即工傷認定的標準,不但使人們對一些法律具體列舉的工傷情形產生爭議,而且對日后出現的一些疑難情況也難以進行工傷認定。本文試圖從理論上就工傷認定的標準進行分析和概括,希望能對準確地認定工傷有些許參考價值。筆者認為,工傷認定的標準包括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此外還有一些例外情形。
一、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顧名思義,工傷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工”即工作,此處的“工作”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經常性工作、任務,也包括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其次,它包括直接從事的工作,也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非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這主要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單位的利益而主動進行的工作。只有對“工作”作寬泛的理解,才能使工傷的外延因職務的多樣性而拓寬,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利益。
一些學者認為工傷認定標準還應包括時間標準和空間標準。即工傷只限于在工作時間內發生(時間標準)和在工作區域內發生的(空間標準)。筆者它們實際只是工作標準的時空特點,而不能作為與工作標準并列的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工作必然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區域進行。把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再作標準,顯然是多余的。此外,在工作的時間和區域一般應為工作,但當職工在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區域為其他非工作事務時,僅憑這兩個標準即認定工傷顯然不妥,而要作為認定標準需要再附加必須是為工作的條件,這顯然不如工作標準簡潔準確。所以工傷認定的標準是職務標準,而不需附加時間和空間標準。
《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七種情形中爭議較大的是其第(六)項規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惫P者認為,此種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說,也不應歸入工傷。因為在該種情形中,職工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發生車禍。盡管與工作有一定關系,但造成傷害的結果并非直接出于工作原因,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若非工作原因致傷,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的范圍不斷擴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意識也不斷提高。國內勞動者的保護標準不應當低于國際勞工的保護標準?!稐l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受到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損害補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利于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立法對弱勢群體的關懷。符合國際的立法趨勢,雖然其不符合根據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但是可以將其完善后列入《條例》第十五條“視為工傷”的情形中。在司法實踐中,不考慮機動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一律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保護方式,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風險負擔,也可能會使勞動者因為自身的損害受到雙重賠償。宜將上下班途中界定為合理的時間內,經過合理的路線。同時,合理的時間內,經過合理的路線時發生的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也應視同工傷。
二、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從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賠償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工傷賠償責任最初普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遭受傷害后,必須證明雇主有過錯才能得到雇主賠償,如不能證明雇主有過錯,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得到雇主賠償,雇主因對傷害無過錯(無證據證明)的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樣的歸責原則,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實質上否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由于勞動本身的復雜性,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傷害的原因,對于相對于雇主而言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大量的勞動者因為舉證不能而得不到工傷賠償。這對勞動者是極不公平的。隨社會的進步,各國對工傷的歸責原則,均由過錯原則改變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錯作為承擔要件,雇主是否在傷害中有過錯,都在所不問。這一轉變,切實保障了勞動者權益。
從勞動者角度而言,認定為工傷要求傷害是職工在非故意狀態或沒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發生的。工傷賠償責任單純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考慮勞動者的主觀心態而認定工傷,是不公正的。應當說,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排除了職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規則,而非絕對規則,職工的自身故意會產生排除該原則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職工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而是因職工過失或外來力量所致,那仍應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為工傷。當然對職工重大過失所致傷害,為體現公平,可以由用人單位給予其一定的經濟幫助?!稐l例》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醉酒導致傷亡的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該規定很好地體現和適用了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之一即“傷害是職工在非故意狀態或沒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發生的”。
三、工傷認定的特殊標準
一般說來,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然而有些傷害即使不具備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仍然被“視同工傷”,按照工傷對待。這是工傷認定的特殊標準?!稐l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從這三種情形上看,“視同工傷”以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為依據,通過保險轉移的是社會風險。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這有利于明確其在性質上與一般工傷的職業災害性質的區別。
對于《條例》第十五條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爭議較大。主要原因是對于“過勞死”情形應否認定為工傷,目前我國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斑^勞死”大多比照該規定進行救濟。但是,即使是由于過度勞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只要是沒有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工傷。于是就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即和工作無關的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之內經過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視為工傷,而真正的需要保護的明顯的過勞死職工卻沒有辦法得到保護。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不將突發疾病致死視為工傷,不利于保護職工的權益。而對于“過勞死”的情形亦應認定為工傷。所以,應當在保留現有的視為工傷的情形的規定的同時,在《條例》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過勞死”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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