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民法現代化發展

時間:2022-02-25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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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民法現代化發展

民法來源于市民社會,它是市民社會在自身深化過程中逐漸形成,并反復參與著市民社會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會這一基礎民法便不可能存在。市民社會是民法形成的基礎,它的精神引領著民法的制定與發展。而在我國,處于轉型時期誕生的民法,必須在市民社會的基礎上不斷的自我完善,平衡公權與私權,才能更好的走向現代化。

一、簡論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一詞來自于英文“civilsociety”,對于什么是“市民社會”,不同時代,不同理論學說都有不同界定。市民社會創始人西塞羅認為,市民社會是一種不同于部落和鄉村的“城市文明共同體”。隨著近代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的產生與發展,人們對市民社會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其中代表是洛克與孟德斯鳩,他們認為,社會先于國家,國家對社會的承諾限制國家。國家作為一種手段原則上是不能滲透于市民社會的,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F代市民社會概念的提出者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一種獨立于國家,充滿著自由與利益并需要公權力進行維護的一個特殊領域。

馬克思在黑格爾的基礎上,將市民社會定義為,從事商品生產交換的個人,組織與他人的交往形式以及交往過程中形成的私人領域。市民社會派生出政治國家,卻又依賴于公權力對其的保護與服務。

現代所謂的市民社會是隨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它的組成是每個平等的個人,其首要特征便是自由,這種包括有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個方面,既保障每個交換主體的自由。其次,市民社會依賴于現代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則要求交換主體的平等與獨立,這是交換進行的前提與基礎,是每個主體權利的必要保障。綜上所述,現代的市民社會的必須包含自由、平等、獨立這三方面的精神內涵。

二、淺論現代意義上的民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的市民法,是單純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而賦予民法以現代價值的是日本學者,他們把民法定義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民法是反映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客觀規律的法律,它依賴于商品經濟的,并代表公權力進行保護與服務?,F代的民法必須體現為對商品經濟的一種服務與保護,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對民事主體的保護,對民事所有權的保護,對于民事活動的保護。而其目的便是保障商品經濟參與主體平等地位,與商品活動的自由進行。

三、市民社會與民法

(一)現代民法產生于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是現代民法發展的基礎與依據。前文已提到,市民社會個人交換活動形成的私領域,并需要政治國家進行保護。于是國家對于私領域的法律關系調整,便促成了民法的產生。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于商品交換活動中平等自由的要求,現代意義上的民法,作為現代政治國家對于市民社會的保護,也孕育而生。

(二)現代民法的必須體現市民社會的三大法權要求

市民社會是以商品活動為基礎,而商品活動情況下所產生的法權要求,正是現代民法的基礎與精神。

平等是市民社會的第一大法權要求,商品交換的主體必須是平等的,這是任何商品活動必須進行的前提與標準,這種人格的平等地位的平等須由民法進行確認于保護。

其次,商品交換的主體對于自身產品的交換必須有所有權的保障,這是一切商品活動進行的前提,現代民法意義上對于物權的保障就是這一法權的體現。

商品交換是天生的自由派,自由與公平是通往商品經濟和諧的橋梁與基礎。自由是商品交換的內在基礎,公平是交換的前提與保障。所以自由公平是市民社會的第三大法權要求。而現代民法中的對于合同法為核心的債權制度便是對其最有力的體現。

馬克思說過:“民法是市民社會的交易的基本經濟規則?!泵穹óa生于市民社會,而市民社會的三大法權要求,正是對現代民法衡平標準與其自身發展的內在基礎與動力。

四、論我國的民法現代化

1911年,清政府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使“民法”一詞第一次走入了我國的歷史,然而我國傳統不是個市民國家,而是宗法制國家,國家操縱一切政治權利并掌握主要社會活動的話語權。因此,民間力量的生存空間極度萎縮,甚至經常受到打壓和毀滅性璀璨。并且我國傳統社會中缺乏家族控制之外的個人在國家面前的獨立與平等,缺乏民間對國家持續狀態的經濟壓力,片面強調政府德行自治,缺乏政府理性形成的外部制衡力量,以至無法形成西方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因此我國缺乏民法自然進化與發展的社會基礎,民法最初的訂立只是一個法律的舶來品罷了。

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市民社會的全球化擴展,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市場的開放,人民自我意識以及自我權利的蘇醒,市民社會的產生與發展,促使了我國現代民法的產生與發展。但是,由于中國傳統社會法治是以儒家倫理為精神歸依,產生于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的基礎之上,現代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的思想并沒有深入人心,而且我國現代市民社會的基礎并不牢固,所以民法的現代化依舊任重道遠。

我認為,市民社會與民法是可以兩個相互決定相互推進的,我國民法的現代化發展,必須根植于市民社會,在其基礎上不斷完善對三大法權的要求,在完善市民社會的同時,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民法制度。具體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平衡公權與私權,完善我國的市民社會

現代化市民社會的首要標準便是公私權的平衡。我國自古以來便是一個公權為主的國家。公權力的膨脹,破壞了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公域與私域的均衡,最終影響到市民社會的形成。市民社會是以商品經濟為主的必須保障私人的權利與自由,所以要不斷完善市民社會,首先就就必須為圍繞公權力的約束與限制展開。公權力的實行應全面貫徹程序原則,防止政府權力的肆意擴張,完善我國公民社會權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做到公私權的平衡。在市場經濟交往中不斷保障公民的私有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市民社會的不斷完善,從而使自由獨立平等三大法權更好的在商品經濟活動中得到體現與升華。

(二)完善我國的民法之本,推進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民法調整的是商品經濟交換中,私人領域的法律關系,內容與客體都是私人利益,同時它又是國家權利的代表,代表著公權力的權威,所以民法是調整我國公權與私權矛盾的紐帶。上文已經說過,公私權的不分是阻礙市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而市民社會中平等獨立自由的三大法權更需要在私法自治精神高度發達的情況下,才能是民法更好的體現其在商品經濟中的領導性作用。所謂私法自治,就是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以保障給人的自主決定與自由。民法與市民社會都追求通過私法自治的實現來維護私有財產和私體利益在合理范圍內的最大化。這種“平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市民社會下私法自治的本質所在,也是民法所要實現的自身價值所在。私法自治的精神是市民社會三大法權的體現,是防止公權力濫用的一個重要手段,表現出了市民社會的本質追求以及民法的立法理念??上驳氖牵陙砦覈段餀喾ā返某雠_,表現出了市民社會下的私法自治精神在我國的民法上的飛躍,體現了民法的現代化與進步。但推行私法自治的道路依舊任重道遠。

市民社會的法權精神引領著民法的完善與前進。在我國這個以重刑輕民為傳統,缺乏市民社會基礎的國家,只有在不斷發展市民社會的基礎上,完善著我國民法的方向,將市民社會作為我國民法的發展根基,平衡公私權,才能促進我國民法的現代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