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商法實施及成效
時間:2022-04-17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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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古代社會一直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商業被當作士農工商之“末”,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因此,在我國古代封建法制中,并不存在獨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刑民不分、諸法合體法制形態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長期處于商品經濟極度不發展的實際狀況。制定私法性質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務之一。中國近現代意義上的商法起始于清末大規模的商事立法,期間完成了包括《欽定大清商律》(1903,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破產律》(1906)、《大清商律草案》(1908)、《改訂大清商律草案》以及《銀行通行則例》(1908)、《公司注冊試辦章程》(1906)等等一系列商事法規。
清末商事立法,是中國近代商事立法的第一次實踐,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法律從形式、體例到內容都具有創新性,符合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需要。它完備了中國近代的法制體系,有助于中外法律文明的相互融匯。清末商事立法這段歷史不應該被遺忘,雖然有著許多的缺憾,但留給后人大量商事法制實踐的珍貴遺產。這些立法成果是此后中國商事立法的基礎,在中國商事法制近代化的歷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清末商法及其實施效果,有助于今天的商事法制建設。清末商事法規是法制的靜態形式,商事立法的具體運作就是當時法制的動態形式。只有充分了解動、靜兩種形態的商事立法,才能更好地了解商事立法的整體施行情況。
一、清末商法實施的機構
關于商法的實施機構,近代各國其職能大多由法院承擔。中國古代民事法律不發達,從來沒有專門的民事或商事審判機關。商法頒布后由什么機構來實施,是清政府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從有關材料看,作為長期實行的正式制度,清政府采取的是各國家通行的作法,以法院為商事審判機關。根據宣統元年12月(1910年1月)頒布的《法院編制法》及其附屬法,規定各級審判衙門中只實行民刑分理,將一般商事案件歸入民事訴訟。但商業登記應采取什么制度,開始時并不明確?!斗ㄔ壕幹品ā分灰幎▽徟醒瞄T按照法令所定管轄登記及非訟事件,商業登記是否歸審判機關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后來法部會同農工商部起草《商業登記章程》,才正式明確下來,該章程草案第14條規定商業登記歸地方初級審判廳管轄,未設審判廳之處由地方行政官署管轄。①清政府設立和確定的商法實施機構主要有:
(一)商部商部創設與商律編訂,是清末新政初期推行的兩項要政。商部是法制改革開始后,清政府出于振興實業、挽回利權的需要,在決定制定商事法律的同時,于光緒29年7月(1903年8月)設立的,是中國第一個近代工商管理機構。商律最初是作為商部則例制定的。商部的設立突破了傳統中央六部行政體制,并引導了此后官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商律編訂則是修律的發端,表達了清政府引入新式法律振興商務,挽回利權的最初嘗試。光緒29年3月(1903年4月)清廷在關于制訂商律、籌設商部的上諭中說:“茲著派載振、袁世凱、伍廷芳先訂商律,作為則例。俟商律編成奏定后,即行特簡大員,開辦商部?!雹谏搪杉葹樯滩縿t例,當然要為商部負責實施。光緒29年8月(1903年9月)商部奏準的章程規定,該部會計司“專司稅務、銀行、貨幣、各業賽會、禁令、會審詞訟、考取律師……”。③光緒32年(1906年)商部改為農工商部,該部在厘定執掌事宜及員司各缺的奏摺中又重申:“商務司掌事物如左:……農工商礦各公司暨一切提倡、保護、獎勵、調查、報告、訴訟、禁令事宜……”④為實施《公司注冊試辦章程》,商部還于光緒30年設立了注冊局,主管公司注冊事宜??傊?,有關公司成立和重大商案的處理,均由商部負責,商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也主要由商部負責解釋。⑤
(二)各地商會商會本為商界自治團體,歐洲中世紀就已出現,主要為調整內部關系,對抗外來競爭而設。以后隨著各民族國家的形成和商事法律的發達,商會的性質逐漸發生變化。近代各國商會主要分為兩類,一是英美國家,實行私設組合制,視商會為民間自由組織;一是大陸法國家,實行私設官認制度,將商會作為商政咨詢機關。中國商會的發展與歐美國家大致相同。清末商法頒布前,商界就有了一些商業公所或商務公會一類的組織,為民間私設。光緒29年11月(1903年12月)商部頒布了《商會簡明章程》,確定了劃一之制。從該章程的規定看,清末商會采取大陸各國的制度,為民設官認的政府咨詢機關。商會的職責之一就是協助政府實施商法。其章程第15款規定:“凡華商遇有糾葛,可赴商會告知總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從眾公斷。如兩造尚不折服,準其具稟地方官核辦”。第16款規定:“華洋商人遇有交涉齟齬,商會應令兩造各舉公正一人秉公理處,即酌行剖斷。如未允洽,再由兩造公正人合舉眾望夙著者一人從中裁判。其有兩造情事商會未及周悉,業經具控該地方官或該管領事者,即聽兩造自便。設該地方官、領事等判斷未盡公允,仍準被屈人告知商會代為申理,案情較重者由總理秉呈本部,當會同外務部辦理。”第18款規定:“商會應由各董事刊發傳單,按照本部嗣后奏定公司條例,令商家先辦注冊一項,使就地各商家會內可分門別類縮列成冊,而后總協理與各會董隨時便于按籍考酌,施切實保護之方,力行整頓提倡之法……”。⑥此外,商部《公司注冊試辦章程》還規定:“凡公司設立之處業經舉行商會者,須先將注冊之呈,由商會總董蓋用圖記,呈寄到部,以憑核辦。其未經設有商會之處,可暫由附近之商會或就地著名之商立公所加蓋圖記,呈部核辦”。⑦可見,調解和處理商事糾紛,依法保護監督各商,審核公司注冊呈式,為商會的重要職責,商會是政府實施商法的輔助機關。
(三)地方政府中國古代社會行政、司法不分,向來以地方衙門為審理訟案的機關。至清末商法頒布時,新的審判機關尚未建立,故仍沿舊制,凡商會調解無效或處理后當事人不服之商事案件,由地方官處理,這從上引商會章程中已可以看出。另外,凡在商部札飭地方官加以保護,地方官負有使各商免遭不法侵害之責,此亦為貫徹商法中有關商人和公司權利的一種方式。至宣統2年年底以前,清政府所頒布商法主要由以上機構和組織負責實施。此外,還有一些政府機構也間或參與這方面的,如郵傳部對涉及鐵路等交通公司的案件,鹽務部門對發生于鹽業的案件,都有辦理之責。因而這一時期商法實施機構方面的情況是較為復雜的。
到宣統2年年底,隨著各省省城和商埠各級審判廳的建立,商事審判開始向審判機關轉移。據法部宣統3年3月(1911年4月)向朝廷呈奏的前一年下半期籌辦新政成績摺記載,到宣統2年年底,各地共設各級審判廳173所,設員2149人,除湖南、廣東兩省和吉林濱江、綏芬,黑龍江呼蘭府等商埠因故延期外,其余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一律開設,受理民刑案件。⑧在此之前,憲政編查館在核定《法院編制法》的奏摺中曾規定,凡各地已設審判廳的地方,按照該法無審判權者概不得違法收受民刑訴訟案件。⑨宣統3年正月,農工商部向法部提出,據山東勸業道電稱,山東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均已按期設立,商事訴訟自應一概歸審判廳辦理。其未設審判廳之各府州縣應如何辦理,請法部批示。法部回復:司法獨立,民刑分庭,其已設審判廳地方之商事訴訟,一概歸并審判廳審理;未設審判廳地方仍沿舊制,由府州縣衙門受理,但不服府州縣衙門裁決的上訴案件,可由以前的上訴至主管本省商政的勸業道,改為上訴于省城高等審判廳,以便既可使人民權利得到保護,而司法、行政機關又不至混淆。⑩至此,由法院辦理商事審判,已作為一種新制度在部分地區付諸實施。
二、清政府對商法的貫徹施行情況
清政府對商法的貫徹施行主要表現在辦理公司注冊和對商事案件的處理上?!稓J定大清商律》和《公司注冊試辦章程》頒布后,先已設立的公司紛紛呈請注冊,新設立的公司也陸續呈文到部,要求注冊給照開辦?!渡虅展賵蟆返谖迨黄谳d:“近日商部公司注冊局辦公頗形忙碌。因各處商家集股開設公司局廠日多一日,并悉商部所辦各事皆系實心保護,故均向注冊局呈請注冊?!惫咀约仁枪鹃_辦必須履行的手續,也是商部貫徹實施商法的重要環節。從《商務官報》和歷史檔案中保存的材料可以看出,商部辦理注冊時,要依照商法進行嚴格的審查,凡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者,均予以駁回。根據《商務官報》第一期至戊申十期的記載統計,光緒32年4月(1906年5月)至光緒34年4月(1908年5月)兩年間,因此而未準注冊者達118起。光緒34年4月以后的《商務官報》中,此類記載亦復不少。如宣統元年11月(1910年1月),批上海商務總會:“職商韓棟林等創設協綸繅絲公司,合同內稱韓棟林等各出資本洋一萬元,共洋五萬元,注冊呈式內又稱每股銀數五百元,究系合資公司,抑系股分公司,飭詳細聲敘,補呈到部,再行核辦?!?/p>
宣統2年正月(1910年2月)批鎮江商務分會:“商人查濟鐄、查濟柄、查濟純等三人合資開設查二妙堂友于氏友記墨號,援合資有限公司之例,呈請注冊。查公司律第五條內載,合資公司所辦各事,應公舉出資者一人或二人經理,以專責成。又第七條內載,設立合資有限公司,集資各人應立合同,聯名簽押,載明作何貿易,每人出資若干,某年某月某日起期限以幾年為度,報部注冊等語。本部詳閱該號原呈,所開經理人查益生,并非出資之人,於有限無限一款漏未填寫,合資合同亦未呈送到部。以上各節均與定章不符,合行批示該商會仰即飭該商等遵照定章抄錄合同另具呈式,公舉經理人報部查核?!笨梢?,商部辦理公司注冊是較為嚴格的。至于商事案件,由于材料有限,難以對有關情況進行統計。從目前所見材料看,一般情況下,清政府是按照所頒商律處理商事案件的。
如宣統2年(1910年),發生了川漢鐵路公司虧短巨額款項的大案,該公司經管滬款的職員施典章先后虧挪、侵蝕路款百余萬元,因其經營不善,上海正元、謙余、兆康等錢莊和利華銀行還倒欠該公司路款二百余萬元。案發后,四川京官鄧镕及資政院先后提出應照公司律關於查帳人和公司清算的規定,公舉查帳人,會同部派監察人員進行徹底清算,并按商律第129條的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制裁。這些主張大都被主管該案的郵傳部所接受。宣統3年4月,郵傳部在經過幾個月的清查后奏報:“查商律一百二十九條內載董事總辦或總司理人、司事人等,如有偷竊虧空公司款項或冒騙他人財物者,除追繳及充公外,依其事之輕重,監禁少至一月,多至三年,并罰以少至一千元,多至一萬元之數等語,施典章除虧挪各款應責令擔任歸還,暨正元、兆康之二十萬兩歸其自理,業由江督等奏準辦理外,其虛報股票價值、侵蝕公司銀十二萬余兩,合依資政院議決辦法,照商律一并追繳充公,仍俟全案完結,發交該管地方官監禁三年,罰金即定為一萬元,繳清后方得釋放。如蒙俞允,應由臣部分咨江蘇督撫,臣轉飭江海關道仍提施典章到案,先行管押,勒限嚴追?!彪m至清亡,此案尚未了結,但從所奏處理意見看,基本是按商律的規定辦理的。再如,宣統元年9月(1909年10月),有人參奏上海交通銀行總辦李厚祐貪鄙成性,朝廷命郵傳部查處。尋奏:“李厚祐被參各節,或傳聞未確,或查無實據……查商律規定,凡為公司理事人員,即不得更為同等之營業。李厚祐既為華商銀行招股人,應將所充之上海銀行總辦撤去,另派委員接辦,以專責成。從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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