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人全面發屋
時間:2022-05-03 04:51:00
導語:民法上人全面發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經濟理性人”預設存在著先天的不足
人類學創始人德國哲學家舍勒指出:“在某種意義上,所有哲學的中心問題應追溯到‘人是什么’這個問題”。Ⅲ在探究這一永恒問題的過程中,人們在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諸多學科內,根據不同環境下人的價值取向不同.而紛紛提出各自學科的人性預設,試圖找到該問題的答案。但這種預設的發展也并非一帆風順,它先后經歷了“宗法人”、“道德人”、“經濟理性人”以及“生態理性人”的發展過程年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首次提出了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理性人”的預設。隨著以此預設為基礎的“古典經濟學”、“新經濟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在其指導下.整個資本主義社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但隨之而來的環境問題,諸如“空氣二氧化碳含量超標”“大氣層臭氧空洞”“大洪水”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危機無疑在提醒著人們:人類在集中精力解決社會財富不足的問題時,卻忽略了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已變得越來越緊張。二戰結束后,“環境法”、“資源法”等迅速發展起來。環境權、資源權等一系列生態性權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更重要的是,人們對指導人類空前發展的“經濟理性人”預設展開了不斷的批判。國內,自2004年徐國棟先生提出“綠色民法典”的主張以來.學界就掀起了對“民法生態化”問題的前所未有的大討論,取得了不少的理論成就。但是,對于部分學者因“生態理性人”預設而對人本主義哲學觀進行批判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者以為,“經濟理性人”的預設在民法領域是比較成功的。但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經濟理性人”的預設隱藏著的內在缺陷和歷史局限性就逐漸暴露出來。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經濟理性人”的預設使得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成為民法的最終價值,致使整個民法制度的價值目標最終出現嚴重的錯誤傾斜。以私權神圣、意思自治、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的近代民法,通過物權、債權、人身權等系列制度的精巧設計,在為“經濟理性人”的財富目標不斷提供著巨大助力的同時,也嚴重忽略了那些應當加以保護對人類社會(甚至可以擴及到整個地球生物圈)的可持續生存與永恒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的生態權益。需要指出的是.一系列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的達成,環境法、資源法的出現與發展,民法中物盡其用原則的提出,民法中相鄰關系的環境約束、環境侵權制度的存在與發展,均說明當物質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經濟理性人”已經開始發現并重視自身的生態權益。
2.“經濟理性人”的預設使得“同際觀”成為民法制度的主板,最終致使許多制度設置缺乏現代人類社會應有的“代際觀”這樣的法治理念。如學者所言.人類正面臨著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資源分配、資源利用方面的新課題。即代際公平的問題。代際公平的問題主要產生于以下方面:其一,不可更新資源的耗竭和可更新資源的減少。不可更新資源的耗竭和可更新資源的減少將會導致我們傳給后代人的資源庫的多樣性的喪失,而且在有些情況下會徹底消滅人們所依賴的某些資源。其二,生態和環境質量的下降。當代人不僅大肆揮霍,還廉價地處理他們不需要的廢棄物,并從中攝取短期利益。最終將這種處置造成的實際污染費用和生態破壞代價轉嫁給后來人。其三.資源取得和利用的不公平。相比之下,當代人是在世的現實活著的人,相對于來世的未來后代人,其在資源的先取與資源的先用方面無疑具有相當的優越性,當代人的自利性與短視性,很可能使其采取一些損害后代人利益但卻使自己獲益的行為。面對這種世代間的不平等,需推行代際公平原則,即要在當代人與后代人這一代際之間公平地分配資源和配置福利。因而,每一代人都對后一代人負有以下義務:其一,人類地球的生命維持體系得以持續;其二,人類生存所必要的生態學流程、環境質量及文化的資源得以持續;其三,健全、舒適的人類環境得以持續?;诖耍P者認為,當一個新生的具有時代正當性與必要性的倫理觀念為社會民眾所普遍承認后,其就會逐步上升為大家應當遵守的共同的生活原則,國家政策乃至法律制度對其表示正式的認同就是一個勢在必行的過程。
二、“生態理性人”預設的誕生及其衡量標準
由于“經濟理性人”的預設與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存在著緊張關系,為了緩和這種緊張關系.學者們提出了“生態理性人”的觀點.并認為“生態理性人”是具有生態智慧的人。于是,“生態理性人”的形象塑造就誕生了。依徐嵩齡先生的見解。一般而言,“生態理性人”至少應具備如下這樣一些評價、判斷與決策能力。
1.和諧的自然觀。盡管目前對于“和諧”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不使自然資源消耗超過地球生態環境的可再生能力,不使地球生態環境對人類廢棄物的承納量超過它的代謝能力。對發生環境破壞的地方能盡快進行治理和恢復等。
2.生態安全觀。主要包括:(1)失去生態安全的最大效益是虛假的、短期的,因此有關決策應將生態安全置于首位,并且為了保障生態安全。在制度設計上具有必要的否決權;(2)生態因素對安全的影響有著高度的不定性,因此有關決策應恰當地考慮這種生態安全不定性所引起的風險,風險預防必不可少。安全往往以最大最小原則出現.作為對效益最大化的約束與補充。
3.環境公平與正義觀。就根本而言,個人在社會中的“權利、責任、義務”是統一的。如果說權利包含著利己動機,那么責任和義務則反映著公平與正義。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應該納入環境價值考量系統,環境公平與正義不僅要使權利享有者承擔起與其權利相應的社會責任。而且應當承擔這一權利所影響的自然界的責任,承擔起這一受影響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社會事務的責任。
4.雙贏競爭模式觀。雙贏競爭(two--winninggame)是與“零——和競爭”fZero一8umgame)、“負——和競爭”(negative--sumgame)相區別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后兩者中有明顯的失敗者,而最前者——雙贏競爭模式中,是沒有真正的失敗者的。并且,在生態理性人看來,競爭不應只是在雙方之間進行.而應在三方之問進行。其中,第三方是指雙方競爭所產生的外部性的影響者。
5.利益最優化。這是針對“經濟理性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來的。并且,這里的利益不僅僅是經濟利益,而應包含生態利益等其他性質的利益類型。利益最優化原則要求人在決策時,應盡可能全面、系統地對問題關聯要素進行考察,盡可能將其中的負面影響減小,或將高代價的負面影響變為低代價的,或將其中的負面影響變為正面的。因此,決策行為不能以單純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而應以利益最優化為原則。
6.整體主義方法論。環境資源既是不可分割性的公共資源。又是具有多功能、多價值的不可多得的資源。為此,對人類環境資源及其行為,應建立整體主義的思維方式,或采用整體主義方法論對問題進行深入、全面、系統的解剖,它至少應包括影響者與被影響者、人與自然、當代與未來等多面性關系的思考,并在利己追求的同時,受著公平與正義的約束。
三、“生態理性人”與“經濟理性人”之間的關系
1.“生態理性人”與“經濟理性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是誰取代誰的問題,而是兩者逐步“和諧共存,相容共生”的問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梢哉f,“生態理性人”是更強調人具有自然屬性一面的社會人像反映,而“經濟理性人”則是更強調人具有社會屬性一面的自然人像反映。因此,片面的認為一方取代另一方的觀點是不足可取的。在商品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建設共存的時代背景下.只有兩者協調發展.和諧共生.才能最終實現法律制度上的人像或者說法律上的“人”的自我完善與全面發展。
2.在實現生態”屬性仍是人的主要屬性。原因主要在于:(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依然是制約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主要問題。就現實而言,雖然環境利益已普遍為人們所珍視,但人類所面ll缶的主要問題依然是能源、食品、衛生等關乎民生的非環境性基本問題。而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將勢必繼續以犧牲自然資源與環境為基本代價。(2】目前,人類對自然規律的認識及對其利用都非常有限。盡管現代自然科學高度發達.但其發展程度依然嚴重制約著人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這就決定了人類仍然會站在“經濟理性人”的立場來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v觀歷史,經濟理性人的預設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特別是現代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巨大作用。人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努力地發掘自身的創新潛能,以前所未有的熱忱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如果利益事不關己的話,人們不會有前進的動力,社會發展的速度和質量可見一斑。我們不能因生態理性人的提出而忽略經濟理性人預設所起到的現實作用。
3.當“生態理性人”預設進入某一部門法時,應當符合該部門法特點。呂忠梅教授認為,“公民環境權是新型人權”、“公民的環境權是一種體系化的權利.環境權兼具各種不同性質的法權,形成一個復雜的權力約束”.而當某一類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到某一部門法后.勢必與該部門的一般權利產生交叉。這種交叉表現為:具有該部門法權利的一般性質,同時又能保持自身的一些特點。如憲法上規定的“生存權”在具體化到民法、社會法當中時則分別表現為私權上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以及社會法上的“救濟權”、“保障權”等。因此,基于“生態理性人”預設而產生的民法上的權利起碼應當具備私權屬性。
四、有關“生態理性人”預設下新型私權的產生以及新型主體問題的討論
1.環境私權的內容及其特點。1972年發表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F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將“在優良環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當作“人格尊嚴”來加以保護。傳統民法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環境使用權,即環境利用人依法對環境資源(容量)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的特點在于:該權利為用益物權;該權利主體為一般民事主體;該權利客體為環境資源(容量)整體;該權利取得方式分為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兩種;該權利存在目的在于保有環境資源的必要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等。環境保護相鄰權.即基于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發生的一定范圍內的相鄰關系,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具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相應任務。其特點在于:相鄰范圍的擴大性:內容的廣泛性;客體的生態性;利益的多元性;權利的復合性等。筆者認為,當公民的環境權被納人民法權利制度領域后.所具有的權屬性質應當與那些以“公共財產和公共管理”為基礎的公共環境權相區別開來,“環境人格權”是一種“環境私權”。環境物權也是一種“環境私權”。其中,“環境人格權”可被定義為“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甚至美學價值為媒介的與人的身心健康不可分的系列非物質性權利”?!碍h境人格權”是一項社會性私權,實質上就是一種環境清潔權,具體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寧靜權、免受光污染權、免受輻射權等這樣一些權利.其保護主要是通過環境侵權行為及其設立相應的救濟措施。而環境物權,主要包括可交易排污指標用益權、自然資源用益權等。其保護主要是通過環境合同行為、行政公法強制以及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
2.動物能否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部分學者提出了動物應當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的觀點,但這樣的觀點值得商榷。在筆者看來,動物不可能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也沒有必要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理由主要有:動物不具備自律性。美國法學家科斯塔斯•杜茲納認為:“道德哲學與法理學都假設了一個自主自律的主體”,因此任何法律領域內所預設的主體首先應該具有“自律性”或者說是“理性”的。人們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對動物加以保護,但動物卻無論如何也不能對法律產生絲毫的認識,并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下自為自律。法律本身是人類實現自我解放與全面發展的工具。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人類是自我解放的主體”,而法律是人類在自我解放的實踐中所創造的工具。無論該工具在何種程度上,何種范圍內惠及到人本身以外的其他事物.但使用該工具的目的完全在于獲得人對自然的相對自由.而并非解放自然本身。對傷害動物的行為進行譴責,其本質在于此類行為有悖于公眾的情感價值。不可否認.動物特別是家庭寵物與人類之間具有極其密切的關系,并且這種關系會導致人們將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模式適用于動物身上,從而產生對動物的情感依賴,這也就是公眾會因為網絡上的虐兔視頻而呼吁立法,而絕不會因為你“殘忍”的砸碎一塊石頭而憤憤不平的原因。有關動物保護的立法,與其說是賦予動物權利,還不如說是通過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來保護人對動物特有的情感價值?!兜聡穹ǖ洹返诰攀畻l之正解。修訂后的《德國民法典》第90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動物受特別法律的保護。除另有規定外,關于物的規定準用于動物”。就此有學者提出應該規定“承認了動物有限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觀點.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該條不僅從文意上并未明確動物的法律地位.而且我們更不能通過“非A即B”的錯誤推導從而得到“非物即主體”的結論?!胺傻臍v史就是人的歷史,是人存在(心理存在、社會存在、文化存在)的歷史?!盵53法律始終是以人類個體、團體甚至總體的利益及行為的規范需要而做出的制度設計的,是人類自身的制度發明以及利益規制創造,因此法律制度文化只有針對人類(的價值、尊嚴、利益、行為)才具有價值和意義。當然,基于法的價值功能的向外輻射效果,在人類的(眼前與長遠的)利益得到保護的同時,非人類生命體的利益也會得到保護,比如公民環境清潔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無光污染權、無輻射污染權等)的確認與保護,同樣也可使得其他非人類生命體的生存利益得到保護,人類有使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也同時應承擔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
當人類履行了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時。其他非人類生命體的利益也自然會得到保護.這樣一種認識既符合已有的法律哲學觀。也符合未來環境資源保護的時代要求。因此,主張將環境民事主體的范疇擴張至非人類生命體甚至整個自然體的觀點的必要性頗讓人懷疑??傊捎诜▽W是一門圍繞著人生存發展與利益需要的行為規范科學,法學可以在賦予人類權利的同時,也可責令人類承擔必要的義務。動物不可能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也沒有必要作為法律的有限主體。
- 上一篇:人防辦領導述職報告
- 下一篇:平面設計本土語言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