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法辯論

時間:2022-05-06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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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辯論

一、經濟法民法論爭的歷史背景

(一)經濟背景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經濟發展還沒有走出明確的方向,計劃經濟體制根深葉大,而未來的發展方向不明。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之下,社會經濟的發展急需配套的法律制度來支撐其制度框架。于是,在當時是制訂一部民法還是經濟法就引發了全國范圍內長達7年之久的大論戰。

(二)政治背景經歷了十年,中國人民深深體會到了人治的缺陷所在,意識到法制建設的必要性。鄧小平同志曾明確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國家高層領導對人治與法治的深刻體會,促使了法治建設的開展,而法制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法學的回歸與繁榮。經濟法與民法的論爭恰恰就是法學蓬勃發展的一個側面。

(三)經濟法與民法論爭的學術背景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后,國民政府時期的大批法學家跟隨國民黨的步伐移居臺灣;而國內廢棄六法全書,構建新的法律體系。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起步不久的現代法學受到了一定的打擊。其后,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憲法紛紛出臺,法學開始有了新的發展。然而好景不長,國家領導人開始摒棄法律,加上時期學術的萬馬齊喑,中國法學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因此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法學的整體水平是低下的。加上當時國內的經濟法觀點基本照搬了蘇聯的經濟法學說,再加上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基本都是國家管制的經濟,學者們提出經濟關系都由經濟法調整的言論,必然要侵犯到民法的調整范圍,由此引起的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的論戰就是意料中之事了。

二、改革開放初經濟法與民法的論爭1979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召開了一場名為《民法與經濟法問題》的學術座談會,在這次會議上形成了所謂“大經濟法”和“大民法”觀點的對立。由此揭開了民法學與經濟法學大論戰的序幕。

1“.全經濟法”觀1981年王河提出:“我國當前各種經濟成分的財產關系,基本上有四種情況……只有公民個人的財產關系,才歸民法去調整”?!皯搾仐壝穹ǖ呐f名稱和形式,把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部門,另外制定‘人民權利法’(或仍叫民法),規定公民的財產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其他非財產權利”。1983年唐國棟提出:“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85年高程德提出:“經濟法是國家為調整經濟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這些觀點產生于中國經濟法興起之初,完全忽視了民法的作用,夸大了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基本沒受到普遍的重視。經濟法學的知識空白是這種種觀點產生的學術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當時中國處于計劃經濟時代,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不明,這種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的觀點會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2“.大經濟法”觀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經濟法學界提出的經濟法觀點最為流行的是一些被統稱為“大經濟法”的觀點。1979年芮木主張:“經濟法調整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民法調整個人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其財產所得及其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1981年劉隆亨提出:經濟法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各種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1982年江平等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領域的商品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公民之間或公民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以生產資料個人所有為基礎的,消費領域的直接或間接的商品關系及某些人身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