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優化措施分析

時間:2022-01-10 1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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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優化措施分析

一、廢除死刑設置

(一)生命價值高于金錢。首先,無論個體的金融犯罪情節如何嚴重,其無法與人們的生命進行比較,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國家保留著死刑的刑法標準,但是很少有國家將金融犯罪設置為死刑,主要是基于人本主義的思想。(二)無法遏制金融犯罪。我國目前金融犯罪的多發原因,主要在于經濟管理的混亂與社會管理監督的缺乏,另外,金融犯罪中多為技術性犯罪,犯罪分子的隱藏性相對較強,很多犯罪分子甚至是金融領域的高級人士這些犯罪分子比其他犯罪方式有著更加強烈的僥幸心理,死刑并不能充分的震懾到這些犯罪分子,對于金融犯罪的預防,主要在于完善金融市場的相關制度,并不是只靠死刑來維持。(三)社會需求。對于中國傳統思維來說,始終有“殺人償命”的價值觀,人們對于死刑的理解,多是犯罪分子使用特殊手段剝奪了人的生命,并造成了嚴重犯罪,對于很多沒有背負人命的犯罪分子來說,社會公眾一般較為寬容,因此,很多犯罪分子雖然獲罪嚴重,但是并沒有社會公認的判處死刑的必要性,另外,當前的金融法律不夠完善,很多法律的死刑和無期徒刑之間的重度差異并不明顯,缺乏一定的量刑標準,因此,廢除死刑也是社會公眾人員的一致意見。我們可以適當進行刑罰的改變,可以將無期徒刑作為金融犯罪的最高類型,對于過去很多設置死刑的金融犯罪形式,可以逐漸修改為無期徒刑,加強無期徒刑在法律實踐過程中的比重。無期徒刑的使用可以體現法律中的人本主義思想。當前,我國已經逐漸取消金融詐騙犯罪中的死刑規定,體現了廢除死刑的金融立法趨勢。

二、完善金融犯罪罰金制度

在我國的刑法中,明確規定罰金刑只是一種附加的刑法,不能成為主要的刑罰方式。很多的國家中,將罰金作為主要的刑罰方式,同樣作為附加刑罰方式,另外,一些國家的刑法中并沒有將主刑罰方式和副刑罰方式區分開來,只是根據具體的順序排列等決定刑法的具體輕重,對于刑法的適應性并沒有做充分的規定,對于我國的金融刑法,應該進行以下的完善:(一)減少倍比罰金制。在我國的金融中,存在倍比罰金的方式,主要是將金融犯罪分子所獲得的財產乘以一定的倍數最終決定罰金的多少,這種罰金是沒有限額的,但是,很多違法所得的罰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很多犯罪分子并沒有違法,或者違法所得的資金相對較少,但是對社會構成了巨大的危害,這樣,使用倍比罰金制的方式將很難達到限制犯罪分子和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我們可以使用限額罰金制,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犯罪行為給予不同程度的限額,最終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二)單位罰金改革。對于單位的今日犯罪來說,不能簡單地在量刑標準中指出對整個單位處以罰金,而是應該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并根據責任人的承擔程度確定具體每個成員的罰金數額,另外,對單位實行罰金制,可以簡單地實行限額罰金制,或者以單位的犯罪數額為主要的標準,實行寶分包的罰金制,另外,很多金融犯罪團伙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常常以單位為主要的歸屬,主要是為了單位而謀利益,但是主要的管理人員在單位犯罪過程中仍然扮演了重要的地位,其主觀的目的仍然是謀取非法利益。在進行刑罰的制定構成總,必須對犯罪單位給予罰金的處罰方式,對相關的責任人員給予充分的制裁。

三、增設金融犯罪刑種

(一)增加從業資格刑。資格刑主要是禁止犯罪分子參與相應的職業或者擔任相關的職務,資格刑的類型較為豐富,但是在我國的資格刑法中,主要就是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很多犯罪分子來說,剝奪政治權利對其無太大影響,我國的資格刑從數量和種類來說尚需要一定的充實,現實中,很多金融犯罪的形成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依托自己的職業平臺等,最終構成犯罪,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某一個行業中的資格,最終起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重要作用。(二)提高犯罪成本。如果刑法中實行資格刑的方式,根據有關部門的研究,可以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當前有很多學者在經濟法角度上進行犯罪成本的研究,最終發現監禁的懲罰方式,犯罪成本相對較高,但是我國在應對金融犯罪方面,尚且存在一定的欠缺,過度的依賴于漸進,從而造成執法成本的提高,效果也存在問題??梢允褂迷黾淤Y格刑的方式,提高法律懲治犯罪的作用。

四、完善金融犯罪的刑法幅度

對于金融來說,其刑法的幅度相對較大,刑罰的資源投入也相對較大,因此,必須優化我國的金融犯罪刑刑罰幅度,主要是完善犯罪刑罰程序,明確犯罪的具體內容,另外,需要盡量的縮小刑罰的跨度,細化刑法的檔次,切實提高刑罰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首先,需要細化量刑的檔次,很多金融犯罪的最高刑罰標準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五年有期徒刑,我們可以將當其細化,可以設置為三年以下,三年上七年以下等,對于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同樣需要進行細化,在刑罰年限的細化過程中,可以提高刑法的效率。另外,對于同一個量刑標準之下的刑法種類,我們可以進行多樣化設置,在上述的刑種劃分中,我們可以資格刑的部分,主要可以在一個刑法種類中,設置多種刑法,根據具體的犯罪類型設置不同的資格性,適當時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我國當前的金融刑法設置中,還有欠缺,經過本文的分析介紹,筆者認為,金融立法應該逐漸廢除死刑,提高無期徒刑在刑法中的所占比重,并逐步的取消倍比罰金的相關制度,對于單位的罰金數量應該根據責任人的具體行為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實行具體的法律制裁,從業資格刑也應該得到充分完善,并對刑法的檔次加以量化,增加刑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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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業廣 單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