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物在民法的保護探析

時間:2022-08-13 05: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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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在民法的保護探析

摘要:為應對新時代背景下財產權和人格權不斷交融的趨勢,對民法中傳統的人的主體性和物的客體性二元論進行延伸探究,以更好地保護蘊含人格利益的物。首先闡釋了人格物的內涵,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人格物保護的必要性。人格物保護的必要性表現在司法實務的需求和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延伸。最后從實體法方面,諸如人格物的現有法律保護、人格物的歸屬與處分,以及人格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等方面探究人格物的保護,以便更好地維護人格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人格物;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權;善意取得

民法中對于公民民事權利的分類以人和物的對立為界限,將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當權力受到不法侵犯時可以尋求相應的法律保護。大陸法系中的民法典以規范系統著稱,如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而這些民法典都是在人與物的基本框架之下建構的[1]。正是此基本框架使得民法典以總則、債權編、物權編、親屬編以及繼承編的體系展開,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和物逐漸呈現融合的趨勢,這個趨勢表現在人格的物化以及物的人格化。人格的物化有娛樂明星姓名權、肖像權等所產生的財產利益,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如徐國棟先生稱之為“人格財產”,具體是指與人格緊密相連,在其毀損之后無法通過其它物所代替的特殊之物[2]。冷傳莉教授則正式使用了人格物的概念,來命名并探究那些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3]。所以人格物是兼具人格和財產雙重利益的特定物,對于它如何進行更好的保護是如今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

一、人格物的界定以及特征

(一)人格物的界定。關于人格物在現實生活中其實早已存在,只是在法律上還沒有對其概念進行系統梳理和闡釋,博登海默說過:“法律概念作為工作性工具,為統一、一致地調整或處理相同或基本相似的現象奠定了基礎?!保?]501而若要成為一種新的法律概念,通常來自于一些現實案件的需要,法律的滯后性、不穩定性需要新的法律概念出現,人格物就由于一些案件的審查需要而被系統性地研究。比如早期的王青云訴某攝影公司丟失其父母生前照片賠償案,他所訴求的除了照片本身的損失之外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此照片就可以稱為人格物,因為其中蘊含著子女對于父母深切思念的感情,對于該物的遺失顯然不是一般物的毀損對于當事人的傷害可以比擬的。還有就是2014年的全國首例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該已故夫妻的雙方父母通過法院起訴希望得到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的原因是因為案中冷凍胚胎是一種特殊的物,不能如民法上規定的一般物一樣適用繼承與處置,而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原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了上訴的已故夫妻父母的請求。的確冷凍胚胎作為身上分離之物,不能像民法中規定的一般之物處置,但倘若可以稱之為物的話,冷凍胚胎也應該是一種人格物。二審法院之所以進行改判,主要原因就是該人格物上所體現的精神屬性,它代表著四位老人對于已故兒女深切的哀悼和懷念之情。從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可以看出人格物出現的頻率愈加頻繁,所以對于人格物的保護也更加迫在眉睫。應當明確的是,人格物首先是一種物,而民法中的物“是一種權利客體,它必須是有體的,能夠為人力所支配,有確定的界限或范圍并且獨立為一體”[5]150。人格物不同于一般之物的地方在于其人格屬性。物的分類中包括特定物與種類物,人格物可以稱之為特定物,因為其不能被一般之物所替代,而特定物的表述體現不出人格物上所包含的精神因素。所以人格物應當在民法中有一席之地,對于人格物的表述有人格財產以及具有人格利益的物等稱呼,它的涵義大概可以表述為:“人格物是與人格利益相連,因其毀損造成的痛苦無法通過替代物來予以補救的特定物?!保?]人格物具體可以包括某些照片、定情物、鉆戒以及結婚證等與個人有關的物品,這些物品上承載著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懷念以及愛慕之情。再者就是與家庭密切相關的物,如一些家傳物品、祖墳以及家族祠堂等,這些是家族代代相傳血緣關系的見證與延續之物。還有一些就是對個人有特殊意義的獎牌、獎狀、證書以及對集體有特殊意義的物品和建筑等,都可以屬于人格物的范疇。(二)人格物的特征。人格物不同于一般之物的特征之一首先就在于人格物上有形性與無形性的兼備。物一般是有形的,能夠被人們所支配,所以物的所有權人對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說到無形性的權利就會想到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叭烁駲嗍且匀烁駲嘁鏋閮热莸臋嗬?,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保?]209此即上文所提到的民法中以人和物為基礎所分的權利,所以人格物具有無形性是必然的,它表現為照片、鉆戒、家傳物以及榮譽證書等方式,而這類人格物最主要的是寄托在物品之上的情感。這些情感可以是一段美好的回憶,可以是對于家人、愛人的思念之情以及自己引以為豪的榮譽的證明,此即人格物上有形性與無形性的結合。人格物的特征之二就是它的唯一性。這里的唯一性可以體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就是人格物上所表現的精神因素只是對人格物權利人有影響,所以這是其影響的唯一性。人格物權利人之外的人無法感受到物上所蘊含的情感,因此第二個方面要表述的就是人格物的毀損不可逆性,一般之物在毀損之后可以請求賠償,以經濟利益彌補物的損毀對于當事人的傷害,而且一般之物也易找到代替之物,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人格物就很難恢復原狀,比如在上文中出現的父母生前照片賠償案,就基本沒有可能找到當事人丟失的父母生前照片。所以當事人才會對照片的丟失提起訴訟,特別是要尋求法院對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人格物的特征之三在于人格物所蘊含的人格利益?,F實生活中圍繞人格物發生的主要是侵權案件,另外還包括因人格物的歸屬和處分等引發的物權糾紛,以及一些因委托管理所產生的合同糾紛[7]。這些糾紛中人格物所體現的主要不是其財產或流通價值,而是其所包含的人格利益。人格物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主要是照片、祖傳物品以及一些紙質的證書、獎狀等等,這些物品如果不是具有特殊意義的紀念品,都不會有什么財產價值。當然除了一些貴重的金屬或者玉制的祖傳物品之外,所以人格物產生糾紛的重點在于其人格利益,往往尋求的還包括當事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人格物的特征之四在于人格物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人格物不單單表現為財產權,更準確地說法應當是人身性的財產權。傳統民法中物是無法請求人身權利損害賠償的,因為人身權利賠償對應的權利主體應當是人,即人的人身權受到損害,而此時物上出現了一些人格權益,而且在當今司法實務中也必須對人格物的糾紛予以重視,才能更好地體現民法對于人文精神的關懷。人格物上所蘊含的人格利益因其較為模糊的精神因素可以涵蓋于一般人格權之下?,F有法律關于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是分開的,而現實中人格物兼具此兩種權利,所以有必要探究人格物保護的價值與意義。

二、人格物保護的必要性

(一)司法實務的需求要求加強對于人格物的保護。司法實踐的需求促使著法律不斷進步,當然這個進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這其中需要有糾紛的出現,當這些糾紛無法運用當前法律較好解決的時候,往往需要法官運用個人智慧,在現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利用利益衡量以及經驗法則等方法,才能順利解決糾紛。而這種方法雖然能夠解決糾紛,但是其中會出現同案不同判、法律論證說理不足或者更嚴重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由此加強人格物的保護對于司法實務中糾紛的解決就尤其重要,所以若要考察人格物的保護在司法實務中的表現,首先就要尋找關于人格物保護的法律依據。民法上是在人與物的基礎上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分類保護,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訴訟表現出的多樣化趨勢,越來越多的關于人格物的糾紛出現在司法實務中。這些訴訟中出現的如照片、祖傳物和祖墳等無法使用現有法律進行調整,秉著適應社會發展和回應司法實踐的需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與人格物最為接近的是第4條中規定蘊含人格利益的特定紀念品在受到毀損之后,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該條規定是對人格物受到損害而請求賠償的回應,盡管當時并未出現人格物的稱呼,解釋中將人格物表述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雖然這是法律對于人格物糾紛的回應,但明顯還存在不足。把人格物限定為特定紀念物品顯然縮小了人格物保護的范圍,由此只包括一些紀念品如定情物、鉆戒或者照片等,對于祖墳、家族祠堂或者一些村莊的象征性標志或者建筑等無法涵蓋在內?!督忉尅分袑τ诩o念物的保護采用的是請求精神賠償的方式,當紀念物品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基于物的破壞而引發的間接性精神損害賠償。而《解釋》與《侵權責任法》之間的沖突表現在《解釋》中規定對于特定紀念物品的損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但《侵權責任法》中第22條規定他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一個是物上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一個規定的是人身權受到損害才能請求精神賠償。兩者存在沖突,而司法實務又需要人格物侵權所帶來的精神損害賠償,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特定之物中包含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只有這樣的財物受到損害后,才必須使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保?](二)人格物的保護是對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延伸。近代以來對于個人財產的保護促使了現代民法的發展,我國憲法中就有關于私有財產的規定,其中第13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進而在具體的《民法總則》以及《物權法》等法律中對個人財產予以保護。而如今的法制觀念從以往重視個人財產的保護漸漸發展到對公民人格權益的保護??疾煸缙诘拿袷路?,通常制定的民法對于人格權的保護略顯不足,以至于在形式上只列舉了一些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和肖像權等具體人格權[9]。但一個人的人格權不會只如以上所列舉的權利一般,人格權體現的應當是人的人身自由、安全以及尊嚴和存在價值,因此使用一般人格權的法律概念對于加強人格權的保護是必要的。一般人格權體現的是一種開放性的人格權制度,它不只是采取列舉式的方式羅列了一堆具體人格權,而是在大的人格權體系中對于公民的人格權益進行保護。這里就要提到本文所探究的人格物的保護,人格物的保護有助于一般人格權制度的發展,一般人格權所蘊含的人格利益體現的是個人自由與尊嚴,其內涵描述的模糊性往往難以準確界定。而在人格物中包含著的當事人對特定物的懷念、愛慕以及榮譽、尊嚴的感情對于把握一般人格權的內涵具有重要意義。這樣在具體人格權利之外,司法實踐就為一般人格權的發展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樣本,具有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雙重屬性的人格物是新時代背景下物多樣性的體現,一般人格權也是此背景下人格權多樣性的體現,這為我國民法典分則的編纂帶來了一定的參考價值。

三、人格物在實體法方面的保護

(一)人格物的現有法律保護。人格物在受到侵犯并尋求司法救濟時提出的一般是財產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既然人格物包含著財產與人格兩種屬性,當事人若想得到公正的救濟、只有在物的損失賠償之外另外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人格物在當今法律制度下的救濟途徑。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的是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后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與人格物能夠產生關系的就是人格利益的聯系,但人格物終究是一種物,因此對人格物能夠起到直接保護的還是上文提及的《解釋》。法官在該類人格物糾紛面前主要考慮的是精神損害的有無以及損害賠償的多少,這其中就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因為本身精神損害是一種抽象模糊的行為,對于精神損害的有無以及大小只有人格物的權利人最有體會。一方面對于侵害一方當事人要考慮其對人格物相關價值或者意義的知道與否,若其明知此物對于人格物權利人的重要意義而故意實施損害行為,則理所應當追究侵害人的責任,反之則相應減輕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法官除了要客觀考慮該人格物存在的時間長短外,還要充分了解其中具體的紀念意義,來確定精神損害的有無以及大小。(二)人格物的歸屬與處分。對于一般之物,物的所有人對于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對于人格物,首先對于人格物的歸屬就不像一般之物那么統一。比如個人的人格物,如具有紀念意義的照片或者結婚鉆戒,物的擁有者可以稱之為人格物所有人,而共有的人格物,比如祖傳物、家族祠堂或者村莊集體所有的象征性標志及建筑,這些與人格物所蘊含的人格利益有關的人是多數人,因此個人沒有一般之物的所有人關于物任意處置的權利。關于人格物的歸屬人可以稱之為人格物權利人,而對于人格物的處分,由于其中人格利益的因素,個人的處分往往也會受到限制。比如結婚鉆戒尚可以在夫妻生活拮據時出賣,而與家族有關的人格物屬于家族人共有,因此在處分時必須考慮家族的整體利益,而村莊集體所有的人格物處分則應由集體決定,比如可以召開村民大會來討論該物的處分等事項。(三)人格物的善意取得問題。“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所有人將某物轉讓給他人后,善意受讓人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保?0]243該制度是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的體現?;谡\信公平的原則,善意取得制度所針對的標的物也延伸到不動產之上,但考察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標的物,無一不是物之財產價值的體現。因此關于人格物是否適應善意取得制度,答案是否定的。一則民事法律適用善意取得是對交易公平的體現,但是其彰顯的人文主義精神決定了人格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二則從人格物出發,人格物是有形性與無形性的綜合,第三人能夠善意取得有形物,但物中所蘊含的無形精神因素,不允許第三人善意取得。因此當第三人善意取得人格物之后,應當返還給人格物權利人,而相應尋求其他方式補償第三人的損失,這才是在人格物問題上公平的體現。

四、結論

人格物問題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人格物的探究就顯得尤為重要。人格物是包含財產利益和個人利益雙重屬性的特殊物,因此本著回應司法實踐的需求以及對現代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延伸需要,必須加強對于人格權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保護。權利是需要被救濟的,在一些法律問題上需要將人格物與一般之物區別對待,比如一些人格物的處分需要共有人共同的意志體現;人格物不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產生人格物糾紛之后,需要在現有法律之下尋求人格物適用的規則,法官在運用經驗法則或者利益衡量方法之后做出公正的判決,這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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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尹田.論一般人格權[J].法律科學,2002(4):11-18.

[10]佟柔.中國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作者:王靜 單位:淮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