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的好意施惠
時間:2022-10-15 0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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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好意施惠作為民法一個重要的內容,是我國優秀文化道德在法律中的集中體現。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因為好意施惠引發很多糾紛,呈現了很多問題,因此,筆者結合實際情況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好意施惠;侵權行為
在實踐中,因好意施惠行為引起的各種糾紛也層出不窮,尤其是施惠人的好意施惠行為導致受惠人遭受損害的情況最為突出,這種“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引起諸多的矛盾,不得不進入司法的程序予以解決。因此,需要通過不斷完善好意施惠的司法實踐處理機制,才能保障讓好心人得到回報,更是規范了民法體系。
一、司法實踐中好意施惠引發的問題
好意施惠引起的糾紛在司法實務中的處理問題是一個難題。具體而言,好意施惠引起的糾紛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好意施惠自身引起的糾紛,施惠人與受惠人都沒有過錯,受惠人遭受損失,要求施惠人賠償損失的情形;另一種是好意施惠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因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造成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受害人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從第一種情形分析,完全是“好心辦壞事”,從主觀上分析,施惠人不存在過錯,從客觀上分析,也不存在違法行為,施惠人只是出于好意實施社會層面上的行為,并不受法律的約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受惠人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將好心人訴至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在典型的好意施惠案件中,好意施惠并沒有存在侵權的現象,然而,法官要求施惠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將會產生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難免出現“同案不同判,不同案同判”的現象。第二種情形表明,在好意施惠中引發侵權責任發生糾紛,法官是根據《民法通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案件,但是,法官往往忽略了侵權責任發生的環境,是在好意施惠過程中發生的,具有特殊性。那么,在處理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責任,最核心的問題是責任人的責任是否應當進行減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綜合考慮具體案件情況,根據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當時的情形等綜合考慮,但是,由于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使得法官存在自由裁量,這種情況影響司法公正。
二、好意施惠處理的相關建議
由于好意施惠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而立法方面未對好意施惠行為進行明確,進而在解決糾紛時出現諸多的問題。因此,筆者提出相關的建議。首先,應當對好意施惠行為性質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我們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好意施惠行為的相關規定,建議將好意施惠的性質在民事法律中明確為社會層面上的關系,不受法律的調整,以便規制在司法實踐中將好意施惠行為類比其他法律行為,按照相類似的法律行為處理。如果只是單純的好意施惠行為引發的糾紛,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受惠人不能要求施惠人承擔責任。如果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將好意施惠中引起的侵權糾紛單獨明確。第一,是明確好意施惠中施惠人的注意義務,如果施惠人在實施好意施惠行為時,沒有盡到高水平的注意義務,只是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既沒有盡到高水平的注意義務,又沒有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第二,是明確好意施惠中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在侵權責任中,一般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好意施惠中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搭順風車中,由于駕駛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就屬于直接損失,如果因為搭順風車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的其他損失的,屬于間接損失。筆者認為,好意施惠中造成的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應當明確為只包括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如果受害人請求法院賠償間接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好意施惠行為本身屬于一種社會層面上的行為,不受法律的約束,同時,好意施惠要求施惠人實施施惠行為是無償的,如果再要求施惠人在好意施惠中因為過失發生的侵權責任賠償全部損失,那么就有違社會中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的公平原則。因此,在好意施惠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將損害賠償界定在直接損失范圍內是符合司法實際的。最后,好意施惠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的立法完善。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好意施惠中引起的侵權責任所適用的規則原則為過錯原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好意施惠中發生的侵權責任進行明確,那么對于歸責原則也予以確定,這樣,在處理好意施惠引起的侵權糾紛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對侵權責任的認定就有法律的依據,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三、結語
好意施惠行為在我們身邊到處發生,請人吃飯、搭順風車、幫助扶到老人等,這種行為為社會所提倡,為人們所贊揚。但是,因好意施惠引起的糾紛也時常發生,經常施惠人與受惠人對質法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因此,通過對好意施惠實踐中問題的探討,提出相關的建議,希望能夠更加完善好意施惠這一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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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太鋒 單位:山東治恒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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