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研究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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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中國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經過以市場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急需一套與其相適應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規范,才能發揮它巨大的潛能,為此,加強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已被列入我黨經濟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決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們不斷的去努力,不斷的去嘗試,不斷的去探索。本文試從市場與法制的關系,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探究我國應當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關鍵詞:市場經濟;政府;經濟秩序;法制建設

引言

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時空條件是處在20世紀90年代并向21世紀交替期中的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環境,即它乃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接軌,其目標指向是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而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經濟法治,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也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范圍,并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確立一整套完備的市場規則,形成和維護高度規范化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機制的良好運行。所以,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一)市場經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企業,它有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二)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種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三)市場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因此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四)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

市場經濟的一般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性質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

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就是一句空話。

(五)市場經濟的契約性需要法律來確認保護

市場經濟的基地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動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訂立新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形,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本質區別。

(六)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法律來保障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經濟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在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風險,采取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竊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運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七)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原則需要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場經濟開放性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初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目標,而不是已經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為此,加強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已被列入我黨經濟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強經濟立法的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1]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充滿微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呼喚并依靠著與之查適應的法律建設的發展與變革。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所謂“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這一傳統觀念是導致我國的法制建設長期滯后于經濟生活和改革開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過去傳統計劃體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來管理,而在改革開放,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的經濟關系層也不窮,日益錯綜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證。因此我們必須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設步伐,盡快逐步建設和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必須拋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法律制度的、適應計劃經濟需要的、由國家直接管理經濟的這一舊法制基礎,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基本制度。

1、市場主體資格制度。社會主義市場過程發生的首要條件,是存在市場參加者。這些在市場過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場參加者,構成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主體。市場法律主體須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獨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行為;(4)有完全的責任能力,能夠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符合這些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沒有行政依據,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產生的身體差別,均可以真正獨立、平等的市場主體資格進入市場,參加同他人的競爭。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排斥市場,否定市場主體,禁止競爭是大相徑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制度。社會主義市場不僅要有參加者,而且須有財產才能發生。這是所說的財產不是指社會公共財產,而是指市場參加者自己的財產。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礎當然應包括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的法律制度。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只講所有制,而對法人、自然人的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注意不夠大不一樣。

3、維護合同自由制度。市場活動參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義最有力的經濟學家,也認為政府應承擔維護市場公正與秩序的職能,單憑市場自發的機制不可能保障市場秩序。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度的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可能導致的濫用合同自由和各種違法行為。這同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家全面直接管理經濟相差甚遠。

4、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因為市場本身意味著優勝劣汰,可以說市場競爭是殘酷的。對于那些競爭中的失敗者尤其是勞動者,以及不具有競爭能力的老人、兒童和殘疾者,應當由社會提供物質保障。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提倡進入市場公平競爭,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這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家包攬一切,社會保障尚不完善的狀況根本不同。

(二)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條件

1、市場的統一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致力于維護全國統一的市場。因為只有全國統一的市場,才能有健康發展的市場經濟秩序。要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性,首先要求全國市場經濟活動遵循統一的法律、法規。我國現時的市場狀況不符合統一性要求,各地區有各地區的市場,經濟特區的經濟特區的市場,其間有許多我為設置的壁壘和障礙,存在各種保護性措施和優惠措施。這種全國市場被人為肢解分割的狀態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但不論何種原因,時至今日,已經不應再容許其繼續存在。

2、市場的自由性。所謂市場的自由性,其表現是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狀況是市場參加者尤其是國有企業受到兩方面的束縛和限制。現在講轉換企業機制,改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將國有企業推向市場,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隸屬關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廢除這種行政隸屬關系,使國有企業獲得完全解脫,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即實現從身份(行政隸屬關系)到契約的進步。另一方面的束縛和限制是來自擁有市場經濟管理權限的國家機關。這方面的束縛和限制當然不能取消,但應當保持在與國家適度干預相符的程度上。國家的必要管理通過制定市場經濟管理法規使其法律化和科學化。

3、市場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場主體,無論自然人或法人,無論大企業或小企業,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均以平等的資格,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公平競爭。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于維護這種公正性。

4、市場的競爭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其本質應是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參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據法律相互進行競爭。因此,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于抑制壟斷,維持市場的競爭性。沒有競爭性的市場,猶如一潭死水,終究要干涸。在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制止壟斷的法律法規應居于特別重要的地位。

5、市場的可控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國家依法實行適度調控的市場經濟,因此,市場的可控性,就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第五個條件。

(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貫徹的新的基本原則

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須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當貫徹與計劃經濟法律制度迥異的新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8種:

1、財產所有權一體保護原則。商品交換的基礎是財產所有權,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在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實行單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強調對國有財產的特殊保護原則,這種對某種所有制的財產特殊保護的原則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所有制結構及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貫徹對一切合法財產所有權一體保護的原則。

2、自己責任原則。所謂自己責任原則,即市場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這一原則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情形下,表現為過失責任原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違法行為情形,則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自己責任原則,與舊計劃經濟法律制度下,國有企業對自己行為全然不負責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既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目標,也是一項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謂公平不是指結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競爭者應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從同一法律規則,并堅決制裁不公平的競爭行為。

4、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經濟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對立面是獨裁和專制,經濟民主的對立面是壟斷和獨占。要實行經濟民主,應當堅持反對壟斷,并確保職工參與民主管理。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市聲參加者符合誠實信用的道德標準,不在損害其他競爭者,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構成違法行為。

6、保護弱者的原則。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都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3]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是現代化的大公司、大企業,它們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市場活動中居于優勢地位;另一方面是廣大消費者、勞動者,他們以分散的個體出現,經濟實力微弱,在市場活動中最容易受到傷害,成為犧牲者。這就要求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現保護弱者的原則,要求國家從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擔負起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責任。因此,保護弱者的原則是和現代經濟法理論不謀而合的。

7、維護社會正義的原則。市場活動本身是一個潛伏各種風險的領域,總是會有損失、失敗和破產。參加市場,就應承擔市場風險。在市場活動中,參加者會滋生一種作偽、欺詐、騙取、違約和規避法律的傾向。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致力于維護社會主義,維護市場道德秩序。不應容許任何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恃強凌弱、寡廉鮮恥、為富不仁等現象。

8、違法行為法定原則。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體現違法行為法定原則。凡一切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均應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規定。法律未明示規定禁止的行為,行為人不應受制裁。法律法規中不得授予執法機關對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載量權。因事情發生變更,對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種行為欲加禁止時,須由立法機關修改或由有立法權的機關補充性規定,此種修改或補充性規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實行法制,就必須有健全完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序動作、健康發展。從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健全而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主要應該包括和涉及五個法律部門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最早、最為完備、最基本的法律。我國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則》,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但缺乏應有的操作性。當務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規劃的物權法的制定,物權法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財產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它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性法律。實踐證明,如果一個國家的物權法律制度不健全,財產關系不明確、不穩定,就很難鼓勵人們去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維護財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權法律制度,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應當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物權法。從而調動起全社會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使民富國富國家財產不斷壯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屬于私法范疇,我國彩民商合一原則,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等在內的重要的單行商事法律。其任務在于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公司),規定交易活動的支付、融資手段,確立減少風險的途徑,制定海上運輸的規則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國企業制度的一個飛躍,逐步按照公司法設立國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將現有的部分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搞活國有企業的希望所在。

(二)經濟法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法律。這里所說的經濟法不是我們平進所講的有關經濟的法律,也不是多數經濟法學者所說的對縱橫統一關系都調整的經濟法,而是各國都認同的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它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干預和調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經濟行政法。

行政壟斷不僅保護落后形式的諸侯經濟,破壞統一市場之建立,而且還會引發社會腐敗,腐蝕我們的政權。為使我國經濟逐步社會化、專業化、集約化,取得較高規模效益,在制定反壟斷法時一定要注意“度”的規定。對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許,有關限制競爭的允許條款,限制競爭的排除條款必須精心擬定,使之合乎我國國情,有利經濟的高速發展。經濟法的另一個部分是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預算法、審計法、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計劃法、物價法、經濟穩定增長法、國民生活安定法等。這類法律我國不是多而是相當缺乏,以致必須采取措施時常常缺乏法律依據。

(三)社會法

社會法也是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一種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勞動者、老人、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權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類法律:一類是勞動法、勞動就業法、職業法、職業培訓法等;二類是社會保險法,即社會強制(義務)保險法如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意外事故保險法等;三類是社會救濟法。我國勞動法業已頒布,但還有一些有關配套法律要草擬,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盡快制定有關法律,把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來,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關系到改革的進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且勢必影響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穩定。

(四)行政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還需要作為公法的行政法的調整。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既需要政府的組織與推動,還要求政府轉變職能、提高管理水平、改變舊的管理辦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政府對經濟從直接管理到間接管理,由經營性的具體管理到宏觀的管理,從行政隸屬管理到依法職能管理的轉變,勢必對政府的工作從客觀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嶄新的要求。因此,進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進、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就顯得極為迫切與必要。應該盡快制定公務員法以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強化公務員考核與管理。應當制定行政組織法,使我國的國家機關的設立、職權、編制均由法律規定,從根本上推進和鞏固機構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離不開作為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場經濟固有的自發性和消極作用,必然會引發一系列新的犯罪,諸如嚴重侵吞國家資產罪、違反公司管理罪、內部交易罪、違反金融管理罪、違反稅收管理罪等,過去聞所未聞的新的犯罪層出不窮。因此我們必須修改或補充刑事法律,對這些犯罪明文規定嚴懲不貸。否則,讓貪污橫行、犯罪猖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絕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絕不可能健康發展的。

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實施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僅要求有完備的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還要求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實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諸實施,再好的市場經濟法律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實施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關鍵性意義。

(一)進一步強化嚴格執法的觀念

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實施機關,必須徹底摒棄和清除執法不嚴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從法律,不受一切個人意志的干擾。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任何權力都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并受法律的約束。法大于權,而不是相反。在我國,每一個共產黨員、每一個國家干部、各級黨政領導都必須模范地遵守法律。黨和國家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一切合法權利都必須一視同仁地加以保護、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預執法與司法的特權。

(二)轉換職能、嚴格執法制度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的經濟職能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這對執法的要求日益嚴格。要逐步推行統一的公務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制度,只有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進入國家機關任職,切實保證執法機關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明確規定執行機關的權限和執法的程序,保證執法機關能依法執法。執法機關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嚴。地方利益、部門好處、單位實惠絕不應該成為執法的驅動源。要提高執法機關的地位,保證執法機關的經費,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同時要嚴禁執法機關公司或設立與執法機關職權有關的有償服務機構。堅決剎住以罰代刑現象,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增加執法的公開性、透明度,嚴禁涉及執法的公事在私下進行。要建立嚴格的拒腐倡廉、勤政為民制度,使我國的執法機關成為高素質、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堅強執法機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服務。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司法機關是法律得以實施的最后一道關口,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個司法體系中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改革,既要符合中國國情,又要同國際慣例接軌。我們現行的狀況,大多是從前蘇聯學來的,既不符合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對司法機關的要求。

2、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和威望。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實際地位低于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法定地位,這種狀態對實施法律極為不利,應當予以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理若干跨省、跨地區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重大判決,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進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目前,地方保護主義猖镢,各種干預嚴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維護法制統一、法律尊嚴的神圣使命,而實際上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為了保證法院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當逐步解決:(1)法院經費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審判權的機關,經費必須充裕,而且直接由國家財政保障。(2)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專門辦法。只有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合格,才有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資格,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官資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擔任法官。法院院長的任免可考慮向上提一級,即不是由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而是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3)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工資待遇要有與其地位職務相稱的標準。

4、要進一步創造法院公平適用法律的條件。要進一步實行好公開審判制度、辯護制度和舉證責任制度,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要進一步嚴格執行訴訟費、贓款上繳國庫制度,嚴禁以任何方式與法院利益掛鉤。要嚴禁法院辦公司或創設與審判有關的訴前有償調解服務機構。不充許法官到任何機構、企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

(四)進一步加強人大的執法檢查監督,保障法律統一切實的實施

要加人大對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的執法和司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以保障國家法律統一和切實實施。權力是需要監督的,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容易腐敗的,因此應當加快制定監督法,使我國的政黨、人大、政府、司法機關,都嚴格地置于法律監督之下。鑒于我國某些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已有與國家法律抵觸的現象發生,鑒于我國歷史上每次大的動亂都與違反憲法有關,因此加強憲法監督也是十分必要的。[4]

(五)促進中介組織的發展,大力加強法律服務工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健全的中介組織,因為它們是政府與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橋梁,是市場經濟動作的潤滑劑、自律器。為了維護好法律秩序,正確地執行法律,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大力發展律師事務所、公證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同業公會等中介組織。

(六)切實保護合法權利,堅決制裁違法犯罪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真正實施,還必須依法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都應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不能因時、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變化。同時,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得以實施,還必須堅定不移地制裁違法、打擊犯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內外勾結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堅決懲處。堅決維護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制止貪污腐敗,保障改革開放健康有序地發展。

結束語

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有其一般性,反映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類的文明和共同財富。市場經濟在當今世界經濟中占主導地位,也是把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銜接起來的客觀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成熟法律,作為規范經濟關系的具體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們應當勇于吸收和借鑒。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調整一定范圍經濟關系的行為規范和法制。人類社會一開始,就離不開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

為了維護社會的存在,使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能正常運行,人們需要有一個共同的行為規則。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最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為了法律。”現代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形成行為規范,這是社會化大生產和世界市場一體化的歷史必然。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體現這種現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勢所趨。

摘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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