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培訓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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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討論了為了嚴格保障法官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以適應獨立審判和嚴格、公正執法和需要,必須通過法官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對法官進行嚴格挑選。應當承認,由于未實行嚴格的法官從業資格考試,進入法院擔任法官的門檻太低,導致目前法官的整體素質極不適應法治建設對審判工作所提出的需要,并造成某些法官因任職容易而缺乏對法官職業的珍惜感和榮耀感,也造成社會許多人士對法官的權威性難以真正認同。
關于法官的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外主要采兩種方式,一是統一司法考試,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實行統一的資格考試,并統一接受司法培養,此種方式又稱為“法曹一元制”。二是單獨考試。即法官單獨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如果法官是從律師中選撥的,則僅參加律師從業資格考試。
從建立法律職業制度,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加強法律職業者彼此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實行法律職業者統一司法考試是必要的。對此我們已在前文作出了探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考慮目前實行統一司法考試的條件尚不成熟,而只能采取法官的單獨考試和考核制度,那么也要認真實行考試制度,嚴格把握質量。為避免考試流于形式和走過場,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官資格考試委員會,”專門負責法官的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該委員會除應吸收某些資深法官參與以外,不應適當吸收司法行政官員、大學法學院教授的參與。
法官的培訓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F代社會經濟和科學的發展極為迅速。社會生活日新月異,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在不斷適應社會需要而更新和完善。在此情況下,法官雖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也要適應社會的需要不斷通過培訓而補充和充實新的知識,從而始終保持較高業務素質,保證裁判的高質量。所以,各國都普遍重視法官的培訓工作,許多國家并設有非常完備的法官培訓制度和專門的培訓機構。如日本設立司法研修所專門培訓法官。在美國,由于法官素質普遍較高,過去一直不注重法官的培訓工作。然而自60年代以來,美國也加強了對法官的培訓中心。1964年美國初審法官聯合會設立了全國州級初審法官學院,為法官的訓練和教育提供了一個常設機構。參加培訓的法官大多為任職不到兩年的法官,同時美國許多著名大學開設了一系列法官培訓課程,美國律師協會也舉行了一系列研討會推動法官的培訓。美國許多州的議會也撥??顬橹莘ü俚呐嘤柼峁┙涃M。[1]可見,法官的培訓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
應當承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歷來十分重視法官的培訓工作。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全國法院干部文化結構的“七八九計劃”,即在1995年,全國法院干警大專以上文化結構要達到:全體干警的70%、審判人員的80%、院長副院長的90%,1988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會創辦了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委托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每年開設兩個高級法官班、并招收一批法院系統定向培養的研究生,截止1997年已培訓近600名的高級法官任職資格的學員,并培訓了一批法學碩士,還公派了一些出國留學生,有的已開始攻讀法學博士。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國家法官學院”,負責對法官的培訓工作。由于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極重視法官的培訓工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法官隊伍業務素質過低、法律專業知識缺乏等狀況。絕大多數高級法官培訓班和研究生畢業的學員,回到各地法院以后,都成為業務方面的骨干。1994年的《法官法》,在總結法官培訓的經驗基礎上,專設了培訓制度,要求對法官進行有計劃的理設培訓和業務培訓,并將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從而將對法官的培訓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法第25條規定:“國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而未提及政法院校和大學法學院在承擔對法官進行培訓方面的作用,這顯然是一種疏露。從目前情況來看,國家法官學院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因師資、圖書、設施等各方面的條件所限,獨立承擔對眾多的法官的法字的培訓工作,看來是十分困難的,培訓效果未必十分理想。而從過去近十年來,北京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培訓高級法官的經驗來看,委托高等學院校培訓法官是十分成功的,培訓的效果是十分明顯的,并且也受到廣大學員的贊同。因此,我認為,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資源培訓法官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美國開國元勛華盛頓在致蘭道夫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我確信適當正確的司法原則,為統治機關最堅固的臺柱。司法部門的設置,為我國的幸福與政治安定上所必須”[2]隨著司法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司法公正已經越來越成為億萬人民的真正期盼。維護司法公正是每一個法官的神圣職責,它體現在每個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項公正的裁判之中,也貫徹在每一個訴訟活動和環節之內,它既要求訴訟程序的公正,也要求訴訟結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極端重要性,應當使我們每一個法官意識到自身使命和職責是何等重要。
[注釋]
[1]參見肖揚主編《當代司法體制》,第52頁。
[2]WilliamFrenchSmith,Uraging,JudicialRestraint,AmericanBarAssociationJournal,1989Jan.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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