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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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研究論文

關鍵詞:司法獨立/權力制衡/法治/人治

內容提要:司法獨立的理論基礎,一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二是主權在民的原理與原則。在古代主權在君的政治體制下,有某種權力監督的思想與制度設計,但不可能有近代意義的司法獨立的原理與原則。近幾十年來,有關司法獨立的一系列國際文書的出現,標志著司法獨立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司法獨立與現代意義的民主、法治和人權密切聯系在一起,其價值是多重的。要在中國真正實現司法獨立,首先要在觀念上進行更新,尤其應在五個問題上走出理論誤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中國人民的一項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已被莊嚴地載入我國憲法。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現行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又進一步強調,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爆F在,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在廣泛的范圍內深入展開。保證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本文擬著重從司法獨立的理論層面談一些個人的看法,以就教于學術界和實務界同仁。

一、司法獨立的產生與歷史發展

研究問題的科學方法之一,是對某一理論、原則或制度進行歷史的考察,看它在歷史上是怎樣產生的,它經歷過什么樣的發展階段,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該事物的性質、價值和未來的發展方向。

司法獨立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產物。它是建立在“主權在民”和分權理論的基礎上的。在古代,無論是西方還是中國,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項權力,都是高度集中于君主和地方長官一人之手。這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專制主義政治的重要特征。其理論基礎是“主權在君”。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朕即國家”,為了實現君主一人的統治,國家權力的高度集中就成為很自然的事情。隨著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沒落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市場經濟的興起,“主權在民”理論應運而生。但是人民很難直接管理國家,而只能通過選舉產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為了防止被選舉產生的政府權力腐敗與異化,啟蒙思想家們建議未來的政府應當實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這就是司法獨立產生的社會條件和歷史背景。這里,筆者需要順便指出的是,人們通常認為,司法獨立的理論基礎是“權力分立”理論,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還不夠全面?!皺嗔Σ皇苤萍s必然腐敗”的原理,具有超時空的性質,因此古代就有了朦朧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思想。西方古代權力分立理論的出現和中國古代“三省”制度和“監察”制度的設置就是例證。但那時候不可能產生司法獨立的理論、原則和制度,這是“主權在君”觀念和專制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隙ㄟ@一點,對深刻理解“司法獨立”的價值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認為,西方古代的分權思想起源于古希臘思想家亞里斯多德。他認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边@三個要素是: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倘使三個要素都有很好的組織,整個政府將是一個健全的機構。[1]比亞氏晚兩個世紀的古羅馬史學家波里比亞斯繼承與發展了他的這一思想。在《羅馬史》這一著作中,波里比亞斯提出,羅馬的政權分為三部分:第一是執政官,代表君主勢力;第二是元老院,代表貴族勢力;第三是平民會議,代表人民的勢力。任何一部分過重,都會影響政體的平衡。執政官需要元老院通過法律,才能獲得經費;執政官簽訂條約與媾和,也要經平民會議通過;元老院有關死刑的判決需經平民會議批準;而平民會議通過建筑執照和雇用稅吏等法案又必須經元老院同意。只有三者相互制衡,才能避免政制衰敗?!?〕古代西方的分權思想比中國發達,是由古希臘存在城邦國家等具體歷史條件所決定。

近代西方的分權理論是由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等思想家奠定的。洛克的一生是在英國革命時期度過的,其思想深受這一革命的影響。他認為,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每一種權力都要由一個特定的機關來掌握,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如果一個機關同時享有立法權和執行權,就會促使他們去獲取權力并濫用權力,在制定法律時只顧自己的利益,而在執行法律時免受法律的約束。他認為,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立法權最高,行政權和財政權應處于次要的和服從的地位。其目的是提高議會的地位以抑制王權。

但他也強調,立法權也要受限制:它應以正式公布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法律應該是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3〕這些法律應以為人民謀福利作為最終目的,未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對其財產課稅;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不能轉讓?!?〕他認為,以上三權應當分立并相互制約。依照現代的觀念和制度來說,洛克實際上是主張兩權分立。他沒有提出“司法獨立”,同英國革命具有妥協性有關。當時貴族院居于最高法院的地位,司法權由英王掌握。在近代,完整的“三權分立”理論是孟德斯鳩提出的。徹底的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造就了他的思想觀念。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薄皬氖挛锏男再|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或裁判私人犯罪或爭治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薄?〕雖然孟德斯鳩在政治立場上趨于保守,1789年法國大革命否定了他的君主立憲方案,卻采納了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建立了法蘭西共和國。但是,他是被公認為“三權分立”學說的正式提出者,是系統地論述“司法獨立”的第一人。他的“三權分立”理論被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1791年法國憲法所采納。此后,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被世界上很多國家所沿用。盡管由于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不同,分權制衡的具體形式各有千秋,例如美國有總統制、英國有內閣制、法國有總統內閣混合制,從而司法獨立各有差異,但其原則精神是完全相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十年以來,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在全世界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其基本特點是它已經進入國際法領域,從而開始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有關司法獨立的國際文件主要是:1982年10月22日在印度新德里舉行的國際律師協會第年會通過的《司法獨立最低標準》、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爾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會議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蘭舉行的第七屆聯合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89年5月24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的《關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實施程序》、1994年1月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的國際法學家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1995年8月19日在中國北京舉行的第六屆亞太地區首法官會議通過的《司法機關獨立基本原則的聲明》等。這些有關司法獨立的國際文件,具有以下特點:1、這些文件概括了世界上不少學者和政治家的看法和主張,反映了很多國家的意見和政策,體現了全人類的價值追求,表達了各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與影響力。2、這些文件對司法獨立概念的科學內涵作了深刻揭示,對司法機關與其它國家機關、執政黨及新聞媒體的關系作了準確定位,對法官的資格、任免、培訓、服務條件與任期、權利與義務等作了全面規定,對司法機關內部的關系作了分析。所有這些對世界各國確定與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與參考價值。3、這些文件中的一部分對聯合國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例如,《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曾經過聯合國大會1985年第40/32號決議和40/146號決議認可。《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實施程序》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9/60號決議通過。這些文件都是聯合國成員國必須遵守的,并自1988年起負有“每五年向秘書長通報一次在實施基本原則方面所取得的進展情況,包括基本原則的宣傳,納入國內立法的情況,在國內實施原則時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遇到的各種阻礙,同時還包括可能需要的國際社會的援助等?!蔽覈锹摵蠂怖頃鍌€常任理事國之一,有責任和義務在實施這些原則與制度方面采取行動和作出表率。

二、司法獨立的價值與現實意義

對于司法獨立的價值與現實意義,我們不應局限于從司法制度自身去思考,而應從更廣闊的視野,即從憲政的角度去考察。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是憲政十分重要的內容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憲政又稱憲政主義、立憲主義等。各國學者和政治家對其內涵存在種種不同見解,其定義不下幾十種,在我國,同樣有各種說法,如“憲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薄?〕“所謂憲政就是合乎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政權組織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這些規定之下,享受應享受的權利,負擔應負擔的義務,無論誰都不許違反和超越這種規定而自由行動的這樣一種政治形態。”〔7〕“按照立憲主義的基本精神,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其社會生活必須依據憲法精神來加以控制和治理,而這種控制與治理的基本要求與手段則是對國家權力的有效控制與人權保障?!薄?〕有人主張“民主+憲政=理想的政制”,〔9〕也有人提出憲政與憲法是一個概念。[10]筆者個人認為:“可以給憲政下這樣一個定義:憲政是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厲行法治為基本保證,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根據這一定義,憲政這一概念,包含三個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權?!盵11]下面我們分別就司法獨立在民主、法治和人權中的地位與作用,作一概要分析。

現代民主這一概念的內涵,大致上包括一個核心和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核心是指“人民主權”原則。它是現代民主的理論基礎和根本原則。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12]就是“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上的體現。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權利,包括選舉權、參政議政權、監督權、知情權等等。二是指政治權力的民主配置,包括執政黨和在野黨、合作黨的關系;執政黨和國家機構的關系;國家機構內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關系;各國家機關內部領導者個人和領導集體的關系等等,都要按照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作出合理安排。三是民主程序,包括政治決策、立法、執法和司法等都要有民主程序。四是指民主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群眾路線、批評自我批評、不搞一言堂、讓人講話等等。司法獨立是屬于政治權力民主配置這一范疇,但又同民主的其它內容密切相關。為什么在國家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中要強調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呢?被尊稱為“美國憲法之父”的約翰·漢密爾頓有一段話講得好:“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13]由于它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這種弱勢地位,它的任務只是搞清案件的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以及它的地位的這種中立性。因而司法機關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最少。而司法機關又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和防線。因而保證司法的工作不受來自任何外界的干預和影響,以保障和維護法律崇高權威,是十分必要的。司法獨立不僅是一個國家權力結構民主體制的重要一環,而且對保證公民政治權利的實際享有、維護民主程序的正常運行也有關鍵性作用。因為在民主與法治的社會里政治權利與民主程序一旦遭受侵犯和破壞,應當得到司法機關的救濟。如果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和法律真正體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同時又有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能夠維護法律的尊嚴,那么“主權在民”原則的實現就可以得到根本的保證。世界各國的歷史和實踐已經證明,司法獨立是現代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一個必不可少的主要標志,已得到國際上的普遍贊同和認可。雖然民主原則、平等原則、程序公正、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都是現代法治的必備要素,但是司法獨立不僅有其自身的獨立價值(國家權力結構的分權與制衡)而且還是實現上述這些原則的重要條件。例如,行政訴訟和對行政抽象行為的司法審查,對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的抵制和干預,是保證行政訴訟和司法審查依法進行的前提條件。又如,形式平等與實體平等是相互關聯的。如果適用法律不平等,必然導致公民與法人在權利與義務的享有和履行上的不平等。而對司法的不當干預,正是影響適用法律不平等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從司法機關內部的體制、程序、審判方法等等來看,司法獨立的地位和作用是顯著的。這可以從我國當前司法改革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看得很清楚。公正與效率是我國司法工作在未來一個時期里的兩大主題。它們都同司法獨立密切相關。從總體看,現在我們出現錯案的主要原因,除了金錢案、關系案這些腐敗因素之外,一是司法人員的素質不高,一是外部的非法干預,這已是不爭的事實。至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司法公正,更是同司法不能獨立存在體制上的局限和弊端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這個批條子,那個打招呼,使司法人員左右為難,猶豫不決,也成了影響辦案效率的一個重要原因。依據有關司法獨立的國際文件的要求,國際實踐經驗以及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實現司法獨立,需要在法官的任免、遴選、培訓以及保障其權利等方面進行改革,以保證司法官員做到德才兼備、精通業務、公正無私、廉潔自律。這也是司法工作實現客觀、公正、廉潔、高效的重要條件。只有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才能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及其他體制方面的障礙,這方面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最大的成效。

司法獨立同人權保障密切相關是近幾十年以來的事情。人權保護進入國際領域始于20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德意日法西斯踐踏基本人權、滅絕種族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人們普遍提出了保護人權的強烈要求,保障人權開始被確立為一項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大批國際人權文書(包括宣言與公約)被通過,其中就包括一些有關司法獨立的國際文書。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重視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并制定出國際標準力求在全球范圍得以實現,這是以前未曾有過的。司法獨立與人權保障的密切關系,包括兩層含義:一、司法獨立原則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不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盵14]換句話說,它的意思是:當一個人受指控時,他(或她)享有由一個合法設立的獨立的法庭進行審理的權利。二、司法獨立制度是保障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這在《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等文件的序言中講得很清楚:保障人權是制定這些文件以普及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的背景和目的。這里又包括兩類人權。一類是訴訟人權,如辯護權、申請回避權、公開審判權、上訴權等等。司法獨立、法律平等、無罪推定等原則同這些權利的保障直接有關。

一類是各種實體法中公民可以享有的各種權利。司法獨立原則通過公正的審判對它們起著間接的保障作用。保障人權是實行權力分立與制衡體制的根本目的,也是厲行法治的根本目的。

三、中國司法獨立觀念的反思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們在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問題上,曾走過一條曲折的道路。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現在,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司法獨立在原則的實施與制度的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一定的進步。但是,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來看,這一原則和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差距。究其原因,除了政治體制的改革需要有一個發展過程外,某些理論觀念相對陳舊與落后,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這是需要我們運用鄧小平的理論加以反思的。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边@一規定清楚地、準確地表述了人民法院實行司法獨立的原則,即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是獨立的,它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但是這一原則后來在很長一個時期里遭到了批判和否定。一次是1957年的反“右派”斗爭。當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司法獨立”等法制原則和“法律可以繼承”等理論主張,都被批判為“宣揚資產階級法律觀點”,獨立審判被說成是“反對黨的領導”、是“以法抗黨”。不少法官和理論工作者還因此被劃為“右派”。在這種背景下,始于50年代初“鎮壓運動”中的“黨委審批案件制度”得以進一步強化;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也被“一長代三長”、“一員頂三員”所代替。[15]這些都侵犯了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到60年代初這些左的錯誤才開始得到糾正。1962年5月,當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家主席的劉少奇在一次重要講話中指出:“有的黨政負責人隨便批準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檢察院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廠、工地也隨便捕人?!彼f,“這種破壞法制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盵16]針對當時有些地方的黨組織和行政機關非法干涉法院獨立辦案的情況,他還明確指出:“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案子?!边€說:“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法,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盵17]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情況有很大好轉。

但是好景不長,1966年開始“”并持續十年之久。司法獨立第二次遭受批判和否定。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1975年憲法,取消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等法制原則,并撤銷了檢察機關,把所謂“群眾專政”也寫進了法院的審判程序。其結果是公民的權利遭到肆意踐踏,冤獄遍于國中。1976年10月“”被粉碎后,這一法制原則才再一次得到確立。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志著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春天。全會的公報指出:“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盵18]1979年7月,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七個法律。其中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恢復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一原則。1979年9月,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即著名的“六十四號文件”).該文件指出,這些法律“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但是,在我們黨內,由于建國以來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長期沒有重視,否定法律,輕視法制,以黨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做法,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經成為習慣;認為法律可有可無,法律束手束腳,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黨員干部中相當流行。因此,該文件提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法律是黨領導制定的,司法機關是黨領導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職權,這首先就是損害黨的領導和黨的威信?!蓖瑫r,這一文件還作了一個重要的決定,即“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19]1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召開,在這次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明確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的十二大報告針對這個規定指出:“這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盵20]1986年6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也指出:“屬于法律范圍的問題要用法制來解決,由黨直接管不合適?!薄包h干預太多不利于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21]他還說:“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盵22]1992年10月,同志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又重申:“要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加強執法監督,堅決糾正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等現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和檢察。”[23]所有這些文件和講話,對糾正和克服“反右斗爭”,特別是“”中在司法獨立上的錯誤觀點和立場,對恢復與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起了重大作用。

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它為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民主、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奠定了基礎,其中包括在憲法中重新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但是這部憲法對司法獨立原則的表述是否準確、全面,是可以研究和討論的。這部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薄案缮妗笔莻€貶義詞。我國的司法機關要接受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的監督,這些原則在憲法中已經有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然而“,干涉”和“領導”、“監督”不是同一個概念。各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人、各級人大及其領導人,也不能隨意對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以干涉。但事實上,這種干涉是客觀存在的。因此,1982年憲法規定,這種獨立審判權和檢察權,只是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是不嚴謹的。在這部憲法制定過程中,就有一些學者對此提出過意見,并建議還是用1954年憲法關于“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規定為好??墒?,這一建議未被采納,從而為后來黨中央關[24]于“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的指示不能得到落實,地方黨組織和領導人干涉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的審理時有所見;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不能得到正確理解和處理,地方人大及領導人干涉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常有出現,留下了憲法原則依據的缺失。

以上問題的出現,同人們包括有些領導同志對“司法獨立”原則存在不同理解與認識有關。例如,1981年第一次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一位領導同志就曾提出要批判“司法獨立”、“無罪推定”、“有利被告”、“自由心證”這四個原則和制度。這位領導同志的看法是:“司法獨立,還要不要黨的領導?這是一個老問題。有人提出,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響。這樣講,還要不要受黨的領導?還要不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公檢法互相制約,也是一種干涉,不允許嗎?工青婦對審判發表一點意見,也是影響,這都不行?甚至審判是個人都要獨立,不受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的領導,只能他一個人說了算。那怎么行呢?”[25]其實“,司法獨立”不能提,只是這位領導的個人意見,同時他個人的看法也不是一貫的主張。例如同志任憲法修改委員會主席代表中共中央在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講話時,就曾提出,堅持司法獨立是這次憲法修改的一項指導原則。又如,撰寫代表黨中央意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評審判、反革命集團》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26]就是這位領導同志提出的建議并審閱定稿。這篇文獻總結的這次世紀審判貫徹了五項法制原則,其中一項就是“司法獨立”??梢娬J為,“司法獨立”的提法不能用,并不是中央領導集體的意見。當然,問題的關鍵不是提法和用詞問題,而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念,是對“司法獨立”這一法治原則的科學內涵的理解與把握。認為執政黨的各級黨組織和領導人員可以“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辦案,這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它既同鄧小平的理論主張不符合,也和世界各國通常的理念與制度相背離,還同《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這一國際人權文件的精神與規定相抵觸。該文件的第2條規定:“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并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于何種理由。”[27]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是監督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和依法辦案。在一定意義上,法律集中體現了執政黨的方針、政策。司法機關內部也有黨的組織在起領導和監督作用。因此,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就是體現了黨的領導作用。司法獨立是一項憲法原則,司法機關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而象黨委審批案件一類制度[28]是違反憲法的。如果司法機關之上或之外還可以有某個組織或個人對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作最后裁決,這就剝奪了我國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權力。我一貫主張在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29]如果這一制度建立起來,而某一案件是司法機關之上或之外的某一機關或個人所最后定奪,那么當事人就可以提起憲法訴訟,違憲審查機構就必須受理,而違憲審查機構也很難作出這不是違憲的裁決。這也不失為是保障司法獨立的一種有效辦法。

注釋:

[1]參見西方法律思想史編寫組:《西方法律思想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頁以下。

[2]參見張金鑒:《西洋政治思想史》,臺北三民書商印行1976年版,第92頁。

[3]洛克:《政府論》下篇,第88頁。

[4]參見前引[1],西方法律思想史編寫組書,第205頁。

[5]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以下。

[6]:《新民主主義憲政》,《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26頁。

[7]張友漁:《憲政論叢》上冊,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97頁以下。

[8]韓大元:《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頁。

[9]參見張文顯、信春鷹:《民主+憲政=理想的政制——比較憲政國際討論會熱點述評》,《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10]參見陳云生:《民主憲政新潮》,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

[1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2條。

[13]《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92頁。

[1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序言第二段和《司法機關獨立基本原則的聲明(即“北京聲明”)第2條都對此作了相同內容的規定。

[15]“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耙婚L代三長”、“一員頂三員”指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實行“分片包干”,一個地區的案件,由其中一長負責主持辦理,他可以代行其他兩長的職權。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也可以互相代行職權。參見張、蔣惠嶺:《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頁。

[16]《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頁。

[17]同上書,第462頁。

[18]《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載《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頁。

[19]見前引[15],張等書,第133頁以下。

[20]《十二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頁。

[21]《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頁。

[22]《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頁。

[23]《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頁。

[24]例如,當時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胡喬木同志曾要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對1982年憲法草案提修改意見。該所孫亞明、王家福、李步云、劉海年、張仲林等五位同志提出過這一建議。

[25]《彭真文選》,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6頁。

[26]《人民日報》1980年11月22日;前引[11],李步云書,第615頁。

[27]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國際人權文件與國際人權機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1993年版,第300頁。

[28]參見《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變》,載前引[11],李步云書,第326頁。

[29]參見李步云:《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刻不容緩》,《法制日報》20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