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當前推進司法改革論文

時間:2022-06-07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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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當前推進司法改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隊伍建設上,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落后地區基層法院物質裝備落后,硬件設施不完備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基層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工作是整個法院工作的根基、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現代化建設必須進一步強化改革意識、基層人民法院在人員"出"與"入"之間存在矛盾、人民法院系統舊有的人事管理機制和法官錄用機制,造成法院現有人員整體素質不強、基層人民法院在隊伍建設上還存在"進"與"退"的矛盾、使得一批具有司法證書的有業務能力擔任法官的人員在公務員考試中被淘汰出局、落后地區基層法院的"基礎建設"與"經費不足"之間存在著矛盾、落后地區基層法院"自身發展"與"減、免訴訟費"之間存在著的矛盾等,具體請詳見。

全國目前共有3135個基層法院、12075個人民法庭,它們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和紐帶?;鶎臃ㄔ杭捌淙嗣穹ㄍスぷ魇钦麄€法院工作的根基,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整體形象和司法權威。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建設也就成為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強和改進的關鍵。

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現代化建設必須進一步強化改革意識,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不斷推進法院司法改革,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從解決全局性問題入手,統籌兼顧;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調動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反對形式主義,反對虛報浮夸,使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現代化建設的各項具體措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同時,我們應該清楚地看到,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基層法院的發展狀況也很不平衡,尤其是落后地區基層法院的建設還遠遠無法滿足現代審判的需要,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依然嚴重困擾著他們的前進和發展。

一、隊伍建設上,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

(一)基層人民法院在人員"出"與"入"之間存在矛盾。

由于人民法院系統舊有的人事管理機制和法官錄用機制,造成法院現有人員整體素質不強,雖然在職期間已經加強學歷教育和業務培訓,但是仍舊基礎知識比較差,理論水平依然不高。一些不適合現代審判工作的人員依然存在,無法滿足現代審判的需要,工作積極性降低,工作停滯不前。如莫旗人民法院在近五年來除院長、副院長調入調出4人外,其他工作人員沒有任何流動。有能力的人進不來,不適審判工作的人出不去,法律法規對與不適合審判工作的這些人員如何安排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這一潭死水,無法得到凈化。成為老百姓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這些人員的工作也已嚴重損害了法院隊伍的整體形象。

(二)基層人民法院在隊伍建設上還存在"進"與"退"的矛盾。

《法官法》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由于司法考試通過率低。基層法院在人員錄用上由于還要通過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統一錄入,在錄用上雖然同樣體現出公開選拔,平等競爭,優勝略汰作用,但是在考試科目設置上,仍然采用公務員錄用試題,如《申論》、《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公共基礎知識》,這樣實際上使得一批具有司法證書的有業務能力擔任法官的人員在公務員考試中被淘汰出局,沒有司法證書的人員充斥了法院隊伍。在2003年呼倫貝爾市法院系統招錄時,有的法院公開向社會招錄法院工作人員,條件為具有統一司法考試資格證書,由于報考人數達不到開考要求,致使這個崗位未能開考。2003年莫旗人民法院通過公務員考試招錄的八名工作人員中僅有一名擁有司法資格證書。法官條件的提高,造成基層法院法官隊伍"進"與"退"無法銜接。如莫旗法院轄區擁有31萬人口,年收案近1700多件,在近五年來退休法官25人,一線法官卻沒有增加一個,現有一線法官僅為25人,審判人員嚴重不足,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效率。

初任法官資格的提高,全國司法考試通過率低,使得剛剛步入法院不具有司法證書的人員很難在短時間內獲得法官資格,造成一線法官人員緊缺的情況無法在短期內得到緩解。為適應現代審判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現代審判隊伍,加強基層法院法官錄用體制、交流機制的改善和健全已經刻不容緩。

二、落后地區基層法院物質裝備落后,硬件設施不完備。

(一)落后地區基層法院的"基礎建設"與"經費不足"之間存在著矛盾。

為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層人民法院要抓緊進行審判法庭的改、擴建和設施配套工作。而落后地區基層法院基礎設施落后,遠遠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如莫旗法院,于1996年建辦公樓,建筑面積僅有1000平方米,原有的設計辦公區、審判區不分,無法適應審判方式改革中"三分立"的需要?;鶎臃ㄍミ€沒有自己的房舍,現使用的房屋均是借用或租用當地鄉鎮政府房屋。落后地區基層法院審判法庭改、擴建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多、任務重,需要的資金相對也比較多。對于原本落后的法院,經費顯得更加窘迫。

現階段在經費上,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以后法院業務經費保障的各項政策措施。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鶎尤嗣穹ㄔ阂浞职l揮主觀能動性,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在經費方面的支持,保證審判工作順利開展。上級人民法院要針對西部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兩庭建設特別是審判法庭改、擴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難,加大幫扶力度。"德州模式"就是采取"向上級要一點,當地政府支持一點,法院自籌一點"的方式建設現代化人民法庭。從總體上來講,依然是依靠當地財政的支撐。但是偏遠貧困地區基層法院建設落后的根源就是與貧困的經濟環境直接相關,仍然依靠經濟貧困的地方財政支持來搞現代化如同大漠取水,沒有源頭保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院建設經費不足問題,基層法院現代化建設很難做到統一部署,整體推進,普遍達到要求的水平。

(二)落后地區基層法院"自身發展"與"減、免訴訟費"之間存在著的矛盾。

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以來,訴訟中申請減、免訴訟費的情況也隨之增多,對于一些可減免可不減免的情況,為體現司法為民,愛民、利民、護民的精神,絕大多數都能夠給予減免。但是由于落后地區基層法院年收案中經濟案件少,主要涉及家庭糾紛多,訴訟標的額小,經費與業務之間本來的不平衡,再由于減免訴訟費案件數量增多,形成辦案經費數額與案件數量成反比例發展趨勢,造成發展中的很多問題得不到妥善結決,辦案效率受到影響,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形象,建立健全獨立的司法救濟基金制度迫在眉睫。

基層法院現代化建設是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也是一項宏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堅持從本地區具體情況出發,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改革創新相結合,既要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又要切實解決影響基層法院尤其是落后地區法院現代化建設的困難和問題,扎扎實實地推進建設現代化人民法院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