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司法改革與社會變革

時間:2022-04-06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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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司法改革與社會變革

古羅馬諺語云:“有社會斯有法律”。不過,作為社會規范一部分的法律,也總是與特定社會的歷史、結構以及文化傳統密切關聯的。從清末開始,中國建立西方式的現代型司法制度的時間不過近百年,而她的法律以及社會治理的歷史卻至少有兩千年以上。這樣的歷史對比不僅僅可以表明現代法院制度在中國不過是一個新生兒,而且也意味著新制度建立的艱難。司法改革不僅僅涉及到法院或司法機構;它還涉及到社會調整以及國家治理模式的改變,涉及到社會意識的改變,甚至是人們思想方式的改變。

不妨舉個明顯的例子。就西方的傳統而言,司法獨立的正當性幾乎是不言而喻的。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學說早已家喻戶曉,成為社會共識——這樣的社會共識對于制度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在制度層面上,在司法與其他權力之間的關系以及司法自身的體制與程序方面也都形成了一系列穩定的保障。然而,在中國,傳統的政府模式基本上是反分權的。從來沒有獨立于行政機構的專門化的司法機構,主持案件審理的官員也毫無法律專業訓練,無從對本來就很粗疏的法律條文加以細致而平衡的解釋,導致案件的處理幾乎呈現出韋伯使用“卡迪司法”(khadijustice)一術語去描述的那種狀況。這樣,我們既缺乏一個訓練有素的法律職業群體,司法程序也不可能是將專業的法律知識運用于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央動員型的統治傳統更加劇了人們對司法獨立的陌生感。

在二十世紀中國建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我們模仿西方模式建立了現代政府體制。但是,表層制度的改變容易,實際運作手段與過程的改變則很難。引進的新制度由于傳統力量的影響而變形。就司法制度而言,盡管設置了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法院,也在憲法上明確地規定了法院的獨立性,然而,一方面百年來中國所面臨的國際環境與所追求的內政目標難以使包容司法獨立的憲政制度付諸實施,更重要的是,那些能夠支撐這種獨立性的社會意識以及具體知識卻沒有在更廣泛的層面得以確立,法律職業的發育和法律教育的發展命途多舛,終究導致法院獨立有其名而無其實。

這種書面制度與實際運作之間的反差也是今天司法改革所面臨的大障礙。法院獨立首先意味著法院在人事和財政等方面的獨立。然而,實際做法卻是法院在這些最要害的方面都受控于同一層次的黨委和政府。試想,如果財政與法官選任方面法院不能獨立,那怎么能夠想像法院能在司法決策上擁有獨立的意志?法律條文中許諾了司法獨立,訴訟當事人當然有理由期望法院在司法決策時將這種許諾變成現實。然而,由于司法的地方控制,當案件涉及不同地方的當事人時,只能由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法院受理,從而使得該地方法院極可能作出偏向本地當事人的判決。這不能不加劇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不滿和埋怨。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可能最重要的是設置不同于行政區劃的司法區劃,從而將司法權與行政權以及同級立法權完全分割開來。這是司法獨立最基本的保障。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一般大眾固然經常是司法屈從外部權力控制的受害者,但是,另一方面,當今中國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中也的確彌漫著不利于確立司法獨立原則的氣氛。政治話語中見慣不怪的“一把手”等的表述,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慣常思路,從某些知識分子到一般大眾對集權政治所能夠帶來的社會動員力的青睞有加,都會形成對獨立司法的抵制因素。不僅如此,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正當性以及依法治國的正當性的確立,法院在調整社會生活與社會關系方面正在發揮著愈來愈大的作用,整個社會也理所當然地增強了對司法界的關注。然而,由于司法界革除積弊、適應新需要的努力與社會期望之間的巨大落差,一時間大眾傳媒中充斥著對法院弊端的揭露,“司法腐敗”已經成為街談巷議的慣常說法。這樣的輿論氣候所引發的不是對司法獨立的追求,而是對這一原則的恐懼和強化監督、控制的吶喊。如此一來,某種惡性循環便不可避免:因為法官素質不高,所以需要的不是獨立,而是控制,由于受到控制和不得不屈從外部和內部的干預,因而司法官員本來就很稀薄的尊榮感就愈發喪失殆盡,對于沒有了尊嚴感的人你又如何要求他表現良好?出現更多的錯判和劣行將是必然的。于是,人們會說,這么嚴厲的監督居然還會出問題,難道不應當更加嚴厲的監督和控制么?

怎樣走出這個怪圈?也許我們無從發現某個具有決定性的著力點。在我看來,有關現代司法以及現代政府建構的基本道理的更全面、更深入的傳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與此同時,法院自身在法官選任、司法權行使方式、法院管理以及司法職業倫理等制度的建設方面更加明確、清晰和有力的改革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