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行業司法管制

時間:2022-06-13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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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行業司法管制

自2003年足球打黑以來,司法涉入體育領域的舉動震攝人心,雖然在過去的八年間真正交由法院裁斷并審結的案件并不多,訴訟類型也趨向單一,但將體育糾紛交予司法解決的萌動卻日益強烈,這是對傳統的自治理念形成了沖擊。其原因是:1)傳統的體育自治模式之公信力受到了挑戰,特別是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反腐倡廉的舉措促使人們從戰略的角度來對現有的解紛機制進行審視,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選擇;2)司法斷案的公正性、權威性及它所持有的強悍執行力自古以來為人們所敬畏,這些優勢能較好地平抑由協會章程規范指向運作時所存在的遺漏或不足,使競技體育在特殊時段循規前行;3)刑事犯罪的無爭議訴訟為當前體育領域內含混不清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訴求及規避之關系做出了積極的引導和詮釋。然而,體育自治畢竟有其歷史性與合理性,本來“非訟機制的宗旨是為當事人提供一種在公平程序中通過對話和協商解決糾紛的渠道?!保?]但由于近些年頻發的一些頗具爭議的事件在尋求內部解決時,由于協會管制和職責歸屬界定上的缺陷,而使得糾紛久拖不決或決而未果,以致矛盾雙方時常處于焦灼與對峙的狀態。應該說,此種缺失在國際體育解紛規范與一國的自有做法對接時是在所難免的,所以,既不能簡單的否定體育行業自治,也不能盲目地追尋司法管轄。我們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在現階段更貼切而有效地運用好行業自治的手段,將行業內解紛與司法管轄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發生于體育領域內的各種沖突得到完好的解決。

1體育行業自治的慣性思維

據考證世界上最早的競技規則執行起始于古希臘人非常崇尚的摔跤運動。相傳,神話中的英雄捷謝伊———雅典民主奠基人,從雅典女神那里學來了摔跤規則,從而發展了摔跤運動。自此,體育規則便陸續地延伸到了各個競賽項目中,法則規制的雛形也由此而孕育,經久的規則掌控和自成一體的獨斷裁決便生就了體育行業自治的慣性思維。據此,徐本力認為:競技體育,是指按照一定的規則,最大限度地挖掘和發揮人體運動能力,以創造優異成績,戰勝對手,從而顯示個人和團體在體育方面的實力為目的的運動文化。[24]周愛光也認為:競技運動是一種具有規則性、競爭性及挑戰性、娛樂性和不確定性的身體活動。[29]兩位學者的論述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競技體育的規則性,可見規則制約本來就是競技體育的一個顯著特征。

1.1競技框架內的規則自治

自公元前776年第一屆古代奧運會舉辦到1896年第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舉行,競技項目由單一的短距離賽跑發展成9個大項43個小項,參與國也由一個國家擴展到13個國家。參賽規模的擴充致使裁判員的數量也由最初的由國王一人擔任發展成為由具有埃利斯血統的數十人來予以擔任,它體現了國王至上的君主專制,所以,體育競技規則自第一屆古代奧運會起就被蒙上了法的含義。裁判員不僅要承擔賽會期間的裁判工作,還要負責大會的組織工作。另外,裁判員還有一項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奧運會的前一天,向希臘各城邦下達“神圣休戰”的命令。這種由內及外帶有政治寓意的體育活動為后來的現代奧運會歷史中屢屢出現的國家對峙、政見迥然和參會抵制埋下了伏筆,也因此使競技體育的規則自治具有了國家意志的韻味。1921年在瑞士洛桑奧林匹克會議中,制定了奧林匹克法,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憲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規則及議定書、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通則、奧林匹克議會規則等5部分,由此,以法的精神筑就起一個較完備的行業自治模型,歷經世事變遷而不變其宗的裁決護法理念又有了新的提升,這便使人們對規則自治更加敬仰與認同。

1.2國際體育的解紛規則

正是由于規則導向的作用,長期存在于競技體育中的大量糾紛基本是由體育行業內部來予以解決的。當前涉足糾紛解決的機構主要有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協會、國家奧委會、各國單項體育組織等。體育組織內部設立的裁決機構,通常解決該組織與作為其會員的組織和在該組織注冊的運動員之間發生的糾紛,如由國際田聯頒布的國際田徑規則從協會章程、濫用藥物的管制、比賽技術規范和糾紛處置機構等方面對田徑運動進行規制;國際足球協會在下設的15個專門性委員會中包含了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運動員身份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和安全與公正競賽委員會等;而國際籃球協會則為監管業內人員操行也設有國際競賽委員會、法律事務與資格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來用于平息和解決屬內糾紛??梢?,體育組織都憑借機構設置頒布了相應的規則與管理辦法,并形成了一套國際體育的規則體系。這一體系由國際體育仲裁規則、奧林匹克運動會仲裁規則和各單項體育協會規則及國家單項協會的規則所組成,并依托《紐約公約》強化其域內效應。從權力來源上看,行業協會獲得裁決權力的途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通過國家法律授權的權力和政府委托的權力;2)通過契約形成的權力和通過“事實契約”形成的權力;3)各國對國際體育法乃至全球體育法規制力的認識漸予趨同。再就是體育自治過程中的法律運用,如在程序規則上國際體育仲裁適用《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的法律規定。由此不難看出,國際體育諸多的解紛規則和與之融為一體的法律規范使得人們對體育自治的觀點得以認同。

1.3法律法規的授權索引

各國法律及政府法規對于解決體育行業糾紛也大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這或許也是體育界力求爭議自治的一個重要原因,如美國國會在1950年正式頒布了《奧林匹克協會組織法》[11]與隨后頒布的《美國業余體育法》是美國有關體育運動最主要的法律,它賦予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對下屬各個單項運動協會的壟斷性法律權利。該法以12條的大量篇幅規定了美國奧委會的目標、權力、專有權和爭端解決等一系列問題,在第220507、220509條等規定中,對于諸如調解、申訴及仲裁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意大利體育法在第一條第四款中規定了在審訊結束之前,各個股東都是平等的,各體育俱樂部的合伙人都可以進行轉換,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這都由俱樂部本身進行操控。在第六條第五款中規定:各俱樂部領導者、合伙人以及各位公開的參與者,如果查明在體育犯罪上有責任,會被判處至少3年不許參與體育方面的任何事務。在第七款中規定:如果各俱樂部的領導人、合伙人或者參與者知道了球隊或者個人參與了之前所描述的各種違法行為,或者是即將參與之前所描述的各種違法行為,都有責任向足球協會或者是職業聯賽組織舉報。巴西的聯邦憲法第217條規定了巴西聯邦政府鼓勵發展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體育運動,體育運動的推廣有賴于私立的實體。并且,體育協會以及體育實體的組織和運作是自治的并受憲法保障,因此,不再允許政府對體育運動進行干涉。日本體育管理的事務性工作主要由以日本體育協會和日本奧委會為首的體育社團承擔。[17]該國于2003年4月成立了自己的體育仲裁法庭,主要負責受理運動員的訴訟及對可疑的興奮劑事件進行處罰等等。這些爭議大都涉及體育運動協會或者類似組織的內部裁決和規章制度,除非它們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否則,日本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這些爭議的。我國的體育法也有類似規定,如第四十九條: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解紛方式中的對峙

可見,國際奧委會所倡導的體育糾紛由域內解決之主張無論從行業專治視角,還是從國家法治視角都有其成立的理由,依據這個前提,行業自治實踐在國際體育為夯實自審自裁基礎而實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中而不斷完善。譬如,在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方面,《奧林匹克憲章》第29條規定,“為得到承認,這些組織(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必須執行奧林匹克運動反興奮劑條例并按照已制定的規則有效地進行賽外檢驗?!痹摋l同時還規定,“就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奧林匹克運動內的職責而言,其規章、做法和活動必須與《奧林匹克憲章》一致。”此外,《奧林匹克憲章》第74條規定,“在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時發生的或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任何爭議,須按照國際體育仲裁院《奧林匹克憲章》提請國際體育仲裁院獨家仲裁?!绷頁秺W林匹克憲章》第R4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該類條款對有關體育聯合會裁定事項所持有的質疑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于是,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不僅僅有將國際奧委會或者某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裁決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院進行仲裁的權利,而且,該運動員就該爭議放棄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將其申請仲裁是強制性的規定。然而,另一方面在競技體育領域內還是陸續地出現了一些讓人們認為是非行業自治能夠解決的案件,如美國從當年司法部對鹽湖城案件的涉入及對相關人員的起訴,到近些年美國人希望以司法程序來解決日益增多的體育產業與體育競技中的法律糾紛。又如,韓國于2010年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專門出臺了《體育領域保護及增進人權指南》,從國家的角度對體育暴力侵害運動員權益的行為制定了詳細的判定標準。再如,2010年12月法國司法部長在約見六家俱樂部總裁時明確表示,要以司法的手段來遏制足球及競技體育中的不法事端。就我國而言,雖然在特定的領域內,權力執行者獨立自主做出決定的決策自主權是不可避免和不能縮小的,[8]但隨著對特別權利性質的逐漸清晰與研判,一種源于社會的萌動來敦促國家對體育層面進行司法規制的情形已經顯現,如2009年掀起的反賭風暴,該行動由公安部牽頭、遼寧警方承辦,目標指向足球聯賽中的賭球操控團伙。此后,中國足球協會和國家足球隊的多位重要人物皆因收受賄等原因而相繼受審。另外,始發于長春亞泰等多個俱樂部告中國足球協會的行政訴訟亦因當年被駁回而經歷了思考與爭鳴,從而愈加引發了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正如應松年教授認為的那樣“足協對亞泰俱樂部的處理,包括不能升入甲A、取消注冊資格等,實際上是行使公權力的處罰權,因此中國足協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保?8]以此看來,體育領域的自治習俗正在遭受挑戰,它似乎不因國際奧委會的再三訓誡和管制范圍圈定而按部就班,“這或許才是它與中國行政立法之間真正的‘關系’。”

2.1認識滯后解紛低效

行業自治之所以遭遇挑戰,與工作效率有很大關系,如相對于調解、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效,體育領域對其的執行力卻相對低效。這種局面很大程度上來自于一國對體育行業特性的認知及對該國文化習俗、歷史背景及法律制度建設的理解等方面。由于我國的法制進程相對遲緩,因此,對仲裁制度的知曉與認可也較為滯后,盡管在20世紀90年代我們頒布了仲裁法,但它卻無法以其所持有的法約來規制積累已久的遺留問題,這莫非是因為在社會發展的每個階段都會生成與之相匹配的法則來起到調解矛盾、分化危害的作用,并在前行中不斷地休整與完善,缺失了某個階段的經歷也就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了對時下體制的優化預期?筆者認為,之所以許多國家對仲裁作用的理解相對領先,無非是得益于先行的制度實踐,如美國于1925年就制訂了聯邦仲裁法,印度在1940年也有了仲裁法,德國在19世紀早期的《民事訴訟法》中就對仲裁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而瑞士則在1968年便在之前仲裁規則的基礎上重新頒發了商會仲裁規則。這類由商事規則實踐所引領的相關裁決經驗就必然地會影響到體育領域。于是我們不難看出,自1984年國際體育仲裁院誕生以來,便首先贏得了較早經歷仲裁國家的支持,他們認為,應將商事仲裁模式盡可能地運用到競技體育當中,并對此予以憧憬。然而,他們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細節,那就是以競技判罰為先導的體育領域還缺少將規則提升至法則的公信力,加之對仲裁認同力的差別,因此《奧林匹克憲章》第74條的規定就自然不象《紐約公約》那樣具有號召力了。首先,是奧運會報名表的強制性規定遭到了幾個國際單項協會的抵制,后又因對國際體育仲裁院中立性的質疑而付諸訴訟。此后,這些事端雖在奧委會極其強勢的情形下得以改變,但異議者卻仍在一定程度上恪守自己的信仰。有人士認為,國際足球聯合會的DRC其管轄范圍一般均為產生于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有關合同穩定性的爭議和具有國際性質的雇用合同爭議,涉及不同足球協會的俱樂部之間的運動員培養賠償和團結基金的爭議,以及同一足球協會的俱樂部之間的團結基金爭議等,且案件受理的依據是國際足球聯合會的有關章程或條例規定,而不是當事人之間簽署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其程序更加簡便。因此,這類案件由國際足球聯合會自斷自審即可。然事實卻是國際體育仲裁院對這類觀點難以認同和接受,1987年1月30日,CAS做出了第一個關于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針對某俱樂部處罰的裁決,這樣,就打擊了協會內部自治的積極性。另外,目前已有的國際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相互之間的配合與銜接不夠,多類機構各自為政,阻礙了國際體育解紛規則的統一化進程。再以我國而論,由于少有積累和沉淀,國際體育行業糾紛自治的示范效應并未催生得力的體育解紛機構出現,“體育社團和行政部門的解紛方式普遍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保?]一些協會內部的調解與仲裁機構在否定理論和類行政化作用的趨使下,在爭端的解決過程中,少有原則,見風使舵,責任懈怠且解紛低效。

2.2主體平等的背馳與讓渡

前述的解紛規定和踐約情形還與國際奧委會所昌明的仲裁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的行為之初衷背道而馳,它不僅侵犯了當事者一方的本有權利,而且,與體育仲裁實施中所遵循的民事法律規范也形成了某種抵觸。通常而論,體育糾紛的主體一般是運動隊、俱樂部、單項協會、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等平等主體,而且糾紛事項也多是在承認協會章程或簽署有關協議基礎上所形成的合同糾紛,不少糾紛具有一定的財產權益內容。但隨著行業獨裁砝碼的日漸積累和事實上的壟斷組織形成,這使得競技體育爭端中出現了許多非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其內容包括承認、放棄、變更及財產收益等方面。如自1996年起國際奧委會為防止運動員向奧運會舉辦地的法院尋求救濟,它要求所有的運動員、教練和官員必須簽署包括一個強制性和有拘束力的仲裁條款在內的報名表,以此作為參加奧運會的先決條件,“類似強制性的仲裁條款以及體育聯合會或協會與運動員所簽署的注冊許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等”這些均對運動員形成了有失公允的約束,其間除涉及主體是否平等外,還涉及到簽約者的民事行為能力、授權委托和法定監護等民法問題。這類事先擬制的格式化合同使得相對一方失卻了其本應具有的權利,一些無奈和抵抗的情愫以及對該類仲裁所具有合法性的質疑,都在強勢方的要求中銷聲匿跡。但也有人認為,運動員既然委身于某個協會組織,其對外的簽約便具有了組織的依托,因此,就自然地形成了要約與受要約者主體間的平等。這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契約形成的管理關系,是一種類似于非婚姻繼承方面特殊人員的身份關系,并且將這些具有特殊性的體育糾紛自然地列為仲裁對象,已經成為國際和許多國家的共同做法而被普遍接受,因此,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也應將這些特殊的體育糾紛案件自然地納入到體育仲裁的范圍??此坪侠淼慕忉寘s往往會使運動員蒙受羞辱,長野冬奧會上有關斯迪勒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這個問題。斯迪勒提出仲裁請求,指出國際滑雪協會不適當地剝奪了他參加比賽的機會。他聲稱,根據波多黎各滑雪協會的規范,他有參加奧運會的資格。然而,國際體育仲裁院指出,波多黎各奧委會承認,波多黎各冬季體育協會而不是波多黎各滑雪協會為它的正式的冬季運動項目的組織。因此,斯迪勒不是一個合格的運動員,他沒有權利將爭議提交到特別仲裁分院提請仲裁。由此可見,運動員對自己作為平等主體的訴求是缺乏主動性的,他常常是在將自己既定的預期依附于一種不確定的組織意欲中。當運動員對仲裁心存敬畏意欲訴求時,卻因為所在組織的緣由而不能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也即當否定將運動員視為失卻主體資格的時候,運動員卻不能享有真正的主體權利;而當運動員不屑簽約,意在選擇其他解紛途徑時卻又要被限制參賽。試問,如此的主體平等何以適用?因此,現階段的主體平等在強勢的行業行規面前只是一個噱頭或說教而已,它事實上的背馳演繹和其中的貌合神離造就了某種層面上的讓渡。

2.3難以周濟下的司法期待

既然行業內的解紛組織在行事方面存在缺陷,主體間事實上的權利平等在尋求獨立仲裁時又難以形成,那么,弱勢方本能地將維護自身權利的砝碼投向司法管轄也就在所難免。這不僅只是糾紛個體維權的需要,很多時候還因為是行業內的違法行徑突破了本有管轄的約定所致。于是我們不難看出,體育行業內的沖突一般表現為職業內部沖突和非職業外部沖突兩種類型,前者包括了與體育運動本身密切相關的人事關系,而后者則囊括了兼有內部與外部關系沖突的多類行為。這兩種類型的沖突從某個視角來說,可以分別由兩種不同層面的機構來予以管制,即行業束縛與司法干預,但從宏觀而論,該兩者的行事規則又都受制于國家法律,如憲法可調整體育領域當事人在結社方面所引發的糾紛;行政法可對運動員和單項協會及俱樂部的行政處罰予以規制;民法可解決體育贊助、商標侵權及賽事運作等糾紛;而刑法則可對體育運動當事人的刑事犯罪行為給予懲罰。正是鑒于此情,近些年在國際或是國內都出現了將體育糾紛徑直處理的情形,即“當事人將爭端直接交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13]一般的做法是主張繞開行業內的解紛組織而直接將糾紛遞交獨立的仲裁機構(而我國卻并不存在該機構)或是法院來求得解決。這從程序上看,似乎并未與國際奧委會強調的制度有很大的背馳,但它卻在意識領域注入了不和諧的音色。從一些對糾紛訴求的運作實例不難看出,當事人的意志趨向已有了決意向司法傾斜的征兆,因為他們認為“窮盡內部救濟與其說是過分奢侈地濫用語言,毋寧說它是通過此種病態來致達一種示好的目的?!保?6]內部解紛有名無實,獨立仲裁招數詭秘,某些做法已違背了法律的規定,與其默守不如覓新,如美國運動員EricBarnes是鉛球運動員,在IAAF舉辦的一次賽事中被查出服用違禁品而被美國田徑協會TAC禁賽兩年。TAC規定的內部救濟程序是,當事人首先得向TAC反興奮劑委員會上訴,如果對其裁決不服,則根據《美國業余體育法》向AAA下屬仲裁機構提起仲裁。Barnes向反興奮劑委員會上訴后,徑直繞過AAA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表明,在很多時候人們對司法的依靠要遠高于對行業自治的期待。而對于這個案情,法院的態度卻是不予受理,其理由是以國內前有的判決為范例應當予以遵從,無論是行業解紛的程序設置,還是經協會章程的援引演變,都將是法院難以逾越的溝坎,它實際上是對窮盡內部救濟原則的擴充闡述。若此觀點一旦形成堅韌的做法,則法院就很難對體育糾紛具有實質管轄權,因為獨立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具有終局的效力。此種遺憾局面的形成為司法解決紛繁的非職業外部沖突帶來了太多的被動和迷茫,難道非得要在現已開始形成的忽略內部救濟程序的基礎上,以外部仲裁來阻卻司法管轄,讓二者互不相容,形成對立?或是將外部仲裁作為法院受案的前置程序規定下來?(但目前還沒有合適的理論來支持此觀點)否則必要的司法管轄將難以實現,即便是或裁或審的宗旨只對內部裁決而言。

3優化行業自治與司法管轄的路徑

無論怎樣,體育行業自治從立足于內部管理及全額承擔調處糾紛的封閉型態勢到逐漸地將行業內糾紛交由外部的獨立機構予以處置,這在破解行業自治行規與銜接外部解紛環境方面是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這個階段從宏觀上來說尚屬體育層面的管制,由于它起緣于國際奧委會的授意,所以,我們又可將其稱之為體育復合性管制,它是由內部管理與外部管理既分離又融合的一種解紛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還處在一種單邊的管理狀態。而體育競技領域中引發的林林總總的沖突總是裹含著許多并非目前的體育復合性管制所能解決的問題,近20年的循環復始,在這個領域裸露出太多的挑釁式糾紛,它突破了體育范疇所能承載的能力。體育與功名的聯系、公德與私欲的搏弈,最終,總有一些人利令智昏、鋌而走險,由此而牽引出超越技術層面、挑戰社會規范的違法現象。因此,“一個社會應確立何種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只是一個理論問題,更多的是一個實踐問題?!保?]這樣,便使體育復合性的管束機制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盡管體育糾紛的域內被管制范圍已呈現出越來越被擴大的情形,其內容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沖突,但由體育事物本身所剝離出來的諸如:名譽侵權、合同糾紛、人身損害、知識產權界定等相關法律問題卻常會令當事人義無返顧地將沖突事項交由司法解決。于是,目睹行業自治信念在日漸介入的司法管轄事實中發生搖曳之時,如何重塑信心并使兩者完美結合至關重要。

3.1行業自治內容的篩選與強化

通過前面的闡述不難看出,行業自治內容的劃分源自于協會章程的規定與法院對體育作為特殊自治區域的遵從和認可,換言之是對特別關系理論作用的放縱與偏袒。雖然該理論已遭受質疑并漸行漸遠,但長期的積累卻難以讓過往的習俗驟然消失。在該意識庇護下,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才注冊和流動糾紛;選拔人才和使用違禁藥物糾紛;違反體育競賽和有關報酬獎勵及收益分配的糾紛以及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廣告、贊助、捐贈、保險、轉播、經紀活動等合同糾紛幾乎是不加分辨地均可適用體育仲裁來加以解決,覆蓋范圍幾盡全部,真所謂“競技體育糾紛不屬于《仲裁法》所排除的范圍?”[25]“這等于突破了傳統公認的判斷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標準?!保?0]體育法這個由內部裁決為初始的有限行業內專業評判,逐漸發展成為今天幾乎囊括一切的外部全能式仲裁,這在邏輯關系上似乎出現了某些背離的成份。筆者認為,外部仲裁作為行業解紛的延續和遞進,就本能而言,它應是對貫徹協會章程意境起到深化和促進的作用,而決非是散亂與近乎盲目的遍攬活計。盡管從行業元素上看,諸多的糾紛內容符合協會的劃定指向,但其間所涉及的多類法律問題卻絕非是當前的獨立仲裁所能單獨解決的,“有的甚至還違背了基本的法制精神?!保?]以致有人提出,與其是在不斷地見證著一個近乎失效的內部解紛機構,還不如給予解散來得合理。這倒是在很大程度上給我們以啟發,與其讓獨立仲裁承受紛繁之重,還不如使之減負還其應有功能為好。只是如何減負、減哪些內容是值得商榷的。從國際體育仲裁院所羅列的內容來看,凡是發生于競技體育過程中的糾紛皆在可管轄之內,也就是說,其間糾紛幾乎與司法無涉,至于對仲裁在程序及違法事端上的審查則另當別論。然而事實上又是怎樣呢?近年來俱樂部和運動員因為對體育組織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卻屢見不鮮。[6]雖然法院礙于事前約定而無從管束。何況以前也“尚未出現人民法院以爭議事項不可仲裁為理由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先例。[23]但該種情形也絕非是千篇一律的,如對于某些賽事贊助商的贊助糾紛和保險運營及電視轉播權屬的糾紛,就很難限制當事人尋求司法救助,還有一些事前同意而事后反悔的情況也會因為當事人以對簽署協議時產生誤解或是認為侵犯其權益為由而訴至法院,再就是糾紛雙方在爭端發生前未簽定協議,爭端發生后又因意見不統一而引發訴訟,另外,就是不因時效緊迫而訴至法院。

由此可見,現代競技體育所充斥的商業元素和人倫道德博弈引發了與此相適宜的矛盾沖突,這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自身體系內的評判制度標準而回歸到作為調整社會關系主引擎力的國家司法的路徑上來,何況法律的特有規制力常常會超越其本有的制約范疇,如2006年歐洲法院在對麥卡•麥迪案的判決中認為純體育規則不受歐盟競爭法約束的觀點是錯誤的,無論該活動所依據的規則是什么性質,無需分析該規則是純體育規則還是與經濟有關的規則,都必須接受歐盟法的檢驗。[18]這種對行業規則的牽制作用突破了行業自治的規范,基于這個認識,我們應當對當前包羅萬千的行業自治內容進行合理的篩選,抑或是一種分層次的篩選,如將與競技體育范疇有所牽連的一般性糾紛放置于第一層次,內容可包括執行競技規則所產生的糾紛;與執行競技規則直接相連接地較低層次的獎勵歸屬權利糾紛;某類競賽特別明示的禁止性規范和體育組織內部成員與該組織間的一般性糾紛等。將與競技直接相關的且法律未作規定或尚不能予以調整的沖突擱置于第二層次,內容可包括認為是違反了國際性專設體育規范及議事規定所導致的糾紛;認為是違反了國際單項協會的協會章程及處罰程序所產生的糾紛;認為某體育官員可能涉嫌賄選的案件;(如保加利亞籍的奧委會委員伊萬•斯拉夫科夫,在決定2012年奧運會舉辦城市前夕被指具有意欲貪圖賄賂的行為,因此,而被取消奧委會委員的資格,最后由AHD做出裁決,駁回了斯拉夫科夫的上訴。)運動員被指證服用興奮劑的案件;運動員參賽資格案件;體育域內依據章程及規則對相關主體給予獎懲的糾紛(包括一些比賽結果的糾紛);再就是涉及某類跨區域的商業活動糾紛。將法律主體間出現的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等法律沖突的案件及只能由司法裁定的案件列位于第三層次,內容可包括競技體育中侵犯民事權益,造成當事人財產權、名譽權、健康權的損害事實及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違背法律規定的案件;競技體育中收受賄賂、設賭贏利、暴力滋事、故意傷害(如2005年,美國全國冰球聯盟(NHL)溫哥華隊運動員納克折斷對手的脖子,法院接受其對傷害罪的認罪,判處其緩刑一年兼社區服務令。[30])若將該過度暴力案仍視為合同性傷害性質放置于第一或二層次解決,顯然是不妥的,同理,將一般的運動員吸食違禁藥物歸位于第三層次亦會是與法無據;蔑視反壟斷規定等觸犯了法律并構成違法的案件;競技體育中行政主體實施侵權并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行政主體構成行政違約,使其相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害;行政主體不僅違反了行政法規范,而且,還違反了刑法規范的案件等。據此,可將域內解決糾紛的范圍主要確定在第一和第二個層次,并在簡化內部解紛程序的基礎上精簡或免去內部解紛過程,改革域內解紛與司法銜接的機制,這樣就會使得獨立解紛機構的目標和作用更加清晰,使國際體育仲裁的理念得到二次優化。

3.2建立快捷的訴訟機制

在篩選與強化行業自治內容的基礎上,建立快捷的訴訟機制能夠使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一般看來,訴訟與快捷似乎相悖,將訴訟與處理體育糾紛相連接又是將國際體育探尋已久的簡便、快捷、經濟、專業等特征的解紛方式束之高閣。筆者認為,執意不加修繕地循聲落步,沿走不變的自治路徑,顯然是與時代前行的軌跡相背離的,可以斷定,起始于行業研發的準中立式仲裁體系將日漸趨弱,國際體育賴以支撐的域內解紛方式也將會做出新的調整,如對獨立仲裁模式下所特有的內外部機構對壘、當事者主體身份的實際不平等、憧憬商事仲裁運營利益的缺位和沖突個體受協會過于強勢的鉗制等都會出現新的異動,并期待改觀法律適用脫離體育運動舉行地法的控制等”[21]以往“這種由于體育訴訟機制不健全而導致使用體育仲裁等非訟性手段解決糾紛不順暢的情況,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訴訟審判,其它手段也將蒼白無力?!保?]所以即使“世界各國比較忌諱以訴訟來量化利益和厘定權,”[16]但終究難以阻止人們靜心思忖,探索跳出窘境的路徑,建立快捷的訴訟機制其意義何在?它是否會對國際體育仲裁院所期盼的情景形成沖擊呢?說到快捷的訴訟機制,人們自然會想到我國審判制度中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所適用的簡易程序和民事案件中的獨任審判庭,前者以公訴人不出庭或讓法官助理把持和出示證據,而后者則以一人來審斷民事糾紛。之前,又有將行政訴訟案件列為簡易審理的主張,雖然此舉尚缺乏法律依據,但卻不能不說是在觀念上的一種突破。前不久最高院關于安排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通知也是對案件審判改革釋放了某種信號。既然司法的速裁速決既有助于提振人們的信心,也有助于提升和優化行業間的解紛實踐。那么,國際體育組織亦應著眼于“一般法律規則及國際法規則與較為特殊的國際體育仲裁運作制度中的協調問題,”[22]期待各國創置快捷的訴訟機制,與獨立仲裁互為補充,以適應紛繁的體育爭端的解紛需求。至于后一問題,由于目前在國際上建有體育法庭的國家,其所依據的實體法大都為體育法,而庭審案件又往往不單是由體育法所能調整,單門獨列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這也是迄今為止體育法庭實效性較差的原因所在。而體育審判庭的建制,由于受到CAS的鉗制,所以也使得審判機關難筑其巢,依據形勢需要我國雖會有臨時的體育審判庭出現,但卻少有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們要針對體育競技過程中的違法特性,具有前置性地來研究體育的立法問題,著手制定諸如《體育行政侵權責任法》、《體育民事侵權責任法》和《反體育暴力犯罪法》等法律,可在此基礎上對相關條款做出較為具體的司法解釋,規定其審案途徑及步驟,這樣就能在一定情勢下來確立司法管轄所涉及的層面,并可在時機成熟時設立體育法庭。再者,隨著我國近期對刑事訴訟法的又一次修訂,訴辯雙方可以自主地實行協議結案制,它使公訴人和辯護人能夠在訴訟環節中享有達成協議、自我修復的權利,這樣,就使以輕微犯罪與過失犯罪而引發的相當數量之體育爭端能夠快速審結,同時,也為創制體育糾紛的司法管轄格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梢?,司法與體育銜接這一需求不僅能敦促我們來著力地推崇審判模式朝著務實、專業和快捷的方向轉換,同時,也為倡導遵從協會章程、優化行業自治、改善體育域內的解紛機制而去粗取精、力辟新地。

3.3解紛模式的理性對接

在多式樣的工作類別為體育解紛創制方便的同時,也為妥善地解決紛爭設埋了沖突。這類沖突主要來自于各體育主體在糾紛形成時對依用何種形式的自衛手段所選擇的判斷與行動中,當所依靠的護衛手段恰當時,那借以解決的途徑就可能會比較順暢,反之卻迥然?,F實往往是,當相對陌生的仲裁及訴訟方式呈現在當事人面前由其選擇時,卻常常會令其躊躇不定,他們所追尋的簡約而有效的手段經常是難覓其蹤。某些強硬的事先規定雖然會暫時排除當事人選擇時的繁瑣性,也似乎會讓他們隨遇而安,但面對利益紛爭,我們有理由相信它還不足以讓局內或卷入到局內的人都坦然于單一而刻板的安排中。他們會在內部調解、復議、申訴、仲裁和獨立仲裁、域外調解及訴訟中找尋出最適合自己的路徑來謀求獲取最大的利益。此時,運動員受制于行業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自主,而一些商家和局外主體卻會自持對法律與商事仲裁地特有理解,在糾紛出現時會拒絕常規的安排,并以預見性地姿態來選擇解紛方式,它反映出體育行業自治尚缺乏內斂及向心力,這無疑會對國際體育的解紛規則構成挑戰。因此,也就導致了當事人徑直訴訟和司法執意管轄等情形的出現,如2000年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訴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就王濤轉會一案所產生的糾紛,該案經中國足球協會訴訟委員會審理引發了以下法律問題:“1)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拒絕域外解紛的規定是否合法;2)如何認識裁決書中提到的轉會協議的性質;3)如何認識裁決書中提到的轉會費的性質;4)現行轉會中的掛牌、摘牌的做法是否合法?”[27]又如英國伊斯特漢姆訴紐卡斯爾聯隊俱樂部案及博斯曼法案的實施都突破了原有的制度層面去贏得一個全新的司法判例。再如“美國通過判例形成了職業體育中的非成文法勞動豁免。”[15]因此,我們應躍出相對狹隘的解紛規定模式,努力研究國際商事解紛規則與體育解紛規則程序對抗性的問題,著力解決國際法在體育領域的規則適用和特定法律調整規范的不確定性等難題。由此可以看出,行業協會的內部章程并不足以抵擋當事人尋求外部救濟的意愿,司法對解決體育爭端的作用也并不只是局限于對某種手段的程序審查方面,反倒可以在實質介入中愈加體現出“在不可或缺的司法參與中,來增大法院對仲裁權的支持比例,”[20]這樣一種事實。如此便對接納行業自治,抑制體育沖突、遵從法律規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目前多方催促建立獨立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有關方面應當對國際體育的解紛制度深入研究,根據我國的體育行業協會“為非法人公益團體,是一種有中國特色的兼具國家機關的中介組織?!保?9]這個基本國情及立法宗旨來對行業自治的可依靠量能與司法管轄的實際效能做出可行性評估,為使二者能夠理性對接而做出前置性的思考。綜上所述,體育行業自治特性由其久遠的歷史和秉承法律的脈絡而為體育組織所依仗并沿用,其行業規制力有目共睹,但由于社會變革而使得人們對商業利益不斷趨重,“所有的體育爭議都與經濟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價值觀念沉浮無序,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倫理道德失卻簡約,加上現代法律由粗放型向精密型的轉換,規制內容的對位性極強,這樣就使原有的體育解紛機制在適應性上遭遇考驗。面對與國際接軌、建立獨立仲裁的呼聲,我們應力戒盲從,切忌人云亦云,在汲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來獲取一條更為適合的路徑。為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在謀得司法管轄的情勢中,一方面,法院的介入會彌補域內解紛的不足,另一方面,通過司法的參與和示范也會讓體育組織在行業自治方面謀得新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