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公信力建設研究
時間:2022-05-21 0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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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構建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我國進行法制建設的重要條件,也是法治建設努力的方向。同時也對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的作用。雖然近年來,我國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不斷變化發展,我們面臨著不同的新形勢,我國司法公信力領域的總體狀況仍然不容樂觀。本文首先從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發,然后結合其現狀,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原因,從而提出對于增強我國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議。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建議;公正;監督;公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調節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度等等。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決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來,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司法公信力不足,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極大的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顯得必要而迫切。建設司法公信力,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途徑。加強新形勢下影響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對策,適應我國不斷變化發展的實際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更高要求,是我們著重研究的課題。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
公信力,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使公眾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種社會系統的信任,同時也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機關對廣大人民群眾保持的一種信用。據此,所謂司法公信力,公眾信任并認同司法權的運行過程,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尊重司法機關的權威,因而使司法權得到良好的運行。司法公信力是公正與權威的有機統一。而公正又分為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也即,公平與效率。司法的實體公正追求結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種讓普通大眾看的見的方式實現司法的公正。相比較而言,程序正義更為重要,二者沖突,只能實現其一,應該優先選擇實現程序正義。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離不開司法權威的維護,具體現在司法機關所做的決定盡量能夠得到執行。司法機關能夠解決問題,才能得到普通公眾的信任。司法是解決各種矛盾沖突的一種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司法公信力處于良好的狀態下,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機關所做出的決定或裁判。社會公眾才會選擇相信法律,擁護法律的權威,整個社會將處于一種有序的運行狀態之中。
二、中國司法公信力現狀及其原因
(一)中國司法公信力現狀。我國司法公信力的現狀不容樂觀,具體原因有很多。具體表現在:第一,法院判決執行難導致民眾對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由于法院的生效判決得不到執行,有一些地方出現了當事人拍賣生效判決書的奇聞。造法院執行難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是對司法機關而言,其權威和尊嚴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對法律不信任會導致其轉向其他的救濟途徑,從而引發一些惡性暴力事件或者涉訴信訪率高居不下。由于執行難,涉法信訪數量占比一直很高。這體現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喪失,寧愿選擇上訪而不愿相信司法機關。如何解決執行難問題,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至關重要。第二,司法人員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偏低導致的司法腐敗案與司法不公現象層出不窮。司法被認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素質與道德素質低下,枉法裁判。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聶樹斌案,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宣判聶樹斌死刑,在被判死刑10年后真兇出現。又如呼格吉勒圖案中,呼格吉勒圖因“涉嫌奸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在約10年時間,真兇趙志紅浮出水面。西方有句諺語叫做“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多年以后,當初的嫌犯已經恢復清白之身,但是換不回寶貴的生命。這些司法腐敗以及司法冤案錯案的出現嚴重影響了我國司法審判的獨立性以及權威性。第三,新聞媒體監督不規范。雖然在近些年來,新聞媒體對于審判公開、審判作風以及辦效果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作為民間監督方式,其負面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司法具有權威性,而新聞媒體的報道往往追求眼球效應。二者容易產生矛盾,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有些國家會通過法律或者職業道德規范來防止這類行為,但是中國并沒有相似或相關的法律規定。新聞媒體干涉法院審判的案例如復旦大學投毒案,某些媒體在尚未知道詳情,即,沒有得到官方給出的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了大量的揣測性報道,其傾向性足以引導群眾,形成了足以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輿論,從而使審判在某種程度上不公平。第四,法官審判案件時,地位不夠中立。由于在制度設計上,司法機關是按照行政區劃設計的,其人、財、物也往往來源于當地的財政開支,法官屬于公務員序列,這就不可避免的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制約;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機關為了保護地方的利益,往往會給司法機關施壓,使司法活動具有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要保證法官的獨立地位,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近年來,審委會制度遭到了大家的詬病,重大疑難案件要上審委會,審委會做出的決定,法官必須執行。而現在相關法律規定,法官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作出決定的使審委會,而法官要對此案件負責,這種矛盾往往會束縛法官的手腳,使其不能安心地做出裁判。(二)中國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第一,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對于法律的認識以及適用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例如,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官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不會完全一致,據此,當事人未必會滿意法官因此做出的裁判,將其歸納為司法不公。有些當事人,面對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時,即便法官是依照法律和事實做出的裁判,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態度,不斷申請再審,乃至再審也不能滿足其要求的情況下,采取上訪等手段。第二,從司法體制看,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現象比較嚴重。司法機關人員屬于行政序列,財政源于當地政府,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地方利益的時候,當地政府會為了地方利益而給司法機關施壓。司法機關不能完全獨立判案導致民眾的不信任。第三,中國傳統文化的消極因素以及中國現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司法公信力。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消極因素,法律工具主義,以及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人們過于注重道德的作用,以及重刑主義下人們的厭頌傾向,使人們傾向于法外解決問題,而不是信任法律?,F今中國法治建設雖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體表現有:一是現行法律不完善,有些法律規定模糊不清,存在法律漏洞。二是司法程序公正未必會必然帶來實體的公正。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設
近年來,隨著司法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社會公眾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矛盾與沖突依然占據著沖突解決方式中的主要地位。建設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內容:(一)盡量減少影響司法公信力的誘因。做到這一點,必須:1.增加司法公開力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知道,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司法的程序過程應做到最大限度的公開,利于社會各界監督。堅持陽光司法,不給司法腐敗留有余地,要讓人民群眾感受到看得見的正義。司法公開進行也有利于司法權威與威信的樹立,由于過程公開,社會公眾會逐漸尊重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信力才會得到更好的提升。2.保持司法的獨立居中裁判。要減少行政機關對于司法的干預,立法要明確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案件的地位;司法機關在遵守程序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出的規定具有權威性,司法機關對社會糾紛的裁決具有終局性,這也是解決當前中國信訪數量高居不下的一個重要舉措。要通過相應制度設計以及立法來規范審委會制度與法官之間的矛盾,使法官獨立判案,對于確實是自己作出的裁判承擔責任。3.提升進入司法機關的門檻,加強職業道德培育。之前很多司法不公正的案件與法官的職業素質息息相關。法官作為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職業,需要較高的理論素養,因此,在選任法官時,應優先選用理論與實踐水平高的人。不僅如此,任職以后,應該對法官們定期進行職業培訓,使其了解法律的最新理論,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體系,以便更好的辦理案件,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幾率。與此同時,要對所有的司法人員進行道德素質的培育,消除司法腐敗的因素,擴大司法信任的基礎。加強作風廉政建設,防止濫用權力,徇私枉法。(二)完善立法。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現實生活的發展,過去的許多法律或是已經過于滯后,不適應現在社會的發展,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無法彌補與應對新出現的糾紛。因此,如何完善立法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構建至關重要。立法過程中應該貫徹公平、公正與公開等原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關立法。對于新出現的法律漏洞,應及時通過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彌補,盡量減少法律固有的滯后性特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在法官的職業到的中應該對案件沒有相應法律規定而拒絕裁判的行為予以規范。此外,還應該加強對立法的監督。應設立專門的立法機構,健全相關的立法制度。為加強立法的專業性,可以聘請一些專家學者作為顧問,或直接參與審查,提供專家意見。(三)加強司法宣傳,鞏固司法普遍信任?,F實中,司法活動的實際效果往往不能達到社會公眾的要求,司法效果無論在觀念還是在實際運作中的長期低迷,必然會導致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危機。這樣做,就會加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力度,與此同時,還會在傳播司法的過程中幫助社會公眾樹立法治意識,增強其法律知識的掌握。(四)規范新聞媒體等的監督。然而,新聞媒體監督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新聞媒體在被不當使用時,會損害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又能避免對司法機關獨立判案造成負面影響呢?就要加強新聞監督方面的立法,或建議新聞媒體自己出臺一些相應的職業道德規范。新聞案件的報道,完善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最大限度減少輿論審判,尊重司法獨立,案件的定罪量刑應根據的是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
四、結語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而這種裁判會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的信服與尊重。構建強大的司法公信力,不僅是實現司法為民的重要保證,而且是樹立司法權威、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的題中之義。如何使司法為民的觀念深入人心,使法律真正成為保護人民的武器,國家應該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在立法和制度層面保障司法獨立的實現,支持法院的深化改革,加強司法宣傳,司法公信力才會因此不斷得到提升。
作者:劉 偉 張曉旋 單位:河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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