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與憲法之治論文
時間:2022-08-17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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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憲法開創了我國憲法的新紀元,新中國憲法事業經歷了風風雨雨、興衰榮辱的半個世紀。為了發展我國憲法學研究與教育事業,2005年4月15日,許崇德憲法學發展基金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治
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了“社會變遷與新中國憲法之路”征文頒獎典禮,同時舉行了由基金和研究中心創辦的首屆“全國研究生憲法論壇”。與會者以“推動憲法發展與建設和諧社會”為主題進行了多角度、多層次的探討。大家一致認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主導中國未來發展方向的基本的目標,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保障成為國家生活的主旋律;在中國憲法之治的偉大實踐中,憲法理念日益豐滿,憲法制度日漸成熟,這將有助于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有學者選取了“人權”入憲的歷史意義的研究視角,認為“人權”入憲是我國憲法建設歷史的積淀,也為我國今后的民主政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這一條款仍然存在著適用性的問題。在公共權力對于私權利的干涉方面,有學者認為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共權力必須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方式以及程度,三個環節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國有些地方城市擬推行“禁討令”則是公共權力對私權利的過分干預。更有學者從反向提出“基本權利直接拘束審判權”的論斷,認為審判權應負有對其適用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義務;適用法律時應作憲法取向的解釋;當法律缺位時要求法院直接適用憲法。
還有學者對遷徙自由進行法經濟學的分析,認為遷徙自由是人類社會經濟規律運行的結果,經濟發展環境與經濟發展模式決定著我國遷徙自由法律制度的調整變化。因而,遷徙自由權的立法保障將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遷徙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憲法;第二,改革集體土地制度,把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轉變為真正的個人土地財產權;第三,積極推動戶籍改革。另有學者認為,遷徙自由是一個包容性的綜合性的權利,包括入籍、就業、工作、住房、教育和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和遷徙自由不可分割的權利。
憲法文化與憲法變遷
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憲法文化的真正源頭。中西文化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儒家社群主義和自律意識卻可以成為兩者的契合點。而傳統儒學的“中庸”思想正是行政法平衡理論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永不枯竭的理論源泉,它對“平衡論”的產生、立論方法、發展趨勢都提供著強大的理論支持。
對此,有學者認為,憲法上更應當講平衡理論,然而憲法上沒有實現平衡狀態;若憲法上已經實現平衡,那么行政法的首要價值應當是效率。還有學者認為,行政法的平衡論、管理論、控權論在理論上各有優缺點,不可片面強調其一。另有學者將我國五四憲法的精神定位于社會主義,認為這一憲法精神對我國的憲法建設有著積極的影響,但也有消極的方面。還有學者認為,到目前為止,我國憲法的功能仍然局限在賦予社會的制度變革以合法性,我國憲法還處在制度性建設的初期階段。因此,今后應進一步完善憲法的內容,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培育法治土壤,培育具有現代法精神的憲法文化,健全以憲法為首的法律體系。
有學者以權力和權利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將立憲主義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權力居于主導地位;權利保障和有限政府的辯證統一,即法治國家階段;權利主導,權力服務于權利,即后法治國家時代。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文本在制定之初的各種因素綜合作用下存在一些缺陷,必須通過憲法文本的變遷予以改進。針對中國憲法事業的曲折歷程,有學者認為未來中國憲法變遷的理性選擇應定位于進化理性主義,并通過憲法修正案、憲法解釋、憲法判例、憲法條文的法律化、具體化和憲法教育等方式使中國憲法以漸進式的方式得以實施和實現。對于當下中國同時面對的憲法的“近代化”和憲法的“現代化”的疊加難題,有學者認為,應該盡可能的運用能動的憲法解釋方式整合規范內部不同的價值,并使規范的變動程序開放化。相應地,有學者建議將憲法解釋權定位于一種附屬性的權力形態,在橫向上使立法、執法和司法都內含憲法解釋的權力,在縱向上將憲法解釋控制在省級以上的國家權力機關。
推動憲法發展與建設和諧社會
在憲法理念方面,學者們認為應當在憲法下構建和諧社會。一方面,將“和諧社會”的理念引入憲法學的研究中,為我們評價憲法價值、權衡各種利益提供了一種新工具;另一方面,憲法學者也應立足于本學科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有特色的貢獻。有的認為,憲法作為一門科學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應有的貢獻主要在于憲法的連接功能、建設功能、統一功能和裁判功能。還有的認為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就應該考慮公權與私權之間、公權與公權之間、私權與私權之間、基本權利與義務之間、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之間的和諧,而這些正是憲法學研究的問題。
具體而言,有學者認為,1982年憲法的歷次修改過程中,憲法文本與社會現實及社會主流意識的沖突與磨合,憲法體系之下權利與權力及其各自領域內的張力與妥協都固化為憲法文本話語的張力,而憲法文本話語的和諧是建設憲法秩序下和諧社會的前提和體現。也有學者認為,正確理清國家和社會的關系是構建中國式和諧社會的前提,民主的程序化與程序的正當化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石,創立一部程序主義的憲法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建構之根本。另有學者研究了憲法價值的世代延續問題,認為世代間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建設和諧社會必然要求憲法公平與秩序價值由橫向擴展到縱向,和諧社會的憲法意味著憲法要在社會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還有學者對憲法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進行形而上學的思考,并認為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終極價值是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司法實踐中若發生法律和人權保障相沖突,法官應當偏向于保障人權。
在憲法制度方面,有學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享有有限司法審查權,并提出在中國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的機制。進而,有學者提出某些無效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認為可以考慮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有學者從現實出發,總結了官員的問責方式的變化,相應地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官員問責制。還有學者提出,應當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公物管理活動中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在維護社會公平、保護好環境的前提下,對公物進行適度開發和利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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