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與憲法關系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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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中國憲法,是值得全國人民關心與討論的重大問題。在這一討論中,比較其他國家憲法與產權之關系是有啟發意義的。這種關系無非兩大類:(1)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如美國,印度和加拿大等;(2)憲法中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如德國和南非等。本文將主要討論美國與德國的情況。
美國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
美國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而只是在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財產權。第5條修正案全文如下:
“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在今日美國憲法學研究中,第5條修正案中涉及財產權的段落,通常被稱為“充公條款”(takingclause),而非“財產條款”(propertyclause)。為什么美國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呢?回答這一問題,我們必需追溯到杰斐遜起草的“獨立宣言”。正如林肯所說,1776年的“獨立宣言”比1787年的憲法更反映出美國革命建國的精神,因為憲法已是革命后各政治力量妥協的產物。杰斐遜在“獨立宣言”中特意將洛克的“生命-自由-財產”的說法改為“生命-自由-對幸福的追求”。杰斐遜的原話是:
“我們視下列各點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賦予的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政府才在人們中間得以建立,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其統治的人民的同意;但當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對政府的原來的目的造成損害時,人民有權來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為什么杰斐遜要改變洛克的說法?長期以來,人們對此找不到合理的解釋,只好說杰斐遜閱讀洛克“政府論”的記憶有誤。但美國著名作家(普列策獎得主)韋爾斯(GarryWills)在其“創建美國”(“InventingAmerica”,1978)一書中有力地駁斥了這一誤記論。韋爾斯發現,在給法國革命后的“人權宣言”起草人的一封信中,杰斐遜建議將“財產權”從“不可讓的權利”的清單中拿出去??梢?,杰斐遜改變洛克的說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韋爾斯考證出杰斐遜深受蘇格蘭思想家哈奇森(FrancisHutcheson)的歷史主義的影響,不象洛克那樣認為財產權是前社會,前政治的“自然權利”。在給麥迪遜的一封信中,杰斐遜指出專利權,版權的有效期最多不應超過19年。這是他的財產權來自社會而非自然的思想的一個明證。
在美國革命建國的一代人中,杰斐遜的財產觀并不是少數。本杰明。富蘭克林也明確地說:“私有財產是社會的創造,從屬于社會的需要”。在美國獨立后的第一批州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條款”,甚至也沒有后來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的“充公條款”。這是因為美國革命無補償地剝奪了保皇黨人的財產(南卡羅里納州除外)。首先在州憲法(1777年)中引入“充公條款”的是佛蒙特州(Vermont),然后是麻塞諸塞州(1780年)。在麥迪遜的起草和推動下,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終于寫入了“充公條款”。這一條款可視為杰斐遜的財產觀和麥迪遜的財產觀的妥協。
根據波考克(JohnPocock)等學者的研究,在近代大西洋政治思想中,“共和主義”是和“自由主義”同樣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流派。杰斐遜的財產觀正是“共和主義”的財產觀,而麥迪遜的財產觀則是“自由主義”的。兩者對財產權的目的有不同的認識。前者認為,私有財產的目的是使每個人有基本經濟保障,從而能夠不依附與他人,平等地參與公共事務。后者認為,私有財產的目的是劃清公私界限,從而能夠在私人經濟領域不受政府干預隨心所欲(麥迪遜在美國革命中反對無補償地剝奪了?;庶h人的財產之理論根據在此)。顯然,在“共和主義”看來,私有財產從屬于一個更高的社會目標,它既為一個平等參與的良序社會而設立,也在必要時可為社會而犧牲。而“自由主義”則視私有財產僅僅為實現個人目標的手段。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的“充公條款”,可以被解讀為“共和主義”的財產觀與“自由主義”的財產觀的妥協。所謂“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其實并不挑戰私有財產可以充公本身,而只是要求“給予公平賠償”。
但什么是“公平賠償”?“公平賠償”是否足以保障私有財產?這是困擾美國最高法院有關“充公條款”的司法審查的大問題,至今仍未有共識。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日益復雜的現代市場經濟中,充公已遠遠超出了“政府為修路而強迫拆遷”的范圍。許多重大的政府經濟政策和法規,似乎均可被視為“充公”,因為政策和法規影響到私有財產所有者的現實的和預期的收益。這方面的經典判例是1922年的麻洪訴賓州煤礦公司案(PennsylvaniaCoalCo.v.Mahon)。1921年,賓州議會通過一項法案,禁止煤礦公司在他人的地面建筑之下開采無煙煤,以防地基下沉。但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這一法案違憲,因執行這一法案減少了賓州煤礦公司的收益而又沒有賠償。最高法院這一判決的多數意見執筆人是霍姆斯法官,而持不同意見的布蘭德斯法官則不認為賓州議會的法案是沒有賠償的充公。我們可以認為,在這一判決爭議中,霍姆斯法官采用了“自由主義”的財產觀,而布蘭德斯法官則采用了“共和主義”的財產觀。
至此,我們可以將美國憲法與財產權的關系簡單概括為: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充公條款”及其司法反映著“共和主義”的與“自由主義”的財產觀的沖突和妥協。
德國憲法具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
德國現行憲法與美國不同,具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即其基本法第14章和第15章。第14章共分3節,全文如下:
“(1)財產權和繼承權受到保障。它們的內容和限度將由法律決定。
(2)財產權伴隨著社會責任。它的使用應服務于公共福利。
(3)只有為了公共福利,才可將私有財產充公。必須有確定補償的性質和范圍的法規,財產充公才能生效。確定補償的原則是公共利益與原所有者利益的公平的平衡。在補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可訴諸普通轄區內的法庭.“
德國憲法第15章的全文如下:
“土地,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可以為社會化的目的而轉為公有制或其他形式的集體企業。必須有確定補償的性質和范圍的法規,其補償原則適用第14章第3節”。
不難看出,獨立的財產權條款及其具體行文(“財產權和繼承權受到保障”),使德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的力度比美國憲法的“充公條款”更大。正如德國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所說,基本法第14章的功能主要不在防止無補償的充公,而在于保障現有財產所有者的權利本身。換言之,現有財產所有者可以拒決私產充公,盡管補償是公正
和充分的。這不僅是德國現行憲法區別于美國之處,而且也是它與德國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魏瑪憲法的不同所在。魏瑪憲法第153章規定有補償的充公不再受司法挑戰。這顯然是保障財產的貨幣等價物,而不是財產權利本身。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德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的力度又不如美國。德國基本法第14章第1節的第二句話是:財產權的“內容和限度將由法律決定”,這完全否定了財產權是前政治的自然權利。第14章第2節又說:“財產權伴隨著社會責任。它的使用應服務于公共福利”。這就使德國憲法完全體現著“共和主義”的財產觀,而不是如美國憲法的“充公條款”那樣,體現著“共和主義”的與“自由主義”的財產觀的沖突和妥協。最突出表明德國憲法的“共和主義”的財產觀的案例,是德國憲法法院關于企業“共同決定法”的判決。1976年,德國議會通過了“共同決定法”,規定2000人以上的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監視會)必須有50%的工人代表。德國雇主協會上訴到憲法法院,認為“共同決定法”嚴重破壞了股東的財產權。但德國憲法法院判定,德國基本法第14章第1節的第二句話(財產權的“內容和限度將由法律決定”)意味著德國議會通過“共同決定法”正是在界定財產權的內容和限度。因此,“共同決定法”并不違憲。
至此,我們可以將德國憲法與財產權的關系簡單概括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該條款完全體現著“共和主義”的財產觀。
在對美國和德國的憲法與財產權的關系進行了比較考察后,我們要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是否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中國憲法?顯然,美國憲法的充公條款和德國憲法的第14章均沒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說法。美國憲法著眼于私有財產充公時必須有公正補償,德國憲法完全體現著“共和主義”的財產觀。如果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中國憲法,中國很可能將成為世界各國憲法中保護私有財產之最強者。這是我們所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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