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與法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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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廉政建設法制化,以法治來保障政府廉政建設,香港的反腐敗斗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效,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設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法治的進一步發展,進而香港社會也保持了長期進步和繁榮。香港這一經驗,無疑為當前我市建設法治城市特別是開展反腐敗斗爭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本文從香港法治與政府廉政建設相互關系的基礎上著重探討了香港政府廉政建設的經驗,提出了深圳要標本兼治腐敗必須使廉政建設與建設法治城市相結合的觀點,并就如何進行廉政建設和使廉政建設符合法治基本要求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法制化,法治,廉政建設,參考,標本兼治腐敗
我國當前正處于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與此伴隨的腐敗現象出現了雖經多次嚴厲打擊但大案要案仍不斷上升等新情況、新特點,“如不采取堅決措施加以克服(消除腐敗現象)、任其發展,就會葬送改革開放大業,最終也會危及黨的執政地位?!雹俜锤瘮⌒蝿莘浅谰M瑫r,剛剛閉幕的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梢哉f,反腐敗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在世紀之交面臨的兩大重要政治任務。如何完成反腐敗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兩大重要政治任務,擺在了全國人民的面前。毗鄰深圳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但是公認的法治社會,而且政府的廉政建設同樣也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肯定。因此,學習和借鑒香港的經驗,使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實驗田、排頭兵”的深圳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完成反腐敗和實現包括依法治市在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從而為我國全面完成反腐敗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兩大重要政治任務提供寶貴的經驗。
一、法治與香港政府廉政建設概況
香港目前是一個舉世公認的法治社會,法制健全,法律體系完備,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到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等法律,將香港社會的“三權分立”、法治所追求的民主、人權尤其是自由平等等方面加以了詳細規定,從行政長官到一般市民,大都以法律為權威,奉行“法律支配權力”,嚴格遵守法律,法律在整個香港社會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任何組織、社會團體和包括特區行政長官在內的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受制于法,不得違背或侵犯法律,否則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香港社會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港的良性循環,這符合現代法治社會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就如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揭示法治基本含義時指出的那樣,“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②
而香港政府廉政建設則比較源遠流長,香港的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在鴉片戰爭之前就已開始泛濫,到本世紀中葉,伴隨著香港經濟的發展,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越來越盛行,在政府的警務處、消防處、人民入境事務處、勞工處等部門,腐敗現象非常嚴重,香港電影《廉政風暴》描述的警務部門腐敗情形就是當時實際生活的寫照:警務部門串通黑社會營私舞弊,有的參與賭博、販毒,有的收取妓院、販毒集團的“保護費”,獲得巨款。據有關人士估計,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整個警察集團每年從黃、賭、毒場所獲得的貪污賄金達10億港元,就象貪污分子、原香港警司韓德所總結的那樣,“貪污在香港警察隊伍中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就象晚上睡覺、白天起床刷牙一樣自然。”總之,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香港,貪污腐敗作為一種社會沉疴和傳統痼疾,伴隨著現代化的加速發展,已經達到了十分嚴重、令人震驚的地步。③
為維護其統治,港英政府頒布大量法律,依法治理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其中主要采取了兩方面的措施:一是對香港行政的主體-擁有20萬人的公務員隊伍實施管理的公務員制度進行改革,使其具有明顯的養廉效能,從而促進和保證政府行政的廉潔與高效;二是頒布了大量反腐敗法律,特別是1973年發生的英籍高級警官葛柏涉嫌貪污430萬元在保釋期間逃離香港事件,導致港英政府制訂了《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并成立了直接隸屬于港督的獨立反貪肅賄機構-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縮寫為ICAC)。作為香港政府廉政建設的關鍵步驟,廉政公署的成立,對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給予了致命的打擊,廉政公署在反腐敗過程中,嚴格依法打擊了包括葛柏在內的各種腐敗分子,到1977年2月,“將恐懼感深深地打入貪污者心靈”的努力已經相當成功。廉政公署在其組建十多年來就取得了不凡佳績,獲得了香港廣大市民和國際社會的認可,1987年,第三屆國際反貪污會議在香港召開,第4任廉政專員班乃信在大會上作出了如下總結:“使政府機構比以前更為廉潔,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普遍存在于政府機關的集團式貪污已基本鏟除……市民對政府的觀感也有所改變,認為現在政府普遍廉潔”。
二、法治與香港政府廉政建設的特點
(一)治標又治本的廉政建設法制化,是香港政府有效推行廉政建設的基石
作為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香港推行廉政建設,首先想到的就是完善香港治標又治本的反腐敗法律體系,使廉政建設法制化。
一方面,改革公務員制度,使公務員成為一支強大的抵制各種腐敗現象的力量,這是香港廉政建設能取得可喜成績的重要因素。為盡可能鏟除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的根基,香港政府修改了《皇室訓令》、《殖民地規則》等法律,從公務員的管理機構、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崗位制約和公務員的培訓、物質保障、道德紀律等以法律的形式給予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公務員高薪養廉等物質保障措施,吸引了高素質的人才加入到公務員隊伍。公務員制度改革,使香港公務員素質整體上大幅度提高,香港公務員真正具有了公務意識、榮譽感和責任感,這符合香港政府“一個公務員的公務意識、榮譽感和責任感,同他的廉潔奉公精神成正比”的主張,因而香港公務員大多廉潔奉公,他們“不愿貪”,包括監督機制在內的完善的公務員制度也使廣大公務員“不能貪”。這些措施,最大可能地鏟除了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賴以存在的“土壤”。
另一方面,先后頒布《防止貪污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等法律來開展肅貪倡廉,這些法律體系嚴密,對貪污賄賂等各種腐敗現象如何認定、反腐機構如何運作及如何有效進行法律監督等都給予了明確規定,這種體系完整、治標又治本的廉政法制,是香港廉政建設的最大特點,也是其成功的關鍵,不但促進了香港社會法制的健全,而且也成為香港政府通過反貪機構-廉政公署開展廉政建設的重要法律武器。
1、明確反貪機構的名稱、組成、隸屬關系以及人事、經費來源,使反貪機構有相當的獨立性?!读T公署條例》明確規定,設立反貪機構為廉政專員公署,由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獲委任的廉署人員組成;直接隸屬于特區行政長官,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在人事任免上,廉署人員不屬于政府公務員系統,實行不同于公務員的管理,招聘廉署人員不需通過公務員銓敘委員會,而為防止工會干涉等問題,廉署有解雇其人員免釋權。在經費方面,廉署經費由
政府一般收入中撥付,由于有特區行政長官的支持,廉署在取得經費的途徑和方便性都遠非其他政府部門可比,而且彈性也比較大。通過以上立法,保證了廉署的獨立性,而正由其獨立性才最有效和充分發揮了廉署反腐敗的功能。
2、賦予廉署獨特和超然的職權,并給以法律上的保障。香港《廉政專員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防止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法律規定了廉署專員的職責,除給予一般性的權力外還賦予了廉署人員比警察要大的一系列特權,主要有:(1)特別搜查和扣留權,廉署人員在調查貪污罪案時,如有理由懷疑某人犯有貪污行為,即可對該人進行搜查,并可因需要攜同專員之同意書且得到必要之協助,進入及搜查任何公共機構或其辦公事處、登記處及其房間,將其中任何人士扣留,直至搜查出可作證據的任何物品為止;(2)拘捕及使用武力權,凡獲廉署專員授權代其執行職務的任何廉署人員,如果有理由懷疑某人犯有貪污行為,可不用拘捕令而將其拘捕,而且在執行拘捕時可視當時情況使用合理武力,如有理由相信應于拘捕的人藏身于任何屋宇或地方,必要時可使用武力進入任何拘捕對象藏身的屋宇或地方;(3)特別調查權,可調查及查閱任何人士的任何股份帳目、銀行帳目、文件、保管箱或其他資料等,如有理由,可向裁判司提出申請扣留護照等旅游證件;(4)檢控權,對于政府公務員生活標準或擁有財產超出其收入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廉署即可認定該公務員違法,通過律政司向法庭起訴。另外,為確保廉署權力的運用與行使,香港法律對干預、阻礙廉署權力行使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從而使廉署的權力有法律的保障。
3、規范了既治標又治本的執法機制,使廉署執法工作有章可循,且操作性強。為徹底解決在香港和世界各國反貪史上“貪污丑聞-肅貪行動-再現貪污”這一惡性循環的怪圈,《廉政專員公署條例》規定了廉署的三個主要職能機構: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執行處是廉署的調查部門,也是廉署最大的一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處理涉嫌貪污等罪行的舉報;防止貪污處是廉署中負責審查的部門,其任務是設法堵塞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在組織和行政程序上的漏洞,減少貪污的機會;社區關系處是廉署內的第二大部門,主要職責是引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策動市民支持肅貪倡廉工作,同時也向政府部門及公務員宣傳貪污的禍害,從而減少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中的貪污受賄行為。從廉署的三個職能機構完全可以看出,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設采取的是治標又治本的執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的全新工作方法,對腐敗行為又打又防的同時注意社會綜合治理手段的運用,這些做法對肅清香港吏治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4、規定了廉署內部建設和廉署人員薪金等福利待遇,從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有一流的裝備和人才。法律賦予廉署在人事、經費等方面有相當的獨立性,從法律上保障了廉署擁有先進的錄音、錄像、監聽、追蹤等一流的設備和器材;而另一方面,法律也從廉署人員的選任、管理以及相對高于其他部門同級公務員薪金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從而吸引了高素質的職員加入到廉署隊伍中去。
5、為防止廉署“執法毀法”,香港法律對廉署作出了必要的制約和限制。香港廉署權力超然,自身能否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是一個難度非常高的課題,為此,香港法律規定了一套制約機制:(1)在賦予其權力的同時加以必要的制約,對廉署的特別調查權、搜查扣留權、拘捕權等權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如廉署人員行使調查權沒有獲得廉政專員授權而又假稱獲適當授權,即屬違法,如罪成立,可被判罰2萬港元及監禁1年;(2)賦予立法會、司法機關、行政會議等部門對廉署權力予以制約,如香港的司法機關有司法審查權,廉署在行使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證件等權力時必須先經法院許可,而且廉署必須就其工作等情況向行政會議匯報或者回答立法會議員所關注的問題;(3)設立由政府官員和社會人士組成的貪污問題咨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社區關系市民咨詢委員會四個咨詢組織,廉署工作必然受到這些組織的監督和制衡;(4)成立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人員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專門監察廉署對投訴其人員的處理情況;(5)內部制約和傳媒監督,廉署內部設有一個內部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專門調查廉署人員涉及貪污及相關刑事罪行,另外,香港享有高度的新聞自由,廉署工作也一向受到傳媒的監督。
(二)法治是香港政府加強廉政建設的保障,是香港政府廉政建設成功的源泉
廉政建設法制化,只是香港政府為推行廉政建設提供了前提。香港能成功加強廉政建設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社會具有良好的法治環境,如前所述,在法律至上的香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治標又治本的廉政法律制訂出來,全社會都嚴格依法辦事。因而,一方面,具有公務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榮譽感和責任感的公務員在完善的公務員制度面前“不愿貪”也“不能貪”,另一方面通過廉政公署嚴格執法(如從1974年2月到1977年10月,廉政公署以貪污罪一共逮捕了260名警官。④),廣大市民以行使舉報權、監督權去維法(第4任廉政專員班乃信在第三屆國際反貪污會議上就廉政公署組建十多年來取得的成就時所總結的那樣,“社會人士對貪污已不像以前那樣采取容忍的態度,且更愿意舉報貪污;1974年以來,已接獲逾31500宗舉報。⑤),使公務員”不敢貪“。香港政府廉政建設取得成功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有這樣的法治環境。
(三)香港政府的廉政建設有力地維護了法治,促進了香港法治社會的不斷發展
香港法治與政府廉政建設的發展史充分說明了廉政建設對于實現法治的重要性。
一方面,如前所述,香港在1974年以前廉政建設上不去,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充滿整個香港社會,警察等政府部門已視貪污為“一種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覺、白天刷牙一樣自然”,工商業視“不行賄辦不成事,不給好處做不成生意”為商業信條,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漠視和厭惡,政府權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對法律負責,甚至踐踏法律,這必然導致人民喪失對政治體系的信心,失去對政治權力的認同,在這種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不可能實現法治,從而必然引起社會秩序混亂和制度的不穩定,。
另一方面,廉政建設的成功,促進了法治的發展,整個社會便形成有序的良性循環。香港通過廉政建設法制化和廉政公署的嚴格執法,促使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辦事,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體現了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增強市民對政府特別是對法律的信賴,這些都是法治社會賴以存在的“土壤”。
三、我國法治與政府廉政建設的現狀
我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等組成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基本達到了“有法可依”,全社會以法律為權威的觀念正逐步形成燎原之勢,我國黨和政府也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的法治戰略。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時而發生,“人治”還在當前一定范圍內存在,在我國實現法治還只是一個“重要目標”,還需要一段漫長的歷程。
而對于反腐敗,我們國家早已完全認識到其重要性,“反對腐敗是關系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為反腐敗,提出了“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而且要求“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止腐敗現象”。⑥為標本兼治腐敗,我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其受到剝削階級思想和資產階級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并塑造和宣傳了正面人物孔繁森、邱娥國等一大批先進典型和學習榜樣;二是“靠法制,搞法制要靠得住些”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到《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等黨紀政紀規定,我國正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建立了黨內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約機制;三是設立了紀委、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等一系列反腐機構,形成了分工細致,黨、政、司法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四是“重典治吏”,加大了反腐敗斗爭的力度,先后果斷、嚴厲查處了陳希同、王寶森、許運鴻、胡長清、成克杰等一大批高級領導干部違法犯罪案件,1999年“查結各類案件130414件,處分132447人,其中縣處級干部4092人、地廳級干部327人、省部級干部17人”。⑧但我國反腐敗效果又如何呢?“這幾年來,反腐敗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但離黨中央的要求和廣大干部群眾的期望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從當前情況看,有些消極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腐敗任務還相當繁重?!雹?/p>
我國反腐敗效果不佳,是因為我國反腐敗走入了許多誤區:對腐敗主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僅側重于思想教育而忽視制定有關監督機制、獎懲機制在內的完善配套措施,反腐機構多但實際效率不高,廉政政策和法規較多但存在應急性、不完整且過于原則弊端因而在實踐中難以執行,反腐敗趨向于重刑主義“重典治吏”殺一儆百而執法隨意性大、執法不嚴,等等。
四、香港經驗給我們的啟示:廉政建設必須法制化,必須與建設法治社會相結合,法治社會下的廉政建設才是遏制腐敗的“靈丹妙藥”
曾經發生在香港的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與我國當前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腐敗現象相比有過之而不及,但香港在本世紀七十年代用短短十余年便遏制了腐敗的蔓延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這對我市開展的反腐敗斗爭具有相當大的借鑒意義。通過對香港廉政建設的考察,筆者認為,只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我市的廉政建設必然能治標又治本,將腐敗這一事關深圳經濟特區興衰成敗的社會“玩疾”遏制到最低限度,為我們國家在反腐敗建設上“殺出一條血路”:
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市即將擁有立法權的優勢,建立一個完整嚴密的適應全市標本兼治腐敗的廉政法規體系,把反腐敗斗爭完完全全納入法制化軌道,這是我市廉政建設的重中之重。
第一,對與腐敗主體-公務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下同)有關制度進行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完善公務員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這是鏟除腐敗根基的基礎措施,也應當是我市要實現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建立反腐保廉預防體系的關鍵一環。抓緊制訂和完善《深圳市公務員條例》、《深圳市監督條例》、《深圳市公務員行為規范》、《財產申報條例》等法規,從公務員的聘用、培訓、管理、獎懲等等方面完善公務員制度:1、與貫切落實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相協調,我市應積極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等改革,為建設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提供制度保證。2、制訂嚴密的制度對黨員干部進行監控,防止權錢交易,如完善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結果的“兩公開”制度,賦予公民有獲得公務活動公開的權利,實施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期間、離任等規定相配套的“全程化監督”機制等。3、建立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制度,我市雖然根據中央《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建立了領導干部工資收入公開制度,但這不同于我國香港和其他國家推行的具有較強反腐敗功能的財產申報制度,我市應加快建立和完善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制度,如完備有效的公民財產申報納稅制度,金融與不動產所有權實名制度,完全取締灰色收入的黨員干部待遇制度等。4、實行高薪和公積金制度,高薪和公積金制度是我國香港和西方法治國家有效防止公務員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市目前已完全有推行這一制度的經濟條件,我市工資關系中存在的黨政機關干部工資待遇明顯低于企事業單位員工工資的不合理問題,不但不利于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到公務員隊伍,而且容易導致公務員因低工資而工作無責任感、榮譽感,甚至以權謀私、接受賄賂或者“執法毀法”。我市在提高公務員素質的同時,應以立法形式建立高薪和公積金制度,提高黨政機關干部工資和待遇,使廣大黨員干部具有榮譽感、責任感,達到“不愿貪”,從而使他們更有一種責任感去履行工作職責、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公務員有維護法律尊嚴的責任感,我市鏟除腐敗的土壤才有可能,依法治市才有現實的希望。
第二,制訂《深圳市反貪污賄賂條例》,設立有特別權力而且機構、人員、經費等獨立的專門反腐機構,這是我市反腐敗的核心。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早在1991年就將《反貪污賄賂法》列為立法計劃,反貪污賄賂法研究起草小組也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但對反貪污賄賂法內容、法律形式等問題的分歧爭論近十年也未形成較為一致意見,導致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反貪污賄賂的專門法律,在客觀上影響到我國對腐敗現象的打擊。我市完全可以利用即將擁有立法權的優勢,制訂《深圳市反貪污賄賂條例》,這不但符合我市反腐敗的需要,而且也為全國制訂《反貪污賄賂法》充當“實驗田”作用。參照香港的經念,《深圳市反貪污賄賂條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制訂:1、明確反貪機構設立名稱、組成、職責、隸屬關系以及人事編制、經費來源,使反貪機構有相當的獨立性。市委、市政府原擬設立由市紀委、市檢察院、市監察局組成的深圳市維護廉政舉報中心,由于多種原因沒有成立,筆者認為,我市不但應當成立深圳市維護廉政舉報中心,而且還應該成立一個包括深圳市維護廉政舉報中心在內的獨立反貪機構-廉政委員會,集紀委、監察、檢察機關反貪三種職能為一體,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違紀、政紀、法律(僅限于目前檢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范疇)行為的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則依法偵查、預審和移送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成立一個集紀委、監察、檢察機關反貪三種職能為一體的廉政委員會,可防止我國目前存在的廉政監察機構多而職責不明、互相推諉和效率低等問題的發生。關于其組成、隸屬關系、人事和經費來源等方面,可參照市委、市政府原擬設立深圳市維護廉政舉報中心方案,但應當符合廉政委員會的獨立性從而利于充分發揮反腐敗功能要求。2、賦予反貪機構獨特和超然職權并立法予以保障,職權除偵查、預審和移送起訴等公安機關掌握的權力外還應當包括特別調查等特權,并在法律上明確對干預、阻礙其權力行使的處罰規定。3、應當規范執法、預防、教育三位一體的治標又治本的機制,規定市民舉報規則保障市民的舉報權,對反腐敗進行綜合治理。4、對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標準細化,將中央和我市部分黨紀政紀規定完善后融入到《深圳市反貪污賄賂條例》,解決當前反腐中法律和黨紀政紀規定不細、不全等無法可依和實踐難以操作的問題。5、對反貪機構的職權作出必要的制約和限制,對執法不力明確處罰措施。在目前我市各種監督體制基礎上,在市人大常委會和反貪機構內部分別設立專門委員會對反貪機構工作進行監督和制約,對廉政委員會執法不力的可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渡钲谑蟹簇澪圪V賂條例》在全國是首創,反貪機構及其體制、功能等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市要注重系統科學理論與方法的應用,從整體著眼統籌全局,使我市的廉政委員會成為一個專業化強、分工明確、工作有序、運轉自如、指揮靈、反應快、銜接緊、效率高、有權威的統一整體。
另一方面,樹立法律權威,嚴格執法,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社會主義法治,只有這樣,我市標本兼治腐敗才有現實的可能。香港經驗充分說明了沒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反腐敗的成功這一客觀事實。今年10月26日中共廣東省委八屆六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制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明確規定了“堅持‘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推進依法治省,率先創建文明法治環境”,深圳市委相應計劃目前雖然還未出臺,但作為廣東省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深圳,也必然要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創建文明法治環境”,至于如何創建則不屬于本文探討的內容,但是,要實現法治,一個公認的基本前提必須是法律的至高無上,全社會都必須以法律作為衡量一切行為的準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應當一律平等,違反法律的任何人都應當要受到法律及時、平等的制裁。當前我市(全國亦然)反腐敗存在的一個最普遍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是人治的存在從而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就如喬石同志指出的那樣,“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對制裁貪污、賄賂、走私以及、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打擊經濟犯罪、懲治腐敗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據。現在的問題是,這些法律執行得不夠好?!雹狻胺钚袆t國治國興,法令弛則國亂國衰”,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我市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廉政建設都是致命性的打擊。因此,當前我市在加強廉政建設法制化的同時,還必須樹立法律權威,“設而不犯,犯而必誅”,嚴格執法,“將恐懼感深深地打入貪污者心靈”,維護法律的尊嚴,真正實現依法治市,從而“把腐敗現象遏制到最低限度”才會成為現實的可能。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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