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27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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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自由思考論文

摘要:遷徙自由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這項權利,但是1956年以后的計劃經濟時代,這項規定消失了。1992年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推進,原有的戶籍制度越來越現出嚴重的弊病,這些弊病遠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同時也是十分迫切的基本公民權問題。近幾年來,從靜止到流動已經逐步成為人們的公識,遷徙自由也成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人們關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關鍵詞:遷徙自由,居住自由,平等,自由,市場經濟

一、何謂遷徙自由

年復一年的“民工潮”幾乎成為改革開放以來當代中國社會蔚為壯觀的一道獨特風景?!懊窆こ薄毕破鸬娜丝谟行蛄鲃?,不僅成為對推進現代戶籍制度改革起決定性作用的民間力量,而且堪稱市場經濟背景下廣大民眾為謀求生存權和發展權而積極爭取遷徙自由權的波瀾壯闊的人權解放運動。一般認為,遷徙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自由離開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國內和國外)旅行或定居的權利。簡而言之,就是居住自由。狹義上的遷徙自由僅指公民在國籍所在國領土內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權利。具體說來,遷徙自由包括三重含義,一是居住自由,二是離返任何國家的自由,三是出入本國的自由。其中居住自由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且本文主要是講一國國內的居住自由。居住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地選擇住所居住,自由地將住所遷移到別處居住的權利。

二、遷徙自由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1、解放前舊中國根本沒有遷徙自由

舊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的歷史,缺乏民主、自由和人權傳統,法律上不但沒有遷徙自由的規定,相反把“遷徙”作為一種刑罰來理解和對待。①中國舊制將犯人及其親屬或受株連的人遷離鄉土視為遷徙。如秦始皇八年,王第長安君成嬌造反,本人死去,其軍吏皆斬,遷其民于臨洮。1911年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取得勝利,推翻了清朝封建專制統治,建立中華民國,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才開始逐漸多了一些。國民黨政府1946年的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國民黨政府法律又對這項權利的限制過于嚴格,極大地限制了人民對遷徙自由權利的行使,使遷徙自由的規定形同虛設。

2、新中國遷徙自由的曲折發展過程

從歷史上講,遷徙自由在當代中國曾經歷一個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的默認的曲折歷程。1954年憲法曾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當然,由于1950年代中國經濟、文化發展相當落后,城鄉差距過大,因而當時實行遷徙自由的經濟及社會條件都不太成熟。②以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志,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管制。該法規確立了以常住人口為主,嚴格控制人口流動的基本原則,明確地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并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用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顯然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于遷徙自由的規定。1957年憲法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后一直沒有恢復。

三、遷徙自由的法理評析

1、遷徙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對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確認和保障?!妒澜缛藱嘈浴返?3條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豆駲嗬驼螜嗬?/p>

國際公約》第12條亦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

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并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所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除聯合國有關人權的約法確認和保障遷徙自由外,當今世界多數奉行市場經濟的國家也將遷徙自由上升為神圣的憲法性原則。根據對世界上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81部憲法規定了遷徙自由,占總數的57%.③遷徙自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肯定的人權,締約國根據該公約承擔的義務具有“即刻性”,“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步驟,以采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辈⑶?,我國已于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而,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我國將批準該公約,并成為締約國,從而使履行相關的約定變得十分緊迫。

2、限制遷徙自由是人為制造不平等,違背社會公平要求。

公平是指公正,平等,其核心內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是一種合乎理性的平等,它要求每個人的地位平等,待遇平等,機會平等,不能人為地劃分等級,制造不合理的差別,或實行歧視待遇。④長期以來,我國的戶籍管理一直把人口劃分為兩大塊,即農業戶和非農業戶,這種劃分,使中國人從一出生起就注定了今后的人生中將有不同的福利待遇,如醫療衛生,上學就業,養老保險,失業救濟等等,無不和戶口緊密聯系。同時,對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農業戶遷往城市做了積其嚴格的條件限制。這種對遷徙自由進行嚴格限制的二元結構的戶口管理模式,對社會成員人為進行區別對待,給予不同的戶籍,給予不同的身份,實行歧視性待遇。戶籍管理本來僅是一種家庭人口登記制度,但現行的戶籍上附加如就業,上學,醫療,社會保障,失業保險等福利和權益,小到手機入網,出國護照,大到孩子教育,買房,買車,辦公司,從而也就使戶口失去了單純的含義,也就使戶口如同“神符”。這種戶籍制度不僅把人都固定一定地方,一個單位,而且造成了公民之間的天然的不平等。出生在城市的人生來就比出生在農村的人條件優越,這種差異和不平等導致種種特權愈演愈烈。社會主義制度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就是人人平等,在本質上同特權制度是不相容的,因此,限制遷徙自由,就是制造特權,就是違背社會公平原則。

盧梭有一句名言:“恰恰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于破壞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于維護平等?!雹菰诮ㄔO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們直接目標的時代,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應該以促進和保障社會成員的平等權為宗旨。

3、限制遷徙自由違背人性,違反憲法賦予的自由權

遷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個方面,是對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選擇自由的確認和保障,是鼓勵人才流動,保障人盡其才的重要法律措施。限制遷徙自由既是制造不平等,又是違背人性,更不符合憲法創導的自由權。

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寫道:人生就并將始終是自由的。還是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有關于自由的一個無可更改的定義:自由就是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人的自由權利的行使,是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能由法律規定之。遷徙自由作為人身自由的一個方面,遷徙自由的行使并不損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如果要說損害,那就是會給那些現在由于遷徙不自由而享有特

權的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如果居于整體利益的需求而要求對自由進行限制,那也只能對所有人都是一視同仁的限制,而不是看似公平地對全體成員都進行了限制,實際上是維護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賦予了某些人于特權。

四、經濟體制的變遷使限制遷徙自由變得不合時宜

在計劃經濟時代,用戶籍制度對遷徙自由進行限制,是與當時發展經濟的內在需求分不開的。有專家指出,50年代末期我國提出了“超英趕美”的跳躍式發展計劃,而戶籍制度的確立實際上是實現工業化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利用一種強制性措施來從國家的內部完成工業化進程中的原始資金積累。⑥“二元經濟模式”給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隨著戶籍制度而實施的工農業產品價格上的“剪刀差”制度,在壓低農產品價格的基礎上提高工業產品的價格。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指出,據有關權威部門的調查統計,從戶籍制度實施到改革開放的70年帶末,國家通過這種“剪刀差”制度積累的資金總額按照當時的價格,達到60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改革初期除去土地資源等的全部國有固定資產總值。

我國于1992年正式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謂市場經濟是一種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一種經濟運行模式,它的最大特點是流動,即各種生產要素根據市場經濟供求關系的變動和利潤趨向進行自由流動,以達到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增長⑦。勞動力作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當然也會隨著地區間及行業間利益的差異和供求關系的變動進行流動,而且是差異越大,流動越大,這正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違背了這一規律,市場經濟就不能正常發育。因此,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要求人們有獨立的人格,其自由必須得到切實保障和實現。只有在人口自由遷徙的條件下,所有的勞動力都可以參與所有地區性勞動力市場的競爭,這一方面使勞動力可以找到用武之地,使廠商找到最合適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促進個地區性勞動力市場逐步縮小差別,從而降低勞動力交易成本,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市場經濟中生產力要素中人的積極性,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從歷史上來看,到19世紀初遷徙自由便出現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上。資本主義建立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的大規模流通必然伴隨人員的大規模流動,在法律上便產生了遷徙自由的要求。遷徙自由被看作經濟自由,與營業自由和職業自由相提并論,以保障市場經濟機制配置人力資源,形成自由勞動力市場。⑧可以說,限制遷徙自由而對廣大農民的勞動財富進行公開性強制性剝奪的原始積累的歷史使命已經結束,現在是需要流動的時候了,只有公民有了遷徙自由的權利才符合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限制遷徙自由的落后的“二元經濟模式”已經被市場經濟的潮流沖得七零八落,而“二元結構”的這種設在城鄉,城城之間限制遷徙自由的制度也將被洶涌的“民工潮”淹沒。

五、遷徙自由的意義

實行遷徙自由不但是履行了一項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也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權利,使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得到徹底的實現,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也具有其他的積極意義。

1、遷徙自由意味著可以從束縛人發揮才干的環境中解放出來,尋求新的機會,謀求最適合自己發揮作用的環境和條件。它給個人的自由發展開辟了無限廣闊的天地,它能激發每個人最大限度地發展和發揮自己的水平,它肯定了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進程。當一個公民被局限于某一地方而不能發揮聰明才智的時候,對社會是一種損失,對其本人則是一種痛苦。遷徙自由解放了人性,是對人的獨立人格的承認,是對人格的尊重。當社會的每個成員的人格都受到尊重時,這樣的一個社會才是人人幸??鞓?,朝氣蓬勃的社會。

2、遷徙自由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遷徙自由是促進政治民主化,決策科學化的激勵因素之一。對政府而言,遷徙自由是公民抵制強權和專橫,腐敗與無能的別具一格的民意表達方式。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基于完全自愿和理性選擇的自由遷徙行為,往往可以發展成為民意表達的有效方式,間接地對政府當局施加無形的壓力,有助于形成尊重人權,尊重民意,尊重人才的良性局面。政府要留住人才,就要改善管理,加速政治民主化,管理科學化進程,因此,公民的遷徙自由對地區政治上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是一個有力的激勵因素。實際上,政府和一個超市,一個農貿市場的功能差不多。如果創造一個很好的社會環境,就可能會吸引更多的人來幫助這個地區繁榮起來。8000萬農民工向東南沿??此茻o序實有序的流動就是一個生動的例證。

詩人荷爾德林曾有一句名言:人,詩意地棲居于大地。不過,現實生活中“詩意地棲居”往往需要以“自由地遷徙”為前提和代價。⑨

參考文獻:

①谷春德:《遷徙自由及其在中國實施的歷程》,王家福主編《人權與21世紀》。

②劉武?。骸哆w徙,是用腳投票》,《粵海風》(廣州),1999年第9期。

③[何]亨利·范·馬爾賽文等:《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陳云生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頁。

④岳智明:《我國憲法應該恢復遷徙自由》,《河南社會科學》(鄭州)1999年第4期。

⑤[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70頁。

⑥孫保羅:《遷徙會不會成為一種自由》,《南方周末》1998年10月16日第7666期。

⑦岳智明:《我國憲法應該恢復遷徙自由》,《河南社會科學》(鄭州)1999年第4期。

⑧劉連泰:《〈國際人權憲章〉與我國憲法的相關比較》,《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杭州)1999年第5期。

⑨劉武?。骸稇艏贫雀母锊灰司徯小?,《讀書》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