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密爾頓憲法思想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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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密爾頓憲法思想分析論文

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sion,1751—1836)出生于美國弗吉尼亞大土地所有者家庭,北美獨立運動的主要領導人之一,也是美國著名的聯邦黨人。1769年就讀于新澤西學院(普林斯頓大學)。曾參加弗吉尼亞革命代表會議,起草關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陸會議和1787年的制憲會議。在制憲會議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亞方案”,并使之成為制定聯邦憲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導原則。在擔任美國第1—2屆眾議院議員期間又通過極力爭取,將10條權利法案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寫入憲法。1801年-1809年擔任杰弗遜總統的國務卿。1808年-1816年擔任美國第四任總統。1819年參與創立弗吉尼亞大學,曾任該校校長。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Hamilton,1757—1804年),出生于西印度群島。1773年就讀于后來的哥倫比亞大學,學習法律。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曾擔任華盛頓的軍事秘書。1782年作為紐約州的代表參加大陸會議,1787年參加在美國費城舉行的“制憲會議”,主張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他是美國聯邦憲法的主要起草人,有是這部憲法的主要宣傳者。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草案擬定后,他同杰伊、麥迪遜一起合作發表85篇關于憲法的論文,并由他編寫成為《聯邦黨人文集》,構成美國憲法的最重要的理論來源。漢密爾頓1789年擔任華盛頓的財政部長,1795年退出內閣。1804年在與政敵A.伯克的決斗中死去。

1787年美國聯邦大會剛剛開過,漢密爾頓和杰伊、麥迪遜三人為了保證紐約州承認并通過憲法,決心通過發表一系列短文的形式來闡述憲法的精神。后來這些短文結集出版為《聯邦黨人文集》。這部文集主要為漢密爾頓和麥迪遜所撰寫,杰伊僅寫了其中的幾篇。盡管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在個人的政治、法律觀點和事業發展軌跡上都有極大的不同,但由于《聯邦黨人文集》意在評述和支持憲法,而且由于《聯邦黨人文集》所涉及的絕大多數都是實際問題,因此他們兩人竭盡全力地保持了前后觀點的一致。

《聯邦黨人文集》所體現的憲法思想博大精深,限于篇幅和水平,我們就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作大致的介紹。為了敘述的便利,我們將從一個整體的視角來介紹聯邦黨人的憲法思想。

一、立憲選擇的宗旨和基本定理

漢密爾頓認為,新憲法的后果涉及聯邦的生存、聯邦各組成部分的安全與福利,因此制定新憲法的宗旨在于解決“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強力和機遇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边@樣一個重大問題。漢密爾頓認為,政府可以由“人類社會”基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創建,也可以基于深思熟慮來維系和改變。政治制度的設計本質上是一種立憲選擇。美國聯邦政治制度的設計必須區別于邦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和集體的權能為單位”,而以個人作為最基本的考慮單位。因為單個的個人是行為的作出者,作為個人的人與他人聯系的方式是所有社會組織的基礎,政府存在的理由是約束個人的行為,使之有序化,“如果沒有約束,人的情感就不會聽從理智和正義的指揮”。同時,政治制度要以個人作為基本的設計考慮單位,還必須假定個人是自利的。自利是人的能力、雄心和生產力的源泉。政治沖突的潛在根源和“黨爭的潛在原因,就這樣深植于人性之中?!闭沃贫仍O計的另外一項邏輯假定乃是個人既具有學習的能力,有具有出錯的可能。麥迪遜總結性地認為,客體的不確定性,知覺和思想的不完善性,語言工具表達和溝通觀念的不適當性,都是導致人類知識和知性的不完善性,因而導致人的行為出錯的重要因素,但可能犯錯的決策者也有可能預料并重新考慮其處境,重新分析他們的問題,并根據經驗和新的信息來改變策略。這就是人所有的一種學習能力。最后在上述邏輯假定的基礎上,人們必須意識到只有在政治秩序中,才可能有理性和正義的條件和社會的有序化組織?!叭绻硕际翘焓?,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困難在于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作為立憲選擇意義上的政治制度設計是與普通法律選擇根本不同的。憲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更改,而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夠更改。

“立憲決策關心一般決策規則的決策,它可以運用于政府的運作,但并不包括有關和政府內部關系的決策權力,也不包括政府日常事務的操作性的決策。政府僅僅關心根據憲法中的規則,制定和實施法律,征稅,分配資金,人事任命,管理公共事務。這些決策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比绻梢宰杂傻亟缍ㄗ约旱臋嗤敲此鼈兙筒粫蟹e極性來制約權威的運作,進而言之,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有積極性去運用這些特權來牟取私利,并損害那些反對他們的人。憲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約尋求這種機會,“使這些人遵守限權憲法的一般規則。所謂”限權憲法系指為立法機關規定一定限制的憲法。如規定: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剝奪公民權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等?!啊贝h機關如違反委任其行使代議權的根本法自當歸于無效乃十分明確的一條原則……如否認此理,則無異于說,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體,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則行使授予的權利的人不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權利權力,而且可以違反授權時明確規定禁止的事?!?/p>

一部特定憲法的設計取決于基本的假設、條件以及定理,設計者依此在個人間關系結構中建立政治制約,從而使人民能夠治理自己的事務。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雖然漢密爾頓和麥迪遜并未直接闡明政治制度設計的基本定理,但實際上他們在進行美國聯邦制度的設計時,卻有意或無意地運用了這些定理。這些定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假定所有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沒有人適合審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由于同樣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團體不宜于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期望通過自己的作用達到任何目的的人,應該具有用以達到目的的手段;在每種政治制度中,增進公眾幸福的權力,包括一種可能被誤用和濫用的自由裁量權;那里的一成不變的目的是按這樣的方式來劃分和安排某些公職的,以便彼此有所牽制—使個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為公眾利益的保護者。所有權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一些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選任的,都將導致暴政;所謂黨派就是一些公民,……團結在一起,被某種共同的……利益所驅使,反對其他公民的權利,或者反對社會的永久的和集體的利益;自由于黨派,如同空氣于火;如果一個黨派不構成多數,可用共和制的原則來求得解決,這就是使多數人用正規投票的方法來擊敗該黨派陰謀的企圖;當一個黨派構成多數時,大眾政府……就能夠為了多數的情感或利益犧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二、聯邦優于邦聯

聯邦黨人認為邦聯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只有聯邦政體才能解決國家的生存和涉及各州的安全與福利問題。漢密爾頓認為:“目前邦聯政府結構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則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體的權能為單位,而不是以它們包含的各個個人為單位。雖然這一原則并沒有貫穿到授予聯邦的全部權力之中,然而它卻滲透到并且支配著決定其權力的效率之中了?!薄奥摪罟埠蛧亩x,看來就是一些社會的集合體或者是兩者或更多的邦聯合為一個國家?!甭摪罟埠蛧鳛橐环N政體,它又具有共和政體的內在優點又具有君主政體的對外力量。聯邦政府形式是一種協約,依據這種協約,幾個小邦聯合起來,打算建立一個更強大的國家,并且同意作這個國家的成員……這個社會還可以因其他新成員的加入而擴大,直到他們的力量能夠為這個聯合體提供保障的程度為止。聯邦共和政體能夠抵抗外來力量,可以自己維持下去而內部不致腐化。這個社會的形式能夠防止一切麻煩。聯邦政府能保證國內安寧。“如果在聯邦的某個邦里發生民眾叛亂,其他各邦就把它鎮壓下去。如果某一部分發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糾正?!甭摪钫軌蛟炀鸵粋€健康、有力的政治局面,因為“一個政府能夠集中和利用在聯邦任何地方發現的最優秀人物的才能和經驗,它能按照全國一致的政策原則行事。”“它能使各部分和各部門互相協調”“它能把全國的資源和力量用于任何部分的防御?!甭摪钫问侥軠p少軍隊數量,避免軍事專制主義。憲法所鞏固和保衛的聯邦本身,消除了可能造成危險的軍事建制的各種借口。美國若是聯合起來,只要少數軍隊,甚至不要一兵一卒,對于外國野心來說,要比美國分裂而擁有十幾萬準備作戰的精兵更能顯示出一種令人生畏的姿態……“人民沒有遭受軍事性專政的危險。法律也沒有為顧全軍事需要而習慣于松弛情況。民治國家依然生氣勃勃,既不腐敗,也不同其他國家的原則或傾向相混淆。軍隊規模之小,使社會的自然力量就能勝過它。公民把軍隊看作是必然的災禍……并且準備反抗那種他們認為可能損害自己權利的勢力?!甭摪钫€能控制和防止“黨爭”。聯邦黨人認為“黨爭”是影響公共管理的穩定和公正的重要因素,而“黨爭”的潛在原因又深植于人性之中。“黨爭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決”,而聯邦制下的代議制正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聯邦黨人主張在美國能實現聯邦和共和制度的較好結合,并且這一結合應如實地體現在憲法之中。但反對派卻認為只有州政府,而非某種龐大的中央政府,才能有效實行自由和共和制。這種論點的基礎是信奉當時流傳的所謂孟德斯鳩關于只有小國才能享受共和政體的主張。與之相適應的自然推理乃是大國必導致專制:首先,在大國只有建立強大的專制統治,才能避免政治權力分化瓦解;其次,因為大國一般都是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因此比較好戰,或因鄰邦的嫉妒而卷入戰爭,戰爭不可避免滋養專制統治;復次,大國要求具備愛國、警覺、有見識等素養,并且對公共事務有熱忱,但在大國里,面對錯綜復雜的事務,人民由茫然無錯變得漠不關心,繼而把注意力完全轉向自己的事務,這樣會使權力落入少數幾個人手中,這些已經取得人們信任的公共人員,一旦離開基層,并且手中掌握了壓制工具,就必然會根據自己的意志和興趣去曲解共和政體。鑒于上述,反對派認為,憲法不是合適的邦聯,認為它最終可能使各州合并為一個龐大的怪異的聯盟。但聯邦黨人卻認為美國憲法建立的聯邦制度盡管缺點難免,“其最主要的錯誤在于聯邦的結構方面”,但它卻合乎美國人民的天性,合乎革命的基本原則,也適合鼓勵每個愛好自由之士,將他們的一切政治實驗寄托于人類自治能力的基礎上。

聯邦黨人還談到在聯邦制結構中憲法的屬性問題。麥迪遜曾闡述說:“擬議中的憲法嚴格說來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的結合。其基礎是聯邦性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權力的來源方面,它部分是聯邦性的,部分是國家性的;在行使這些權力方面,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在權力范圍方面,它又是聯邦性的,不是國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權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聯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國家性的。”具體就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而論,麥迪遜認為:“眾議院將從美國人民那里得到權力;……就這點來說,政府是國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聯邦性的政府?!瓍⒆h院將從政治上平等的團體的各州得到權力:……就這點來說,政府是聯邦政府,不是全國性的政府。行政權的來源是多方面的,總統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資格直接選舉的。……從政府的這個方面來看,它似乎是一種混合的性質,所表現的聯邦性特征至少和國家特征一樣多。”

聯邦黨人還認為聯邦政府的作用和全國性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它們兩者的區別在于:聯邦政府對以政治資格組成邦聯的各政治團體行使權力;全國性政府對以個人身份組成國家的各個公民行使權力。用這個標準衡量憲法時,它屬于國家性質而不是聯邦性質,……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務中,對以個人資格的人民行使權力時,整個說來,在這方面可以稱之為一個國家性的政府。

三、共和政體方略

主張共和政體也是聯邦黨人的一項重要憲政思想。傳統的政體思想往往依據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數的多少而對政體進行類別劃分。認為由一個人統治的政體是君主政體;由少數人統治的政體是貴族政體;由社會的多數人或全體人統治的政體便是民主政體。聯邦黨人認為共和政體就是一種民主政體。但共和主題政體又和純粹的民主政體不同。所謂純粹的民主政體“指的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不能制止派別斗爭的危害,……這種民主政體就成了動亂和爭論的圖景,同個人安全或財產權是不相容的?!惫埠驼w一種采取代議制形式的政體,它和民主政體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共和政體的政府委托給由其余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第二,共和政體所能管轄的公民的人數較多,國土的范圍也較大。

聯邦黨人認為共和政體的特性在于它既是一個大眾政府,又是一個完全代表制的政府。但“古代大多數民眾政府屬于民主政體的類型;即使在代議制的創始地現代歐洲,也看不到一個完全民主、同時完全建立在這一原則基礎(指代議制)上的政府實例。如果歐洲有在政府中發現這種偉大的機械動力的功勞,那么通過能把這個最大的政治團體的意志集中起來的簡單機構,并且把它的力量引向公益所需要的任何目標,那么,美國就有權要求這樣的功勞:它把這種發現變成了范圍廣大的純粹共和政體的基礎?!惫埠驼墙⒃谌祟愖灾文芰χ系恼捎谌祟愖灾文芰Φ木窒扌?,因此我們組建政府時必須考慮“規模原則”問題。其原因在于:“事實是,在一切情況下,為了保障自由協商和討論的益處,以及防止人們為了不適當目的而輕易地聯合起來,看來需要一定的數目;另一方面,為了人數過多造成的混亂和過激,人數也應該有個最大的限度?!比魏螀f商大會的運作,無論是直接民主還是代表大會,都取決于選擇若干人去行使設定議程、控制協商的特權。隨著成員規模的擴大,領袖人物主導性逐漸增加,而集團成員在協商方面的影響力逐漸減少。其結果會導致民主讓位于寡頭統治或者無政府統治?!霸诠糯埠蛧铮w人民親自集會,那里通??煽吹揭粋€演說家或一個手腕高明的政治家左右一切,好像獨掌大權一樣?!倍霸谒腥藬当姸嗟淖h會里,不管由什么人組成,感情必定奪去理智的最高權威?!薄叭绻總€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每次雅典會議都是烏合之眾?!?/p>

聯邦黨人認為由于共和制實行選任代表的制度機制,因此共和政府比直接民主制能夠涵蓋更多數量的人民和更廣闊的地區,從而突破了在大國不能實行民主共和制的傳統理論范式。但在共和制的代表大會中尤其要考慮規模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無論一個共和國如何地小,為了防止少數人的結黨營私,代表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另一方面,在一個巨型共和國中,為了防止人數過多造成混亂,代表必須限于一定的數目?!盀榱税踩?、當地情況和對整個社會的普遍同情等目的而達到足夠的人數以后,每增加他們的議員就會阻礙他們自己的目的。政府的外貌可能變得更加民主,但是使它得以活動的精神將是更多的寡頭政治?!?/p>

聯邦黨人認為通向政治代議機關的門,應當一律平等地對所有的人打開。但在正常情況下,一個所處地位使他廣泛了解情況的人,了解在一個社會各部分可能流行一時的興致或傾向的人,應比一個觀察范圍不超過其鄰人或熟人的人更有能力擔任代表的公職。土地占有者、商人和知識分子由于他們所處的地位可能使他們能夠代表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他們應成為代表的主要構成者。

聯邦黨人認為,實行多數決定的原則乃是代議機關活動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深藏于人性本身的黨派傾向,會導致人們把黨派精神和黨爭帶入政府的必要的和日常的活動中去。如果不適當的多數統治原則在以立法主權為基礎的政府體制中占主導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力量來打破多數的統治,這樣構成多數的黨派就會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就會多數人濫用政治特權犧牲他人的利益而牟取私利。上述現象是以民主或共和規則為基礎的政府的最基本的弊端。當聯邦黨人又認為這些弊端又不是不可醫治的,“因此,我們發現,在聯邦的適當范圍和適當結構里,共和制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笔裁词沁m當的范圍和結構呢?主要就是使一個共和國復合化,從而使自治政府能夠運作于由不同利益社群構成的政府中,而不是依靠一個單一制共和國所固有的一元化安排。在聯邦黨人看來,把人民的重大利益托付給全國立法機關相聯系的大的選民的集團,而把人民的地方或特別的利益托付給與州立法機關或者地方政府有關的小的選民集團。通過運用共存的相互交叉的政府單位來解決規模原則所提出的悖論,聯邦體制顯出了優勢。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地區可以納入到共和制度中去。通過擴大共和制度的范圍,“就可包容種類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有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可能性也就少了?!薄吧鐣谝粋€實際范圍內,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實行自治。對共和主義來說可喜的是,通過對聯邦原則的適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實踐范圍擴大到極大的范圍。”適當的范圍和結構的另一方面就是“權力有規則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門,引入立法的制約和平衡;設立由行為優秀的法官組成的法院;在立法中由通過人民自己選舉出來的代表們來代表人民;這些都是完全新鮮的發現,或者說在現代已經朝著完美的方向邁出了主要的步伐。這些都是手段,重要的手段,用來保持共和政體的優點,克服或避免其缺點?!?/p>

四、權力分立與制衡學說

美國聯邦憲法最完整地構建了一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操作制度。所謂權力分立,是指國家的統治權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將三權盡可能地由相互獨立的國家機關分別執掌。權力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部門在行使權力時,以權力的相互牽制,以達到勢力的平衡。分立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礎;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結果。聯邦黨人都一致主張要在美國政體中實行三分立與制衡原則。

聯邦黨人認為共和政體可能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有可能人民對他們的政府失去控制,代表統治者們破壞了這個政體;第二,有可能大眾的多數屈從于他們的代表們,實行壓迫式的統治。第三,有可能大多數通過屈從于他們的代表們不是實行壓迫式統治,而是實行愚蠢式統治,因而維持不了政府的力量與穩定。保護人民的最簡單的辦法是政府的全部權力都在人民代表的手中。為了防止國家統治者的篡奪行為,必須使代表完全依賴于人民?!斑@是在文明社會中可以得到的保障人民權利和特權的主要的、唯一的有效辦法?!?/p>

聯邦黨人認為通過制憲會議建立全國性的政府權力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每種政治制度中,增進公眾幸福的權力,包括一種可能被誤用和濫用的處理權。”因此我們要“依靠人民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助性的預防措施?!甭摪铧h人認為:“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管理自身。”那么“到底應該采取什么辦法來切實保持憲法所規定的部門之間的權力的必要劃分呢?能夠作出唯一的回答是,……必須用下列辦法來彌補缺陷:這樣來設計政府的內部結構,使其某些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關系成為各守本分的手段?!甭摪铧h人認為在實行共和制時,還必須設計下面這樣的輔助性手段:

第一,為了防止暴政,保護自由,必須實行分權。“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于同一個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多數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狈謾嘁笕齻€政府部門在作出或者執行集體決策時要獨立行動,但是集體行動依靠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共同行使權威。必須阻礙任何一個部門篡奪其他部門的權力,避免一個統治派別支配所有部門的運作。分權并不意味著完全排他性的權力分立:“不同的部門應該保持依據一個自由政府的性質所容許的那樣的獨立和彼此分立;像同那個把整個憲法組織連成一個團結和睦的不可分離的紐帶的聯系鏈條相一致的彼此分立?!甭摪铧h人認為不能把孟德斯鳩所說的分權,理解為政府的各個部門之間不應該部分參與或支配彼此的行動。

第二,在幾個國家部門之間實行制衡,既“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于同一個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在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樣,防御規定必須與攻擊的危險相稱。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敝坪獾拇嬖跈C理在于人性本身的不可靠,因此“要用相反和敵對的關心來補足較好動機的缺陷?!薄叭绻硕际翘焓?,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的任何外來或內在的控制了。”

制衡的具體表現是“是按這樣的方式來劃分和安排公職的,以便彼此有所牽制—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為公眾權利的保護者?!睜恐频脑瓌t要求政府的一個部門擁有對其他部門的潛在否決權,但否決權要求任何一個部門政治特權的行使者能作出為其他部門所同意的、可操作的決定,使政府能作為一個整體來運行。同時,為了保證否決權的自由行使,又應該使每一個部門的成員應盡可能少地依賴其他部門人員的任職期限,每一個部門的成員應該從不同的選民集團那里獲得任職資格。但法官應對規則有適用的例外。

第三,為了保護社會一部分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防止多數的非理性統治,應將立法機關也劃分為若干單位,并且以不同的選舉方法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立法活動中相互制約。“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機關必然處于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并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范圍內彼此盡可能少發生聯系?!钡ㄟ^選舉賦予某些人以立法權還可能出現兩種弊端:一方面易使人民受到某些謠言的影響導致其不能作出明智選擇,從而不能選出公正、正直的代表,出現多數人侵犯少數人的危險;另一方面,會出現個別野心家利用人民的弱點操縱選舉進而導致暴政的情況。因此,對立法機關除了上面所說的內部約束(立法機關內部各部分的相互制約)。之外,還應該加強外部約束,既以行政權和司法權來控制立法權。

第四,聯邦黨人認為,在共和國中還應該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相互分權和控制。他們說:“在一個單一的共和國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權力是交給一個政府執行的,而且把政府劃分為不同的部門以防篡奪。在美國的復合共和國里,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因此,人民的權力就有了雙重的保障。兩種政府將相互控制,同時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p>

五、憲法的屬性和權威

聯邦黨人認為按照立憲選擇的基本原理,美國憲法應是“限權憲法”。所謂“限權憲法”首先是指為立法機關規定一定限制的憲法。如規定:立法機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權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朔力的法律等等。為什么要限制立法權,其道理在于“代議機關的立法如違反委任其行使代議權的根本法自當歸于無效乃是十分明確的一條原則。因此,違憲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認此理,則無異于說: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體,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則行使授予的權利的人不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權力,而且可以違反授權時明確規定禁止的事。

“限權憲法”還意味著沒有任何政府部門的權威是最終的。所有決策者的權能為形形色色的決策規則所界定。所有決策者均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約束。在美國社會中,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立法救濟、憲法救濟所允許的形形色色的行動,是有關個人解決生活中的問題的、能夠獲得的形形色色的策略的一部分。

“限權憲法”要求公民個人是政府的唯一適當目的,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維持憲法性法律的體制,要依靠個人就何為政府權威的適當限度作出基本判斷的意愿。公民拒絕服從違反正義和憲法基本原則的普通法是正當的,但必須以法律方式挑戰政府的權威。“立憲共和制的關鍵問題在于任何個人有權就政府是否恰當地行使了其特權提出并實施法律的訴求。”

聯邦黨人認為要保證“限權憲法”的權威,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保證法官的完全獨立。因為“司法部門的任務性質決定該部對憲法授予的政治權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備的干擾和為害能力最小?!薄八痉C關為分立的三權中最弱小的一個,”“行政部門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掌社會的武力。立法機關不僅掌握財權,且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與之相反,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彼?,應該使司法機關能夠自保,免受其他兩部門的侵害。同時因為憲法的原意不在于以人民代表的意志取代選民的意志,卻“有意使法院成為人民與立法機關的中間機構,以監督后者局限其權力范圍內行事。解釋法律是法院正當與特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亦應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于法院?!碑攽椃ㄅc法律發生不可調和的分歧時,法院在解釋時自應以效力和作用較大之法為準,即“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準;人民與其代表相較,以人民的意志為準。”法官的完全獨立對于保衛憲法權威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它能保衛社會不受偶發的不良傾向的影響,牽制并減少立法機關通過帶有不公正或偏見的法案,能堅定地尊重和維護憲法所體現的人權。

其次,要求立憲活動必須以旨在反映政治社群共識的、非常規的決策規則為基礎。政府部門只能行使有限的權威,而沒有變更與自己相關的憲法條文的政治特權。立法機關根據多數意見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機關的認可,根據憲法的理由可以被宣告無效。

第三,立憲決策的建議程序和批準程序必須分開,以保證在批準選擇程序作出之前進行審慎的思考。麥迪遜認為批準憲法草案的基本決策規則的不應該是邦聯的大多數人民,或者大多數州,而是“參與此事的各州的一致同意產生?!币驗?,憲法是共和國的游戲規則,只有全體參與游戲者的一致同意,才會有對游戲結果的心悅誠服地認同。憲法不能輕易修改,憲法修改僅在其他政治補救措施在現有的憲政框架中無法充分實現目的,或者說有充分必要時,方可進行。

六、麥迪遜與權利法案

美國聯邦憲法制定之初,并未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其原因聯邦黨人作了解釋:首先,“人權法案,從目前爭論的意義與范圍而言,列入擬議中的憲法,不僅無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人權法案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權力限制;而正因如此,將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權力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無權處理,則何必聲明宣布不得如此處理?例如,既然并未授權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則何必聲明不得限制之。筆者并非謂這類規定將形成處理權的授予;但它將為擅權者提供爭奪此項權利的借口則甚為明顯?!逼浯?,憲法與許多州憲一樣,包含著權利條款,體現了人權法案的精神。如確立人身保護令、禁止溯及既往和授予貴族爵位等規定。再次,美國憲法是基于人民的權力、由人民的直接代表與公仆執行的憲法。就嚴格意義而言,既然人民保留全部權利,自然無需再宣布保留任何個別權利。作為《聯邦黨人文集》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麥迪遜當時無疑是贊成上述觀點的。故當弗吉尼亞州的制憲會議代表梅森提出應將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序文時,并未得到麥迪遜的支持。但在聯邦憲法尋求各州批準的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公眾輿論卻使麥迪遜不得不重視起來。杰弗遜親自告訴麥迪遜說:“這里我還要說說我不滿意的地方。首先是遺漏了權利法案,該法案應該清楚而不是借助是非之論地規定公民權利的完整目錄。”“我要補充說的是一項關于權利的法案意味著人有權反對人世間的所有政府,不管是統指的政府,還是特制的政府,意味著任何一個公正的政府不得拒絕之,或者憑借推論行事?!迸c此同時,麥迪遜還對權利法案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反駁亨利關于權利法案應保護宗教自由的觀點時,他說:“權利法案是對宗教自由的一種保障嗎?如果一種宗教派別排他性地法律所建立,那么這個州的權利法案能使人們避免因支持這種特殊的宗教派別而受的苦難嗎?假如有一種擁有多數的宗教派別,那么權利法案對自由的保護就會軟弱無力。使各州幸運的是,它們享有最大的宗教自由。這種自由產生于遍布美國的宗教派別。而且在任何社會中,那都是宗教自由最好的也是唯一的保障?!彪S著認識的改變,麥迪遜意識到在權利法案問題上不得不作出讓步。因此當梅森提出四十條權利法案時,麥迪遜轉而成了積極的贊成者。他認為權利修正案的提出,將使憲法“本身更加完善,要不然也不會使它更糟。”他認為權利法案應采取修正案的方式附在憲法的后面,以保持憲法文本的完整性。他提出了十九條修正案的建議案,但在國會討論的過程中先后被削減為16條和12條,在尋求各州批準的過程中也歷經坎坷,直到1791年12月美國弗吉尼亞立法機關批準后,權利法案才正式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并開創了憲法表達樣式的一個偉大先例。>

六、簡評

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等人是偉大、智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們本著求實的精神,借著沒有封建包袱和教會束縛的優勢,充分地發揮理性創制的魅力,并以人性論、契約論、等級論為基礎,創立了一整套系統的關于聯邦主義、共和國、分權制衡和權利保障方面的憲法學說。同時,他們正視現實,大膽實踐,為推動美國聯邦國家的建立和聯邦憲法的產生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他們所開創的縱向分權以及分權與制衡相結合、代議制和民主制相結合的共和國、權利法案式的公民權利保護等在美國和世界憲政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我們也不應該忽視階級立場、時代環境和個人的局限也在他們身上打下了烙印,比如美國憲法對奴隸制的肯定和曾經拒絕寫進《人權法案》,就是一個顯著的缺陷。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把美國憲制的產生都歸功于麥迪遜和漢密爾頓這些“建國之父”們的智慧之光。其實,任何憲制的創制都是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多維制約下的選擇。正如美國政治學家加里。沃塞曼所說“1787年聚會于費城起草憲法的人們并不是憑空設想的,他們把(1)英國的法律傳統,(2)美洲殖民地政府和州政府的模式,(3)邦聯條款的經驗作為起草憲法的依據?!?/p>

參考文獻:

[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程逢如等譯:《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出版社1982年版。

[美]文森特·奧斯特羅姆著,毛壽龍譯:《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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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程逢如等譯:《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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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肯尼思·W·湯普森編,張志銘譯,《憲法的政治理論》,三聯書店1997年版。

[美]加里·沃塞曼著,陸震綸等譯:《美國政治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