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意識概念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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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憲政意識的概念進行了分析。憲政意識源于生活在某種文化中的人們對憲政實踐的經驗總結,深受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的影響。本文以此為起點重點分析了憲政意識的三大特性:民族性、穩定性以及借鑒性。
憲政意識不僅是對憲政實踐的經驗總結和反映,同時它對推進憲政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正是由于對憲政意識本身界定的模糊不清和認識上的缺乏,導致現實中憲政意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鑒于此種情況本文在對憲政意識本身進行概念分析的同時,將重點分析憲政意識的三個互為聯系的特性。
憲政意識的概念分析
憲政意識如何界定,從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1]
1憲法意識是指人們憑借一定的經驗和知識,在日常的生活體驗中形成的有關憲法和憲法現象的認識、思維和心理活動。也就是說,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的內容、特點和作用的認識,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以憲法為準則規范自己的行為,并促進憲法的實施和完善的意識形式。
2憲法意識是指人們對憲法內容和憲法精神的理解和認識,是法律意識的基礎和核心。從內在結構上講,憲法意識是由憲法基本認識和憲法觀念兩大塊構成。前者是人們對憲法規定和相關憲法知識的了解,后者是人們在憲法基本認識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憲法精神和憲政內涵的深刻理解,是相對穩定的理性化概念體系。在憲法意識體系中,憲法基本認識是初級階段,是對憲法憲政的感性了解和粗淺認識;憲法觀念是其高級階段,是人們通過對憲法感性認識的消化、提煉而得到的憲法理性認識,表現為一種穩定的思想體系,是憲法意識的主體。[3]
3憲政意識是法律意識的基本組成部分,如果說成文憲法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只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憲政意識應當包括全體社會成員的意識。憲政意識與成文憲法相對而言,是一種觀念上的憲法,涉及到廣泛的領域。在內容上是多層次的、多元的。它可以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明確的思想體系,也可以是有濃厚感情色彩的心理感覺和態度。[1]
4憲法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統稱。反映了公民對國家憲法的制定、執行、保障、修改、存廢等重大問題的基本認識。內容上包括了人們對憲法的基本看法,對現行憲法的態度和要求,對憲法本質和作用的理論觀點,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為合憲性的評價,以及人們關于憲法的知識和修養等。層次上劃分為憲法心理和憲法理論兩個層次。憲法心理是人們對憲法現實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直觀感覺,以及各種情緒和愿望等。它是憲法意識的感性認識階段,是憲法理論形成的基礎。憲法理論又稱憲法思想體系,是人們對憲法問題一種系統化、抽象化的思想觀點,是對憲法的理性認識,它是憲法意識的精髓,在整個憲法意識中占據支配地位。同時,在表現形式方面,根據憲法意識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體憲法意識和集體憲法意識。前者是指個人對憲法的基本看法和評價,以及個人對憲法知識的掌握程度和修養。后者是社會群體對憲法的基本看法和評價,以及對憲法知識的掌握程度和所持的理論觀點等。[2]
分析以上幾種觀點,前三種觀點都是從法律意識的角度出發,缺乏對憲政意識特殊性的分析,沒有厘清在法律意識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憲政意識與其他法律意識的區別。第四種觀點從認識論和心理學的角度出發來把握憲政意識,符合哲學上認識發展的一般規律,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但是同樣缺乏對憲政意識的區別性特征的分析。其實,憲政作為一種“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要考查其歷史軌跡必須將其置于特定的文化土壤之中,可以說憲政本身就是在特定的文化環境中由各種文化條件不斷醞釀的產物。離開某一特定的文化土壤憲政意識無從產生。因此討論憲政意識時必須將其與一定的文化形態聯系起來,任何離開社會文化條件這個基本出發點去討論憲政意識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憲政意識就是生活于特定文化條件中的人們對歷史上已經發生的或現實中正在發生的憲政實踐活動的認知和評價。分析這一概念具有以下意義:
第一憲政意識是一種主觀認知和評價,相對于客觀現實而存在,與現實生活中的憲法相比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對憲政活動有反作用。具體說來可以促進憲法創制、憲法實施以及民主政治建設。在憲法的創制過程中,統治階級的憲政意識決定了憲法的性質及內容。尤其是在法制傳統薄弱的國家里,普通民眾不知憲法為何物,憲法僅為精英階層所知悉,憲政意識成了精英意識。在這種情況下,精英階層所具有的憲政意識明顯地直接決定著憲法的創制。一定意義上,囊括了精英階層的統治階級的憲政意識直接決定了憲法的命運。
第二憲政意識的形成來源于生活在特定歷史時期和文化條件下的人們對歷史上或現實中憲政實踐狀況的總結。一方面,憲政意識的主體是生活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人。這里的人,既包括個體意義上的人,也包括群體意義上的人。在社會生活中,由于人們所屬的社會階級和階層的不同,他們接受的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教育也不同,因此這就使得憲政意識具有了個體性的差異。這種個體差異說明憲政意識的復雜性。同時,人又總是生活在社會情況相對穩定的群體中,他們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因此又使得憲政意識具有了在一定范圍內的共同性。這種主體的不同是憲政意識劃分為個體憲政意識和階層憲政意識的依據。另一方面,憲政意識形成的客觀依據是憲政實踐。不同時代的人由于其所處的歷史階段的不同,憲政活動內容不同,因此所形成的憲政意識也不同。
憲政意識的特點分析
憲政意識的民族性
憲政意識作為對憲政實踐的主觀認知為特定的人所擁有。每一個人又屬于一個特定的民族,因此這就使得人們形成的憲政意識具有強烈的民族性,打上深深的民族文化的烙印。每個民族在其歷史繁衍的漫長進程中,都發展了一套獨特的文化系統。各個民族的差異,最鮮明的體現在文化的不同上??梢哉f文化的差異是構成不同民族的最主要因素。而憲政意識的主體為歸屬于某一特定民族并且從事認知活動的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所在的民族文化的熏陶和影響,要想正確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國家和民族的憲政意識必須把憲政意識放在各個具體國家和民族的文化視野中去探尋。憲政意識的產生孕育于特定的民族文化,憲政意識產生后的發展和完善也同樣受制于該民族文化,離開某一特定的民族文化來抽象地談論憲政意識必然導致認識上的偏差和失誤,憲政意識失去其民族文化的土壤,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如王人博所說西方人對憲政的追求是對憲政自身的價值的追求,是對自由、平等、民主、共和、人權的追求。而在中國,憲政成了人們追求國家富強、民族昌盛的一個工具,人們希望憲政能成為實現振興中華、民族復興的手段。在西方,“憲政自身的價值及其目標與思想者所期望的東西是一致的:憲政就是通過防御性的制度設計來控制政府權力,以便為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保有一個充分的空間。中國的知識分子則不同,他們從中國的歷史場景出發,把由西方憲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價值放在一邊,最感興趣的是:‘憲政能為國家的富強做些什么?’由此出發,他們一開始就把西方的復合式政治結構分拆成一個個獨立的單元,并強行使之與中國的富強目標發生聯系。”[4]
正確理解憲政意識的民族性,就會知道不同國家和民族由于各自具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各自獨特的民族文化以及所處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此各國的憲政道路是不可能完全一樣的。在憲政模式的選擇上,各國都要從自己本身的現有條件和法律文化資源去考慮,在尊重本國歷史文化傳統的基礎上謹慎地選擇憲政發展道路,使憲政建設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與本國文化土壤融合,這樣的憲政模式才是最好的。否則,任何脫離本民族文化、舍棄現有的法律資源,通過刻意模仿別國憲政模式而設計出來的憲政道路都是不合適的。這樣設計出來的憲政以及建立起來的相應法律體系不管擁有多么華麗的外表,都不可能持久地發生作用,最多不過是曇花一現。
憲政意識的穩定性
與憲政意識的民族性緊密相聯系的是穩定性。由于憲政意識的產生依賴于特定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是該民族在漫長的歷史演變中不斷沉淀的產物,因此具有極大的穩定性,這樣就使得憲政意識也具有了穩定性。不錯,傳統文化是已經存在的歷史的產物,是已經發生的事件的積累和沉淀,但是它不僅僅屬于過去,更重要的是,它隨著歷史的延續而一直保存下來,從某種意義上講,它也屬于現在。我們可以通過熟悉的英國憲政發展歷史來說明憲政意識的穩定性及對其尊重的重大意義。英國幾百年的憲政發展歷史體現的是對傳統的尊重,遵從的是一種政治審慎原則。它建立在英格蘭民族對其歷史傳統和古老經驗尊重的基礎之上。作為英國憲政道路外在表現形式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一個漫長過程。從最早1215年體現王權有限性的大憲章開始,到1688年發生的一直為英國人引以為榮的“光榮革命”為止,歷經四百多年的漫長過程。通過一步步的過程最終把國王從至高無上的地位逼到狹隘的宮殿里,使之成為僅僅具有象征意義的虛位元首。這一過程體現的就是英格蘭人穩重的品格。正如英國憲法學家布賴斯所說:“英國憲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徹說明的一組智慧的產物,它所具有的性質是在幾個世紀中逐漸浸染而成的”。[5]
憲政意識的產生既然源于各國憲政實踐的長期經驗積累,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它反過來也影響到各國憲政建設的發展方向和憲政模式的選擇。憲政建設就要考慮到本國已經具有的憲政意識,謹慎地選擇與其相適應的發展模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憲政模式的選擇能否在尊重本國憲政意識的穩定性的基礎上做出是決定該國憲政建設狀況好壞的主要因素。因為法律不輕言變革。從憲法的實施效果來看,有的國家的憲法與國家的政治生活融為一體,規范著國家政治權力的運行,成為人們的生活規范;有的國家的憲法既不反映現實狀況,也不起實際作用,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體系與現實生活中的運作情況脫離,是謂標簽性憲法。前一種憲法取得成功的深層原因與對該國憲政意識穩定性的尊重不能說沒有關系。
憲政意識的借鑒性
如前所述,憲政意識由于所處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和憲政實踐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但這并不是說憲政意識是一成不變的,實際上憲政意識還具有可資借鑒性的特點。對特定歷史階段憲政實踐的經驗總結而形成的憲政意識是人類在這一階段所積累起來的文明成果,而任何一種文明成果都必須具有可借鑒性的特點,否則就不能稱之為文明成果。
就憲政意識借鑒的路徑而言,其孕育和完善是一個學習和選擇的過程,絕非簡單照搬或刻意模仿。既然是學習和選擇的過程,一方面應當允許憲政意識在內容上的相異和外在化途徑的不同。另一方面,憲政意識不僅要求光大本國傳統中符合時代精神的部分,同時又要吸取當代思潮。這是一個保留和吸收的雙向過程,單一的固守傳統或完全的替代都是憲政實踐失敗的原因。反思清末百日維新的失敗,將原因簡單地歸結為光緒帝的孱弱或梁啟超等人的思想落后,恐怕難以服人。更深層次上的原因應當是在當時“民智未開”的情況下,匆忙照搬西方制度。綜觀憲政意識的歷史演變過程,無論是以時間的先后作為敘述軌跡,還是以人物、國別及權利的實現為線索,都可以看出憲政意識可借鑒性的特點。[5]憲政意識的借鑒性不僅表現為不同歷史階段的縱向借鑒,同時也表現為大致處于同一歷史時期的不同國家之間的橫向借鑒。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憲政意識的發展體現了縱向借鑒的特點。蘇格拉底的時代是一個思想分化的時代,哲學與宗教的分離導致了政治思想的發展。蘇格拉底最早較為系統地探討了近代政治法律思想所探討的一些重要問題,諸如正義、權利、義務等。他比較了君主制和僭主制等國家政體。柏拉圖借鑒和發展了蘇格拉底的思想,對政體進行了分類,提出混合了政體學說。而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更以“吾愛吾師更愛真理”的精神在批判性借鑒的基礎上發展出一套政治法律思想,成為古希臘憲政思想的最高代表。在他的政治學倫理學等著作中探討了民主、法治、自由、正義等問題。他對雅典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158個城邦進行了考察,在此基礎上對政體進行分類,闡明各種政體的特點以及各種政體發生變化的原因和維系的因素。同時他還指出雖然可以從理論上說明各種政體的優缺點,但是更重要的是必須從各國的實際情況來設計政體,政體能使人們達到身體和靈魂的善,這樣的政體才是最好的政體?!白詈笏麖闹杏褂^點出發,提出他所認為最好的共和政體。這體現的是憲政意識的縱向借鑒。
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的憲政意識是一個成熟時期。這一時期憲政意識的發展體現的是在不同國家之間的橫向借鑒。這主要表現在英、法、美三國之間。這一時期以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為起點,以自然法思想和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民主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有限政府原則和法治原則等。在英國主要以霍布斯和洛克為代表。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的假設,在此基礎上論證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思想,其最終的落腳點是建立一個強大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洛克的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總結。他從一個與霍布斯假定不同的自然狀態出發,論證了立法權、人民主權、天賦人權等思想。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執行和對外權,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對外權是執行權的一部分,這就是他的分權理論。光榮革命的完成和洛克思想的闡釋標志著憲政意識中心從英國轉向法國。孟德斯鳩崇尚的是英國式的君主立憲政體,他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思想,提出了完整的分權制衡學說。但是最能充分體現憲政思想在不同國家之間借鑒的是美國憲政意識的形成過程。對于十八世紀的美國來說是一個沒有歷史的國家,因此不存在其自身歷史上憲政意識的縱向借鑒問題。它完全借鑒和吸收了歐洲大陸的政治法律思想,只不過加進了具體的實用主義設計,使歐洲大陸的憲法思想與美國的國情相結合而創造了美國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了美國的憲政意識。
結語
以法治國,首先就是以憲治國,樹立憲法至上的權威,實施這一治國方略的過程就是憲政實踐的過程。這一過程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法律制度的現代化,但是,在更深層次上,實際上是憲政意識的現代化。因為,實施這一方略,是一件偉大事業,是一項龐大的社會工程,這一過程需要的不僅僅是社會法律制度和社會控制模式的改變和重構,更需要人們對憲政的認知和理念的革新。一國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完善毫無疑問應當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為核心,同時憲政意識又是人們對包括憲法在內的整體法律制度認知的核心部分。因而,不管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具體法律制度體系的現代化或是法律技術手段的革新,還是法律意識的普遍提升,憲政意識都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主導角色。沒有與現行憲政體系和憲政實踐活動相適應的憲政意識為其提供深層次的穩定支持,法治將會變成空洞的口號,法律則會蛻變成為世俗政策的工具,不可能成為人們生活的終極目的和關懷。
憲政意識體現著人們對憲法的尊重和理解。在行憲的過程中,憲法能否得到悉心的遵從,能否成為社會控制的權威力量,能否成為人們的貼切生活方式,能否樹立起公民對其的敬仰,依靠的不是憲法條文數量的多寡和立法技巧的嫻熟,更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憲政意識,取決于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發揮以及由此人們對憲法的認同。憲法實施需要人們心理上的普遍接受和支持,形成一種對它的依賴情結。當憲法隨時代的發展而需要變遷時,憲政意識也是一種內在的支撐力量。因為,從政治角度而言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如果絕大多數公民把憲法作為崇高的政治信仰,并理解和支持憲政的革新和發展,憲法的變遷就建立在深厚的群眾基礎之上。
「注釋」
[1]注:以下幾種觀點中出現的憲法意識實際上是本文討論的憲政意識。
[1]華玲:《憲政意識研究》,載于《探索》1994年第1期。
[2]王薇:《論公民憲法意識》,載于《當代法學》2001年第4期。
[4]王人博:《憲政的中國之道》,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244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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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周葉中主編:《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4頁,第40頁,第50頁。
[3]參見劉江琴;《從憲政意識角度析民初有憲法無憲政的原因》,發表于《荊州師范學院學報》20002年第1期。
[5]:《新民主主義論。選集》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頁。
[8][9][14][25][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0—31頁,第210頁,第366頁。
[10][德]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11][27]王人博:《憲政的中國之道》,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244頁,第253-254頁。
[12]梁治平:《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頁。
[13]轉引自[法]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6—17頁。
[15]尹伊君:《社會變遷的法律解釋》,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15頁。
[19][29][3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1965年版,第81頁,第344頁,第332頁。
[16][日]佐藤功:《比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頁。
[17][18][英]埃德蒙·伯克:《法國大革命》,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33頁,第219頁。
[20][美]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前言第5頁
[22][法]伏爾泰:《哲學詞典》,“法律篇”第26頁。
[21][24][34]秦前紅:《憲法變遷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頁,第129頁,第126頁。
[24秦前紅、葉海波:《論社會主義憲政》摘自
[22][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頁。
[26]《康有為政論集》(上),中華出版社1981年版(臺灣),第339頁。
[28]參見程華:《略論憲法觀念的歷史演變與發展》,《法學評論》2001年第1期。
[30]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頁。
[31]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03頁。
[32][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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