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論文
時間:2022-12-28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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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廣義上講,法制就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法制化就是管理國家事務的制度化、法律化。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其基本內涵是:適時制定、完善干部工作的法律、規章、制度;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干部及群眾的干部工作法制觀念和守法自覺性;嚴格執法執紀,用法律和制度規范干部工作的全部內容和全部過程,使干部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按照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所有規范干部工作行為的法律、規章、制度;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各級組織制定的關于干部工作方面的黨內法規;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制定的章程;形成了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這一專門領域的基本內容。這些法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憲法》、《選舉法》、《勞動法》、《企業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黨的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如:《黨章》、《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關于堅決防止和糾正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通知》、《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定》,及黨領導的社團組織制定的章程如《團章》、《工會法》、《婦女聯合會章程》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黨委制定的有關干部工作的規定、制度等。
上述干部工作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涉及了干部工作的所有內容。這些內容是:干部的錄用(聘用)、考核、職務任免、獎懲、培訓和繼續教育、調配及人才流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專家管理、畢業生分配與軍隊干部安置、回避、工資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退職、人員機構編制等整個干部管理過程。這些法律、規章、制度,體現了黨管干部、任人唯賢、民主公開、為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的原則,是我們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基本依據。
(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在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黨和國家及各級政府制訂、完善了一系列干部工作的法規,開展了普法教育,加強了執法執紀力度,成績是顯著的。但我們也應看到,隨著政治體制的改革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對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還存在著一些較為普遍、較為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干部工作法制觀念淡薄。一些地區、單位或部門領導主觀意識強,隨意性大,缺乏干部工作法規、制度約束力。如,有的不按有關法律程序辦事,應該履行法律程序的不履行法律程序;有的違背黨和國家的干部路線和干部政策,任人唯親,拉幫結派,搞小圈子;有的置規章制度于不顧,個人說了算,想怎么辦就怎么辦;有的不按規定程序辦事,某地區一年內提拔的214名干部中,有67人無基層單位申報意見,41人沒有考察材料,35人既無申報意見又沒有經過考察。
2·不熟悉、不懂得干部工作的有關法規、程序。如:由于不了解《工會法》、《公司法》、共青團、婦聯有關社團組織的有關章程,在沒有經過法定選舉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委派、任命需經選舉產生的干部。某地區曾經出現過將兩名非黨員干部任命為兩個事業單位的黨支部書記的荒唐之舉。
3·違法違紀現象嚴重。這方面的事例較多,試舉已公開見諸報端的幾類例子。(1)破壞選舉法。山東滕州市西崗鎮原黨委書記王宜成,為達到當選滕州市副市長的目的,采取上門送學習機、香煙、手表等物品,托熟人“打招呼”,委托他人宴請人大代表等手法拉選票,得以在1998年1月20日的人代會上當選為副市長。1998年6月1日被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1995年12月,四川省敘永縣赤水鎮原副鎮長朱仁、鎮農辦主任王德文,為謀取鎮長、副鎮長位置,在鎮人代會召開前夕,連夜頂風冒雨分別“走訪”人大代表,先后向該鎮18名代表行賄3350元。結果朱仁當選鎮長,王德文以一票之差落選。四個月后雙雙受到法律制裁。
(2)買官賣官。江西省廣武縣原縣委書記鄭元盛,利用職權大搞“錢官交易”。僅三年時間,鄭受賄賣官所得就高達30多萬元。1996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江蘇省宿遷市原副市長黃登仁靠賣官大發橫財。該市某縣一廠長在先后送給他2·7萬元后,黃終于“盡力推薦,盡量說好話”,指示組織部將其放在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位子上。有一干部先后五次動用公款送給他2·2萬元,終于當上了財政局副局長、局長,最后當上副縣長。黃任職期間共受賄人民幣21萬元,1998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河南省安陽市原市長、市委副書記楊善修,不僅在家中大肆受賄賣官,連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也是“身在黨校,心在賣官”,未停止過收受錢財,忙著“安排”干部。楊善修因賣官受賄人民幣11·8萬元,美元3300元,贓物價值人民幣2·16萬元,1997年8月被逮捕。
貴州省公安廳原廳長、黨組書記、省武警總隊第一政委郭政民,1993年2月在港商金凱利宴請的酒席上,為金錢所驅使,竟滿口答應金凱利提出的“為了工作方便,請郭廳長任命自己一個偵察員的職務”的要求,大筆一揮,將金吸收為公安干警,并任命為省公安廳的副處級偵察員。郭前后共收受金賄賂的人民幣17萬元,1994年10月被逮捕法辦。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原市委書記王樹斌,1996年12月在收受了該市龍沙公安分局副局長楊殿富5萬元錢的8天后,即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特意“過問”楊殿富提職一事,后終于被提拔為市公安局預審處處長。王樹斌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平陽縣委常委、組織部長董根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賄賂。自1993年初至1997年9月,董靠收受賄賂和“人情”款,斂積了巨額財產,總價值達人民幣171萬元,其中直接受賄15萬余元。1998年6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3)弄虛作假。
廣東省乳源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后任縣人大主任的解某,與普寧市普僑區原區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蘇某等人,為貪圖“好處”,于1996年5月前后,在短短的一個多月時間內,“幫助”蔡登輝從一個個體戶,完成了入黨、招工、轉干、調動、提拔升級等一切手續,使其當上了縣處級單位普寧市普僑區的副區長、政法委書記。后敗露,有關責任人被查處。
安徽省社科院原院長、后任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的何某,與社科院某研究所長朱某等人,受農民蔣玉祥、高磊及淮南市某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員吳軍三人的拉攏腐蝕,弄虛作假,先后為這三人辦理了招工、學歷、黨籍、職稱、聘用制干部的假手續,偽造了完整的“五假干部”檔案材料
。1993年3月,這三人被調進或被借調聘用到安徽省社科院,擔任了副處級職務或享受副處級待遇。后經“考察”,三人均正式調入社科院。涉及此案的何某等3名廳級干部、9名處級干部、8名基層干部受到查處。
(4)為“報恩”、“答謝”舊部老友,突擊提拔干部。一些地方、企事業單位領導調動工作,為“還愿”、“答謝”老部下、老關系,臨走前在未經群眾及所屬單位推薦、組織部門考察的情況下,搞臨時動議,突擊大批提拔干部,造成惡劣后果。
4·干部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雖然“”中那種任意迫害、凌辱、處罰干部的惡劣現象再也沒有了,但干部作為公民、黨員、單位職工,理應享有的憲法、黨章、勞動法等規定的合法權益,在個別地區、單位,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一些地區、單位忽視法律、法規,不經過規定法律程序或有關審批手續,隨意對干部給予停職反省、扣罰工資、取消勞保待遇、剝奪工作權利等處置或處罰。
5·一些工作領域法制不健全。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涌現了諸如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不同經濟所有制企業,出現了董事會、鑒事會等新的干部管理內容。這些涉及干部管理方面的新情況,亟需出臺或修訂適應新情況的干部工作的規定、制度、辦法。目前在一些地區出現的人才中介、招聘市場的無序狀況,就需要有人才招聘、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方面的管理辦法,以規范目前人才市場的混亂局面。另一方面,人才流動中原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的不合理轉移、流失,為此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不時困擾著當事各方。
(三)
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從普遍意義上說,就是干部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它包括立法、執法、守法三個方面,即干部工作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說,我們的干部工作從“進口”到“出口”的整個系統過程,是“有法可依”的,即黨和國家、各級政府、黨組織對干部工作整個行為過程,除個別局部領域因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需要盡快補充完善外,都已有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制度,“立法”工作基本是完備的。目前,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最主要的、最大量的工作,仍然是解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在當前,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切實提高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認識。要從解決諸如“干部工作能不能提法制化”,“干部工作有沒有法制化建設工作可做”等最基本的問題入手,從理論上、思想上解決“干部工作有沒有法制化”、“要不要講法制化”等問題,切實提高干部工作整個行為過程的法制觀念,提高干部工作中堅決按照法律、規定、制度辦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為適應這種變化而進行的干部制度的改革,干部工作的形式和內容將更加豐富多樣。加強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不僅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干部工作自身內在的要求;從發生在干部工作中大量的、令人觸目驚心的違法違紀案例中看到,更是干部工作現狀的要求。如果我們不大力加強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就難以擔當和完成新時期干部工作的重要使命。
2·加強培訓。要認真貫徹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中提出的“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知識,著重提高全體干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的要求,進一步宣傳、普及干部工作的法律、規定、制度、紀律,提高干部工作的法制觀念、執法能力、守法意識。舉辦的有關干部工作方面的理論、業務培訓班,要有專門的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方面的課程教材和課時安排。培訓班不僅教學員們業務知識和工作方法,更要培育他們遵紀守法的良好政治素質,掌握干部工作的法規法紀知識。
3·加強監督。一是黨內監督。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嚴肅紀律,強化民主集中制和群眾路線。要強化和發揮紀檢部門的作用,對違犯黨的干部工作原則,不堅持干部條件、不按規定程序辦事的行為,及時加以規范。二是行政機關政紀監督。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監察機關,要將干部工作的法制建設監督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及時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和糾正。三是司法監督。司法機關要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規矩繩墨的作用。四是新聞輿論監督。要敢于揭露干部工作中的不良現象?,F在這方面發揮了較好、較明顯的作用,我們應該繼續運用好這種形式和這塊陣地。五是群眾監督。這方面一要認真切實貫徹干部工作中的群眾路線,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參與度;二要充分重視群眾舉報,維護舉報人的權利,認真嚴肅處理群眾所舉報的問題。
4·嚴格查處,加大處罰力度。及時果斷、嚴肅處理干部工作中違法違紀的人和事,是我們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重要措施。從已揭露的違法違紀事件處理結果看,應該說處理是嚴肅的。但這方面仍有加大工作力度的必要,在有些地方和單位,一些跑官要官,利用不正當、不合法手段“鉆”上來的干部;在干部工作中違法違紀的人和事,有的則處理不及時、不嚴厲、不果斷,有時顯得“心太軟”。這些,給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帶來了消極影響。
5·加強立法工作,及時出臺新的法律規章和制度,強化和完善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談論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這樣一個嚴肅的話題,可能會使一些同志產生一種疑問:是否會對干部制度改革產生抑制心理,從而帶來負面影響呢?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是一項涵蓋立法、執法、守法三大方面的系統工程。加強干部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其中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不斷探索、提出、建立、創造新的制度,以代替已經過時了的、應予廢棄的制度,補充完善原有不健全的制度。因此,將有效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行為規范,通過規定程序和權力機構將其確認為法律、規章、制度,既是推進、保證改革的深入發展的需要,又是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內在需要。
6·加強隊伍建設。黨的各級組織干部部門,國家和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是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具體工作部門。這些部門的人員素質、法紀觀念的強弱,對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起著重要作用。要加強這些部門人員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努力提高這支隊伍法制化建設的本領和自覺性,從而為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7·加強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理論研究和探討。干部工作不僅要重視業務建設,更要重視理論建設,包括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的理論。目前,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似乎還是一個不愿被人所議論、所重視的話題,應該有更多的人來關注這個領域,參與這一理論的研究和探討,使干部工作法制化建設不僅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成就,在理論建設上也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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