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收集論文
時間:2022-01-08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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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所謂證人證言是指該當事人或第三者向法院所作的口頭陳述;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證人證言往往是指第三者在訴訟中的陳述。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證人證言是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對案件事實的重述,在《民事訴訟法》中是經常被廣泛應用的一種證據,因為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總會被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這就為證人提供證言創造了條件,及時地把人們了解的案件情況,調查收集起來,既可借以認定案件事實,又可以用來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證人證言的外在表現形式可能是書面材料,也可能是口頭陳述,在特殊情形下還可能是“動作”表述。
二、證人證言的收集
收集證人證言一般采用詢問證人的方式進行。這樣便于司法人員隨時向證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問題,弄清證人所談情況的來源,以及使證人證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得到澄清,因為詢問證人是和具有各種心理、生理特征的人接觸,所以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如果要做到正確地、有效地收集證人證言,就要注意兼顧法律、策略、方法等方面的問題,因而收集證人證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詢問證人要選擇適當的時間地點
司法人員既可以到證人工作地點或證人住處進行詢問,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司法機關接受詢問。通知證人接受詢問,必須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傳票,必須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對證人進行非法拘禁,使用戒具、引誘、套取、逼迫提供證言都是違法的。
(二)詢問證人的有關內容應當是證人掌握和了解的內容
不能強迫證人回答他不了解和沒有掌握的情況,同時要保證證人能夠客觀、公平、如實地提供證言。詢問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或環境中進行。必要時,可以邀請未成年人的家長或教師參加,以消除或減少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詢問時所提的問題應當通俗易懂,使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便于回答,有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在場的家長或老師進行詢問;詢問生命垂危的證人時,司法人員應當抓緊時間,必要時應當有醫生、家屬或其他見證人在場,并讓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字。
(三)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同一案件中,司法人員可能會向數個證人詢問,不能采取集中詢問的方式,以避免證人之間相互影響。證人也不能參加開庭審理的旁聽,在審判過程中,有的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參加了庭審的整個過程,這對其他人作證是有一定影響的,司法人員應當將證人與法庭隔離,只有需要證人作證時,才能讓其出庭作證。
(四)詢問證人時不得進行暗示性的提問
詢問證人的目的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只有證人公正、真實地陳述事實,才能使證人證言具有證據的價值,所以司法人員不能對證人進行暗示性的提問,否則,其證人證言就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詢問應以口頭方式進行。因為這樣做可以使證人證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及時予以澄清,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證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提供證人證言。
(五)詢問證人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詢問證人應當制作筆錄,證言筆錄是固定證人證言的主要形式,是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根據,因此,記錄證人證言必須是實事求是。證言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證人沒有閱讀能力,應當向他宣讀,如有遺漏、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要求進行補充、修改,如果證人認為沒有差錯,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蓋章,司法人員也應當同時簽名或蓋章。司法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單獨一個人自問自記。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由一名司法人員進行詢問,但應有一名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而且在詢問后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是有真假之分的,因為證人也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普通人,也會受到社會環境、人與人之間各種關系的影響,而且證人證言是通過證人思維之后形成的,容易受主觀條件或客觀條件的影響,從而較易失去真實性,所以要通過審查判斷來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真審查證人的資格
只有具備證人資格的人才有權在訴訟中作證,其證人證言才能在訴訟中發揮證明作用。對于不具備證人資格的人,則不允許其作證。即使作證,其證詞也不可能在訴訟中起證明作用,因為只有具備證人條件的人,才可能知道案件的有關情況,通過陳述反映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
(二)審查證人與案件的結果或與當事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
如果證人與當事人或與案件的結果有某種關系,如親屬關系、朋友關系以及恩仇關系,就可能不如實陳述,在某種情況下,可能縮小,甚至掩蓋某種事實,在某種情況下,又可能擴大,甚至虛構某種事實,遇到類似的提供虛假證明的情況,應反復查證核實。
(三)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
證人證言如果與其他證據出現矛盾,那么要么是證人證言不真實,就是其他證據不真實,司法機關要對各種證據進行認真地比較分析,找出真實的證據,剔除虛假的證據,排除矛盾,從而避免錯誤地認定案件事實。
(四)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
有的證人證言是證人直接感受的,是自己親身所聞所見的,這種語言沒有經過中介,也就不會因中介而失真,有的證人證言是通過別人了解的,這時就應找到原來了解情況的人進行了解與詢問,原來了解情況的人已經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無法查找時,這種證言更應認真分析研究,查證核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特別注意對未成年人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由于未成人思想還不成熟,容易接受外界或其他親近的人的影響,因而在審查判斷未成年人的證人證言的真偽時,應當正確區分事實的正確描述和未成年人的陳述,另外,還應當特別注意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及知識同他回答問題時的內容與語言是否相適應,前后陳述是否一致等。
四、結語
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形式的一種,其制度的完善離不開整個證據制度的完善及訴訟模式的完善。但是,鑒于證人證言是人的思維的產物,具有天然的復雜性特點,而證人證言作為最重要的證據形式之一對訴訟的公正與效率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急需完善此制度。
[摘要]證人證言在訴訟案件中是被廣泛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極其重要的訴訟意義。如何收集和審查判斷證人證言,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不僅需要司法工作者憑借豐富的司法工作經驗、較強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嚴格的實事求是態度繼續在司法實踐中探索,也需要法學工作者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在法學理論方面深入探討。
[關鍵詞]證人證言收集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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