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8 0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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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透過上述三年的數據,我們不難發現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幾點特征:
(一)從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看,其發案率穩高,雖然2008年較之2007年有所下降,但7%以上的發案率對于18歲以下的年齡群體來說仍然是不能容忍的。
(二)從犯罪類型的角度看,呈現多元化趨勢。
(三)從犯罪形式來看,共同犯罪、團伙犯罪較多。
(四)從犯罪主體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罪犯集中在16周歲至18周歲,犯罪行為人受教育程度低,絕大多數是高中以下文化。而且大部分人沒有正當職業。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為了更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從根本上解決該問題,有必要深入探究該問題的成因。
(一)從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論述,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是促使其犯罪的內在原因。這一年齡階段的人辨別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較低,好奇心強、盲目從眾,且具有叛逆性和報復心,易沖動并不計后果。他們如缺乏正確的引導,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響,就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
(二)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是一個人社會化進程的起點。司法實踐表明,放任型、溺愛型、粗暴型、殘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產生思想偏差從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此外,現在多數孩子是獨生子女,我們的家庭往往側重于滿足孩子的物資需求而忽視了對其健全人格的培養。
(三)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的導向標。但是,現在有些學校更注重孩子的學習成績,忽略對孩子進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忽略對其正確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引導。
(四)社會不良因素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成為誘發事故和滋生犯罪的溫床。
三、當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法上尚未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僅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未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必要的體系性規定。
其次,在司法理念上尚未樹立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我國司法體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制度、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分案處理、未成年人幫教制度等不盡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辦案人員在工作中缺乏該意識。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實體權利保護和訴訟程序方面也存在著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率偏低。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不起訴存在程序和政策上的限制。在程序上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的規定,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起訴,必須通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勢必需要經過更多的程序,花費更多的精力,使辦案人員無法應付;在政策上檢察機關一直對不起訴率進行嚴格限制,作為業務考核的一項內容,做了更多的工作反而得到否定性評價,試想還有誰愿意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不起訴?
(二)“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時,法定人到場”制度得不到落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采取的是非強制性的“可以通知”。最近最檢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強制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人到場?!钡痉▽嵺`中,公安檢察人員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仍難落實該制度,主要原因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外來流動人口為主,即使通知到了其法定人也會因各種原因放棄該權利。另外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在被羈押,由于看守所的制度限制,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很難到場。
(三)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未實行分案處理。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明確了對未成年犯實行分案審理的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對未成年犯分案審理還只是一種探索,尚未形成普遍遵守的規范。
(四)法律援助啟動過晚,律師專業化程度不高,未成年人的權利未能得到真正的保護。刑事訴訟法強制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該項權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才啟動。而事實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欠缺,往往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另一方面,大多數被指定律師只是在庭審過程中發表一些“被告人為未成年人,希望寬大處理”的泛泛意見,這種流于形式的法律援助不可避免會損害未成年被告人正當的辯護權。
(五)未成年人幫教制度尚未建立。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在實踐中,仍然是懲罰得多,教育、感化、挽救得少。
四、創設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體系
本文擬從法治角度探索如何建立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機制,即建立起一套打防并舉,兼具教育挽救功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從立法上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進行完善
我國要盡快建立起完善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體系,完善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相關刑事實體和程序法律規范。
(二)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一是設立專業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官和少年法庭。目前在許多公檢法機關對未成年人案件沒有形成專人辦理制度,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時基本沒有分工。為在實踐中探索該制度,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積極探討并推行暫緩起訴制度。暫緩起訴是指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時,對該起訴但又具有某些可寬宥的特殊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規定一定考驗期,視其改過表現,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寬大的形勢政策可以喚醒其感恩的心理,培養其做人的良知,使其在良好的社會環境中,自覺改正錯誤。另外也可以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三是積極探討并推行暫緩判決制度。暫緩判決是指經過開庭審理,對構成犯罪但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確定罪名,暫不判處刑罰,設置適當的考察期予以幫教矯治,考察期結束后,再結合悔罪表現予以判決的一種審判方式。暫緩判決與暫緩起訴有異曲同工之處,有利于調動未成年被告人改邪歸正的主觀能動性,變消極地等待判決為積極地悔改。
(三)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非刑罰化處理
隨著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展,需引進免刑代替監禁刑、社會服務令等方法,豐富非刑罰處罰方式,從而達到良好的教育改造之效果。
(四)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刑法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不僅導致未成年犯將來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資格或權利受到限制或剝奪,更會使他們產生自卑心理,自暴自棄,自我放縱,影響他們從新做人的信心,使他們極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建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和幫教體系
利用社會資源,拓寬幫教人群,發揮社會的力量,可以更有效地幫助預防未成年犯罪。另外可以在社區建立義務勞動基地,讓被幫教者在暫緩起訴、暫緩判決期間為社區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以其犯罪主體特殊、社會反響巨大等特點一直備受社會各界,特別是司法機關的關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在新形勢下治理犯罪的對策,為司法機關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契機。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現狀,司法機關應該抓住這一機會,深入調研,以期建立一套獨立、完整、科學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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