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的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02 0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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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的探討論文

一、我國罰金刑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刑法在罰金刑的適用范圍、罰金刑的數額、罰金刑的執行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從罰金刑的立法現狀看具有以下特點:

1、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寬泛

刑法分則規定罰金的有125條,占整個分則條文的45.1%,主要集中于三類犯罪之中:一是經濟犯罪;二是以貪圖財利,非法占有為目的,大多數可適用罰金;三是其他輕罪,主要用于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犯罪和貪利性犯罪有針對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給審判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給執行工作和執行檢察監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難度。

2、罰金刑數額適用相對明確

刑法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這是罰金刑的基本原則,但是罰金刑在數額上如何確定,刑法未作統一規定,而是因罪而異,主要有三類:一是按一定的倍數或比例確定罰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銷售金額、應納稅額、虛報數額、非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數額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來確定罰金數額;二是規定罰金的上限、下限;三是只規定可適用罰金,具體數額不作規定。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罰金的法定數額,便于審判人員根據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的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罰金判決,并且不會因為貨幣價值的變化而不斷修正罰金的數額。

3、實行罰金刑選科、并科雙軌制

現行刑法將罰金刑規定為附加刑,在處理罰金刑和自由刑兩種刑罰的關系上,采用了選科、并科的雙軌制。刑法分則125個條文規定了罰金刑,其中規定為“選科”刑種的有7個條文,規定“可以并處罰金”的有1個條文,規定“并處罰金”的有57個條文,規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有60個條文。

4、罰金刑的執行補救措施

刑法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這一規定,將罰金刑的執行分為五種方法:一是限期一次繳納,二是分期繳納,三是強制繳納,四是隨時繳納,五是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二、我國罰金刑的執行現狀

我國刑法大量規定了罰金刑,罰金刑適用率高達40%以上,從山東省某縣法院2007年審理的刑事案件看,全年共判決刑事案件273件464人,適用罰金刑的110件222人,總金額2,187,800元,未執行完畢的34件76人,金額為1,209,000元,占總金額的55.26%??梢?,罰金刑執行問題不容忽視。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罰金刑執行對象財產狀況不明確,造成執行盲目性

一是我國刑訴法沒有賦予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的調查權,以致立案偵查后,司法機關不會著手調查行為人財產狀況。案件移送法院,法官對被告人財產范圍一無所知,給法院裁量和執行罰金刑造成極大的盲目性。二是根據刑法罪責自負原則,判處罰金只能以被告人個人合法財產承擔,但是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往往混為一體,難以準確區分出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這給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增加了難度。

2、罰金刑確定的罰金數額不平衡,影響刑罰效果

根據刑法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根據犯罪情節。但是由于社會成員貧富懸殊,罪犯財產多寡不同,適用罰金刑不可能完全平等,審判機關在判處罰金刑時如果不考慮罪犯財產狀況,會出現以下情況:一是罰金數額相對于罪犯經濟承受能力過多,罪犯無能力交納而使罰金刑不能執行;二是罰金數額相對罪犯經濟承受能力過少,罪犯得不到經濟懲罰的痛苦起不到判處罰金的作用,有些罪犯甚至有繳納能力而故意想方設法逃避。在目前尚無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導致罰金刑執行的隨意性,許多判決成為一紙空文,根本沒有進入執行程序而不了了之,影響了罰金刑的刑罰作用。

3、罰金刑執行部門不明確,責任無法落實

我國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審判人員應當移送執行。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罰金刑執行部門,特別是對隨時追繳、異地執行的罰金由誰負責執行、執行經費如何解決、移交執行機構執行的有關程序等均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這項工作主要由刑事審判庭負責代為完成,而刑事審判人員主要任務是履行審判職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也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去保證罰金刑的執行,致使罰金刑執行工作形同虛設。

4、罰金刑執行程序和強制措施不明確,導致無法強制執行

我國現行刑法對罰金刑執行難確實采取了補救措施,但對于執行罰金的程序以及不繳納罰金如何制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也未作進一步闡釋和完善,因此,現行刑法只片面強調了擴大罰金刑適用范圍,卻忽視了罰金刑有效執行的保證,致使罰金刑執行工作無法可依而陷入困境。5、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不到位

現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如何對罰金刑執行進行監督,加之監所檢察部門人員少,工作量大,法院又沒有規定罰金刑執行的程序和執行部門,所以各地檢察機關均未很好地開展這項工作,使罰金刑執行工作處于無監督狀態。

三、完善罰金刑執行制度

由于罰金刑立法相對滯后,執行機構不明,執行措施不力,執行監督缺失,致使罰金刑執行率極低,影響了罰金刑效果,妨礙了司法公正。要落實罰金刑的立法成果,真正實現立法意圖,必須完善罰金刑執行制度,建立完備的罰金刑運行機制。

第一,明確罰金刑執行主體

罰金刑的執行長期而復雜,必須有專門的部門負責。法院可明確設立執行局為罰金刑執行主體,在執行局設立專門執行機構或人員負責罰金刑的專項執行。

第二,建立罰金刑執行移送制度

罰金刑的執行缺乏制度約束而導致執行困難,要增強罰金刑執行力度,必須設立罰金刑執行移送制度。一是刑事審判庭與執行局之間的移送。刑事審判庭應將涉及罰金刑的案件相關法律文書及時移送執行局備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金的,由刑庭將相關依據移交執行局注銷備案,逾期不繳納罰金的,執行局可依據判決書和執行書啟動執行程序。二是法院與檢察院之間的移送。檢察院監所部門為罰金刑執行監督機構,法院對判處罰金刑的案件,應將相關法律文書在移送執行局的同時移送檢察院,執行局啟動執行程序以及法院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或減免罰金應及時書面告知檢察院,以便檢察院及時進行檢察監督。

第三,制定罰金刑執行措施

罰金刑作為刑事處罰,其執行相比民事財產執行應更具有強制性。目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罰金刑如何強制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但是罰金刑判決生效后,罪犯便具有向國家繳納罰金的義務,因此,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條款的規定執行罰金刑。

四、建立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制度

現行刑訴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但是,刑訴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如何對法院罰金刑的執行進行監督,所以,應針對法院制定的罰金刑執行制度,制定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對罰金刑執行的每一個環節進行監督。

第一、規定監督程序和方法

一是罰金刑執行監督由檢察長指派監所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實施;二是罰金刑執行監督實行個案跟蹤監督;三是檢察人員應當審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及相關材料;四是檢察人員可以根據情況查閱或調閱執行案卷材料,走訪、了解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第二、規定監督內容

1、規定監督程序和方法。一是罰金刑執行監督由檢察長指派監所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實施;二是罰金刑執行監督實行個案跟蹤監督;三是檢察人員應當審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及相關材料;四是檢察人員可以根據情況查閱或調閱執行案卷材料,走訪、了解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2、規定監督內容。一是對移交手續的監督。刑庭判決罰金刑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書應及時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和移送執行局專門執行部門(以下稱執行部門)。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交納罰金的,刑庭應及時將相關依據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和移交執行部門。被執行人逾期不繳納罰金的,執行部門依據判決書、執行書啟動執行程序,并及時將相關文書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裁定執行中止或終結的,執行部門應將裁定書及時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恢復執行的,執行部門及時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被執行人繳納罰金確有困難,法院裁定減少或免除罰金的,執行部門應將裁定書及時送達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案件執行完畢后,執行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二是對執行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執行部門執行措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條款的規定。罪犯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執行部門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隨時追繳。三是對罰金的管理進行監督。刑庭或執行部門收取或追繳被執行人的罰金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3、規定糾正措施。一是刑庭或執行部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檢察院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糾正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糾正。二是法院中止、終結執行或減免罰金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檢察院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法院應當及時糾正。三是刑庭或執行部門不依法執行罰金刑的,檢察院應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檢察院依法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