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精神病人犯罪行為的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17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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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精神病人犯罪行為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或者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是一個特殊的主體,精神病人犯罪現象在當今社會中顯得日益突出。精神病人犯罪成為社會的一大難題,如何有效的遏制精神病人犯罪顯現象的發生,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難題,筆者結合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進行分析,以期更好的解決精神病人犯罪現象。

一、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情況分析

(一)主體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成不比較低且農村精神病人犯罪遠遠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據統計,在已辦理的18件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中,14名精神病人生活在農村,且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四十歲以下的人員居多,且男性占多數。在涉嫌違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紀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這些人都處在生理的青壯年時期,犯罪的機率比較大。

(二)精神病人違法犯罪類型。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中,在涉案類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殺人、搶劫、傷害等案件中。據相關數據統計,這三類案件約占精神病人犯罪總數的79%。

(三)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特征。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發案時間不確定性。精神病人是一類特殊的主體,精神病人作案與其發病時間密切聯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時與普通群眾毫無差異,但是發病具有突然性,作案時間缺乏規律性,水劑型比較大。

二是社會危害后果嚴重性。精神病人一旦發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嚴重。精神病人故意殺人的行為非常突出,其危害結果往往很大,危害性更為嚴重。

三是作案手段更具暴力性。精神病人雖然思維異常,但具有正常的體力,破壞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險性大,特別是傷害、殺人、打砸行為突出。當疾病發作時,精神病人往往不顧一切,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作案手法更為殘忍。

四是侵害行為重復性?;颊叱尸F反復發病的情況,因而反復危害社會現象嚴重。如一位精神病人在犯罪時連續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后,接著有殺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兒女,當次精神病人回復正常狀態之后,懊惱萬分,但此惡果已無法挽回。

五是侵害目標具有隨意性。違法犯罪行為指向不確定,往往在發病作案時,見人傷人,見物毀物,令受害人防不勝防。精神病人犯罪令人防不勝防。

二、我國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原因剖析

(一)常受外界因素刺激,疾病發作時無法控制。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思想長期或間歇處于混亂狀態,稍微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發作,情緒難以控制。如張某故意殺人一案中,李某和張某在一起聊天時,因一個問題兩人發生分歧,李某用過激性的語言刺激張某,張某惱怒成羞,隨即拿起旁邊的木棍朝李某的頭上打去,打了十幾棍之后,致使李某腦顱骨損傷死亡。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作案時處于緩解不全狀態,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二)精神病人病情未被發現或被隱瞞是精神病人突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多數精神病患者平時在言行上與正常人稍有區別,周圍的人并沒有把其作為特殊病人看待,通常也不會對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病發很容易造成嚴重后果。此外,由于社會認識等多方面原因,許多人尤其在農村,對精神病人存在種種歧視,精神病人特別是青少年患者的家庭,考慮其上學、就業、成家等因素,往往在患病后對外隱瞞其病史,以致這些人在發病時成為社會潛在的危險因素。

(三)家庭管束不嚴,對病人放任自流。精神病人犯罪主要發生在農村,一方面是由于農村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本身就是農民,一天到晚忙于農活,缺乏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沒有受到嚴格的管束,整天閑逛,無所事事。另一方面,農民本身并不富裕,無法送精神病人到醫院接受藥物治療,只能留在家中聽之任之,一旦病情發作,就很容易傷及他人。在具體實踐中,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親屬本身也是受害者,親屬對病人大多是無力監護,部分是無心監護,還有部分是不愿監護;而單位或職能部門承擔監護責任缺乏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狀態。

(四)社會救助體系不健全。大多數精神病患者家庭經濟狀況惡劣,兒童時就患有精神病的患者都依靠父母撫養監護,成年時患病的患者,其近親屬為其治療一般也傾家蕩產,而精神病患者維持治療費用極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療,有些只能斷斷續續的接受治療。因此,僅靠患者家庭承擔治療費用是遠遠不夠的,社會救助體系的不健全是導致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而發病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精神病知識匱乏,對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視行為。由于我國社會現處在的發展階段,很多類型的精神病患者并不為人們所認識而被承認對待,特別在現階段文化教育不甚發達的廣大農村,對各類精神病的認識更是不足。對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識,對患者缺乏應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見與歧視;極個別不法分子還存在將女精神病人作為性侵害對象等侵害精神病人權利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為誘發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解決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對策

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時多處于發病期,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就應該加大對精神病人的權益保護,加強對精神病人的醫療救助,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病有所醫,醫能好轉,好能長久。

(一)完善法制,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并不意味著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責任能力從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識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也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但是,一概將行為人放回社會,不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將極大地威脅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這種做法的缺陷可見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為兇殺等暴力性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態度將不利于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其次,法律對精神病人的保護僅僅停留在事后不承擔責任的程度,無法從根本上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嚴峻性問題的解決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機制;第三,法律的規定過于抽象,法律規定的政府“強制”醫療,由誰出錢?到哪里治?實踐中很難把握,缺乏可操作性。要解決以上問題,就要把對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加快精神衛生立法進程,以法律的形式對精神病人的政治權利、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加以保護,同時,對政府強制醫療措施、費用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公務員之家

(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及時救助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質決定了患者必須堅持長期治療,但家屬和患者往往認識不足,只要病情好轉就停藥,這樣不僅不利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好轉,還很容易復發,加大治療的難度,加重病人家屬的經濟負擔。針對絕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經濟狀況惡劣、無錢醫治的實際,對精神病人的治療納入城市“低?!被蜣r村大病救助制度,各級政府和患者親屬分級承擔,保證患者發病時及時救治,患者康復進入平穩期后開展維持治療工作,通過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建立醫療、衛生、民政、社區等部門專人與患者親屬聯系制度,日常監護由患者親屬和村、社區負責,對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出現患病苗頭或發病時,親屬有經濟能力的及時救治,親屬無經濟能力的則由醫療、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及時救助治療。對社會中流浪的精神病人,他們白天到處找食,晚上露宿街頭,不僅有障市容市貌,而且對社會治安也是隱患。由于他們本身是精神病患者,有的走出來后根本找不到回家的路,或者有的家庭覺得精神病人留在家里是一種負擔,走失了反而是一種解脫,對他們的失蹤不聞不問,他們徹底成了無人管理的流浪漢。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該實施精神病患者康復工程,建立起專門醫療機構,對他們進行收容安置,集中治療。

(三)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力量的支持,建立精神病人救助的德公益基金。精神病患者治療費用高、時間長,單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進行全面康復治療難度很大,社會也應發揮其囊括范圍廣、組織發動易獲支持的優勢,積極開展愛心救助行動,通過發展公益事業或者組織公益活動,發動社會力量來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復,讓精神病人及時得到有效的救助,促使他們早日康復,正常的生活。

精神病人作為一類特殊的人群,精神病人犯罪現象十分嚴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根據精神病人犯罪的特殊規律,采取上述措施,積極加以探索,認真研究,盡力解決精神病人犯罪問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