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療事故罪定刑立法健全論文
時間:2022-12-18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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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一方面涉及了醫療事故民事賠償的責任認定和分配,另一方面對于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醫療事故在也面臨著認定和準確定罪量刑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國醫療事故罪法定刑的配置不合理,存在著法定刑刑種單調、法定刑幅度較窄等缺陷,應對此進行立法完善。
一、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缺陷
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這一法定刑配置存在以下兩點不足:
1、法定刑刑種單一。所謂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適用于具體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幅度。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主刑,還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很顯然,醫療事故罪的刑罰配置就過于單調。由于醫療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專業性,使得引起醫療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樣性,從而會出現事故的結果和原因行為的不一致性。法定刑刑種的單一性就使得針對具體案件的刑罰可選擇性較小,這就不利于處理紛繁復雜的醫療事故行為。
2、法定刑幅度過窄、最高刑偏低。由于業務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所以通常情況下,業務過失犯罪的客觀危害、主觀惡性都要大于其他普通過失犯罪,因而對業務過失犯罪的處罰應當重于普通過失犯罪。我國現行刑法對醫療事故罪僅僅規定了單一的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明顯不合理。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規定為“3年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都較醫療事故罪要大。
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處罰原則
確立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就要確立該罪的處罰原則。首先,要認識到醫療事故罪性質。刑法理論一般將過失犯罪分為普通過失犯罪和業務過失犯罪,醫療事故罪就屬于業務過失犯罪。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處罰通常有兩種立法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醫生行業的特有風險性加之我國醫療水平較低,故應低于或等同于普通過失犯罪的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作為業務過失犯罪的醫療事故犯罪的處罰應重普通過失犯罪。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其理由是:
1、醫生作為從事專門業務活動的人負有特殊的注意義務。業務過失犯罪的犯罪主體往往是一些具有專業知識從事特殊業務的人員,作為具有專業性強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專業性技術的醫生有較強的對危害發生的認識能力和預防能力,因而具有超過普通人的對危害的預見能力和預防能力,也就負有較普通人要重的注意義務。如果這些專業人員因為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和謹慎,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此他們應承擔較普通人要重的刑事責任。
2、醫療行為的連續性特點使得醫療過失行為再犯可能性較強。醫療行為的連續性使得因為醫療過失所導致事故的產生機率就增大,如果不提高懲罰力度,往往起不到警戒作用。
3、醫療過失行為具有較大危害性。業務過失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其危害結果較普通過失犯罪嚴重,往往因為涉及面廣、影響大,對人們生命財產的破壞和公共安全的破壞就大。
三、醫療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鑒于醫療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根據其處罰原則應對其進行立法完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進行完善:
1、設立罰金刑。通常情況下,醫療事故罪往往涉及到民事賠償責任,但是醫療單位或醫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對當事人仍需要進行經濟制裁。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醫療事故的發生不僅是由于醫療技術和醫療水平較低的原因所致,還存在有些醫生紀律觀念和醫德觀念淡薄,“紅包”現象泛濫成災,以至于出現了“不給紅包不動手術,紅包越大手術越好,給不出紅包不敢動手術”的現象。所以,從這個角度來,有些醫療事故罪帶有貪利性犯罪的性質,對責任人員的處以罰金刑是必要的。公務員之家
2、設立資格刑。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筆者認為對從事特殊職業的人,如醫生、律師等職業犯罪施以資格刑是有必要的,通過施以資格刑可以加大刑罰的威懾力。而且這一處罰原則也是為其他國家刑法所適用,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也應適用資格刑。
3、提高法定刑幅度。如前所述,我國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較窄,應擴大其幅度。但有的學者認為,醫學是一個高風險的事業,提高法定刑幅度不利于醫學的發展。筆者認為,從表面上看,有這方面的影響,但是醫療事故罪處罰的行為是違反注意義務,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嚴重后果的醫療行為,所以應區別于并發癥、醫療意外、醫療技術事故和搶救行為等。提高法定刑幅度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口患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醫療人員的責任感,有利于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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