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量刑制度改革受阻的成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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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的程序,構建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為思路的量刑獨立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開展,但要想在中國大范圍內推廣,并將其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還有很多的困境。本文從我國定罪量刑程序的現狀和改革后的狀況做出對比,分析改革在我國難以推行的外部原因,并從加強法官裁判權的獨立性、自主性,逐步限制廢除審判委員會;加強判決說理;提高當庭宣判,無罪判決的比例;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合理采用辯訴交易的理念;審在限定案件比例的前提下,對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分開審理等五個問題提出了對策。
關鍵詞:量刑獨立;自由裁量權;判決說理
一、我國定罪量刑的現狀
按照我國的刑事司法傳統,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是不分離的,法官通過一個審判程序,同時解決被告人的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無論是全由職業法官或是職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法庭,均對定罪和量刑可以作出裁決,對于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審判委員會作出裁決。
我國的刑事審判開庭后,審判人員經過法庭調查,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物證、書證、新證據,并經過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最后評議,并對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一并作出判決。分析我國的審判程序,我們的庭審有以下特征:1.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是同一程序。2.宣告定罪和宣告量刑的是同一組織。3.定罪過程和量刑過程適用同樣的證據規則。4.定罪信息和量刑信息的來源渠道是一定的。
二、定罪量刑改革后的狀況
按現在的主流觀點,不管是由同一審判組織負責定罪和量刑,還是由兩個組織分別負責定罪和量刑,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必須相互獨立,具體說來,量刑程序獨立后有以下特點:1.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互獨立。改革后的庭審,在控辯雙方圍繞定罪問題,經過證據展示,法庭辯論,審判組織確定被告的罪名后,方可進入量刑程序,就量刑問題控辯雙方展開新一輪的證據展示,法庭辯論,必要時可進行量刑聽證程序。2.定罪過程和量刑過程使用不同的證據規則。關聯性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規則將在定罪階段得到充分的體現。進入量刑階段后,意見證據、品格證據、傳聞證據甚至非自愿的證據等在量刑階段都可以提出。3.定罪信息和量刑信息有著不同的渠道來源。定罪階段,所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都只能經過控方當庭提出并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審判人員定罪的依據。量刑階段,審判人員的信息來源有很廣泛的渠道。如社會調查報告,聽證會結論等都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
三、難以推行量刑程序改革的外部原因
從理論上講,量刑和定罪程序的相互獨立,還能很好的避免我國定罪量刑一體化模式的兩個基本缺陷:一是容易削弱無罪推定的效力,造成被告人訴訟地位的降低;二是造成法官在量刑上擁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難以獲得較為充分的事實信息,更無法在量刑裁決過程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
推行量刑程序獨立的改革,學者們最津津樂道的一個理由就是辯方律師不能一方面主張自己的當事人無罪,但又因為擔心判決有罪時能導致被告從輕量刑的證據不被法官知悉,因此陷入一方面主張無罪,另一方面又主張罪輕的尷尬。被告人不是國家專門機關用以維護社會治安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他本身即是一個目的,而不是用來實現別人乃至社會目的的手段。在中國,從2003年至2007年,只有1.4萬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判決刑事案件338.5萬件,各級法院宣告無罪判決的比例不到0.5%,由此可見,法院在高達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都做出了有罪判決,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實屬鳳毛麟角。③中國辯護律師的主要任務還是如何讓自己的當事人獲得合理的量刑。我國定罪和量刑在同一程序下解決,律師遭遇上述尷尬的機會畢竟還是少數。
推行量刑程序改革的另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改革能有效限制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事實上是法院的權力過大。關于法官的另一個事實是,法官行使裁量權的自主性、獨立性不足。法官的裁量權具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在很多情況下,案件經合議后要交給庭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審批,有的則直接把裁量權交給了審委會。這種情況下,法官的“審判”職能蛻化為只負責“審”,“判”的權力卻交由他人行使。法官的裁量權還不能獨立自由的行使,通過量刑程序的改革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明顯還不是時候。這使量刑程序改革又少了一個強有力的支撐。
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同一刑事案件勢必經過兩次法庭審理程序,勢必會導致訴訟效率低下,訴訟成本增加,法院的辦案壓力增大,案件積壓嚴重;美國聯邦和各州約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辯訴交易方式結案的。我國沒有辯訴交易制度,沒有完善的案件分流的渠道,如果貿然推進量刑程序獨立的改革,效率的低下將會使刑事案件得到更大的積壓,被告人的權利反而更難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加快量刑程序改革的對策
(一)加強法官裁判權的獨立性、自主性,逐步限制廢除審判委員會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量刑程序改革的應有之義,需要以嚴格的程序制度和證據制度的規范與約束??墒紫葢鉀Q的問題是保障法官行使裁量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然后才能談到如何限制,這就必須從審判委員會的改革開始。審判委員會通常不參加庭審,只能依賴庭審法官的匯報。審委會人員一般都在三人以上,實行民主決策,看似合理,實則不然。權力是否合理運行主要取決于行使權力者的素質及其制度環境,而不是參與決策者的數量和地位,如果制度設計合理,即使一個人決策,也很難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制度設計不合理,則三千人的決策機構也可能甚至更容易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我們應逐步限制審委會的權力,直至廢除審委會,將案件的判決權力完全賦予法官,讓法官在嚴格的程序制度和證據制度的約束下獨立自主的行使裁判權。
(二)加強判決說理,將說理分為定罪說理和量刑說理
判決說理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對判決結論的產生予以詳細的說明?!叭绻ü儆辛x務闡述其裁判理由,那么對他而言,作出一項能夠給出適當理由的裁判就成為了必要”。這必然促使法官集中精力,仔細和謹慎地審查、分析各種定罪量刑情節,從而作出更具理性的判決。法官“不應當私下里把自己對法律的目的、正義、社會政策或其它判決需要考慮之法外因素所持的見解,悄悄地販運進法律,而應該公開地予以討論和鑒別”。要想推行量刑程序獨立的改革,在判決說理領域必須先做出改革,把定罪說理和量刑說理在判決書中先獨立區別開,讓法官分別就定罪依據和量刑依據作出詳細的說明。在有條件的法院推廣檢察量刑建議,并以此為契機構建中國的量刑答辯程序,使法院判決中量刑說理能夠建立在辯雙方充分、有效的辯論基礎之上,讓法官,控方和辯方都有定罪和量刑分開的意識,并逐步向這方面努力,為以后全面深入的量刑獨立程序改革打下基礎。
(三)提高當庭宣判和無罪判決的比例
法院當庭宣判,使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知道裁決結果是建立在經過充分的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基礎之上,裁判者沒有從事“幕后”的暗箱操作。面對我國法院的當庭宣判率還很低的現狀,要想提高當庭宣判率,最關鍵的還是進行庭審模式改革,強化庭審功能,使審判活動重心由庭下轉移到庭上。要求法院當庭宣判率的程度越高,量刑程序獨立的改革的基礎就越早形成。
我國的有罪判決率高達99%,無罪判決幾乎沒有空間。也就是說,只要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就會判決有罪,辯方作出無罪辯護幾乎沒有任何意義。要想推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離,就必須切實提高無罪判決的比例,給辯方做無罪辯護一定的空間,讓其以積極的心態投入到辯護當中,讓獨立出來的定罪程序有切實效地運行。公務員之家
(四)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合理采用辯訴交易的理念
適用簡易程序是各國追求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必然選擇。以美國為例:其簡易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占整個刑事案件的80%以上,平均每個法官每處理一起案件只用20分鐘。簡易審判還能大量節約司法資源。以英國為例:按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平均每件花費500-1500英鎊,而按正式審判程序審理的案件則每件要花費13500英鎊再看看我國的現狀:2000年1-7月。全國法院結案達69.43%,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15個百分點,但到該年7月底前,全國法院未結案仍有185萬件。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比例卻很低,全國平均只有5%左右。一方面案件大量積壓,另一方面簡易程序又不能發揮很好的作用。如果進行定罪和量刑程序獨立的改革,勢必會大大降低訴訟效率,并加大司法資源的投入,這對案件積壓、司法資源不足的我國無疑會雪上加霜。我們的當務之急是擴大簡易程序在我國的適用范圍,并合理吸收辯訴交易的理念,使那些案件事實清楚,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得到盡快解決。大量案件以簡易程序得到解決,不僅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為量刑程序的改革創造環境。
(五)審在限定案件比例的前提下,對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分開審理
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終體現,重視量刑是法庭審判的必走之路。量刑程序改革能更好的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這與保護人權的大趨勢相一致。我們應在有條件的法院推行完全獨立的定罪量程序和刑程序,這方面我們的試點工作已經有效的開展。還可采用當事人申請程序與法官決定的方式來限制適用獨立的定罪與量刑程序,在此基礎上,在限定案件比例的情況下,將深入的量刑程序改革在全國法院進行適用,最終在我國建立成熟完善的定罪與量刑獨立的制度。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采用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作為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的量刑程序改革,其靈感來自于英美法系的對抗制訴訟模式。其他國家和地區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我們也沒有相關方面的嘗試,這是一項異常艱巨的改革。我國是一個大國,沒有經過充分的論證和改革試驗就大范圍的推進改革有很大的風險,一旦失敗,后果不可想象。這就要求我們要有充分的耐心,以理性和務實的心態,扎扎實實的從事這方面的研究探索,循序漸進的推進相關領域的改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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