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比較著作權侵害刑事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27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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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鑒、吸收國外有關著作權刑法保護的成功立法經驗,完善我國著作權的保護,以發揮其打擊著作權犯罪,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與國際交往的應有作用,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本文比較分析中美著作權刑法保護的理論及立法,并提出了完善我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的建議,以期為我國著作權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著作權;刑法保護;刑事立法
一、兩國著作權刑事保護理論之比較
關于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必要性,有“強保護理論”與“弱保護理論”之爭?!皬姳Wo理論”主張對著作權領域進行積極的刑事干預?!叭醣Wo理論”積極反對刑事干預領域的拓展。在此問題上中美兩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及法律文化程度上的差異,因而有著不同的觀點。在1992年美國召開的“科技中的知識產權”研討會上,美國方面認為,強保護有利于發展世界高科技市場。從我國的著作權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盡管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決定》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犯罪,現行刑法第217條,第218條也明文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犯罪,但犯罪行為表現形式不夠細致,周密。筆者認為,為了適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潮流,我國必須承認我國已參加及力爭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最低標準,并與之接軌,為此,加快完善著作權刑事立法勢在必行。
二、兩國著作權刑法立法之比較
(一)兩國著作權刑法立法狀況
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起步較晚,1979年刑法典沒有規定著作權犯罪。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時,也沒有關于著作權刑事保護的規定。隨著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日益加劇,社會各界對用刑事手段保護著作權不受非法侵害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背景下,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1997年刑法典217條和218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種類。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上述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兩國著作權刑法立法之比較
綜觀中美兩國著作權犯罪的規定,二者有以下差異:
第一,在犯罪對象上,從美國著作權刑事處罰的修訂過程中可以看到其針對的著作權刑事處罰的犯罪對象不斷擴大,基本上已容納了所有的作品類型,尤其是及時應對數字化技術和因特網的發展對著作權侵犯的沖擊,在立法上予以積極回應,而我們國家的刑事處罰的侵權作品類型較窄,尤其對電子網絡環境出現的嚴重侵權行為刑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提供相應的刑法保護,比如對于版權保護系統和版權管理信息沒有提供刑法保護,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應對電子網絡環境下可能出現的問題予以重視,以適應新形勢下著作權保護的要求,增加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破解權利保護技術措施等行為為犯罪。
第二,在定罪標準上,美國以復制,銷售版權作品的數量以及其零價值作為定罪標準,我國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標準。
第三,在主觀要件規定上,美國修訂后的涉及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已經取消了“以獲得商業利益或私人財務所得”作為承擔著作權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我國刑法對于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主觀要件的規定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尚構成犯罪。從實踐來看,許多“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也可能給著作權人造成巨大損害,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更是如此,1994年的美國政府訴拉馬奇亞案即時最好的例證。因此,對于我國刑法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值得我們深思的。筆者建議,在主觀方面應取消“以營利為目的”規定。公務員之家
第四,在立法技術上,美國的刑事立法對于確定犯罪的成立條件,以及重罰與輕罰的區別條件所涉及的時間,復制品的數量,零售價值,以及罰金的數額都有明確的規定,易于實施。而中國有關著作權犯罪的刑事立法規定,在著作權犯罪的界限上,卻顯得很籠統。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曾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和規定,但是立法的規定本身是不清楚的,不具體的,應當加以完善。
第五,在刑罰種類上,由于美國比較注重刑事懲罰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問題,在刑罰所包括的財產刑和人身刑的適用上,比較注重罰金刑的適用,相對輕自由刑,而我國比較注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因而比較偏重于自由刑,而相對輕罰金刑。筆者認為侵犯著作權犯罪大多具有營利目的,因此罰金刑對其具有極為有效的威懾力和極強的懲罰功能,其結果便是使得犯罪人失去再犯罪能力,使其感到極大的物質痛苦,自發或自覺的抑制其再犯的可能性。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目的,對此類犯罪大量使用罰金刑,應該是一項必然的選擇。
可以預見,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立足中國國情,順應國際潮流,借鑒世界產權組織及美國,歐盟,日本等國的有益經驗,完善我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有必要對有關侵害著作權的犯罪做出全面的修訂,建議增加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破解權利保護技術措施等行為為犯罪;在以故意侵權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基礎上,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嚴重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為犯罪;在刑罰方面應注重罰金刑的適用。
注釋:
鄭成思.知識產權與國際關系.知識產權.1995(1).
JonathanRosenoer.Cyberlaw-ThelawoftheinternetspringerverlagNewyork.Ine.199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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