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刑事手段維護礦產資源的意義與價值

時間:2022-04-11 11:37:00

導語:小議刑事手段維護礦產資源的意義與價值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刑事手段維護礦產資源的意義與價值

摘要:針對我過越來越嚴峻的礦產資源形勢及礦產資源開發中產生的一系列環境問題,認為刑事手段介入礦產資源保護契合了現代生態倫理學的要求,較之于其他手段保護效果更為明顯,有利于保護礦工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有利于進一步保護國家安全與生態環境安全,可以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礦產資源保護刑事手段保護意義和價值

1.引言

2007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我國是全球礦產資源種類比較齊全的國家之一。礦產資源的開發促進了各地方經濟的迅猛發展,成為各地區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之一。但與此同時,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之下,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了環境保護,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如礦產資源浪費嚴重,資源回收率低;亂采濫挖,導致地質環境惡化;礦產資源管理混亂,工人隊伍素質低;礦山周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破壞礦產資源;誘發疾病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毀壞了大量的土地資源,大面積的土地下陷;地下水資源受到破壞,造成當地居民的日常飲水都很困難;泥石流及其山體滑坡造成周邊居民的人員傷亡及公私財物的損毀,給國家和個人都帶來了十分重大的損失。由此可見,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問題己十分嚴重。與此同時礦產資源犯罪活動大量出現,犯罪方式呈現出多樣化趨勢,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僅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環境遭到破壞,而且還危及到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因此,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如任其發展,后果將不堪設想,勢必會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

2.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的意義與價值

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的意義與價值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

2.1刑事手段介入礦產資源保護正好契合了現代生態倫理學的要求

在法理學中,價值的意義源于倫理的判斷,它是建立在人類對自然事物認知基礎上的產物,即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人類對事物就會有與之相應的價值判斷,并隨之產生相應的價值觀。環境刑法的創設起步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人們是以“人類中心主義”[]價值理念對環境境進行開發利用,對環境問題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在很大程度上覺得污染等環境問題在工業化和城市花過程中是正常的和無法避免的,因此各國對環境的保護均依賴于非懲罰性的撫慰性的措施,沒有人將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視為傳統意義上的犯罪。而環境刑法對傳統刑事價值理念(“人類中心主義”價值理念)變革就是以現代生態價值觀為其根本價值理念。現代環境刑法生態價值觀認為:(1)法律應承認自然規律與環境承載能力的有限性,承認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發揮著各自特定的作用,承認大自然的內在價值,把人與自然視為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存共榮,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人與自然環境兩者價值的統一;(2)法律應保護當代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及其公害保障當代人的人體健康;(3)法律應維護生態平衡,保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維持系統,保持遺傳的多樣性;(4)主張生物權利論以及物種平等觀念,體現出尊重萬物自在本性的生態主義理念;(5)主張平衡世代間人類的既得利益與長期發展,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環境利益公平。以這一從抽象的原則到具體的制度上做出積極的改變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的環境刑事保護必定會適應生態環境保護對環境刑事保護提出的特殊要求。至今世界各國的刑法中對環境犯罪大多數都是作為環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現形式的刑罰,有傳統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為求突破性的理念追求,現代環境刑法生態價值理念是現代社會演進的必然需求,也是保護人類環境的必然產物。

正由于礦產資源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因素。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城市化的推進,科技成果的濫用和人口的激增,人類面臨的礦產資源問題越來越突出。礦產資源問題已影響到各國乃至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各國紛紛加強礦產資源保護立法,將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視為犯罪。我國是位居世界前列的礦產資源生產大國,但相對于我國人口多、發展快、礦產品需求量大而言,又是礦產品供應不足的國家,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形勢嚴峻。而正是這場價值觀的革命必將把人類帶向一種新的文明時代一環境文明時代。刑法價值取向的生態化正是適應環境時代到來的要求,其介入礦產資源保護正好契合了現代生態倫理學的要求,也必將促進環境刑法在協調經濟發展和礦產資源保護方面發揮更大的價值。

2.2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對礦產資源進行保護效果更為明顯

從立法論的角度講,某種社會行為能否進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主要看兩點:其一是該類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二是以刑罰為主要內容的刑事責任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環境犯罪是對生態系統的破壞。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城市化的推進,科技成果的濫用和人口的激增,人類面臨的礦產資源問題越來越突出。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礦產資源犯罪形式不斷出現,原有礦產資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有所消長,加之礦產資源犯罪又具有區域性;反復性;行政從屬性等特點,因而礦產資源的司法實踐客觀上也要求運用刑事手段對礦產資源進行保護的研究。在刑法介入礦產資源保護法律體系之前,國家已經采取了多種應對措施規制這種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然而其他規制手段的特點決定了其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有限。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最后的保障法,其懲治力度較之于其他手段自然有其優勢。“社會和刑法之間的依賴是相互存在的,對一個新的社會問題,人們喜歡過分地強求刑法努力地去解決,從一個適當的法系統的整體實現社會系統”[]。從世界各國土地立法及法律責任制度的發展趨勢看,許多國家都在倡導礦產違法行為的犯罪化和刑罰化。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對礦產資源的刑事立法保護問題逐步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直至1997年刑法中首次規定了非法采礦罪與破壞性采礦罪,我國逐步建立了礦產資源的刑事保護體系,但有關礦產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遏制[]。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我國刑法在對礦產資源犯罪的控制中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一方面是對大量的礦產資源犯罪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對礦產資源犯罪控制的刑罰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現今的社會建設中,針對開采礦產資源中的各種犯罪行為運用刑法手段介入是必然的,要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的法律保護力度,將刑法手段介入礦產資源法律保護機制,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2.3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有利于進一步保護國家安全與生態環境安全(國家安全與生態安全)

國家安全與生態環境安全是與礦產資源關系為最密切的。[]首先從生態環境安全角度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應用對生態環境安全的負面影響尤為突出。在開發方面,采礦活動破壞了地質地貌和自然景觀,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占用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誘發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毀壞了大量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浪費嚴重,資源回收率,低不少礦區的百姓生存條件惡化、生活水平下降,礦山周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甚至出現誘發疾病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的情況。其次從國家安全角度來看,我國戰略性礦產資源可分為兩類。(1)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的礦產資源,供應短缺會對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較大損失,現有和將來的礦產資源需求40%以上要靠進口才能滿足其需要。(2)國防需要,礦產資源供應短缺會對國防安全造成較大沖擊。目前,我國已有約500座國營大中型礦山因資源枯竭而關閉或即將關閉,余下的約一半左右已進入開采的中、后期。其中,大慶、遼河、勝利等東部主要油田均己進入中后期,計劃在西部找出接替東部油田的戰略目標尚未實現,新增可采儲量不足,可能再次進入“貧油國”行列;20世紀50、60年代建設起來的多數固體金屬礦山資源青黃不接,開采難度越來越大,生產難以為繼,接替資源基地甚少。我國石油已連續10年凈進口,且進口量急劇上升,鐵、銅、鋁等主要工業原材料的進口量也在逐年攀升。2003年,已成為世界第七石油進口大國,鐵礦石進口更是躍居世界第一,占到世界鐵礦石貿易總量的一半以上。未來10年,如果我們不能很好地解決資源接替問題,在現有產能不變的情況下,我國石油和鐵、銅、鋁等大宗礦產的進口依存度都將達到或超過50%。作為重要戰略資源,國家如果缺少適當的儲備,主要依賴從他國進口,勢必給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帶來嚴重隱患,不但涉及經濟安全,同時波及國防安全、軍事安全、政治安全??傊\用刑事手段懲治礦產資源犯罪,對保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規范礦產資源的開采;維持礦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及實現社會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2.4在礦難形勢嚴峻的情形下,刑事手段介入礦難案件有利于保護礦工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

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礦業是世界各國所有產業中勞動條件最差、作業環境最為復雜多變和危險的企業。礦山安全事故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對個人和國家的財產也造成了重大損失;對礦業或礦區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帶來重大損害。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產安全問題不可低估,我國是世界上煤礦傷亡事故發生最頻繁的國家,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煤礦的100余倍、印度的8倍。近幾年來,我國每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接近1000億元,加上間接損失則接近2000多億元,其中礦業開發開采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據統計,目前我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遠遠超過世界其他產煤國家煤礦事故人數總和,2003年我國煤礦災難死亡人數超過6000人,百萬噸死亡率約為4.00。2004年,全國煤炭共發生傷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百萬噸死亡率為4.0。2005年,煤礦發生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全國百萬噸死亡率為2.836。2006年全國煤礦共發生死亡事故2586起,死亡4213人,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2.041。2007年,全國共發生煤礦安全生產事故2747起,死亡4776人,全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1.485。而美國在1998年百萬噸死亡率僅為0.03左右。由于我國目前產煤百萬噸死亡率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特別是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礦山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不僅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和污染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不少礦工家破人亡,嚴重威脅其生命安全,人身權利也難以保障。因此,運用刑事手段介入礦難案件,有利于防止濫開濫采,對礦難案件起到遏制的作用,并有利于礦產資源的有效地利用、開采、管理,也能更好的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與人身權利。

2.5刑法介入礦產資源保護可以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1987年布倫特蘭夫人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標志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產生。按照《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解釋,可持續發展是指“即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我國1994年3月25日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也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理念,該理念提出了一種新的發展模式,為人類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中國政府也非常重視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并提出了自己的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人類賴以生存的礦產資源是有限的,當代人不能因為自己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要的資源條件,要給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一切資源的權利,包括礦產資源。由于人類的經濟行為缺乏可持續發展的意識,人們受眼前利益的驅使,過度過早地大量開采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加快了資源的耗竭速度,從而把應留給后代人使用的財富提前支用,給未來消費者留下無法挽回的損失。環境與資源將一國內部的人與人之間,國際社會的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生存和發展問題聯系在一起,形成橫向的代內和縱向的代際的社會關系紐帶。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使各國不能孤立的看本國的環境,還必須超越國界進行協商和合作,各國的公平的分擔環境責任。因而刑法介入礦產資源保護可以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能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以強調在環境的承載力內發展經濟為出發點,要求使用礦產資源時,應將廢物量減到最小限度;要求在生產中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種廢料;要求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要求當環境退化為不可避免時,必須將其退化減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環境改善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互補性;要求把環境效益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起來,制定經濟增長、合理利用資源與環境效益相結合的長期政策和長遠規劃,運用刑法介入礦產資源保護為可持續發展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政策框架基礎的保障和支持,作為一種全新的價值追求,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推動下,人們正努力以一種合理的、與資源限制更協調的方式謀求發展。因此,通過運用刑事的手段保障礦產資源的可持續性有利于維持礦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及實現社會公平具有重要價值與意義。

3.結語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威脅著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當前,從環境刑法生態價值觀來看,刑事手段介入礦產資源保護正好契合了現代生態倫理學的要求。其次礦產資源犯罪現狀和特點決定了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的必要性,如行為危害性在判斷上具有復雜性;犯罪行為的區域性及反復性;礦產資源犯罪的行政從屬性。再次從礦難的嚴峻形勢難以遏制角度看,礦山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對社會穩定、礦業或礦區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己經造成重大影響。再次從安全角度看,礦產資源安全受到威脅是非常嚴重的狀態,它意味著現代化進程的中斷,對國家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都將是致命性的影響。最后從持續發展的需要來看,可持續發展為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政策框架基礎和支持,而刑法介入礦產資源保護可以滿足可持續續發展的要求。因此,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礦產資源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形勢嚴峻的國家來說具有深遠的價值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