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護綜述

時間:2022-04-12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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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護綜述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犯罪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從學理解釋的角度,對個人信息犯罪構成的有關刑法規定進行了解釋,以有利于司法實踐對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目前,在我國,非法使用個人信息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以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營利的行為十分猖獗,加強包括刑法在內的一切法律手段對個人信息進行包括是非常必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條規定重新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內容,是我國加強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體現。因此,研討理論上如何解釋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

刑法法益就是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反過來說明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就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利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某種事物之所以值得刑事法律加以保護必然是其承載了重要的利益。個人信息值得法律加以保護的原因是其承載了重要的人格利益。人的利益或人權是現代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客體,而人格權又是人權的最為基本的組成部分。就個人信息與人格權相聯系的角度而言,個人信息是人格的外在表現形式,對人格權的侵害往往是通過對個人信息的侵害加以實現的。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其一,人格獨立;其二,人格自由;其三,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是人格獨立的必然要求。個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為人格自由及其自由發展提供了空間,如果個人信息被隨意侵害,人格的自由便無立錐之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規定,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應是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信息控制人只要實施了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這里法律的規定非常明確,無需進行解釋。但什么是非法提供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這里需要通過論理解釋進一步明確。非法提供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中的“非法”應當是違反現有法律的規定。雖然我國沒有個人信息方面的基本立法,但是判斷“非法”的法律根據還是存在的。盡管這些法律數量有限,現階段在沒有其他立法的情況下,只能依據這些法律。我國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分為三款,第一款列明了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二款并未對犯罪主體作特別規定,而第三款則專門規定了單位犯罪。分析上述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可以認為,本罪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而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則是一般主體。在此,需要討論的是,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否僅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該看到,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較其他社會人員能更方便、更容易得到公民個人信息,因而他們實施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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