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刑事糾紛處理中破財免災的現象

時間:2022-05-19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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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糾紛處理中破財免災的現象

內容提要:當代中國刑事司法領域出現的“破財免災”現象主要表現為刑事“私了”、“以罰代刑”及刑事和解。各種形式的“破財免災”現象雖產生原因各異,但均具有共同的社會背景,凸顯著犯罪被害人合法物質損失難以得到有效彌補的司法現狀?!捌曝斆鉃摹彪m能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但也易削弱刑罰所具有的一般預防功能,故我國刑事司法機構應不斷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以引導社會民眾正確認識“破財免災”現象。

關鍵詞:刑事司法;破財免災;刑事和解;司法信息公示

“破財免災”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親友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從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破財免災”現象表現形態各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時也會出現一些負面影響。

一、“破財免災”現象的表現形態

雖然贖刑制度自清未制律時被廢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運行,我國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各種形態的“破財免災”現象,其主要表現形態如下:

(一)刑事“私了”

刑事“私了”作為目前我國刑事糾紛的一種處理方式,是指在涉嫌某種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糾紛雙方自行協商或在第三方調解基礎上協商解決業已發生的某種刑事糾紛?,F實生活中的“私了”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糾紛一方或雙方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2.糾紛雙方均排斥公安司法機關的介入,自行協商或在第三方調解基礎上進行協商并達成某種協議。

3.糾紛一方從對方處直接獲得了相當或大于所受損害的物質利益,并承諾不再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對方的相關刑事責任。

4.涉嫌刑事犯罪方暫時逃脫或不再受國家法制裁。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以罰代刑”

“以罰代刑”是指地方基層行政機關(包括基層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行為不立案或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自行依據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以代替刑事處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其行政程序的發動一般在刑事程序發動之前,這就使得一些嚴重違法涉嫌犯罪的經濟、治安案件,首先進入的是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部門因諸多原因通常將大量應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只作為一般行政違法案件予以行政處罰結案,以罰款代替刑事制裁,從而導致“以罰代刑”現象在經濟、治案案件處理過程中十分普遍?,F實生活中的“以罰代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以罰代刑”所處理的涉嫌刑事違法行為起初通常表現為行政違法或經濟違法行為。

2.基層行政機構所實施的“以罰代刑”通常逃脫了當地檢察機關及上級行政主管機構的監管。

3.涉嫌刑事犯罪者通過承擔行政責任方式來逃避刑事懲罰。

(三)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符合某種條件的加害方通過賠償、懺悔等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司法機關應被害人要求或在征得被害人同意下對被刑事指控者依法從寬處理從而終結案件。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包括:

1.告訴才處理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人與被告人間的自行和解。這種和解被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法規所認可;

2.我國部分地區試行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我國部分省、市、縣級政法部門或公安司法機構結合本地刑事司法實踐已陸續出臺一些關于在輕傷害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最初主要適用于告訴才處理案件、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現已逐步擴展到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以及在校大學生涉嫌的公訴案件

3.刑事和解司法模式在我國適用呈現出以下主要特點:自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積極推行者是人民法院,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積極推行者主要是各地檢察機關。很多檢察官、法官似乎更愿意將和解協議的達成交由加害方與被害方自身,或者委托一些社會調解機構代為調停。在和解協議達成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是經濟賠償數額和標準方面。

4.被害方就其所遭受的物質、精神損害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滿意的經濟彌補通常是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必備條件之一。被刑事指控者通過刑事和解得到從寬處理,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對已取得被害方諒解并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或者起訴后建議人民法院從輕判處;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對已取得被害方諒解并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被告人從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即“賠錢減刑”。

二、“破財免災”現象產生的現實社會背景

任何一種社會現象的出現非空穴來風,自有其產生的緣由。當代中國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上述“破財免災”現象,其產生的社會背景主要有:

(一)市場經濟體制下,金錢的作用被無限擴大

人依賴于物質而生存。金錢作為一種物質符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通常被廣大民眾作為衡量工作成績、能力甚至是個人價值的標準之一。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大多數糾紛均可用金錢解決。我國古諺便有“有錢能使鬼推磨”之說。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萬能媒介作用的金錢因其物質符號屬性已經被我國立法機構作為制裁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一種重要工具。經濟懲罰條款在眾多民事、經濟、行政法律法規中的大量出現便是例證。同時,金錢在司法領域內的媒介作用日益明顯。經濟賠償作為糾紛一方或各方在解決各種糾紛時通常所希望、也是人民法院在處理各類糾紛時經常采用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在刑事司法領域亦然?,F實生活中,有相當部分被害人在請求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加害人的同時更加希望自己所遭受的物質損失能得到有效彌補。被刑事指控者或其親友通常也愿意以適宜的對價(通常表現為支付被害人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賠償或精神撫慰金)來替代被刑事指控者全部或部分刑事責任。我國現行刑事法律規范也明確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對刑事被害人的賠償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刑事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之一。

(二)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在現實生活中通常難以得到有效彌補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刑事被害人因他人犯罪所遭受的合法物質損失主要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方的賠償來進行彌補。由于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立法及司法適用過程中的缺陷導致現實生活中有部分被害人的合法物質損失得不到有效彌補。[4]為一定程度地撫慰刑事被害人,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要求各地法院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并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目前少數地方法院或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單獨或聯合當地其他部門出臺一些關于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的地方性文件并在實踐中進行探索。[5]但因尚無統一立法,目前各地做法和措施參差不齊,救助范圍、標準及程序等均不盡相同。受財力所限,各地實施的國家救助制度中都規定著嚴格的救助條件?,F實生活中,刑事被害人申請當地法院或檢察院實施國家救助獲取成功的可能性較低。同時因“僧多粥少”,目前各地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均為象征性、一次性救助,只能解刑事被害人的“燃眉之急”,無法從根本上改變遭受重大物質損失的刑事被害人貧困處境。[6]

(三)刑事案件發生率的持續升高與有限刑事司法資源間的沖突日益加劇,使得基層刑事司法機構不堪重負

古人云“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保ㄒ姟墩撜Z·季氏篇》)。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促使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和人口流動性不斷增強,一定程度地導致社會矛盾沖突日益加劇。近幾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發案率持續升高?!?003年至2007年,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訴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別上升20.5%和32.8%。”[7]“2008年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提起公訴1143897人,分別比上年增加3.5%和5.7%。”[8]為應付“訴訟爆炸”,措施之一便是在增強現有司法人員業務素質的同時增加司法人員編制。但增加司法人員編制必然導致司法資源投人增大。由于目前我國司法資源供給主要來源于司法體制外部,[9]受制于同級政府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因此司法資源的同比投入通常難以得到同級政府保障。“2008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案件數是1978年的19.5倍,在數量大幅增長的同時,案件類型更加多樣,處理難度越來越大,但人員數量僅增加了1.68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一些法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辦案經費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斷層等現象依然存在。”[10]我國人民檢察院“基層基礎工作仍需加強,一些地方檢察院辦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經費短缺、人才流失、檢察官斷檔等問題依然存在?!盵11]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現狀迫使司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司法人員疲于工作,無時間和精力及時“充電”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及能力。同時科技的發展導致犯罪形態日益復雜化,進一步加劇司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司法人員處理刑事案件的難度及壓力。

三、“破財免災”現象對社會所產生的作用及影響評析

一定的社會背景孕育著某種社會現象。某種社會現象的出現必將影響著現行社會的運行?!捌曝斆鉃摹爆F象對當代中國社會的主要影響及作用評析如下:

(一)及時緩解刑事糾紛雙方業已存在的緊張關系,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

現實生活中,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或提起刑事自訴的目的通常有二:滿足報復心態和請求物質損失彌補?!捌曝斆鉃摹币环矫婵墒贡缓θ说暮戏ㄎ镔|損失得以充分、有效彌補以避免被害人陷入相對貧困或絕對貧困,同時也可一定程度地撫慰刑事被害人,淡化或削減其內心的報復欲望,避免刑事被害人成為潛在的犯罪行為人,及時修復原本存在的某種親善關系或緩和糾紛雙方間的緊張關系,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另一方面也可使加害人不脫離社會或盡早回歸社會,避免加害人在管理不善的羈押場所成為犯罪學校的學員。“一般認為,往往成為問題的是,收容機構是犯罪學校,犯罪者不但改造不了,反而學會了新的犯罪技能或者收容時成為朋友關系,因而妨礙從新做人,其結果表現為再犯。”[12]另外對刑事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彌補通常意味著加害方一定數量的物質損失。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錢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顯。因彌補刑事被害人物質損失所遭受的金錢喪失能一定程度地抑制加害人因實施犯罪尤其是傷害犯罪所帶來的愉悅感,可一定程度地預防其再次犯罪。

(二)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

所謂司法資源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社會糾紛或矛盾所需的人、財、物等物質財富的總稱。效率乃司法的理想價值目標之一。罪犯的主觀惡性有大小之分,其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也有輕重之別,因此采取多元化解決方式來處理不同形態的刑事糾紛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乃當今法學界、司法界的主流觀念。“破財免災”可一定程度地緩和近些年來刑事案件發生率的持續升高與有限刑事司法資源間的沖突。這是因為:刑事“私了”、“以罰代刑”能有效地阻截一部分刑事糾紛進入司法程序,[13]當然可節省處理這些刑事糾紛所消耗的司法資源。“刑事和解”通??墒剐淌卤缓θ伺c加害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某種協議,可一定程度地節省司法機關繼續處理民事賠償糾紛所消耗的司法資源。

(三)易削弱刑罰所具有的一般預防功能

世間萬事萬物皆利弊相隨?!捌曝斆鉃摹爆F象在節省司法資源、緩解刑事糾紛雙方緊張關系的同時極易導致廣大群眾誤解,沖擊社會民眾傳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樸素法制觀念,削弱刑罰所具有的一般預防功能。這是因為:“善惡有報”等傳統觀念一直根植于國民心中?!捌曝斆鉃摹蓖ǔ档突蛎獬塘P對有較好經濟賠償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報應性懲罰程度,動搖民眾固有的“因果報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觀念,降低刑罰在民眾心中所固有的威懾力,甚至導致部分民眾誤認為“贖刑”制度死灰復燃,從而產生“金錢萬能”等不良觀念。另外我國實施成文法制度。成文法的特點之一在于其公開公示從而可能發揮指引、預測功效。社會民眾通常根據成文法的具體規范來預測自己的行為可能招致的他人、國家的反應從而決定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模式。“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14]“破財免災”現象無疑會沖擊現行法律規范的指引、預測功效,在現實生活中極有可能會混淆社會民眾對違法犯罪及其后果的認識。“因某種刑事犯罪所付的罰金可能變得微乎其微,以致于人們心甘情愿地繳納罰金。此時,人們感覺它‘不過是稅’,因而‘犯罪’就成了常事了。這恰恰是因為在這些情況下,規則(象刑法的大多數規則那樣)應被作為行為標準來認真對待的觀念消失了”。[15]因此“破財免災”可能會促使社會上一些自控力較弱的不穩定分子基于對金錢“消災”作用的認識和對刑罰的蔑視,為滿足報復、獲利等需要實施犯罪。這正如伯恩特·許乃曼指出:“刑罰必須實現對行為道義上的責難,如果只適用于屬于民法核心的經濟賠償以及實現道德上的蔑視,那么積極預防的效果將受到威脅?!盵16]

四、引導社會民眾正確認識“破財免災”現象的策略

“破財免災”現象之所以在當代中國社會普遍存在,自有其合理之處。為最大程度地減少“破財免災”現象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國刑事司法機構應通過以下方式來引導社會民眾正確認識“破財免災”現象:

(一)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

司法實踐中,刑事司法信息主要包括刑事司法過程中已出現的某種情況、司法處理結果及支持理由、刑事法律規范的立法精神及內涵理解等?;谥R背景、刑事司法過程的參與度等方面不同,刑事司法人員與當事人、社會民眾所掌握的司法信息不同。通常而言,刑事司法人員所掌握的司法信息量會大于當事人和社會民眾。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刑事司法信息的公示在最大限度地抑制司法腐敗的同時能有效地消除當事人、社會民眾對刑事司法過程及結果的猜疑,增強司法公信力?!霸谝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17]我國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主要通過公開庭審、召開案情會和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方式來實現。經多年的審判公開制度建設,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在庭審公開方面做得較好。司法裁決書的說理性也有所加強。各級人民法院的案情會制度也日趨完善、成熟。筆者認為我國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主要問題是:在現實生活中,與案件處理無利害關系的廣大社會民眾無適宜渠道直接了解刑事司法信息。首先,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廣大民眾依法無權查閱相關的司法文書;其次,基于成本支出、無利害關系和“有麻煩找律師”心理,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廣大社會民眾通常不會去參加庭審和案情會。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廣大社會民眾主要通過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民眾的傳述和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來了解相關司法信息。在司法實踐中,敘述者可能會因利益、自身價值標準和對案件客觀事實或法律事實的片面了解等因素致使敘述失真。另外由于現行規范、監督媒體行為的制度、法規不健全,也難以避免部分媒體新聞者為追求新聞的轟動效應進行片面報道甚至虛假報道。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的上述缺陷在現實生活中極可能導致被誤導的社會民眾在司法腐敗潛意識作用下對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刑事破財免災“或“賠錢減刑”作出不正確的消極評價。為避免廣大群眾誤解,各級刑事司法機構應從情、理、法角度詳細闡述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及支持理由,尤其要詳細說明本案采用“刑事破財免災”或“賠錢減刑”進行處理的法理、情理并可通過以下方式來向社會民眾公示刑事司法信息:

1.與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基層行政機關協作,在當事人所在社區、街道或村莊張貼相關司法文書方式向當事人周圍社會民眾詳細告知本案的相關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2.加強各級刑事司法機構的網絡技術力量,建立起本院的電子網站,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示本院所處理案件的相關刑事司法信息。

(二)對相關媒體報道材料進行必要監督

新聞猶如一柄雙刃劍,其在向社會民眾展示信息的同時極可能誤導民眾。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強《新聞法》立法工作,盡快出臺《新聞法》以規范新聞報道行為。目前各級刑事司法機構在采用“刑事破財免災”或“賠錢減刑”處理案件時可通過以下方式對相關媒體報道材料進行必要監督以免媒體誤導社會民眾:

1.對于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關司法文書,允許媒體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就“刑事破財免災”或“賠錢減刑”問題進行如實報道。如媒體報道不實,刑事司法機關可通過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方式建議媒體所在地的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責令媒體在其最近出版的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公開發表更正聲明,必要時可通過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方式建議當地的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根據《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新聞媒體的通報批評、檢討、警告、罰款等行政責任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在刑事終審或一審刑事裁決作出后應允許媒體對“刑事破財免災”或“賠錢減刑”問題進行評論。對于評論內容中出現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擊性言論,遭受人身損害的刑事司法人員可通過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或刑事自訴方式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釋】

[1]參見郭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立法問題研究—以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為中心》,載《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2]參見《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編輯部:《刑事和解實證研究觀點擷錄》,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

[3]參見陳瑞華:《刑事訴訟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國的興起》,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4]參見宋高初:《論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載《內蒙古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5]2004年1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本市政法委、財政部門了《青島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經濟生活困難救濟金管理辦法》,建立并實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濟金制度。參見王丹:《暢通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之路—立足于我國經濟、司法實際的理性分析》,載《消費導刊》2007年第12期。另外江蘇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3月29日出臺了《關于設立特困被害人救助專項基金的暫行辦法》,建立并實施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參見黃煜明、蔣國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檢察機關的構建和實踐》,載《江南論壇》2008年第5期。

[6]參見張溫龍:《我國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足與完善—以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實踐為視角》,載《福建法學》2008年第3期。

[7]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于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8]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9]按照目前我國現行體制,構成司法資源的人、財、物基本來自司法體制以外,即各級司法機關的黨組織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司法官員歸同級黨委及組織部門挑選和管理,由同級人大常委會選舉和任免,司法機關賴以運轉的資源也由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劃撥。參見王英:《論司法資源供給制度改革》,載《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05年第6期。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于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1]前注[7],賈春旺所作報告。

[12][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學》,王傳壁譯,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第158頁。

[13]現實生活中,非法的“刑事私了”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已付出的某種資源被浪費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由于這些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故通過“私了”方式處理的大部分刑事糾紛都有可能沒有被重新進入司法程序再次處理。

[14]〔英〕洛克:《政府論》,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35頁。

[1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頁。

[16][德]伯恩特·許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王秀梅、杜澎譯,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2期。

[17]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紀司法制度面臨的基本課題》,載《法學》199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