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審判簡單程序

時間:2022-11-09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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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審判簡單程序

法律同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使其無法逃避經濟功利規則的支配。以效益作為法律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標準不再是個別學者的一種倡導,而已溶入到現代立法精神之中。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無論是發達工業化所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犯罪率都明顯呈上升趨勢,從而給刑事司法系統造成極大壓力。由于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司法資源的投入是相對有限的,所以要緩解犯罪率上升帶來的壓力只能靠提高訴訟效率。就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在刑事訴訟中大都采用簡易審判程序來提高訴訟效率。我國1996刑事訴訟法修訂中也創設了簡易程序,但可以看到他并不完善。筆者試對簡易程序的目的、模式做法理上的探析,并結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建議。

一、簡易程序的價值取向

公正與效率作為現代程序所追求雙重價值目標,簡易程序的創立就是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因此,如何協調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成為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面對的問題。研究簡易程序,有必要從程序的正義性和經濟性兩大價值目標談起。

(一)程序的正義性(proceduraljustice)

1.正義性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

程序的內在價值是我們據以判斷一項刑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質的標準。正義是法律制度所要實現的最高理想和目標,也是人們用來評價和判斷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作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審判程序本身也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才能具備一種內在的優良品質。正如一部非正義或不公正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一樣,一項不符合正義要求或公正標準的刑事審判程序也不是好程序。質言之,程序的正義性是程序的內在價值。

2.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和實體正義(substativejustice)

一項程序的適用,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判實現了保障所應得到的利益。這種裁決體現了實體正義,有的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結果價值”,體現在法律程序的結果之中。然而,程序結果的公正并不當然的意味著程序本身的公正。一項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程序正義所要求的品質,要看他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結果影響的人受到了應得待遇,而不是看他能否產生好的結果。這種程序上的正義是一種“過程價值”,它體現在程序的運作過程中,是程序本身正義性的價值標準。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正如美國學者泰勒(tyler)所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夠產生更加公正的結果?!必惱账拐J為,包括法官中立原則、獲得聽取審判的權利、提供裁決及理由的原則等在內的各項程序正義原則分別從不同方面確保程序結果的公正性。要是裁判這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公正的裁判結果,確保實體正義得到普遍、整體和長遠的實現,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科學的刑事訴訟程序是必要的。

3.程序正義的標準

根據西方學者的傳統觀點,判斷法律程序公正與否有兩項原則:一為“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justiceprinciple);二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lawprocessprinciple)。當然,這兩項原則也適用于對刑事審判程序的評判。

“自然正義”源于古老的自然法理論,其內容至少有以下兩項:(1)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judexinpartesua);(2)法官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audialternpartem)。“自然正義”原則法律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價值目標,而自然正義的這兩項內容成為評判程序正義的最低標準?!罢敺沙绦颉笔敲绹ㄔ核_立的一項基本原則。與“自然正義”一樣,“正當法律程序”也深深扎根于西方傳統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理論之中。美國學者認為,正當法律程序體現了公平、正義、合理等基本理念。

(二)程序的經濟性(proceduralecnomical)

1.程序經濟性是刑事訴訟的次級價值

程序的經濟性,是指刑事審判程序的設計和運行應當符合經濟效益的要求。也就是說,一項符合經濟效益要求的刑事程序必須確保司法資源的耗費降到最低程度,同時使最大量的刑事案件盡快的得到處理。有學者將程序的這種經濟性定位于程序價值體系中的次級價值。其實,程序的經濟性同程序本身的內在價值、外在價值一樣,都是在評價和重建一項刑事審判程序時所要考慮的重要標準。正如匈牙利學者阿爾培德.歐德(arpaderdei)所說得那樣,“在我們當今的時代里,幾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兩個目標:一是發現實施一種迅速、簡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徑,換言之,使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更有效率;二是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這與公正的要求密切聯系”。我國臺灣學者陳樸生也認為,“刑事訴訟之機能,在維護公共福祉,保障基本。……惟為尋求事實真相,維持公共福祉,或為保全程序的公正,保障基本,不計程序質繁瑣,進行之遲緩,亦屬于個人無益,與國家無損。故訴訟經濟與訴訟制度之建立實不可忽視。”“任何一位關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選擇其經濟耗費較低的程序?!毙淌聦徟谐绦虻摹巴度肱c產出”是訴訟無法回避的機制。影響訴訟的“投入與產出”的重要因素是訴訟周期。

2.程序的正義性與程序的經濟性

“一個社會,無論多么‘公正’,如果沒有效益,必將導致社會集體的貧困,那也談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這種‘公正’,也是社會和人們所不取的。”效益就是指程序的經濟性,公正是指程序的正義性。效益與公正的關系問題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也是社會科學尤其是法學研究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正如張文顯教授指出的,“一個良好的社會必須是有秩序的社會,公正的社會,自由的社會,也必須是高效率的社會?!?/p>

對程序正義的追求,需要大量司法資源投入,這就會導致程序的正義性背離其經濟性。辯而言之,對程序經濟性的不適當追求往往會使正義的要求無法在刑事審判結果中實現。程序經濟與程序正義在此就發生了矛盾。如何來協調這一矛盾呢?正如奧肯所說的,“在效率和平等間權衡,并不意味著凡有利于這一方面的因素必然有害于另一方面。如果對富者的稅率重到足以扼制其投資,就會影響到貧者就業的數量和質量,這就使效率和平等兩敗俱傷?!薄皟烧叩拇_是有沖突的地方?!钡菑谋驹饬x上講或從理想模式上說,程序的正義性與程序的經濟性是一體的,即是同一價值形態。如波納斯所宣稱:“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地說來就是效益?!弊鳛樾淌聦徟?a href="http://www.trq119.com/lunwen/faxuelunwen/xinfalunwen/201111/476935.html" target="_blank">程序所追求的目標的正義與經濟(效益),二者之間的協調存在一個“度”的把握。“為尋求二者(正義與效益)協調,有時候為了效率要放棄一些平等;另一些時候,為了平等要犧牲一些效率?!焙喴壮绦蜃陨淼奶攸c必然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但這正是簡易程序為提高訴訟效率所付出的代價。程序的經濟性與正義性二者不可偏廢。離開經濟性強調正義性,會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案件積壓,訴訟拖延;離開程序的正義性強調經濟性,必然導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難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顧,相互協調,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程序的經濟性畢竟屬于刑事審判程序的次級價值。因此,對程序經濟的追求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犧牲程序的正義為代價。“對效率的追求是有一定限制的?!边@里要遵循一條原則——正義優先。如果說兼顧原則是程序正義與程序經濟性的統一,那么正義優先原則就是從另一側面強調了程序正義。

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的目的就是協調程序正義與程序經濟之間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使被告人的確良訴訟權利受到較大限制,這正是簡易程序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所付出的代價?!贬槍唧w案件應具體分析使用那一審判程序。罪行輕微、實施簡單的案件已使用簡易程序,以求訴訟經濟;案情重大、復雜或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而應當采用普通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之行使即其他訴訟權利的實現,保證訴訟正義。簡言之,即宜簡則簡,宜繁則繁,尋求正義與經濟的平衡。

二、簡易程序的兩個模式

(一)辯訴交易

所謂“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在對抗式審判開始前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問題所進行的協商和交易。通過這種協調和交易,被告人放棄獲得對抗式審判的權利,檢察官則降低對被告人所控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所請求的量刑幅度,這樣就使案件不經法庭正式的審判而得到迅速處理。辯訴交易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關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bargain),二是關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tencebargain)。在前一種交易程序中,檢察官可以將起訴書中記載得多項罪狀撤銷其中一項或多項,以促使被告人對其余挖罪作出有罪答辯。同時,檢察官也可以將起訴書中唯一的一項較重的罪換成較輕的罪,但條件是被告人必須承認犯有后一罪行。在后一種交易程序中,檢察官可以提出對答辯有罪的被告人使用較低幅度刑罰的具體建議,這種建議的刑罰往往與被告人的控罪不相適應。

盡管答辯交易有其是否合憲、合理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我們必須看到它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經正式法庭審判而獲迅速處理,解決了刑事案件積壓、司法拖延的問題。美國前最高法院首席官沃倫.伯格認為即使將使用辯訴交易的案件比例從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審判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梢哉f,辯訴交易是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沒有它,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就會面臨崩潰的危險。

(二)處刑命令程序

處刑命令程序(thepenalorder)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一些簡單、輕微案件中所適用的簡易刑事審判程序。在這種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對檢察官提出書面申請和案件進行審查即可對被告人處以罰金等輕微刑罰,而不再進行正式的法庭審判程序。目前,這種簡易程序被德、法、日、意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

處刑命令程序以檢察官向法官提出適用處刑命令的申請開始。申請書中必須詳細記載案件的情況以及對其案卷材料進行審查,并據此決定是否一項處刑命令。法官如果決定處刑命令,只能按照檢察官申請書中所要求的適用刑罰。如果拒絕處刑命令,必須將案件移交法庭進行正式審判。在法官按照檢察官的申請處刑命令后,被告人既可以接受,又可以拒絕這一命令。如果拒絕,就應將案件移交法庭正式審判。

三、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進一步完善的思考

(一)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創設

創設簡易程序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發展的趨勢。“對簡單案件,可能采用,也應當采用簡易程序?!蔽覈?996年刑事訴訟法改革也就適應這一國際趨勢,規定了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下列案件適用簡易程序(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一簡易程序的設立,無疑對緩解我國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簡易程序的審判由審判員一人獨任主持進行,而不再由合議庭合議;審判過程中可以不限于普通程序的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以及法庭辯論的程序;審理期限應在受理案件后20日內。這些簡易的程序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加快輕微刑事案件的審結,從而提高審判效率。

(二)我國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的不足之處

1.簡易程序沒有賦予被告人選擇權

簡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義和程序經濟的協調。程序經濟的追求要盡量以程序正義為前提。當然,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其訴訟權利往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這實際上是正義對效益的讓步。但這種讓步應由案件的被告人來決定。因為適用簡易程序意味著被告人對審判人員的信任,對案件證據調查權的部分放棄。只有把適用簡易程序的主動權賦予被告人才能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得到維護,從而體現程序正義。被告人的選擇權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以“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二規定“被告人……關于所記載的訴訟原因作了有罪供述時,法院可以聽取檢察官、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以對被告人所供述的有罪部分為限,作出按照簡易公審程序進行的裁定?!蔽覈_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提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保?)適用簡易程序,須經被告人同意。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之二規定:“a.檢察官在請求作出簡易命令時,必須向被告人預先說明必要的事項,以便使之對簡易程序有所理解,并在告知可以按照通常規定受審的意旨后,應當就依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有無異議加以肯定。b.被疑人對依據簡易程序進行審判沒有異議時,應當用?槊娌牧峽隙ǜ靡庵?。赔大利刑蕿V咚戲ǖ?3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時需要被告人提出請求。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于起訴案件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可征得檢察官及被告人之同意,以簡易判決處刑?!保?)裁決作出后,如被告人提出異議,案件可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國刑事訴訟法第528條規定:“如果檢察院或被告人提出異議,案件應由違警罪法庭以普通訴訟程序審理?!比毡拘淌略V訟法第465條規定:“接受簡易命令的人或檢察官可以自接受該公告之日起24天內,提出正式審判的請求?!?/p>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把這種主動權賦予人民法院,并要求得到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或同意,卻不考慮被告人是否同意或自行主動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不僅如此,人民法院在審判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時,有權中止審判,放棄簡易程序而轉入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然而被告人卻沒有因認為簡易程序的待遇不公正而放棄或自行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權利。這樣一來,簡易程序的價值取向就被極端化了,程序正義在司法機關追求程序經濟的過程中湮沒了。

2.簡易程序沒有強化辯護律師的作用

與普通程序相比,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更需要辯護律師的參與、指導和幫助。否則,被告人將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世界上規定刑事審判程序的各國,都強化了辯護律師的作用,在被告人物理情侶時的情況下,法院還會強制為其指定一位辯護律師。例如在英國,“被告人在治安法院出庭,需要有律師為其辯護,如果被告人由于經濟上的原因清部七律時,法院要為其提供免費的公派律師”。我國目前的情況表明,國民的法律意識、權利觀念還很淡薄,強制性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尤顯重要。

3.簡易程序為控審不分留下隱患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樣無疑使追訴與審判兩相權利集于法官一身。權力一旦沒有了制約的機制必然導致權力的泛濫,法院的審判沒有檢察院的監督也容易背離程序公正。審判中的法官中立原則是程序正義的重要內容。從各國相關法律規定來看,簡易程序的運轉多以檢察官的直接參與為條件和前提,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盡管擁有一定的司法審查權,但仍需處育種禮物片的地位,確保控審分離。

4.簡易程序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一些環節需要具體的制度來規范。有學者提出用“參與模式”的精神重新設計和改造簡易程序。然而,這恐怕一時難以實現。筆者更傾向于在實踐中不斷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來充實簡易程序的內容,增強其可操作性。而且有些法院已開始了這方面的實踐,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制定了《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審查受理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細則》、《一審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程序》、《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標準》等,擬制了《征求適用簡易程序函》、《同意(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復函》等文書樣式,盡量做到檢、法兩家文來文往,手續齊備。

(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制度完善

針對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制度不足,結合國外關于這方面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完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嚴格限制條件,以下情形不適用簡易程序:(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5)其它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2.關于被告人的選擇、放棄權。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要由被告人自愿、自主的選擇;在審判中,如簡易程序不利于被告人,他有權放棄適用簡易程序而選擇普通程序。

3.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的優待。為鼓勵被告人選擇簡易程序,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相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優待條件。

4.關于辯護律師的指定。刑事訴訟法雖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但沒明確在被告人無力聘請律師的情況下,法院應強制為其指定。

5.關于簡易程序中的法官中立與控審分離。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也應有監督機制作保障。檢察官應參與簡易程序的審判,行使控訴權,法官要保證不偏不倚地審判。

6.關于案件審判的監督。通過建立多重的、有效的檢查監督制度,確保案件在簡化審判程序的同時保證審判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