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價值與人格刑法

時間:2022-11-14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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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價值與人格刑法

法治是中國現代化過程的必然選擇。改革開放以來,依法治國的理念從最初的提出,到逐漸被接受,現在已深入人心。然而,盡管近年來中國的立法步伐穩步推進,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部門法律逐漸健全,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離真正的法治國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距離,實現依法治國的夢想任重而道遠。中國歷史上從來都不缺少法律,也強調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性。春秋時期法家先驅管仲就曾主張“以法治國”,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韓非認為,要實行“法治”首先必須有“法”,而且必須“以法為本”。但這與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法治有根本區別。在通常意義上,“法治意味著一種組織社會生活的方式”。法治強調法律的權威性,視憲法和法律為治國的最高依據或根據,不允許任何個人凌駕于法律之上。而管仲、韓非的“以法治國”則無此含義,“以”者,“用”也,就是說,在法律之上還有王或皇,法律只不過是國王治國的工具而已。可見,法治要求法律在整個社會生活當中起主導地位,獲得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服從。然而,二戰期間,德國、意大利法西斯打著“民主”的旗號上臺,以“法律”之名踐踏人權,利用所謂的法治觀念實行殘暴的獨裁統治。這就促使人們開始對“法治”的觀念重新進行檢討。

其實,早在19世紀未,英國著名法學家戴雪就提出了法治的三項著名原則:“任何人都不因從事法律不禁止的行為而受罰;任何人的法律權利責任都應由普通法院去審理;每個人的個人權利不是憲法的產物而是憲法賴以建立的基礎?!贝餮╆P于法治的第三條原則揭示出了傳統法治觀念與現代法治觀念的區別,即傳統法治是形式法治,現代法治是實質法治。形式法治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主要方法,主張一切個人或機構都處在法律之下或之內,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規則的統治和約束。然而,形式法治強調法律自治,主張法律的終極合法性源于自身,反對向法律之外尋求合法性根據。形式法治以形式合法性為滿足,法律的合法性來自國家,其極端形式是把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這種主張會導致“惡法亦法”的結論。實質法洽亦強調依法治理國家、管理社會,強調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內。但同時也強調防止惡法,主張以實在法之外的標準衡量和檢測法律,無論是“正義原則”、“道德權利”,還是民眾的“正義感”,都是旨在設定用于檢驗實在法是否正義的終極標準。對于違反這些標準的惡法,不僅立法和司法機構有責任予以糾正,就是公民個人亦有權通過正當程序請求糾正,甚至予以抵制,以保證實在法最大限度地符合社會道義。

無論是形式法治還是實質法治,都要求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內,法律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具有普遍效力。這種法律要獲得普遍效力,不僅僅因為法律具有強制力,更在于公民對于法律的信仰。正如黑格爾所說:“只有培養了對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獲得普遍性。”因此人民對法律的信仰與認同,最終決定依法治國理念能否得到實現。那么,民眾對法律的信仰與認同又取決于什么呢?美國學者丹尼爾,貝爾認為:“一切社會制度若要得到民眾的最大支持,必須擁有為全社會所接受的、行使社會權威的道德正當性?!边@是因為,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社會規范,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其實質是對各種利益的分配與調節。利益的分配與調節,最終可以歸結為是社會成員的道德價值觀念的體現。因此,只有體現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道德價值觀念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成員的認同及普遍的服從。由此可以得出“依法治國實質上是良法治國”這一命題和結論。只有良法,才能體現與保障人民的意志與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信仰與服從,而這種對法律的信仰與服從正是法治的靈魂與精髓。良法治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中外法學家對于何謂良法眾說紛紜。根據李龍教授的觀點,良法的基本標準有4項:(1)價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2)規范合理性足良法的形式表征;(3)體制合理性是良法的實體條件;(4)程序合理性是良法的運行保障??梢?,法的價值是判斷良法的主要標準。

對于法的價值,在西方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中國學術界對此亦有諸多不同的解說。一般認為法的價值是“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西方的法理學家們大多將法的價值歸結為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認為:“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造秩序……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即法的價值在于法的正義和法的秩序兩大要素的綜合。英國學者丹尼斯,羅伊德認為法的價值在于正義與自由,“鑒于上述觀念如此廣泛地為人所接受(聳立在倫敦中央刑事法庭外,‘正義’手持天秤的雕塑可以作為象征),足見法律一定在模仿正義,法律如果背離了正義,不是一項矛盾就是一種諷刺?!薄安贿^在現代,自由已經和社會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結合,從而在價值系統攫取了中心地位……”中國法理學界認為法的價值主要在于人權、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筆者認為,人權固然可以作為法的基本價值,但由于人權具有非常寬泛的內容,利益、道德、和諧是人權對于人的普遍價值,因此人權的概念實際包含了對自由、正義、秩序的要求。效率的基本含義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效果,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在法學上,正確的效率觀除了投入產出的比較分析外,還有更為深層的涵義,即根據預期目的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終結果做出社會評價,即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來越多的人改善境況而同時沒有人因此而境況變壞,則意味著效率提高了。這種效率觀已經包含或部分包含著社會公平因素。基于上述分析,法的基本價值應當包括:自由、秩序和正義。

刑法價值屬于法的價值的一個分支。同價值和法的價值的本質一樣,刑法價值的奉質也是一種特定的主客體關系,刑法價值是刑法在與人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刑法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那么,刑法對人而言具有哪些積極意義或有用性呢?或者說刑法具有哪些價值?陳興良教授認為,公正、謙抑、人道是現代刑法的三大價值目標,刑法的價值主要是指公正、謙抑、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