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觀與客觀綜述

時間:2022-04-22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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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觀與客觀綜述

客觀和主觀最早是在哲學上加以使用的,我們更多的了解的是其哲學意義。哲學中所謂的“主觀”(subject)是指人的意識、精神,與“客觀”相對,將主觀歸結為精神世界。而“客觀”(object)則是主體所認識的事物或現象,其屬于物質世界的范疇。而通常我們所說的客觀是指真實、實在,如客觀現象,而主觀是指以個人為出發點,從意識上猜測,如反對主觀臆斷。似乎,客觀的就全然是正確的、全面的,而主觀的則是武斷的、不正確的,所以我們常說的是要客觀的看問題,而反對主觀的看問題。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刑法中的“客觀”和“主觀”到底是指什么,并與刑法客觀主義、刑法主觀主義容易混淆的兩組概念加以區分,澄清他們之間的關系,更好的研究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走出理論上的誤區。

1客觀說與主觀說

首先要加以區分的是刑法中在分析具體問題時經常提到的“客觀說”與“主觀說”。刑法理論通常所講的“客觀說”與“主觀說”大致包括:判斷過失的標準,采一般人標準或者行為人標準;因果關系中相當因果關系有主觀說、客觀說之分;著手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未遂犯處罰理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中止犯中任意中止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不能未遂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有平均人標準說與行為人標準說;等等??偠灾?“客觀說”是指以社會上的一般人,大多數人的行為或者認識作為行為判斷標準,并不考慮行為人自身的情況;而“主觀說”是指以行為人的行為和認識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并不按照一般人的行為和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換言之,“客觀說”就是以一般人為判斷標準;“主觀說”則以行為人為判斷標準。然而,通常情況下,刑法客觀主義者往往遵循“主觀說”,即認為以行為人的行為和認識作為判斷標準;而刑法主觀主義者往往采取的是“客觀說”,即以大多數人的認識和行為作為判斷標準。如,在危險的的認定上,一部分刑法主觀主義者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標準來判斷危險的有無;而有的刑法客觀主義者則認為應當將行為人的認識作為事實資料來判斷危險是否存在。因此,“客觀說”并不等同于刑法客觀主義,“主觀說”也不等同于刑法主觀主義,兩者是屬于不同領域的問題。刑法主客觀主義是關于犯罪和刑罰論諸多問題的思想體系,它包括很多具體的理論觀點,屬于宏觀層面的范疇;主客觀說是關于判斷事物的標準和立場,僅僅涉及刑法理論中一個具體問題的判斷標準,屬于微觀層面的范疇,比如刑法中判斷過失的標準的主觀說就是行為人標準等。因此,刑法主客觀主義與“主客觀說”存在著重大差別,不應當混同。

2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

“刑法主觀主義即為主觀歸罪,刑法客觀主義即為客觀歸罪?!蹦壳?在我國刑法理論界,這種對刑法理論中的刑法主觀主義和刑法客觀主義的理解還有廣泛的市場。甚至教科書當中也把刑法主觀主義和刑法客觀主義作與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的內容相同的解釋,認為主觀歸罪和刑法主觀主義把犯罪意思作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險性、反社會性格、犯罪動機等主觀要素,作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標準。至于是否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和結果與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之間有無聯系,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客觀歸罪與刑法客觀主義則把客觀上發生的實際危害作為犯罪的基本要件,認為只要有危害行為或者發生了危害結果,就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于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在主觀上是否有認識,則可以不問”。

可見,對兩者加以區分是當務之急,否則我國的學派之爭就轉而成為了客觀歸罪與主觀歸罪的爭論,從而顛覆了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的本質立場,不利于我國刑法的發展與完善。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刑法主觀主義不是主觀歸罪,刑法客觀主義也不是客觀歸罪”。無論是刑法主觀主義還是刑法客觀主義在犯罪成立上都主張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兼備,反對僅以某一要素定罪量刑,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一致的。無論是刑法主觀主義還是刑法客觀主義均認為犯罪的成立以“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無行為則無犯罪”已成為兩種刑法主義的達成的共識。如日本刑法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的代表者木村龜二教授就認為,“作為刑罰評價對象的犯罪行為是主觀與客觀的結合物,是行為人與外部行為、外部結果的統一體,外部行為與外部結果是行為人主觀意思的體現”。

日本刑法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的主張者前田雅英教授也認為,不能否定犯罪行為是客觀事像與主觀事像的復合這一事實,問題是如何合理的組構犯罪行為的客觀面與主觀面,從而建構能夠合理限定處罰范圍的犯罪論體系??梢?不管是刑法主觀主義還是刑法客觀主義他們都是承認“無行為則無犯罪,無責任則無刑罰”的,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刑事責任的依據不同,即犯罪的本質立場不同。而不是像有的學者所理解的那樣,僅以在犯罪成立中更側重哪一要素作為區分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的標準,實際上仍是陷入了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的錯誤泥沼中不能自拔而已,并沒有真正認識刑法上的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