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刑法探討鎘污染
時間:2022-05-11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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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年第一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一時間成為了龍年關注的第一個焦點。此次事件不僅引起當地群眾對飲水安全的百般擔憂,更引發公眾關于當地發展與污染治理的種種追問。社會各界紛紛針對龍江鎘污染事件發表自己的看法,無論是從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還是從城市發展與社會進步,鎘污染帶來的,不僅僅是一次破壞,而是更多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中國正在為努力建設和諧社會而不斷奮斗,加強法制觀念的前提下,為何還會出現如此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呢?筆者將從刑法角度,淺析龍江鎘污染事件背后的刑法。
一、事件回顧
2012年1月15日,在廣西龍江河拉浪水電站的網箱養魚中,出現少量死魚現象,經過調查,龍江河宜州拉浪碼頭前200米水質重金屬超標80倍。農歷龍年春節時,龍江河段檢測出重金屬鎘含量超標。據悉,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與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廠,兩家企業與龍江河污染事件有直接關系。此次龍江“鎘污染”事件的污染程度令人震驚。濃度超標5倍以上的水體就長達100公里左右。
二、相關刑事立法
中國正在邁向和諧社會,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同時也為了保證人類對環境的持續開發利用,國家對向公共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物有著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即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一旦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超過國家標準,就有可能污染環境,進而引發環境污染事故。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對刑法中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毙薷暮蟮男谭▌t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過這次刑法修改可以看出,國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范圍進行了加大,細化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從而加強了《刑法》的威懾作用。
三、事件責任追糾
廣西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對造成龍江鎘污染的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的10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以涉嫌污染環境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審查查明,廣西金河公司冶化廠未依法建設渣廠就使嚴重超標的高濃度鎘廢液匯集后通過天然溶洞進入龍江河,冶化廠還將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污水通過管道排入龍江河,與此次龍江河鎘污染有事件直接的因果關系,是責任污染源之一。鴻泉立德粉廠在進行碳酸鋅、銦等生產過程中沒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并將含鎘廢水偷排進龍江河,1月12號到15號該廠將清洗廠內設備、地板及水池所生產的污水都排放到了龍江和內,與此次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責任污染源之一。檢察機關認為,廣西金河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余陽先,副總經理兼冶化廠廠長覃乃義,安環部部長羅傳興三人作為企業主要管理者不重視安全環保工作,對冶化廠渣廠存在的污染問題沒有做出整治措施,對存在污水泄漏的情況沒有掌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疏于管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曾宜、李四軍、毛文明三人作為鴻泉立德粉廠的股東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疏于管理,高景禮、覃里強、潘國強、楊遠四人作為實際生產管理具體實施人員違法排放污水,致使龍江河受到污染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否嚴格責任
何謂嚴格責任,通??醋饕环N無過錯責任,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對出現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就是指一個客觀現象的出現,即一個客觀結果發生后,在追糾結果責任的過程中,不追究責任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針對客觀結果是否具有過錯。理論上即是對某些重大事故犯罪的成立,只要行為符合了刑法的客觀規定并導致了某種結果的發生,不要求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就可以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在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嚴格責任,主要是因為環境污染事故給社會帶來的損害通常是十分廣泛的,并且具有嚴重的危害。而大多數國家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這種行為規定為無過錯責任。在責任認定的過程中,行為人要自己尋找證據,以此來證明自己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職務行為上的過錯,但這種沒有過錯的結果對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并沒有絕對的影響,僅僅只是在量刑上作為減輕其刑事責任的依據。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認定不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應該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直接行為人進行懲處,而一般的環境污染適用于行政手段。這樣可以防止刑罰的濫用,錯用,在不違背立法的意圖下,保護社會權益。同時也有效的遏制對犯罪行為的放縱,防止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在筆者看來,要更加有效的防止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實現生活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就應該采取嚴格責任制。只有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不論直接責任人的心理是否是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心態,只要產生嚴重后果的,都構成犯罪。所以,對環境污染行為應該適用限制性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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