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數罪并罰制度研究

時間:2022-05-21 0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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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數罪并罰制度研究

一、《唐律疏議》中的數罪并罰制度

《唐律疏議》中的數罪并罰制度被規定在《名例律》中該章被概括為二罪從重,由此可知,唐代的數罪并罰采用吸收原則,以從重處罰為主。《唐律疏議》中將數罪并罰制度大概分為四種情況,其一是犯兩種以上的罪被同時發現,應該以重罪論處。所觸犯的幾種罪的輕重一樣時,只按一種罪處罰即可。其二是犯人所犯罪行并未被同時發現的情況,一個罪先被發現且已經決斷完畢,其他罪在其后發現,其他罪如果輕重同已論處的罪一樣或者輕于已論處的罪,則不再論處,如果重于已論處的罪,要在論處該重罪的基礎上,再計算上已論處的罪行。其三是對犯贓罪的犯人的數罪并罰。在唐朝贓罪根據性質的不同,把贓罪分為六類,統稱“唐六贓”。犯同種類型的贓罪就累加其所犯贓罪的數量然后折半,以此定罪量刑。犯不同類型的贓罪則把重罪的贓物數量計入輕罪的贓物數量之中再折半,然后以此定罪量刑。其四是一事分為二罪,就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兩種罪名的情況。若觸犯的罪名“罪、法等”則以贓物的數量累加論處,若觸犯的罪名“罪、法不等”,則重罪的贓物數量并滿輕罪的贓物數量,以該數量按輕罪定罪量刑。

二、現行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第六十九條到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我國的數罪并罰制度。我國刑法中把數罪并罰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即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該條明確死刑和無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則,并規定了限制加重的原則,即數罪并罰后刑期的總數不得超過數刑中的最高刑。其二是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兩種情形,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又犯新罪的“先減后并”。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數罪并罰制度具有以下特點。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犯有數罪的情況下才能夠數罪并罰。這里數罪指數個獨立的罪或數個非實質的罪或者數個罪既包括獨立的罪又包括非實質的罪。其次,數罪所發生的時間要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但要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的漏罪或又犯的新罪,審判機關才能根據數罪并罰制度予以裁判。最后,數罪并罰的適用,要對數個罪分別定罪量刑后,依法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方法、范圍,決定其并罰后應當執行的刑罰。

三、《唐律疏議》與現代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制度的比較

數罪并罰制度從古至今都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且其中的內容也有很多的相近之處。首先,對適用數罪并罰的犯人采用數罪并罰的方法是一樣的,二者均要求對數罪分別進行定罪量刑的基礎上適用數罪并罰制度。第二,《唐律疏議》和現代刑法在數罪并罰上均采用了吸收原則,《唐律疏議》中的二罪從重,現代刑法中死刑吸收其他刑罰,無期徒刑吸收其他自由刑。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人權受到了極大的重視,我國刑法也發生了改變,我國刑法在保護人權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進步。數罪并罰制度方面,現代刑法比照《唐律疏議》產生了不同。首先,吸收原則的適用?!短坡墒枳h》中以二罪從重原則為根本原則,現代刑法中雖也有吸收原則,但并不適用所有罪刑,僅適用死刑和無期徒刑。其次,現代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加重原則,且現代刑法對數罪不俱發的情形分為發現漏罪和新犯新罪的情況。而《唐律疏議》中并有體現限制加重原則的字句,而且對數罪的情況并未進行區分。限制加重原則是對人權保護的一個表現,可以看出我國在懲治犯罪中對人權保護的加強。同時還可以看出我國現代刑法對數罪并罰制度的規定更加趨于完善。第三,《唐律疏議》中的數罪并罰制度對贓罪有特別的規定,而現代刑法中并未有特別對待某項罪名的現象。原因在于,唐代的經濟十分繁盛,我國唐代對贓罪即現代刑法中的盜竊罪的規定十分特殊,所以才會對贓罪有如此特別的規定。最后,《唐律疏議》中的“其一事分為二罪”的情況和現代刑罰中想象競合犯十分相似,但現代刑法中并未給予條文的明確規定,但實務中有具體適用的原則?,F代刑法中,想象競合犯一般情況下擇一罪論處,但存在特殊情況,此時要數罪并罰。而《唐律疏議》中的“其一事分為二罪”則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罪、法等”,此時“累論”,第二種情況“罪、法不等”,則以“重法并滿輕法”,即把重罪的贓物數量或者其他罪狀算在輕罪的頭上,最后以輕罪論處。對比《唐律疏議》和現代刑法的數罪并罰制度,我們發現數罪并罰制度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為其所規定的內容具有現實意義,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情況,該制度的明確給予了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明確的方法,而且對于犯罪分子的人權保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曹漫之,主編.唐律疏議譯注[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2]李東光.<唐律疏議>中的<名例律>與我國現行刑法總則的比較[D].吉林大學,2005.

作者:李文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