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研究

時間:2022-10-09 03: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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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研究

摘要:在我國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不僅是最為基礎的理論,同時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罰間的關系也需要進行重視。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研究者們仍舊對社會危害性理論有著較大的爭議性,當前還未出現一致性的意見。因此,在這種背景下,就需要能夠以更加辯證的態度關注此理論,通過對于社會危害性理論的多種爭議觀點進行分析,促進我國刑法社會危害性理論解釋的完善。

關鍵詞:刑法;社會危害性理論;研究

自1997年正式頒布《刑法》以后,有關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相關問題就長久處于爭議中,刑法學界對其的討論從未中斷。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社會危害性理論有一定的弊端問題存在,但絕對不能對其刑法地位進行完全的否定,還需要以辯證的思維看待相關問題,從而了解社會危害性理論在中國刑法環境中實際的應用價值。

一、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爭論及辨析

(一)社會危害性屬于事實說或屬性說

目前,我國刑法學者在對社會危害性概念進行理解主要分為事實說及屬性說兩個方面。其中,事實說認為社會危害性指的是行為對社會產生不利結果的客觀事實。主要的表述方式有: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破壞了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侵犯了一定的刑法保護的固定的社會關系,還有就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產生了實際的損害。而屬性說則認為,社會危害性指的是某些行為對社會產生了不利的后果。其具體的表述方式則為:行為對于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可能造成一定損害的具體特性;或由于行為人對刑事法律規范進行的侵犯使得法律所保護的一定社會關系產生了危害的具體行為屬性。再者指的是,對于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危害。但本文認為,與事實說相比,屬性說具有較強的合理性。社會危害作為社會危害性的直接體現,事實說的理論將社會危害性與社會危害畫上了等號。首先,社會危害性作為行為的客觀屬性,其同時是進行評價的客觀對象。此外,其也是作為主體進行行為評價的主要標準,行為主體則對危害行為開展了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因此,也能夠說社會危害性不僅是評價的對象也有著評價的標準雙重屬性。所以,社會危害性主要表述為某些行為對于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產生一定的損害的特性是較為合理的。

(二)其是否和刑事違法性的產生統一

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之間是有機統一的。社會的危害性作為犯罪本質屬性存在的,其作為刑事的違法性于承受懲罰的重要基礎,刑事違法性是作為社會危害性刑法層面表現存在的。行為所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則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社會危害性是首要的,刑事違法性則是次要的,刑事違法性則是受行為的危害程度決定的。但有部分學者則不這樣認為,其認為社會的危害性作為核心的根本實質對于司法應用來說,其并未起到實質性的判斷作用,社會危害性進行認定時,需要對行為的具體刑事違法性進行界定才行,但其就導致社會危害性所具有的實質性內容出現了被刑事違法性架空的情況。另外有一些學者認為社會危害性本身就超出了一定的規范,其沒有實體性,本身就極為空泛,也就不能夠作為刑法專屬性概念存在。其認為在若形式的合理性及實質的合理性產生沖突,要對后者進行選擇。這種情況下,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之間就存在著矛盾的關系。

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理論與刑事違法性理論兩者之間的沖突源于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之間的沖突。在理論上兩者之間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沖突,但是在實踐中我們會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形式合理性表現為一種規則理性、制度理性,是一種普遍合理;實質理性表現為具體案件處理結果的合理,實質合理要借助于形式合理才能得到實現。對于刑法的公正而言,普遍性規則的正義是首要的和根本的,離開普遍規則正義,刑法不可能實現其整體的公平公正。所以,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并不矛盾,我們應當在刑法立法過程中體現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到刑事違法性的過程,在司法中體現從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過程,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

二、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刑法中的應用價值

(一)能夠實現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刑法主要存在的作用是,通過對于個人、社會及國家利益的守護,避免犯罪行為對其造成侵害,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確保國家機器得到正常的運轉。國家通過刑罰的應用,對于社會危害性的一些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從而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確保國民活動的正常開展。社會危害性指的是其范圍要大于犯罪,簡單來說并不是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所以對于公民而言,避免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就能夠遠離犯罪。若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則在刑法之中被嚴格的禁止,其也有著相對應的處罰辦法,這就能夠使得公民對禁止的行為進行明確,確保其行為符合法治要求。

(二)作為刑事違法性內在的依據存在

通常來說,社會的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是具有一致性的,刑法中所認定的犯罪行為具有多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要對刑法條款進行閱覽就能夠發現極多的內容。社會危害性作為認定入罪的標準內容,其對于犯罪圈的范圍進行了劃定,在此層面上法學界基本都是認定的,它對于刑法評價的標準內容進行了有效的界定。社會的危害性將包括犯罪在內的各種違法行為所具有的共同性的特征,而對違法及合法行為進行區分的主要標準就是對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但若以此依據卻無法有效的區分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對于一些表面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內容,還需要對其社會危害性不斷的進行判斷,若其內在不存在社會危害性就不需要定罪,社會危害性所具有的此工作也被叫做是出罪功能。

(三)能夠對量刑的輕重程度進行判斷

量刑指的是在刑法中通過相對法的應用定刑的過程,在其中要對正確的刑罰進行選擇。犯罪行為的量刑程度也受到社會危害性的影響。罪責刑的適應性則是對于對處罰程度進行確定的指導原則,只有當社會危害性影響過大時,才會構成犯罪。若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則應該考慮犯人的刑罰判處決定了,不僅要對犯罪事實及犯罪性質進行考慮,還要能夠充分考慮案件各種量刑情節。其往往由于量刑情節的不同,可能會對犯罪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進行改變,再進行具體的裁決。要對普通的違法行為和犯罪進行判斷,對犯罪定量進行判斷則其必須要與社會危害性進行結合,其同樣是社會危害性出罪功能的具體應用。

(四)國家刑事政策進行擬定及應用時也需要利

用社會危害性長久以來,我國和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根本依據就是刑事政策,其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在社會不同的歷史時期與社會意識形態之下,國家的刑事政策的選項也會出現一定的差別。當前,我國所應用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對對應的措施進行應用。若情節嚴重,則需要將維護社會的秩序為起點,進行嚴格懲處。若其社會危害性程度較低,則需要采用比較溫和的措施,重要的是進行教育。想要確保此種刑事政策得到實際的應用,同樣需要對社會危害性進行有效的利用。

三、總結

綜上所述,自刑法頒布之日起,我國大量的學者就開展了對于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爭辯,其中較多的重要問題研究至今仍舊沒有獲得一致性的意見,但是在我國法學發展史上,這種百家爭鳴式的局面對于我國刑事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因此,在當前大量的各種意見中,還需要法律工作者能夠對其理論及問題進行有效的研究分析,從而取長補短,更好的對刑法實踐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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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澤鋒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