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刑法應對新理念分析
時間:2022-07-17 0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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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經過了漫長的發展過程,在每個歷史階段都有特定的社會形態,比如農業社會以農業生產為主、工業社會以工業生產為主等,如今處在信息時代,現代化網絡技術在社會中得到廣泛的應用,通過通訊設備展現出來。從博弈的角度來說,農業社會處理的主要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工業社會處理的則是人與人工之間的關系,而在信息社會,處理的更多是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這樣的關系在犯罪類型等歷史中有著明顯的表現。犯罪在信息時代獲得新的發展形式,在類型方面具有新型特點,因此,應注意對刑法理念進行更新,使其適應社會的發展。
一、網絡時代應堅持刑法新理念
刑法理念與刑法基本立場、觀念、思考等有著關系,刑法適用方面需要有相關理念進行引導,刑法理念能夠讓人們從真實層面對各法條進行理解。另外,刑法理念對于立法、司法等也有著重要作用。刑法理念自身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更多體現人為的因素,但特定的社會環境是影響刑法理念的客觀因素,并不是人為可以決定的,社會中的各個要素促使了法律的出現,可以說法律與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應立足現實社會,用刑法理念對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進行科學指導[1]。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破壞性,犯罪破壞程度都發生了量變以及質變,刑法應對其重視。
二、對網絡犯罪進行規制的刑法理念
(一)規制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刑法應堅持從嚴理念。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在社會中并不少見,且其具有危害性強的特點,接收到的人數越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此應堅持從嚴理念,對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作出相關回應,增加了與網絡犯罪相關的專有罪名,共有4個,比如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編造及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罪名。在這些專有罪名中,最具明顯特點的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要屬于故意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罪。我國法律已對相關類型的網絡犯罪進行了有效規制。在學術領域,對于這些專有罪名,大力對其中的立法傾向進行爭議,比如準備行為實行化傾向[2]。但對這些專有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研究,在立法方面的相關傾向并不能表現全部網絡犯罪的內容,只是對于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具有較強的適用性。例如,對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來說,其所處罰的行為包括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還有相關通訊群組,對于違法犯罪信息的者以及實施者等,都要進行處罰。其中在犯罪網站內,通過網站將違法信息發送至大多數人,便于進一步實施犯罪行為。比如設計虛假醫院網址,借助現代化跳轉技術,將假網址與真網址產生聯系,并利用關鍵詞搜索技術等,在各大網站對虛假醫院網址進行散布,便于得到更多病患的信息,從而達到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目的。在通訊群組中,則主要是利用現代化通訊工具,邀請有犯罪意識的人或者有潛在犯罪意識的人進入群內,實施信息過程[3]??傊?,對于這種情況,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其進行處罰,主要是以信息為依據進行確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相關立法人員對信息犯罪產生了一定的認識,信息散布型網絡犯罪有著獨特的特點。我國法律中對利用計算機實施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的,制定了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定罪思路中,對信息散布型犯罪則有著一定的指向性,定罪理念有所更新[4]。應對信息散布型犯罪對象的廣度進行增加,刑法對該罪的有關規定在范圍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比如行為人通過網絡傳播信息,只有該信息處在規定范圍內,才能被刑法管理。這些信息在內容方面為虛假恐怖信息、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虛假警情信息等。有些信息仍然沒有被刑法包括在內,但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并不小,比如在網絡上傳播虛假食品危害信息等,造成公眾恐慌,進而使得社會經濟受到損失[5]。刑法應對這些信息進行規制,若出現類似行為刑法可對其進行處罰。還應注意貴該罪名行為方式范圍進行擴大,行為人在傳播虛假信息中,包括編造及傳播證券虛假信息罪,行為人需要兼具編造及傳播兩種行為,才可定罪。對于此情況,刑法應將其納入規制內容中,傳播虛假信息也可定罪。從立法的角度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都可定罪,并且傳播虛假信息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較大危害,刑法應對其進行均衡規制。在規制力度方面,刑法應加大力度[6]。從誹謗罪定刑方面,應增加刑罰內容,有效減少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通過網絡技術進行誹謗,對社會各領域產生的消極影響是不可估計的,相關處理方法難以發揮有效作用。因此對于誹謗罪,可將有期徒刑刑期由三年變為五年。對于編造及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等,應加重處罰力度。該罪行為人運用網絡技術,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對社會經濟造成損害,可將法定最高刑期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五年,即為十年。對于損害商業信譽罪等,可將刑期增加至五年,促使網絡犯罪行為與刑法處罰保持均衡。(二)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內網絡犯罪刑法應堅持克制理念。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內網絡犯罪進行規制時,應堅持克制理念。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中,涉及到的主體包括互聯網公司以及相關金融機構,對現代網絡技術以及通信技術等進行運用,實施資金支付、信息服務等行為,其在業務模式方面具有新型特點。金融業態包括多種內容,比如金融機構信息化、網絡借貸、第三方支付等。在傳統金融業務中,融入網絡技術,可實現金融機構的信息化,從本質層面來說,對傳統金融業務進行了改善,然而對于整個金融體系并沒有較大的顛覆作用。具有相同作用的還有第三方支付,該支付方式并沒有改變傳統支付清算方法,只是通過中間賬戶完成支付過程??傊畠烧咧饕蕾嚨氖蔷W絡技術,并不是現代化互聯網思維,要想實現創新,就需要具備互聯網思維。該思維的最大特點就是互聯性,也就是對相關環節進行簡化,在接觸方式上達到點對點的效果,在規模方面具有集中性,還要注意將中心化去除。充分發揮互聯網思維作用的有股權眾籌以及P2P平臺等,其對交互模式進行了改進,使得金融行業實現了點對點的對接。人們借助P2P,可通過一對多的方法從不同的人中籌到款項。對于傳統金融機構來說,P2P平臺的出現,使得傳統金融格局發生了變化,貸款者與借款者之間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完成對接,對于小微企業的發展是有利的。這種情況加快的金融改革的步伐,讓股票發行注冊制等進一步發展。其中刑法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對集資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規制[7]。在集資者方面,刑法中有一些罪名并不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經過一定時間的發展,不適應的部分會被去掉,但刑法中的一些原則可以永久使用,比如謙抑性原則,是刑法的專有特點。該原則明確刑法不應對社會進行過多干預,也就是應堅持緊縮性理念[8]。在社會發展中,會持續出現新的情況,這時不可優先考慮刑法,而是應對具有新型特點的事物進行全面分析,找出本質規律,充分發揮行政法等法律的作用,對行為進行規范。比如在互聯網金融方面,更多注重規范化發展,這種發展方式對行政監管方面進行了改進,同時促進了前置性規范的發展。當然,對于一些金融犯罪行為,比如網絡金融詐騙等,刑法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對于一些不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在立法階段可選擇適當的時間將其去除,在司法方面可對犯罪資格嚴格要求,既能降低金融風險,又能讓金融得到有效發展。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應對入罪門檻進行嚴格要求,相關司法機構以及部門等可對該罪名的內容進行限制,比如在集資款項用途方面,可將其局限在風險較高的領域,比如貨幣、期貨、房地產等領域。若是對實體經濟發揮作用,則可以考慮不成立該罪名。還應對互聯網平臺進行規制,主要表現在限縮中性業務幫助行為內容中,該內容主要涉及到經濟生活中,人們在生活中開展經營業務,并不是在主觀方面,而是在客觀方面對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助力。例如從事出租業務的人,在運送乘客時,將乘客送至犯罪目的地,而沒有在主觀上對其拒絕載送。這種行為的特點主要是對于任何對象都提供相同的服務,相關行為人并沒有與犯罪主體之間產生任何主觀上的聯系,并不是共犯,難以對其進行定罪。對于此,刑法中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對于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并處罰金等內容,具有正犯化的特點。
三、結束語
網絡犯罪具有較高的復雜性,應站在整體的角度對網絡犯罪進行研究。對于網絡犯罪行為,應加大規制力度,嚴格進行處理,減少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概率。對刑法理念進行更新,應結合特定的社會背景,不可脫離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對網絡犯罪行為的特點、規律等內容進行具體探究,全面發揮刑法的作用,貫徹新理念,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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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新蒙 單位:安徽農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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