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法模糊詞語的運用
時間:2022-11-11 09: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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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詞語大量存在并廣泛應用。尤其在刑法中,為了更準確、委婉地傳遞信息,模糊詞語普遍被使用。文章闡述了模糊語言理論及刑法的研究現狀,通過對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進行分類,系統闡述了名詞、動詞、形容詞、副詞、代詞等模糊詞語在刑法中的運用,表明了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價值。
關鍵詞:模糊詞語;刑法;運用
日常生活中,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經常追求準確性,但人們也承認客觀事物存在模糊性。1965年美國的L.A.札德發表的《模糊集》最早提出了“模糊集”的概念及模糊理論,對于后來的研究者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我國,關于“模糊理論”的研究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研究范圍卻非常廣泛,對刑法等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詞語也進行了研究。刑法是統治階層以自己本階層的利益為出發點,根據本階層的意志,合理制定的法律條文。我國刑法要求用詞準確、簡潔、真實、莊重。但是,我國刑法中運用了大量的模糊詞語。研究表明,刑法中恰當的運用模糊詞語會增加刑法的準確性。文章闡述了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原因,并從詞性的角度,將刑法中的模糊詞語分為名詞性模糊詞語、形容詞性模糊詞語、副詞性模糊詞語、代詞性模糊詞語、動詞性模糊詞語等,通過具體的例子對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進行探究,進一步揭示了模糊詞語在刑法中運用的價值。①
一、模糊語及刑法研究的相關理論
(一)模糊的概念。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模糊”具有貶義性質,它經常被用在形容筆畫書寫的不清楚,言語概念表達的模棱兩可等。而我們這篇文章所談的“模糊”是一個科學用語,指內涵不夠精確、外延無明確界限的現象,即所指的對象范圍沒有一個精確的界限。1965年美國的L.A.扎德在《模糊集》中最早提出了模糊理論,為其發展奠定了基礎。后來,對于模糊理論的研究與眾多學科互相滲透,模糊語言學就是語言學和模糊理論的交叉的產物。從此,模糊語言學作為一門新的學科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開來。20世紀70年代末,伍鐵平先生最早把西方的“模糊理論”引進到中國,他在理論上廣泛介紹“模糊語言學”,在實踐中積極研究語言中的模糊現象。②“模糊理論”被引入我國后,眾多學者對模糊語言學開展開了大量研究,有的學者甚至把“模糊理論”的研究范圍擴展到了人們日常生活中。與此同時,對于“模糊理論”的研究也深入到法律文本中,刑法作為我國重要法律文本之一,眾多學者對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進行了探究。(二)刑法中的模糊語現象。刑法是由語言文字共同構建的,無法脫離語言單獨存在。刑法的精確性代表著立法技術的發展程度,象征著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由于刑法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們對刑法問題的理解和解釋更加追求精確性。當然刑法這種對于精確的追求,不僅是為了維護刑法的威嚴,更是為了讓人們更加準確地理解刑法中的法律涵義。刑法通過語言中一些表意明確的詞語概括法律現象,但是有些日常用語的概念雖然比較明確,卻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要素。還有一些概念明確的日常用語,在進入法律語言領域后變得模糊。如果我們一味追求刑法中詞語的準確性,而把刑法中詞語的模糊性徹底消除,是不切實際的。這些模糊性詞語在刑法中具有積極作用:它能增強刑法的適用性,讓我們在運用刑法條文時有一定的自由度。(三)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原因。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語,模糊性是日常用語的一個基本特征,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人們主觀認識的模糊性。然而想要把刑法中的模糊詞語徹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因為刑法中的模糊詞語的運用有它特殊的價值和原因。刑法中模糊詞語存在的原因主要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1.客觀事物自身的模糊性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逐漸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法律的調整任務也變得繁重復雜。有些復雜的社會關系,很難用明確的詞語表達,而我們又必須把這些社會關系體現在刑法中,因此立法者只能借助模糊詞語來表現這些關系。還有些社會關系沒有那么復雜,但是立法者的認識會受到客觀因素的制約,因此刑法制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運用模糊詞語。2.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律現象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雖然近代社會以來人的主觀認識不斷深化,但是在現階段人類根本不可能用有限的話語把所有的法律現象都準確地概括出來。因此,刑法中一些法律條文必須借助模糊詞語。近代社會不斷變化,人們的主觀思維和文化之間存在差異,因此對于法律語言的理解也只能因人而異。同一個人,處在不同的語境中,也可能產生不同的聯想,因此法律制定者只得借助于抽象概括的方法,才能把所有的法律現象概括出來。這種方法可以打破客觀事物之間的界限,增強法律的適用性。③3.語言表達的局限性語言是人類思維的產物,在對客觀世界的事物進行描述的時候一定會伴有人的主觀思維。因此,語言在描述法律現象的時候不可能盡善盡美。刑法在制定的時候要把所有的法律現象用有限的文字概括出來,但是它所要描述的客觀現象卻是具體復雜的。作為法律語言文本,刑法也受到語言局限性的影響,出現了一些模糊詞語。
二、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
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建設法制社會的過程中,刑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必須追求精確性。但仍無法避免模糊詞語的使用。按照詞性劃分,刑法中的模糊詞語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刑法中名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名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主要是因為沒有給予明確的司法解釋,同時人們認識本身就存在差異等。如“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員”、“輕傷”等等,這些名詞性詞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概念明確,但是在刑法中卻屬模糊詞語。例如,我國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入戶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皯簟痹谌粘I钪惺侵搁T戶和人家的意思。然而,刑法中的“戶”卻屬于名詞性模糊詞語。引起爭議的觀點主要有下面三種:第一種,“戶”不僅指觸手可及的住所,也指在功能和心理上能夠和私人住宅達到相同作用的地方;第二種,“戶”不僅包括公民的私人住宅,還包括供給公民生活、學習、工作的場所;第三種,“戶”除了上述倆種觀點的解釋外。在特殊的地方,“戶”還包括漁民的漁船以及在旅館租住的房間④。法律雖然對“戶”字做出了司法解釋,卻仍然存在不同的觀點。(二)刑法中形容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刑法中的形容詞性模糊詞語多用來表達行為后果或者情節,同時也經常被用來描述行為對象、行為模式。例如,在我國刑法第20條中:“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做出了解釋,其中“必要限度”中“必要”一詞是典型的形容詞性的模糊詞語。因為什么樣的限度才是人們能達成共識的“必要限度”,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對“必要限度”做出的司法解釋是,應該以保證自己不被不法侵害、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合理需求為標準。因此,當涉及到具體案例時,法律執行者只能結合當時案發情況來確定“必要”限度。(三)刑法中副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副詞性模糊詞語經常用來修飾形容詞性模糊詞語,表示形容詞性模糊詞語所到達的程度,如刑法中的“特別”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其中“數額特別巨大”中的“特別”,表示程度的副詞性模糊詞語。因為人們對于特別巨大的認識是模糊的,數額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能算是特別巨大,刑法中對特別巨大并沒有做出相關的解釋。為了避免歧義,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后來,在刑法的實施過程中,司法部門對“數額特別巨大”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⑤這個范圍可以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做出適當的調整,并且也不需要改動刑法條文本身。雖然這樣仍然存在一些歧義,但是卻給法律執行者一個可把握的空間,也有利于公民更好的理解刑法中法律的概念。(四)刑法中代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刑法中廣泛使用代詞“其他”,將刑法條款中沒有羅列出來的法律現象全部概括在刑法中,不給犯罪分子鉆刑法漏洞的機會,體現出法律的疏而不漏。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⑥該條款中“其他”就體現了刑法中代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因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暴力犯罪的形式,刑法中不可能把所有的暴力犯罪的形式都概括出來列舉出來,為了增強刑法的概括性,這項條款在列舉出了人們熟知的幾種暴力犯罪的形式后,在結尾處加上“其他”,使得這項刑法條文對于暴力犯罪的形式概況的更加合理,而且這項使刑法執行者在具體的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五)刑法中動詞性模糊詞語的運用。刑法中動詞的作用是用來描寫動作或者狀態,對于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做出合理判斷等。這里動詞的含義發生了變化,不再局限于原來的含義。例如搶奪罪中關于攜帶的含義,我國刑法第267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中是否攜帶兇器搶奪,它直接決定著能否轉化為處罰更為嚴厲的搶劫。然而什么情況下才算攜帶兇器,在我國法律界中的認識并非一致?!皵y帶”在字典中指的是“隨身帶著”,表意明確,但是進入刑法條文后,它卻具有模糊性。人們對刑法中“攜帶兇器”的理解主要分為三種:一是在身體外部直接顯露出來,讓被害人看到兇器;二是沒有顯露出來,但是兇手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攜帶有兇器;三是雖然隨身帶著某種器具,但是被害人不知道是兇器。因此,“攜帶”這個詞語在刑法中具有模糊性。
三、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作用
(一)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可以提高刑法的涵蓋范圍。模糊詞語在刑法中的運用,使法律表意更加周全。客觀條件會制約人們的主觀認識,受客觀條件限制,人們無法全面認識理解所有社會現象,也不可能對所有法律行為作出明確界定,而刑法又要追求公正公平性,懲治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各種犯罪,需要在刑法中恰當運用模糊詞語對這些刑法中缺漏和不足加以補充,來增強刑法中法律概念的外延,擴大刑法所規定的范圍。如《刑法》第2條:“……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薄捌渌麢嗬笔侵赋松厦媪信e出來的公民權利之外的其他任何需要刑法保護的公民權利,但是具體涉及到的公民權利,就需要執法者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由此可見,“其他權利”的運用增強了刑法中權利的涵蓋范圍。(二)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具有法律信息隱藏和保密的作用。在刑法中運用模糊詞語,可以防止泄漏國家機密,對個人隱私起到保護作用。例如,我國刑法分則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他方法”等就是典型的模糊詞語。因為犯罪分子詐騙的數額本身就是一個很難用具體語言來衡量,而用“特別巨大”這樣的模糊詞語卻能準確概括出數額,不論數額多大,“特別巨大”都能將其概括出來。合同詐騙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我們不可能用把所有情節都列出來,但是加上“其他”我們卻能概括出其他同上述行為危害程度相同的情節,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現犯罪嫌疑人用其他方法危害社會但是卻能逃脫刑法制裁的情況,保證刑法實施,維護人們生活生產秩序。(三)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有助于提高刑法語言的表達效率。模糊詞語在刑法中的運用,可以提高刑法中法律語言表達的效率。語言表達的局限性使得我們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把所有的法律現象概括出來,因此刑法中對一些特殊的法律現象必須借助于模糊詞語,給公民一個合理把握刑法的空間。例如刑法第112條規定:“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⑦這一條款中使用了“以上”、“以下”、“較輕”等幾個模糊詞語。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活動究竟能達到何種程度,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具體分析做出公正的判決。如果對待任何法律行為都按照刑法中的法律條文機械做出判定,可能有失公平,在刑法中恰當使用模糊詞語對此做出彈性規定,增強了刑法涵蓋范圍,有利于增強法律執行者的靈活機動性。(四)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可以對法律運用者產生保護。作用刑法中模糊詞語具有一定模糊性,運用者可以根據外在條件變化,進行適應性解釋,以達到免責等自我保護目的。例如,刑法總則第18條:“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边@里的“不得已”是一個模糊詞語。因為“緊急避險”是以損害雙方中一方權益的方法來實施的,但是究竟該損害哪一方就容易引起爭議。后來,司法部門作出規定:如果雙方權益發生沖突,我們必須犧牲較小的權益,來保護較大的權益。而衡量兩個權益的大小至關重要,往往需要就事件全部情況全面分析,才可做出明確判斷。因此,刑法就很難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行緊急避險,而在什么情況下不能,所以才在這里使用了一個概念外延不確定詞語“不得已”,從而保護法律的運用者。(五)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弊端。然而,事物有利必有弊。刑法中模糊詞語的運用也必須把握一個合理的“度”。如果刑法中模糊詞語過度使用,會影響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積極功能,導致刑法難以實施。雖然模糊詞語在刑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在刑法中過度地使用模糊詞語導致刑法概念過于模糊,則民眾無法理解法律概念;如果刑法實施過程中缺乏判斷標準可能導致法官根據個人喜好做出法律判決,使刑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因此,刑法中如果過度使用模糊詞語,其社會的負面功能也是非常明顯的。為了更好地發揮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的積極作用,盡可能地消除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所帶來的弊端,我們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立法、司法解釋,把握刑法中模糊詞語運用地度,做到恰當合理運用模糊詞語。二是提高法官素質,規范引導自由裁量權,盡量減少避免語言模糊性所導致的司法適用弊端。
總之,模糊詞語在刑法確實存在,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刑法中模糊詞語的恰當運用,不僅能使刑法適應不同地區的各種司法實踐的不同要求,而且能使刑法語言達到實質上的準確性和廣泛的適用性。但是應該注意,模糊詞語使用是有限度的,只有恰當運用,才能保證刑法文本的語言準確和體系完整,使其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作者:苗飛寧 韓欣容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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