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體系探討
時間:2022-07-27 1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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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國正式進入“十四五”階段,城市軌道交通也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截至2020年年底,全國共有44座城市開通了軌道交通,總運營里程超過7600km。未來幾年內,更多的城市將開始軌道交通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占比將進一步增大,但是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卻相對滯后,無法為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無法支撐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持續發展。建立健全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體系是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中必須要面對的挑戰,也是當務之急需要解決的問題。要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良性發展,就必然要落實法制化管理,無論是從規劃、建設還是運營方面都應當有法制保障。從世界各國的城市軌道交通成功管理經驗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管理者、生產者、經營者以及參與者,因此全面法制化管理是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近幾年,我國的城市軌道交通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正在成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城市軌道交通的法制化建設迫在眉睫,如何建立完善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體系是我國政府與城市軌道交通行業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國的城市軌道交通起步較晚,近十年才開始隨著城市基礎建設的發展而進入快速發展干道。現階段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法規歸類到已有行業的法律體系當中,但這些法規制定的時間較早,制定時并未從未來發展的角度和行業特殊性的角度加以考慮。因此現有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存在著針對性不足、缺乏重點的情況,在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過程中沒有起到明顯的效果。我國發展較早公路和鐵路行業均采用統一基本法為管理基礎,日常運營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實施與執行。但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綜合性的行政法規來對行業運行進行管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也都采用臨時性的法規文件進行指導,這種狀況無法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的法制化發展。
1城市軌道交通特征
城市軌道交通在交通運輸領域中屬于軌道交通的類型,與其他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形式相比,其特點在于采用專用的軌道線路,列車循線運行,與行人、地面相隔離,這也是城市軌道交通的獨特性。軌道交通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了所有在導軌上運行的交通形式,如鐵路、城際軌道交通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通常被狹義地定義為城市或者區域內部的軌道交通,與鐵路區別開來,與城際軌道交通有重合的部分。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功能性在于緩解大城市的交通擁堵,具有較為明確的地域性。
2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從我國的法律落實角度來看,現階段我國關于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著不完善的情況,許多與居民合法權益相關的內容仍然有所缺乏,城市軌道交通在運行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的問題也沒有被納入到法律法規的范疇當中。這樣的情況極容易影響到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公共交通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我國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建設仍然處于摸索的階段,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被納入到法律法規范疇當中,許多問題和內容等待著解決和完善。因此,在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體系時,應當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以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為發展依據,以憲法作為建立法律法規的核心,遵循我國依法治國發展方向,制定出符合我國特色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建立起更加完整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體系。
3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明確主體與客體。建立完善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首先要明確法律法規的主體與客體,即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是為了保護什么、規定什么而建立的。城市軌道交通的主要功用是為城市居民提供交通服務,其法律法規應當主要針對城市軌道交通在運行過程中涉及到的問題以及糾紛等的處理解決方法,當居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居民應當采用何種途徑解決問題。由此可見,城市軌道交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重心應當為城市軌道交通自身運營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使用者提供法律保障,應當以維護城市軌道交通秩序以及保護使用者的權益作為法律法規建立的目標,完善執法相關內容。2)明確規范與保護機制。城市軌道交通建立法律法規的目的在于對行為進行規制和對使用者進行保護,不同性質的法律法規其立法角度不同,如民法和刑法的立法角度各不相同但同為基本法,通過不同的法律法規機制來對行為進行相應的規范,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在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體系時,應當明確法律法規的性質,從法理研究角度來看,可以將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歸類為民事法律范疇當中,因其相關的糾紛多產生于運營公司與居民、居民與居民之間,因此法律性質應當屬于平等的民事糾紛,涉及到的內容多為違約、權益損害以及賠償等情況。因此在編撰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法律法規時可以參考民法。3)明確救濟相關部分。前文已經明確,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應當歸類在民事法律范疇當中,而救濟是民事法律范疇當中較為重要的部分。救濟是指當事人的法律權益被侵犯后應當通過怎樣的途徑進行維權,但在救濟的機制設立方面,需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的法律實踐情況,要對法律資源的占用情況進行綜合的評估,也應當對救濟情況的必要性進行綜合評估。我國的民事糾紛救濟途徑主要包含調解、和解以及訴訟等,訴訟則包含獨任審判以及合議庭審判等情況,從綜合的角度、法律必要以及法律資源占有情況來分析就能夠更加精確地對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定位。城市軌道交通救濟的相關規定,需要考慮到侵權的嚴重程度、對社會的影響嚴重程度、事情的緊急程度等多個方面,可以在我國現有的民事侵權救濟機制上增加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的救濟機制,進一步科學高效維權。
4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軌道交通對于現代的社會生活生產越來越重要,已經逐漸成為城市居民出行的基礎交通設施。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的不斷發展,相關的糾紛情況也會逐漸增多,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的法律法規體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行情況,從法理、憲法以及法哲學的角度來建立起更加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軌道交通法律體系,真正做到依法治國,有法可依,進一步推動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健康持續發展。
作者:周漢德 單位:廣州大學松田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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