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站工程索賠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15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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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索賠現狀存在問題防范建議
論文摘要:在目前電站工程索賠現狀的基礎上,文章分析了產生索賠的原因,進而提出一些對策及防范建議。
隨著電站建設市場的日益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一個雙方嚴格履行合同、以合同為依據、對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進行索賠的法律約束新局面正呈現在廣大造價工程師面前。而施工企業由于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索賠管理,增強企業后勁,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現狀
在目前電站建設中,引起索賠的原因雖然很多,但一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雙方所持合同書、合同條件、招標文件、答疑、中標通知書、會議紀要等合同要件中,個別條款不一致。二是業主在合同中對材料和設備價格的上漲、現場不利條件(如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氣候條件等風險因素出于某種動機,或公開或隱含地寫進了“開脫責任條款”,有時采用“單項約束條款”,即只寫承包商在質量、工期上的懲罰條款,不寫獎勵條款;反之,對業主的違約責任不寫或不明確賠償條款,這樣就會給合同的執行和索賠制造法律障礙。三是施工企業缺乏對索賠的正確認識,片面地認為索賠不利于與建設單位的合作,怕字當頭,怕得罪建設單位,怕影響該工程的承包,以致錯過合同索賠時效。四是由于僧多粥少,市場過度競爭,建設單位的特殊地位造成減少投資、降低成本,對合理的索賠及費用增加久拖不定,不準索賠,不愿支付索賠。五是由于電站工程建設技術性質、專業性質,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無處申訴,又無法運用上訴辦法處理,一般法制機構由于不熟悉專業,不能提供專業化的規范化咨詢和服務,缺乏建筑中介服務機構。
二、造成以上現象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電廠建設中,業主往往是在僅有初設的基礎上就進行招標,同時他們借助市場優勢地位,在招標文件中將施工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盡可能地事先向施工單位轉嫁,并且這些條款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不進行仔細的分析,很難發現它對施工單位造成的影響。從筆者在2007年完成的重慶合川雙槐電廠工程索賠看,造成以上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業主利用優勢地位,“合法”轉移風險的水平越來越高;二是目前的招投標過程,缺乏第三方的監督;三是招標機構、設計院都是業主的“同盟軍”,施工單位從投標起就處于弱勢地位;四是施工單位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意識較弱;五是施工單位為提高中標率,往往采取降低報價的方式來達到中標的目的。
三、工程施工索賠管理的建議
作為施工單位本身來講,既要為業主提供優質的電站產品,以展示自已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又要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為企業自身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筆者認為,施工單位欲達此目的,除采取優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成本、充分利用一切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合理進行工程索賠,以獲相應的經濟補償。有鑒于此,解決電站工程索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加強對工程索賠的宣傳和引導,使甲乙雙方全面認識索賠,完整理解索賠,正確對待索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有效可行的索賠制度和辦法,建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增加有關內容,如“索賠意向通知”和“提高索賠賬單”的條款:單列“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的條款;明確和規范索賠條款的索賠費用項目組成,提高索賠的可操作性
2.施工單位要懂索賠,會索賠,敢索賠。(1)增加索賠的意識,在招投標、簽訂合同和施工全過程中,盡早預測,隨時發現不能索賠和應索賠的因素。(2)投標前后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來往函件及時澄清,簽訂合同時盡量采用規范格式條件,合同本身條款要前后一致,用詞嚴謹,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理解合同條款的多余性和隨意性。(3)盡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現業主的“開脫責任條款”,加進不可預見因素和獎罰的雙向約束條款,給可能出現的索賠留出空間。(4)要注意記錄和保存各種與合同有關資料,以便為索賠提供詳盡的證明材料。(5)施工單位領導和項目經理要把索賠的事看作是集工程技術知識、法律知識、財務知識、公共關系、法制、文字藝術等為一體的綜合課題,以此來組成索賠領導班子,并確定索賠的目標,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索賠。
論文關鍵詞:索賠現狀存在問題防范建議
論文摘要:在目前電站工程索賠現狀的基礎上,文章分析了產生索賠的原因,進而提出一些對策及防范建議。
隨著電站建設市場的日益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一個雙方嚴格履行合同、以合同為依據、對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進行索賠的法律約束新局面正呈現在廣大造價工程師面前。而施工企業由于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索賠管理,增強企業后勁,已成為當務之急。一、現狀
在目前電站建設中,引起索賠的原因雖然很多,但一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雙方所持合同書、合同條件、招標文件、答疑、中標通知書、會議紀要等合同要件中,個別條款不一致。二是業主在合同中對材料和設備價格的上漲、現場不利條件(如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氣候條件等風險因素出于某種動機,或公開或隱含地寫進了“開脫責任條款”,有時采用“單項約束條款”,即只寫承包商在質量、工期上的懲罰條款,不寫獎勵條款;反之,對業主的違約責任不寫或不明確賠償條款,這樣就會給合同的執行和索賠制造法律障礙。三是施工企業缺乏對索賠的正確認識,片面地認為索賠不利于與建設單位的合作,怕字當頭,怕得罪建設單位,怕影響該工程的承包,以致錯過合同索賠時效。四是由于僧多粥少,市場過度競爭,建設單位的特殊地位造成減少投資、降低成本,對合理的索賠及費用增加久拖不定,不準索賠,不愿支付索賠。五是由于電站工程建設技術性質、專業性質,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無處申訴,又無法運用上訴辦法處理,一般法制機構由于不熟悉專業,不能提供專業化的規范化咨詢和服務,缺乏建筑中介服務機構。
二、造成以上現象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電廠建設中,業主往往是在僅有初設的基礎上就進行招標,同時他們借助市場優勢地位,在招標文件中將施工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盡可能地事先向施工單位轉嫁,并且這些條款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不進行仔細的分析,很難發現它對施工單位造成的影響。從筆者在2007年完成的重慶合川雙槐電廠工程索賠看,造成以上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業主利用優勢地位,“合法”轉移風險的水平越來越高;二是目前的招投標過程,缺乏第三方的監督;三是招標機構、設計院都是業主的“同盟軍”,施工單位從投標起就處于弱勢地位;四是施工單位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意識較弱;五是施工單位為提高中標率,往往采取降低報價的方式來達到中標的目的。
三、工程施工索賠管理的建議
作為施工單位本身來講,既要為業主提供優質的電站產品,以展示自已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又要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為企業自身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筆者認為,施工單位欲達此目的,除采取優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成本、充分利用一切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合理進行工程索賠,以獲相應的經濟補償。有鑒于此,解決電站工程索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加強對工程索賠的宣傳和引導,使甲乙雙方全面認識索賠,完整理解索賠,正確對待索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有效可行的索賠制度和辦法,建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增加有關內容,如“索賠意向通知”和“提高索賠賬單”的條款:單列“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的條款;明確和規范索賠條款的索賠費用項目組成,提高索賠的可操作性
2.施工單位要懂索賠,會索賠,敢索賠。(1)增加索賠的意識,在招投標、簽訂合同和施工全過程中,盡早預測,隨時發現不能索賠和應索賠的因素。(2)投標前后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來往函件及時澄清,簽訂合同時盡量采用規范格式條件,合同本身條款要前后一致,用詞嚴謹,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理解合同條款的多余性和隨意性。(3)盡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現業主的“開脫責任條款”,加進不可預見因素和獎罰的雙向約束條款,給可能出現的索賠留出空間。(4)要注意記錄和保存各種與合同有關資料,以便為索賠提供詳盡的證明材料。(5)施工單位領導和項目經理要把索賠的事看作是集工程技術知識、法律知識、財務知識、公共關系、法制、文字藝術等為一體的綜合課題,以此來組成索賠領導班子,并確定索賠的目標,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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