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竊電及預防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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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的發現和利用使我們帶入了一個嶄新的飛速發展的時代,它作為一種能源不僅給我們帶來光明,更重要的是醞釀并推動了現代化大生產和現代科技,為我們創造了輝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使之進入了現代化時代。
長期以來,竊電問題一直困擾著供電部門,竊電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巨大。不但擾亂正常的電力市場經濟秩序,且形成巨大的經濟黑洞,給國家和電力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而且,由于近年來竊電份子手段層出不窮,執法人員執法困難打打增加。為此,我們很有必要對竊電的方式方法進行研究,普及廣大群眾的預竊電﹑反竊電意識,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竊電技術水平,徹底堵塞竊電漏洞。本論通過對竊電的相關現象,展開對如何防竊電﹑反竊電進行分析,對當今竊電犯罪及處罰進行探析。
關鍵詞:防竊電;反竊電;竊電犯罪;竊電處罰
1.竊電相關現象
電作為一種能源,給人們生活帶來了無窮的便利,也為社會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動力,對于現代社會貢獻巨大。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電力部門做為企業,以有償使用的方式為我們提供電能是合理且合法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卻在利益的驅使下,抱著各種各樣的目的,千方百計以不光彩的方式竊取國家的電能,不僅給供電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1.1.目前違章用電、竊電現狀
1.1.1竊電主體與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竊電現象日益增多,不論是城市還是在農村到處都有發生。從竅電主體來看,竊電者已由過去相對單一的居民家庭、個體、鄉鎮磚廠等為竊電高發群體發展到目前的餐飲業、賓館、大型商場甚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起上”的大范圍竊電局面。對國家和供電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在規模上,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因竊電損失的電量有數十億千瓦時之多。來自新疆伊犁地區伊寧市供電公司的一組數據顯示:“2000年查獲竊電、違章用電案件88戶,其中竊電67戶,涉案金額2.69萬元;2001年102戶,其中竊電79戶,涉案金額3.51萬元;2002年55戶,其中竊電39戶,涉案金額8.63萬元;2003年111戶,其中竊電60戶,涉案金額22.86萬元;2004年89戶,其中竊電40戶,涉案金額21.39萬元。而據了解,實際上發生的竊電、違章用電行為遠不止這些。近幾年伊犁地區竊電量不斷增加,目前已占到年售電量的1%,2004年查出竊電量78萬千瓦時,金額達40萬元;2005年僅前四個月,就查出竊電量23萬千瓦時,金額達20萬元?!笨磥?,竊電主體不斷增加,竊電規模不斷擴大,竊電形勢越來越嚴峻。
1.1.2竊電技術更高
從全國各地查獲的竊電作案手段上看,竊電已由較原始的方式已發展到現代化高科技術含量的智能型竊電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竊電、使用移相方式竊電、使用有線遠方控制和無線遙控方式竊電等。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增加了竊電行為的隱蔽性。另據發現,社會上已出現了竊電技術研究機構和竊電產品的生產廠家,使竊電技術更趨于專業化。
1.1.3竊電者行為惡劣,態度囂張。
相比于以前的竊電行為,目前的竊電者有不少社會關系和背景復雜,他們或仰仗金錢或依靠權貴,往往氣焰囂張,態度蠻橫。在竊電行為被發現后有的拒絕接受檢查,甚至對用電檢查人員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人員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其態度與行為,給用電檢查帶來很大困擾。
1.2.竊電原因和目的
目前竊電現象如此猖獗,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又或者說竊電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呢?經過分析,可以得出幾點:
首先,主觀因素來說,竊電者個人素質低下。這主要表現在私欲膨脹,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見利忘義,且法制觀念淡薄,對電是一種特殊商品缺乏認識,認為電是國家的,不屬于任何個人,不偷白不偷。這是竊電的直接原因。
其次,客觀因素來說,部分企業經營形勢不好,為了能節省費用鋌而走險,知錯犯錯。還有,目前用電檢查及其管理的漏洞,而且竊電很難實物驗證,相關法律對竊電行為的處罰操作上缺乏具體規定,使得竊電違法犯罪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對竊電行為的懲治與處罰不力,也是導致竊電行為屢禁不止,而且愈來愈甚。
1.3.竊電常見形式,特點
1.3.1竊電常見形式:
普通型竊電:如直接從配變的低壓陶瓷上掛線用電;短接計量箱進出線;私自從供電局電網內接線用電或增容用電等。
技術型竊電:通過破壞計量裝置的準確性以達到竊電目的的竊電形式。這種形式竊電近年來所占比例越來越大。如:把電表小齒輪挫壞,令電表無法計數等。
高科技竊電:通過高科技手段,干擾電表的正常運行。
1.3.2特點:
普遍性。從個體工商戶、普通居民的高比例竊電行為,到包括私營、國有、合資等各式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竊電成為一種帶有普遍性的行為。
日趨隱蔽。竊電行為從最初的掛線、接線,已發展成出現了專門研究竊電的組織,他們將高科技手段運用于竊電當中,增加了隱蔽性,給用電檢查工作增加了難度。
1.4.竊電的方式
竊電主要是通過某些方法使電表少計量甚至不計量。因此,改變輸入電能表的電壓、電流、相位以及改變電能表的轉速、齒輪變比等均可以達到竊電的目的,成為竊電的方式。
1.4.1改變電表的電氣參數法。
這種方式竊電的具體方法很多,1.短路電表的電流線圈。這種方法通常是在電能表內部或外部用導線將電流線圈短接。這種方法可以使電能表轉速變慢而達到竊電的目的;2.斷開電壓線圈或電壓線圈上串聯分壓電阻。對于單相機械式電表,其原理是使通入電壓線圈的電壓減小,從而達到少計量的目的。對于單相電子式電表,其原理是使通入電能表的電壓取樣信號減小,從而達到少計量的目的。3.調換輸入電能表的火線與零線,使零線接入電能表的電流線圈。4.使用輔助變壓器。5.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脈沖常數。6.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費率時間。7.修改電子式電表的計量參數。8.負荷端接移相器。9.三相計量中反接某相電流。
1.4.2改變電表的機械參數法。
這種竊電方式的具體操作法有:1.鉆孔法。在電表的上端鉆一小孔,竊電時插入鐵釘或其它物件,使電能表轉盤卡死或增加反轉動力矩,使電能表少計量。2.制動法。調整電表的制動磁鐵,使制動力矩增大,電能表轉速變慢。3.間隙法。調整軸向齒輪與計度器齒輪之間的傳遞間隙。4.更換計數器變速比法。更換計數器變速比,使電表計出電量成倍減少。這種竊電方法是目前所有竊電方法的最高手段。
2.如何防竊電
2.1.目前用電檢查工作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嚴重的竊電行為,除了竊電者的原因外,用電檢查隊伍、法律薄弱等與之不無關系。在竊電技術與規模不斷擴展的今天,用電檢查正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挑戰。
2.1.1用電檢查隊伍建設薄弱,人員技術素質有待提高
原電力部《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用電監察人員,大用戶7人/百戶~9人/百戶、照明用戶為10人/萬戶~15人/萬戶。但這樣的標準在我們的供電企業中卻遠遠達不到。況且,我國的電力事業發展到今天,客觀現實表明,用電主體及用電量都有著史無前例的增長,而用電檢查人員的數量基本沒有增加,這說明用電檢查隊伍在人員的數量配備上跟不上發展的需要,有心無力成為我國用電檢查工作質量提高的瓶頸。同時,在思想觀念上,部分用電檢查人員的用電管理思想還存在著計劃經濟的影子,意識上明顯落后。在日常的用電檢查工作中,在發現有竊電行為時,有些檢查人員往往缺乏合法的執行程序,由此造成供電企業敗訴。另外,在現實中,還發現有個別竊電戶拉攏腐蝕用電檢查人員,形成用電檢查者與與竊電者相勾結現象,所以,用電檢查隊伍亟待加強。
2.1.2供電企業管理職能缺失,增加了對竊電監管的難度。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電力部撤消,使供電企業所具有的企業特性與代表國家行使電力管理職能的雙重身份喪失,管理職能被移交,供電部門成為純粹的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在法律上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這無疑加大了對竊電行為的監管難度。
2.1.3相關法律可操作性不強,供電企業在司法上被動
《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竊電行為的依據,但二者都屬于原則性情條款缺乏可操作性,而原電力部代表電力管理部門出臺的行業規章可操作性強,但法律效力又不高,使得用電檢查中即使發現違章用電、竊電行為,也很難得到法律懲治。
2.2.打擊竊電的策略和方法
面對竊電行為的嚴峻現實,我們可以從組織管理以及技術等方面,對竊電行為進行控制和打擊。
2.2.1加大宣傳,提高民眾對于竊電危害的認識。
要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竊電的違法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減少民眾的竊電行為,同時激勵人民群眾的反竊電熱情,隨時監視和舉報竊電者。另一方面可以協同新聞媒體對大案要案進行報道,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反竊電氛圍,以警醒竊電者。
2.2.2提高用電檢查人員的素質。
用電管理人員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能熟知和運用《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條例》這些專門法律法規,還要加強對《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加強工作規范性。同時,用電檢查人員要加強思想政治修養,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受竊電者腐蝕的能力。
2.2.3運用技術手段,防范竊電行為的發生。
竊電越來越高科技化,反竊電的手段與也方法相應要提高技術含量,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的運用或使用高科技成果,有力地打擊竊電行為,為國家電力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2.2.4建立健全用電檢查管理制度。
是否有健全的用電檢查管理制度,直接關系到反竊電工作的實效以及能否繼續深入有效地開展。在制度上,應建立嚴格的用電檢查管理制度。對查到的竊電者應建立專門臺賬;實行竊電處罰分級審批制度,增加處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數人暗箱操作;建立竊電處理回避制度,以防出現不公正的處理;建立竊電說情登記制,杜絕各類人員的說情;建立健全各項反竊電的獎懲措施,對舉報、查處竊電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制度以調動各級人員工作積極性,激勵他們積極投身到反竊電工作中來。對于與竊電者有勾結行為的用電檢查者,要實行經濟處罰,還可以吊銷電工執照,使之不再具備從事電業工作的資格。
2.3.用電檢查人員對竊電的注意事項
2.3.1用電檢查人員要對于轄區用電客戶的用電情況了熟于心。
對于大的用電客戶民,在檢查竊電前,應對被查用戶生產經營狀況,負荷及用電量情況,電工素質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如遇到用電量突降,應仔細檢查核對。對可疑用戶進行檢查時,必須盡快到達電能計量裝置安裝處,突擊檢查,防止其破壞竊電現場。
2.3.2用電檢查必須夠細夠耐心。
檢查時必須認真檢查核對計量裝置的封印是否完好,計量設備接線是否正確,運行狀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有無過熱,接觸不良等,要特別注意細節的檢查。注意檢查計量設備的配置是否與用戶的實際負荷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更換。
2.3.3注意用電檢查程序規范化。
在進行用電檢查工作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按要檢查的內容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并經批準后方可赴用戶處執行任務;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到用戶現場必須出示《用電檢查證》,并叫用戶派人隨同檢查;檢查完畢,用戶應在《用電檢查工作單》上簽字;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用戶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要求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理;除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可當場中止供電外,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停限電。
用電檢查人員一旦發現有違章用電或竊電行為,還要千方百計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為日后的處理提供依據。
3.如何反竊電的措施
3.1.反竊電工作的難點
反竊電工作之所以困難重重,與電能的特點及竊電的隱蔽性及手段的多樣化不無關系。
3.1.1電能商品的非實物性。
電能是一種發電、輸送、配電、用電同時完成的一種能量形式,有別于其它商品,它具有非實物形式的特性,這讓用戶在竊電的同時就完成了電能的消費,不像其它能夠儲存的有形商品,可以“人贓俱獲”而直接提供犯罪客體,即使竊電者被現場抓獲,作為電力企業也不可能馬上知道竊電行為從什么開始,被盜電能的數量,只能通過調查詢問和收集有關資料后確定,致使出現竊電者死不認罪的現象,給反竊電工作帶來難度。
3.1.2竊電行為的隱蔽性。
一般來說,竊電現場不會對周圍建筑設施造成損壞,幾乎可以完全銷毀現場,不留下一點痕跡。從竊電的手段來看,過去查獲的竊電行為大多采用簡單的容易操作同時也比較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導線分流、表外接線、別卡表盤、開封撥表等,這些方法都比較容易查獲。但近年來竊電手段已呈隱蔽性、高科技的趨勢,改變CT變比、電壓線虛接或反接或壓皮接線、隱蔽處安裝過流開關或雙頭刀閘控制表外線等,甚至目前出現了遙控竊電裝置,高科技手段的運用,使竊電更具有了隱蔽性,因此,在日常監管中,很難發現問題。
3.1.3.打擊不力,人為阻撓。
由于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對電的商品屬性和竊電的違法性認識不明確,以及相關法律對竊電行為的懲處不具體,導致打擊不力,竊電行為多發。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和單位打著“為了企業”、“為了集體”的招牌竊電;而一些地方領導在地方保護、部門保護思想支配下,千方百計為其提供“保護”,妨礙了反竊電工作的順利開展。
正是由于認清反竊電工作的難點,在反竊電措施的選取上才能更有針對性,提高反竊電的效率。
3.2.反竊電措施
3.2.1封閉變壓器低壓出線端至計量裝置的導體
這項措施主要防止無表竊電,對通過二次線采用欠壓法、欠流法、移相法竊電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適用于高供低計專用變壓器用戶。
3.2.2采用專用計量箱或專用電表箱
竊電者大部分是通過破壞計量裝置的準確運行來實現竊電的,因此,計量箱如何封閉好,是防竊電的成敗關鍵因素。該法主要通過阻止竊電者觸及計量裝置來實現防竊電。具體技術操作方法有:對居民用戶,采用集中裝表箱或全封閉表箱,讓用戶無法接觸到電表和二次線。對高壓用戶,使整個電能計量置處在一個全封閉狀態,并將計量點由室內向室外遷移。對計量點設在用戶側且計量方式為高供低計的用戶,將計量方式改為高供高計,并將計量點遷移到配電室外進行電桿上或變壓器高壓側。對低供低計帶TA的用戶,改造時將電能計量裝置用計量箱或柜進行一次全封閉以防止竊電。
3.2.3更換或升級電表裝置。
使用全電子式多功能電能表。這種裝置具有不能倒裝、不可更改常數、失壓、失流記錄及電流不平衡記錄、逆相序記錄、設表等事件記錄,可以對竊電起到很好的監控作用。對用電量大而且有竊電嫌疑的用戶,可以在表箱中加裝“電能計量裝置異常運行測錄儀”,這種測錄儀可以利用移動通信網絡直接報警計量回路的各種故障,又能隨時和定時采集用戶用電負荷情況,對用戶的用電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和科學管理。
4.對竊電犯罪行為的處罰
竊電是一種危害國家和電力企業利益的行為,對于竊電行為應該按其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將以下六種行為規定為竊電行為,分別是:(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對于竊電行為,《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四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也對竊電行為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其中涉及《刑法》有關條款內容具體為: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壓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對于上述條款中涉及到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了《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當殿~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以上基本是以法人為主體的竊電處罰方法,對于以單位為主體的竊電行為,1996年1月23日,最高檢在《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物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對竊電行為的處罰中有“追繳電費”的規定,但一直以來,對于竊電數額的確認就是個大難題,1996年10月8日,電力部頒行了《供電營業規則》,其中第103條第2款規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這給竊電數額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提供了處罰的依據。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對盜竊電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單處或并處200元以下罰款,竊電人承擔的此類責任也屬于行政責任。1990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能源部、公安部《關于嚴禁竊電的通告》規定,“竊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該條例第23條規定,“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吧胁粯嫵尚淌绿幏帧痹谶@里當然是指不夠盜竊罪的起點標準,即500元以上。但是,竊電數額在500元以下者,可以或應當依法拘留。
5.預防竊電犯罪的對策
5.1建設一支過硬的用電檢查管理隊伍。
目前許多竊電犯罪的產生都與用電檢查不到位有很大關系。因此,要對建設一支過硬的電用檢查管理隊伍。這首先要求在用電檢查人員的數量上,要擴充現有的檢查隊伍,盡量符合相關法規對于用電檢查人員與用電客戶數量的比例關系。其次,對付竊電犯罪是一項原則性較強、技術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數量外,更對用電檢查人員有高的質量要求,不僅思想作風良好,而且技術素質過硬。專業管理人員身肩執法重任,是竊電分子拉攏收買的對象。所以,在隊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嚴,教育要勤,反腐倡廉,獎罰分明,始終保持一支高效廉潔、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反竊電隊伍。面對不斷翻新的竊電手段,要對作為反竊電中堅力量的用電檢查人員進行及時培訓與教育,讓其了解與掌握竊電技術的新發展,以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識別和及時發現竊電現象。過硬的用電檢查管理隊伍,這是預防竊電犯罪的有力保障。
5.2警企聯合整治用電秩序。
在預防和懲治竊電行為上,僅憑供電企業的力量遠遠不夠。在原電力部撤消,而且行政管理職權的移交的狀態下,供電企業成為普通企業,失去了行政管理權。對于竊電行為,只能發現而無法處罰。這大大增加了工作難度,也放縱了竊電犯罪行為的產生。在此種情況下,必須與公安、司法、檢察機關聯合,給竊電分子以足夠的震懾,遏制竊電猖獗的勢頭。
5.3加大宣傳與檢查打擊力度。
竊電現象屢打不止,一個重要原因是竊電者在觀念中對竊電犯罪認識不清,現實中對竊電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因此,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對于文明用電的宣傳和對于竊電大案要害處罰的宣傳,讓竊電分子在心理上警醒。
打擊力度加強可以在兩個方面體現,一是加大查處力度,包括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分區負責,責任到人,對于轄區內高壓用戶,確保掌握客戶信息的真實、準確,要成立專門檢查組,不分晝夜24小時進行不定時突擊檢查,以即時發現用電上的問題,達到預防竊電犯罪。二是加大對竊電者的處罰力度?,F行做法是:抓到竊電者后,多數給予追補電量或罰款處理,面對竊電的巨大利益獲取,這種簡單的處理辦法不能使竊電分子傷筋動骨,既不能達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此,要加大對于竊電的打擊力度。對于那些竊電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竊電者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做到依法查處、依法嚴打、防打結合,遏制其發展勢頭。
5.4加大反竊電的技術研究與開發。
從長遠來看,要加強用電秩序監管,單靠人力是不行的,目前竊電犯罪行為增多,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計量設備的防竊電能力落后于竊電手段的發展,疲于應付,不能有力地遏制竊電行為的發生。因此,必須采取加強技術研究與開發,將之運用于反竊電當中。采用反竊電能力強、技術先進的設備是開展反竊電工作的基本技術保障。這就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大技術研發力度,開發好的防竊電產品與監測系統,實現電能計量的智能化與電能計量裝置監測的實時化,確保供電企業能在在第一時間發現客戶的用電異常并采取打擊措施。通過高科技的防竊電產品,讓竊電分子不敢輕舉妄動。
6.結論
竊電是一種損害國家與人民利益的不良行為,但出于私欲以及客觀上反竊電的力量薄弱,竊電在規模和范圍上日益擴大,由于竊電行為具有普遍性與隱蔽性等特點,加之竊電手段的多樣化,給反竊電帶來很大困難,使用電檢查人員面臨巨大的挑戰。對于竊電,相關法律規定了一系列處罰方法,為打擊竊電行為提供了很好的武器,但與些同時,我們還要在用電檢查隊伍的建設上,在警企聯合上,在宣傳與檢查打擊力度上,在反竊電技術的研發上等方面努力,以預防竊電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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