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管理的缺陷及完善

時間:2022-10-25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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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管理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人民陪審制度有利于加強人民參與司法活動的力度,正確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確保司法公正。但是目前,人民陪審制度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較多缺陷。因此本文從完善立法、改革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強化人民陪審員的監督權、建立其他相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人民陪審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案件時,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須請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參加合議庭進行審理。

實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保證審判權全面、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觀、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5年,《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實施,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為明顯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制度仍舊有許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勢在必行。

一、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人民陪審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缺乏明確的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沒有確立人民陪審制度,現行陪審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組織法》為根據而存在的。接受審判必須有陪審員參與,還不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基本權利。缺乏憲法規定,制度會由“必然性”適用退化為“或然性”適用,有礙其作用發揮。

(2)適用陪審員制度的案件范圍以及人民陪審員的職權仍未具體的界定?!蛾P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規定人民陪審員只審一審案件,但哪些案屬于當地影響較大的,社會影響大小的尺度和標準,法律未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并且對于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規定也較為模糊。

(3)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三大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的內容。但是是否將該制度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對該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審員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的規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實際操作,難免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

2.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基本照搬政府官員的選任模式[1]。這使得陪審員的選任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有違制度本意。實踐中,陪審員一般是社會層次較高的群體,導致了“精英”陪審員制的現象。

(2)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方式不合理。該方式有時會造成因故無法按時參加審理或無法有效處理需要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加的案件等問題。

(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規定不合理?!稕Q定》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較長的任期且對任屆無限制,使人民陪審員相對固定化,成為“編外法官”或“二法官”,有悖于人民陪審制度設立初衷和司法民主。

(4)陪審員補助費偏低且不能落實,影響了陪審員積極性。

3.人民陪審員發揮陪審作用不夠明顯

(1)人民陪審員參與的意識不強,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很多陪審員不了解自己在陪審中的權利和義務,對陪審工作很無所謂,當法院發出邀請時,常以工作忙而推脫,即使到場陪審也不盡心盡力干好陪審工作,仍有“陪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判”的現象,案件評議時隨聲附和,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陪審員代表性不足且素質參差不齊,難以保障判案質量?!稕Q定》雖然規定,年滿二十三周歲且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鹊墓窦纯蓳稳嗣衽銓弳T。但是有些人民陪審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律知識有限,對審判制度不了解。致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法庭的擺設,法官的陪襯這樣不僅不利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落實,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民主的信任度。

4、人民陪審員的管理監督存在真空。

(1)管理不到位。各級法院都沒有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機構。管理部門缺乏規范性,導致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難度加大。

(2)配套的激勵和懲戒機制不完善。在大多數人民陪審員的潛意識里,陪審工作僅僅是業余活動,人民陪審員制度也沒有相關的激勵機制,這樣就導致人民陪審員有時不能或不愿到庭陪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稕Q定》對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違法行為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并沒有建立配套的懲戒機制。客觀上縱容了人民陪審員履職的隨意性,也影響了判案的質量。

二、對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構想

1.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立法。

首先,《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完善其他立法的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想充分發揮其作用首先應在《憲法》中加以明確規定,從而確保“人民主權”在司法審判中的真正確立。在其他相關的各部法律中同意并規范對“人民陪審員”的表述。其次,應明確而又詳細的列舉出適用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范圍,在對當事人送達人民陪審員名單并告知其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基礎上分地域的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最后,進一步明確列舉出陪審員在執行審判職務中的權利義務,明確規定如出現對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參照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機制。

一是人民陪審員應由法院挑選,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二是選擇人民陪審員進行陪審,應把隨機抽取與個人意愿結合起來。選擇人民陪審員陪審應根據人民陪審員的職業情況,合理安排陪審的時間,也可由人民陪審員根據自己的愛好、職業特點、合適的時間來選擇案件類型[2]。三是一定程度賦予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選擇權,以樹立公正裁判的權威性。

3.提高陪審員的補貼標準和相關待遇,改革人民陪審員的任期制。為保障人民陪審制度的順利實施,調動人民陪審員參審的積極性,對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務所支出的經費和享受的補助由地方政府專項撥款予以保障,同時提高陪審員的補助標準。將任期縮短并對連任加以限制使參與審判活動的公民范圍更加廣泛。

4.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

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培訓,加強日常管理,是保障人民陪審員真正發揮陪審效能的一個重要環節。培訓的主要內容,主要是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則、審判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等方面,同時輔以相應的考核制度。在此基礎上嚴格陪審紀律對人民陪審員加強管理,對于違反規定的陪審員進行懲處和制裁,對干擾陪審員參與陪審工作的要予以查處。[3]

5.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該舉措也是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重要途徑之一,如完善庭前準備程序、深化庭審方式改革、改革證據制度等等。